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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肩水金關漢簡(贰)》73EJT22:27簡釋文訂正一則

http://www.newdu.com 2018-05-08 武汉大学简帛网 丁義娟 参加讨论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肩水金關漢簡(貳)》中有一枚簡:
    亭長□□      九月甲辰丁夜盡時臽火不和適二百錢 73EJT22:27
    其中最後一個字模糊(見圖一最後一字),整理小組釋為“錢”,試舉肩水金關簡中幾例“錢”字圖版與之對比(圖二至圖四)。該字圖版與“錢”字的左側“釒”字旁確實非常相似,與前面的文字連為“二百錢”,也較為順畅。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不過73EJT22:27這個模糊的最後一個字,還與漢簡中另外一個字寫法相似,即“里”字。查看金關簡中“里”字的圖版,有不少“里”字上端寫成一個尖角的形式,如下面各簡(圖五至圖八)中的“里”字:
    

    圖五    圖六    圖七    圖八(73EGT:21:95)

    以圖七73EJT 21:49簡為例,簡中的“里”和前述簡中“錢”的“釒”字旁非常相似,因此73EJT22:27簡中那個模糊不清的最後一個字,也有釋讀為“里”字的可能。
    從簡文內容看,該簡是某亭長,因為臽火不和而受到“適”的處罰。秦漢時期有“謫”, (“適”與“謫”通),又稱“謫戍”,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指法律上的一種處罰,《漢書·酈食其傳》中“適卒”,師古注曰“適讀曰謫。謫卒謂卒之有罪謫者, 即所謂謫戍。” [1]即是因罪而获“謫”。出土簡牘也印證了這一點。《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欲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以免一人為庶人,許之……”,[2] 這裡“謫罪”即指因罪冗邊。里耶秦簡有如簡8-899:“〼貸適戍士五(伍)高里慶忌〼”[3],應也屬於此類。第二種情形,秦漢朝廷為補充邊疆戍守人員不足,以詔書等形式發送沒有犯罪的特定群體戍守邊疆,如秦始皇以及漢武帝時期對贅婿、賈人的謫發。總體來說,不管是罪人還是非罪人,“謫戍”是一種遠距離的發遣戍邊的形式。
    西北漢簡所見作為處罰方式的“適”,主要是吏卒有失職行為時的處罰形式,屬於前述“謫”的第一種形式。根據張俊民的考察,居延漢簡和懸泉漢簡等中的“適”又主要包括兩種類型:[4]第一種是“適X里”形式,有“適百里”、“適二百里”、“適三百里”、“適五百里”、“適千里”等。第二種形式則是“適”某種具體勞役。勞役形式包括載物、積茭等。[5]前者與傳統上理解的發遣形式相呼應,後者則是以往理解的“適”中未包含的內容。
    在肩水金關漢簡中,“適X里”形式的“適”,有73EJT4:95簡:“〼適千里〼”。“適”某種具體勞役形式的“適”,有如73EJF3:107簡:“〼兩粟大石二十五石  始建國二年十月戊申肩水掌官士吏惲受適吏李忠就人居延市陽里席便”, 该简是“適吏李忠”和就(僦)人一起载粟到指定地點時“粟”的授受記錄。此种“適”實質是一定的勞役,屬於罰作形式,但不以日計算。
    張俊民指出在“適某種具體勞役”形式中,比較特殊的情況有懸泉漢簡中的ⅣT0918③:1簡:“金曹掾滑諶適出槧三頭。今入畢。” [6]此簡中“適”是罰交“物”三頭“槧”(木牘製作材料),不是一般的勞役性懲罰。張俊民認為這“具有罰款性質,可能是 ‘金曹掾’地位比較顯赫,也有一定經濟實力,可以用罰款的方式變通完成‘適’事。”[7]不過筆者考慮,是否製作“槧”本身比較費時,“槧三頭”本身可大體表明勞動量的多少。與前面提到的“積茭”類似,上交的是物,但仍可以理解為是勞役性處罰。只不過交物形式更加靈活,也沒有人身方面的限制,確實已經存在和罰款性處罰界限不甚分明的情形了。
    總之,西北漢簡中的“適”,或“適X里”,或“適”具體勞役,而沒有純粹適用“適X錢”這種形式的。
    綜合考慮,筆者認為,73EJT22:27簡原釋“錢”字當釋為“里”字。
    另外,該簡釋文中 “臽火”之“臽”圖版不甚清晰(圖九)。在漢簡中“留”上面部分常寫為“八”,如圖十、圖十一,疑 “臽”當釋為“留”字。 “留烽火”在居延舊簡262.31中為“適”載物的原因。“留火不和”指未按品約規定傳遞接收到的烽火信號,對此施用“適二百里”是合乎情理的。
    因此,該簡釋文擬為:
    亭長□□      九月甲辰丁夜盡時留(?)火不和適二百里 73EJT22:27
    
    圖九(73EJT22:27“臽”)   圖十(73EJT 1:23“留”)  圖十一(73EJT 10:304“留”)
    2018年5月8日作者追記:
     拙文發表後,姚磊先生認爲,73EJT22:27最後一字爲“錢”字的草寫形式,原整理者釋文不誤。可備一說,在此謹表謝意。唯該字到底有些模糊,未敢完全確定,且從內容角度尚存一些疑慮。
     另外拙文收尾處將“臽”改釋爲“留”太過魯莽,該段予以删掉。
    
    
[1]《漢書·酈食其傳》,中華書局,1962年,第2108頁。
    [2] 睡虎地秦墓竹簡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54頁。
    [3] 陳偉:《里耶秦簡牘校釋》,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45頁。
    [4] 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所見“適”與“適”令》,《蘭州學刊》2009(11)。
    [5] 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所見“適”與“適”令》,《蘭州學刊》2009(11)。
    [6] 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所見“適”與“適”令》,《蘭州學刊》2009(11)。
    [7] 張俊民:《敦煌懸泉漢簡所見“適”與“適”令》,《蘭州學刊》2009(11)。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5日08:3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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