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叩頭叩頭賤子賊甚 EPT59:404 本簡上、下殘,有點類似私人書信的成分。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甚”應釋作“曹”,“賊曹”為曹官之一。類似寫法在簡T20:9、T65:458等多見,可旁證[1]。 簡2.功三百六十九人纍用□ EPT59:411 本簡上、下殘,“勞作簿”。“纍”字原本未釋,《集釋》補,可從。“用”原本釋作“當”,考慮到本簡與簡401的關係比較密切,“用”字在本簡所佔空間有問題,應存疑不釋。 簡3.兒後母耐病欬短氣加番懣命在旦夕 EPT59:428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釋文不易。《集釋》補“兒後”二字,原本未釋。審視圖版“兒”不准,可從原釋,“後”字不准,可釋作“慶”。 簡4.足下躬省□ EPT59:432 本簡上、下殘,字迹殘泐,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釋文“省”字不准,或可作“責”字。 簡5.□辛丑甲渠候 EPT59:435B 本簡上、下殘,從A、B兩面文字分析屬於官文書之“轉移公文用語簡”。《集釋》之“□”原本未釋讀。按照文書格式,此字應該是“月”或“朔”,再據殘筆應作“朔”。 簡6.府莫 EPT59:438 本簡下殘,殘甚文義不明。釋文《集釋》與原本同。“莫”字與原來習以為常的“算”字形同,參考鄔文玲《簡牘中的“真”字與“算”字》應為“真”字。 簡7.堅好善第□ EPT59:445 本簡上、下殘,字迹殘泐,文義不明。《集釋》在原本基礎上補釋“第”字,但是根絕圖版字形,“第”不妥,應作“事”字。 簡8.居延甲渠鉼庭隧長意□□ EPT59:446 本簡下殘,殘存文字可以看作是名籍簡。字迹漫漶,“隧長”後原本未釋讀,《集釋》補釋“意”不妥。首先這個字應該是人名之姓氏,其次圖版來看這個字的右部與“龍”字右部類似,應釋作“龍”字。接其後的“□”,應釋作“廣”字。 簡9.□□□□□ 兵內戶植封 EPT59:456A 本簡右、下殘,右行存半字、守禦器檢查記錄文書。《集釋》補釋“封”字不妥,應從原釋作“□”;右行首字,可作“關”字。 簡10.河上□ EPT59:460A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從B面文字分析屬於私人書信。原本未釋讀,《集釋》作“河”存疑,“上”字可從。另一個未釋讀字應作“傳”。 簡11.吉行尉事吞遠候長第廿三候長 /掾陽 EPT59:505 本簡上、下殘,轉移公文用語簡。字迹漫漶,《集釋》“陽”字,原本未釋,應釋作“昌”字。 簡12.須遣吏長輸府毋 EPT59:510 本簡下殘,以“須遣”二字,可看作是教敕類官文書。下半段字迹漫漶,《集釋》“長輸府”原本作“良□□”。今案圖版“輸府”可從,“長”應釋作“轉”字。 簡13.甲渠言候長李充病 □缺聞言□ EPT59:512 本簡下殘,官文書名目簡。與簡467相同,兩行文字之間的頂端均有一個圓點“·”應該保留。《集釋》“缺”上的“□”,也就是應保留的圓點。原本“缺”“言”之間有五個未釋字“□”,《集釋》作一個“聞”,一個字可從,但是應作“謁”。此例應該是甲渠候官將吏缺的情況報都尉府,由都尉府謁言居延縣讓居延縣除補。 簡14.□□它如爰書 EPT59:521 本簡下殘,爰書類名目簡。字迹漫漶,《集釋》補“它”字。今案圖版圓點“·”比較凸顯,“□□它如”應釋作“·右自證”。釋文的不同,可以具體的簡文屬性變化,按照原來的釋文可以看作是轉移“爰書”用語。 簡15.長不在署 兵內戶皆候長封 候史單省不在署 EPT59:530 本簡上、下殘,上面四字比較大,下面的兩行文字比較小。字迹漫漶,文書性質與簡T59:456同。《集釋》以“皆”字換原本“直”字,可從。“封”可釋作“義”,為人名;“候”之上應該還有一個小字,釋作“省”。 2018年5月11日 [1]蒙黃浩波告知有白海燕博士論文《居延新簡文字編》(頁316)可查,所收“曹”字較陳建貢《字典》為多。而《文字編》(頁314)所收T59:124“甚”字應是“曹”字。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8年5月11日22:2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