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近日出版[1]。該書圖版清晰、釋文準确率高,對殘斷簡牘多有綴合,爲學界利用這批材料打下非常好的基礎。我們在研讀中,嘗試提出一些綴合意見,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指教。 〼黔首所得虎肉二斗賣于更戍士五(伍)城父□里[1]Ⅰ 〼令史就視平[2]。 魋手[3]。Ⅱ9-56+9-1209+9-1973 〖校釋〗 [1]更戍,當番戍守,參看8-143注釋3。 “□里”,里名,屬城父縣。 [2]就,人名。 [3]魋,人名。 三片形制相近,茬口吻合,可復原“虎”、“更”等字,當可綴合。相關辭例可參看9-1295的記載。 元年八月庚午朔戊戌[1],少内壬入陽里寡婦變貲錢[2]〼Ⅰ 【令佐】贛監[3]。〼Ⅱ9-86+9-2043 〖校釋〗 [1]戊戌,八月二十九日。 [2]陽里,里名,屬遷陵縣,參看8-78注釋1。壬、變,人名。 [3]令佐,據9-720補(“佐”字尚存殘劃)。贛,人名。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大體吻合,可復原“里”字,内容與9-720相同,刻齒讀數之和亦與之相近,當可綴合。 9-86原注釋云:左側刻齒爲“二百二十”,上下均殘斷。9-2043原注釋云:左側刻齒爲“二千四百”,以下殘斷。 出銅八兩爲靳負環四[1]。元年五月辛丑朔庚戌[2],庫平、佐狐、工衷出爲負環[3]。Ⅰ 令佐章視平[4]。 計□[5]。 □手[6]。Ⅱ9-89+9-739 〖校釋〗 [1]靳,游環。《廣雅·釋器》云:“弸轅謂之靳。”錢大昭疏義:“《小戎》:‘游環脅驅。’傳:‘游環,靳環也’。沈重曰:‘靳者言無常處,游在驂馬背,以驂馬外轡貫之,以止驂之出。’”《釋名》:“游環在服馬背上。驂馬之外轡貫之,游移前卻無常處也。”負,訓“背”。《國語·齊語》“負、任、擔、荷”韋昭注:“背曰負。”《釋名·釋車》:“負,在背上之言也。”靳負環、負環,或即游環。 [2]庚戌,五月十日。 [3]工,工匠,可參看8-755至8-759注釋4。 平、狐、衷,人名。三人亦同時見于9-506+9-2332和9-2232。 [4]章,人名。 [5]“計”下一字,似是“定”。同樣也是記載出銅製造車馬器的9-2232相應位置有“計餘”二字。疑“計”指核計,定、餘爲人名。 [6]二片寬度相當,茬口吻合,文意相連,可與9-2232參看,當可綴合。 9-89原注釋云:“……計□”爲原有文字削而未盡。 入尉史黭貲錢七百七十六[1]。 元年八月【庚】午朔丁亥[2],少内守□、佐訢受[3]。Ⅰ 令佐贛監[4]。 手[5]。Ⅱ9-91+9-2033 〖校釋〗 [1]黭,人名。原釋文以爲簡首殘,看圖版似不殘。 [2]庚,原釋文未釋,據8-653+9-1370補。丁亥,八月十八日。 [3]□、訢,人名。 [4]贛,人名 [5]二片紋路接近,茬口大體吻合,文意連貫,可與9-119參看,應可綴合。9-91稍窄,疑與其右側被刮削有關。 9-2033原注釋:右側刻齒爲“七百七十六”。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戊[1]〼9-100+9-325 〖校釋〗 [1]二片寬度相同,厚度相當,茬口吻合,8-755記有“丗四年六月甲午朔”,可參看。 租粟米七十九石一斗[1]。·元年十一月甲辰朔壬子[2],倉瞫受都鄉守𤵸[3]。〼9-128+9-204 〖校釋〗 [1]租,租税。 [2]壬子,十一月九日。 [3]都鄉,縣治所在之鄉的名稱,參看8-6注釋1。瞫、𤵸,人名。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基本吻合,刻齒均在右側,與9-785+9-1259内容關聯、刻齒相應,當可綴合。本簡爲倉接受都鄉租粟米的記録,9-785+9-1259是都鄉向倉交付租粟米的記録,刻齒在左。二者租粟米數量、交付時間、當事官吏一致,是相互對應的一組券書。 9-128原注釋:右側刻齒爲“七十四”,以下殘斷、9-204原注釋:右側刻齒爲“四”,上部殘斷。 數,今更之不足[1],益令縣爲及布[2]〼9-147+9-434 〖校釋〗 [1]之、不,原釋文未釋。 [2]“布”字之下有標識符號。 二片寬度、厚度相同,茬口、字體吻合,當可綴合。 〼【癸】巳,倉守適、佐、稟人中出稟啓陵鄉狐正月、二月十三日食[1]。Ⅰ 〼令佐壬視[2]。 手。Ⅱ9-202+9-3238 〖校釋〗 [1] ,整理者隸作“”,《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釋作“𦡌”。 適、、中、狐,人名。 [2]壬,人名。 9-3238爲9-202上所削下來的一片,二者茬口吻合,可復原“巳倉守”和“令佐壬視”等字,當可綴合。此外9-1913所載與本簡類似,可參看。 〼三年□□所□用者五牒〼Ⅱ 〼月□□□敢追,它如[1]〼Ⅲ9-224+9-711 〼正月□……□行〼9-224背+9-711背 〖校釋〗 [1]二片結合部分茬口吻合,字體、紋路一致,應屬同一牘。 〼遷陵以郵行,洞庭[1]。6-19+9-297 〖校釋〗 [1]6-19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二片寬度、厚度相同,茬口吻合,可復原“行”字,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稻一石九斗六升少半半升[1]。 丗一年後九月辛巳[2],倉守武、史感、稟人援出稟隷妾茝九月十八日、後九月食[3]。Ⅰ 令史尚視平[4]。〼Ⅱ8-1905+9-309+9-976 〖校釋〗 [1]8-1905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九斗六升少半升”。 [2]辛巳,後九月二日。8-130+8-190+8-193記:“丗一年後九月庚辰朔”。 [3]武、感、援、茝,人名。茝又見于8-925+8-2195、8-2101,或是同一人。 [4]尚,人名。 8-1905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9-309和9-976整理者已綴合。三片寬度相當、厚度相同,茬口基本吻合,可復原“辛”字筆劃,綴合後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少半半升[1]。丗一年正月丁丑[2],倉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使小隷臣徐[3]。Ⅰ 令史視平[4]。感手[5]。Ⅱ9-440+9-595 〖校釋〗 [1]少半半升,原釋文作“少半升”。9-440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一石二斗半”。 [2]丁丑,正月二十四日,8-212+8-426+8-1634記“丗一年正月甲寅朔”。 [3]使,原釋文作“受”。使小隷臣,年齡已到可供役使的小隷臣,參看8-448+8-1360注釋1。 武、感、堂、徐,人名。8-1002+8-1091有“隸臣徐”,所記時間爲“丗五年六月”,比本簡晚了4年,二者或許是同一人。 [4],人名。 [5]二片形制相當,茬口大體吻合,文意相關。當可綴合。 〼□臨沅[1],與甲偕[2]。乙□得責□……往假船[3],得與乙乘。……□庸[4],往來十錢。甲往假船□□[5]Ⅰ 〼□船以流亡[6],甲死流[7],當負□[8]……□□北[9]。臨沅去遷……百里[10]。Ⅱ9-454+9-1178+9-2194 史横曰乙不當[11]。AⅠ史□曰乙當[12]。AⅡ 史□曰乙當[13]。BⅠ……當。BⅡ ……乙當[14]。〼C9-454背+9-1178背+9-2194背 〖校釋〗 [1]“臨沅”上一字,或是“責”。 [2]甲,虛擬的人名。《封診式》多用甲、乙、丙講述案例,可參看。 [3]乙,虛擬的人名。 假,原釋文作“復”。 “得責”下,或當斷讀。 [4]庸,受雇,也指受雇用的勞動者,參看8-43注釋1。 從正面第二行此處内容與背面相應文字看,“乘”、“庸”間約有二字。 [5]假,原釋文作“復”。船,原釋文未釋。 [6]“船”上一字,原釋文疑是“乙”。 以,原釋文未釋。《二年律令·賊律》6-8號簡:“船人渡人而流殺人,耐之,船嗇夫、吏主者贖耐。其殺馬牛及傷人,船人贖耐,船嗇夫、吏贖䙴(遷)。其敗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負船人。舳艫負二,徒負一;其可紐𣪠(繫)而亡之,盡負之,舳艫亦負二,徒負一;罰船嗇夫、吏金各四兩。流殺傷人,殺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負。”可參看。 [7]流,原釋文作“孰”。 [8]“當負”下一字,疑是“船”。 [9]北,疑讀爲“背”。其上一字,原釋文作“署”。 [10]里,原釋文未釋。里耶秦簡16-52記云:“𡩡(索)到臨沅六十里”、“臨沅到遷陵九百一十里。”[2]“遷”、“百”間似只有二字,即“陵九”。 [11]橫,人名。 [12]“史”下一字,人名。原釋文作“乙”,應是從“辵”之字。 [13]史,原釋文未釋。“史”、“曰”間人名也許有二字。 [14]《奏讞書》記“吏當”、“吏議”,對審斷往往有不同意見。可參看。 整理者已指出9-454可與9-1178綴合。三片寬度、厚度相當,字體相似,内容相關,皆用“甲”、“乙”作虛擬人名,背面文字皆倒書,當屬于一牘。諸片茬口未合,其間尚有殘缺。 9-454原注釋:正背面文字書寫順序相反。9-1178原注釋:正背面書寫順序相反。9-2194原注釋:正背面簡文書寫順序不同。 遷陵廷辨、平具獄有期[1],期幾盡矣[2]。 匄匄[3]9-462+9-483 等符治貞9-462背+9-483背 〖校釋〗 [1]辨(原釋文作“辟”)、平,人名。5-1有“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 具獄,見于5-1、8-133等簡,似指完成獄案文書,參看5-1注釋3。 [2]幾(原釋文作“限”),接近義。《國語·晉語四》:“時日及矣,公子幾矣。”韋昭注;“幾,近也。言重耳得國年時日月近也。” [3]“匄匄”及背面文字,疑係習字。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紋路、字體大體吻合,文意關聯。當可綴合。 銅廿五斤六兩十朱(銖)。 元年六月辛未朔朔日,庫平、佐狐付工衷[1]。9-506+9-2332 〖校釋〗 [1]平、狐、衷,人名。 二片寬度略有差距,9-506略窄,9-2332由下至上呈收窄趨勢,厚度相當,茬口吻合,可复原“兩”字。另可與9-89+9-739、9-2232等參看。當可綴合。 9-2332原注釋:左側刻齒四組,分别爲“十”、“五”、“五”、“十”,前兩組刻痕稍粗重。 丗年十一月癸未[1],貳春鄉徹作徒薄(簿)[2],受司空城【旦】……粲二人,凡七人。Ⅰ 其五人爲甄廡取[4]:賀、何、成、臧、𥅚[5]。Ⅱ 一人病:央芻[6]。Ⅲ 一人徒養:骨[7]。Ⅳ8-1370+9-516+9-564 〖校釋〗 [1]癸未,十一月二十四日,8-141+8-668記云:“丗年十一月庚申朔”。 [2]徹,人名。 [3]旦,據殘劃及9-18文例補。 [4],原釋文作“”。亦見于9-18,原釋文作“茅”。待考。 [5]賀、何、成、臧、𥅚,人名。 [6]央芻,人名。 [7]骨,人名。 整理者已指出9-516與9-564二片綴合。又疑可與8-1370(已見于《里耶秦簡牘》第一卷)遙綴,内容可與9-18比看。 丗四年廷倉、司空曹當計。Ⅰ 司空司空司空[1]。Ⅱ9-520+9-792 〖校釋〗 [1]第二行墨跡較淡,似爲習字。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吻合,可復原“倉”字筆劃,文意通順。當可綴合。 粟米一石四斗半斗。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巳[1],倉□、佐【、稟】人中出以食沅陵獄佐□[2]〼Ⅰ 令史𣤶監[3]。〼Ⅱ9-528+9-1129 〖校釋〗 [1]辛巳,七月十八日。 [2]“倉”下一字,原釋文作“富”。,原釋文未釋。、中,人名,可參看8-839+8-901+8-926、9-1913等簡。 獄佐,似是獄史之佐,參看5-1注釋3。 [3]𣤶,人名。 二片寬度、厚度相同,茬口有缺損,不吻合。但綴合後可與8-839+8-901+8-926、9-1913等簡參看。原當屬于一簡。 廿六年後九月辛酉[1],啓陵鄉守枯、佐□、稟人矰出麦四斗以貸貧毋穜(種)者貞陽不更佗[2]。Ⅰ 令史孫監[3]。 自受及券[4]。 □〼[5]。Ⅱ9-533+9-886+9-1927 〖校釋〗 [1]廿六年,秦始皇紀年,當公元前221年。辛酉,後九月十三日。9-1857記云:“廿六年後九月己酉朔”。 [2]枯、矰、佗,人名。“佐”下一字,與Ⅱ行最後一字爲同一人名,似是“芻”。 貞陽,當是啓陵鄉下之里名。9-492云:“……穜(種)者成里罷……”,9-880+9-1023云:“以貸貧毋穜(種)者成里……”,爲類似文書,可參看。 [3]孫(原釋文作“操”),人名。 [4]自受及券,又作“自受券”(8-1353、9-2066)或省作“自受”(9-880+9-1023)。 [5] 9-886和9-1927整理者已綴合。三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大致吻合,可復原“芻(?)”、“種”字,文意通暢,與9-880+9-1023可參看。當可綴合。 上造、上造妻以上有罪,其當刑及當城旦舂,耐以爲鬼薪白粲[1]。其當耐【罪各】Ⅰ以其耐致耐之[2]。其有贖罪各以其贖讀論之[3]。Ⅱ8-775+8-805+8-884+9-615+9-2302 〖校釋〗 [1]耐,刑名。參看8-136+8-144注釋5。 [2]罪各,據殘劃、文意并參考9-2083“各以其耐致”補釋。 [3]贖罪,《法律答問》94號簡云:“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整理小組注釋:“贖罪,應指贖耐、贖黥一類可繳納錢財贖免的罪。官吏判這種罪不公正,可以貪污舞弊。” 此條應屬于秦律律文。《秦律雜抄》5號簡:“·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奏讞書》案例十八(秦始皇27、28年):“律,儋乏不鬭,斬。簒遂縱囚,死罪囚,黥爲城旦,上造以上耐爲鬼薪。”《二年律令·具律》第82號簡:“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孫、外公孫、内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者,耐以爲鬼薪白粲。”均可參看。可見秦律已有對“上造以上”不加肉刑的優待。 8-775、8-805、8-884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8-775、8-884亦已綴合。今按,8-805、9-615、9-2302三片寬度相同,厚度相當,字跡相同,茬口吻合,可復原“城”字筆劃,當可上下綴合。綴合後復可與8-775+8-884左右拼合,其中“耐”、“致”、“有”、“以”等字筆劃可以復原。 □年八月丙戌朔甲寅[1],倉守妃敢言之[2]:廼八月庚子言[3]:疏書丗一年真見Ⅰ禾稼牘北(背)上[4]。·今復益出不定[5],更疏書牘北(背)上,謁除庚子書[6]。敢Ⅱ【言】之[7]。Ⅲ9-700+9-1888 〼□丗一年真見[8]Ⅰ 〼禾稼千六百五十六石八斗少□[9]Ⅱ 〼甲寅□下七刻,感以來[10]。/尚□[11]。 感手。Ⅲ9-700背+9-1888背 〖校釋〗 [1]甲寅,八月二十九日。 [2]妃,原釋文未釋,人名。 [3]廼,往。參看8-140注釋4。 庚子,八月十五日。 [4]疏書,分條記録。參看8-487+8-2004注釋2。 真,真實。《庄子·田子方》:“其爲人也真。”郭象注:“真,無假也。”成玄英疏:“所謂真道人也。”《淮南子·俶真》“俶真訓”高誘注:“真,實也。”下文云:“今復益出不定,更疏書牘北(背)上,謁除庚子書。”正是追求準確。 禾稼,穀類作物的統稱。參看6-7注釋1。 [5]復,原釋文作“後”。 [6]除,去除。實際是用新書替換舊書。 [7]言,原釋文未釋。 [8]一,原釋文脱釋。 [9]“少”下一字,原釋文作“半”。 [10]感,人名。 [11]尚,人名。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部分茬口吻合,文意關聯。當可綴合。 廿九年三月【乙】未朔戊戌[1],洞庭發弩守丞賀[2]〼Ⅰ 傳御史書,□陽叚(假)守□言郡守、尉、丞、守丞、監御〼Ⅱ9-708+9-2197 三月辛丑水十一刻刻下□[3],巫陬里士五(伍)越以[4]〼9-708背+9-2197背 〖校釋〗 [1]“未”上一字,整理者疑爲“乙”,據曆表,當是[3]。 [2]賀,人名。 [3]“下”下之字疑是“二”。 [4]巫,縣名,參看8-764注釋3。 陬里,里名。越,人名。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吻合,文意關聯,當可綴合。 白翰羽三尺五寸二鍭[1]。 丗七年八月丙午朔[2]〼9-738+9-1981 〖校釋〗 [1]白翰羽,白雉的羽毛。參看8-663注釋4。 鍭,箭。參看8-1260注釋1。 9-738原注釋:右側刻齒爲“六”。 [2]二片寬度、厚度相同,茬口吻合,可復原“年”字筆劃。當可綴合。 租粟米七十九石一斗[1]。·元年十一月【甲辰】朔壬子[2],都鄉守𤵸付倉瞫[3]。·令佐〼9-785+9-1259 〖校釋〗 [1]“粟米”,原釋文作“粟”,據筆迹并參看9-128+9-204釋出。9-785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七十四”,以下殘斷。9-1259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五十”,上部殘斷。 [2]“月”下一字,原釋文作“戊”。據9-128+9-204、9-1032等簡所記“元年十一月甲辰朔”,可補“甲辰”。壬子,十一月九日。 [3]𤵸、瞫,人名。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大體吻合,刻齒均在左側,與9-128+9-204内容關聯、刻齒相應,當可綴合。 〼□□武陵獄報[1]〼9-812+9-1675 〖校釋〗 [1]二片形制相當,茬口吻合,可復原“獄”字。當可綴合。 丗一年四月癸未朔乙未[1],啓陵鄉守元作徒薄[2]。AⅠ 受倉大隸妾三人。AⅡ 受司空城〼BⅠ 仗(丈)城旦一人[3]。〼BⅡ8-1759+9-819 〖校釋〗 [1]乙未,四月十三日。 [2]元,人名。9-114有“啓陵鄉元”,可參看。 [3]仗城旦,即“丈城旦”,老年城旦,參看8-686+8-973注釋2。 8-1759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二片寬度相當,茬口、紋路大體吻合,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泰守賦遷陵爲繒書[1]。〼9-833+9-925 〖校釋〗 [1]繒書,在帛上寫成的書。 簡首塗黑。 二片寬度、厚度相同,茬口大體吻合,可復原“陵”字筆劃,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遷陵以郵Ⅰ行,洞庭[1]。Ⅱ8-2261+9-849 〖校釋〗 [1]簡首塗黑。 8-2261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吻合,可復原“陵”、“洞”二字筆劃,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遷陵以郵行,洞庭[1]。9-850+9-855+9-1768 〖校釋〗 [1] 9-850和9-855整理者已綴合。三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吻合,可復原“行”、“庭”二字筆劃,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月月急月心□[1]〼9-858+9-1838背 〼如急[2]〼9-1838 〖校釋〗 [1]第一個“月”字,原釋文未釋。 急,原釋文作“及” 第三個“月”字,原釋文未釋。 [2]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吻合,可復原“急”字。當可綴合。 是嗇夫吏秏亂毋益不勝任朋[1]〼9-874+9-1723 〖校釋〗 [1]秏亂,昏亂。《史記·張丞相列傳》:“顯爲吏至太僕,坐官秏亂,身及子男有姦贓,免爲庶人。”《史記·日者列傳》:“姦邪起不能塞,官秏亂不能治。”《漢書·董仲舒傳》:“天下秏亂,萬民不安。 朋,也可能是“眀”字。 二片形制相近,茬口吻合,复原“益”字,可缀合。 徑廥粟米四斗泰半斗[1]。 丗一年六月壬午朔朔日,田官守敬、佐𨛭、稟人娙出貣居貲士五(伍)巫南就路五月乙亥以盡辛巳七日食[2]。Ⅰ 令史逐視平[3]。 𨛭手[4]。Ⅱ8-1014+9-934 〖校釋〗 [1]9-934原注釋:左側刻齒爲“四斗大半斗”,“大半斗”以兩個斜道表示。 [2]娙,原釋文未釋。敬、𨛭、娙、路,人名。南就,里名。 [3]逐,人名。 [4]𨛭(原釋文作“缺”),人名。其上有一長劃綫。 8-1014 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吻合,可復原“娙”字筆劃,文意連貫,且可與9-1117+9-1194參看。二簡爲同日、同人所出貣糧食的記録,粟米數量、食用時間一致,且均來自“巫”縣,身份同爲“居貲”、“士五”。當可綴合。 舍人、徒食皆莫智(知)[1]。它如前。8-1733+9-967 〖校釋〗 [1]舍人,《漢書·王莽傳》顔師古注:“舍人,私府吏員也。”參看8-988注釋2。 徒食,《秦律雜抄》11至12號簡云:“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殹(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整理小組注釋云:“徒,意爲衆,徒食指一起領食軍糧的軍人。”亦見于8-1605、9-1041。 8-1733 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二片寬度相當,厚度相同,字體、茬口吻合,可復原“它”字筆劃,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本簡與8-1299、8-1605字體類似,内容相關,疑屬同一件文書。8-1299或與本簡前後相次,連讀作:“〼□者毋有。辤(辭)曰:敦長、車徒、舍人、徒食皆莫智(知)。它如前。” 三月庚辰日中,過啓陵鄉[1]〼9-1018+9-1387 〖校釋〗 [1]二片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吻合,可復原“啓”、“陵”二字筆劃,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麦租四石𠦜一斗二升半升[1]。〼9-1039+9-2160 〖校釋〗 [1]第一個“升”字,原釋文作“斗”。 簡首塗黑。 二片寬度、厚度相當,字體、茬口吻合,文意連貫。當可綴合。 附錄:綴合表(35條)
執筆人:魯家亮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 [2]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發掘報告》,岳麓書社2006年版,第198-199頁。 [3] 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齊魯書社1987年版,第224頁。 [4] [9-309]+[9-976],整理者已缀合。 [5] [9-454]+[9-1178],整理者已綴合。 [6] [9-564]+[9-516],整理者已綴合。 [7] [9-886]+[9-1927],整理者已缀合。 [8] [8-775]+[8-884],《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綴合。 [9] [9-855]+[9-850],整理者已綴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