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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等文讀後記

http://www.newdu.com 2018-05-15 武汉大学简帛网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 参加讨论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近日面市[1],該書圖版、釋文俱佳,對殘斷簡牘頗多綴合。該所的楊先雲先生《〈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等文,[2]公布了約37組簡牘的綴合意見,除了幾條遙綴尚待驗證外,皆精彩可信。我們擬利用楊先雲先生的綴合寫出釋文,幷給出簡注,不妥之處,敬請指正!
    
    粟米一石八斗半斗。·廿七年端月丁未[1],倉武、佐壬、稟陵出稟大隷妾援六斗大半斗[2],律六斗少半Ⅰ月五斗半斗。二月食。   令史行監[3]。Ⅱ9-134+9-262
    〖校釋〗
    [1]端月,正月,參看6-3注釋1。
    丁未,目前資料無秦始皇廿七年端月朔日的記載。據曆表,秦始皇廿七年正月丙午朔[3],丁未爲正月二日。
    [2]稟陵,“稟人陵”之省或脱寫“人”字,武、壬、陵、援,人名。
    [3]行,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4],可從。
    
    〼朔甲申,庫守信受倉守處[1],以瞀韋革[2]。9-1335+9-145
    〼元年□月□子朔□□9-145背
    〖校釋〗
    [1]“信”上的“守”,原釋文未釋。8-677有“厩守信”,可參看。
    信、處,人名。
    [2]瞀,原釋文作“”。瞀,或讀爲“鞣”。《説文》:“鞣,耎也。”桂馥義證:“《集韻》:‘《説文》鞣,耎也。謂柔革。’《廣韻》:‘鞣,熟皮。’”
    韋革,《秦律十八種·金布律》89號簡:“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殹。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整理小組注釋云:“韋革,生熟皮革。”又9-1126云:“上買韋革恆九月、十二月、三月、六月朔日守府”,可參看。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5],可從。
    
    
    令曹書一封,丞印,詣酉陽。  十一月丙辰水下七刻,守府囷移以來[1]9-593+9-1274
    〖校釋〗
    [1]囷,人名。9-2283有“隸臣移以來”、8-1477背有“守府交以來”。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6],可從。
    
    丗四年九月癸亥朔己巳[1],少内守狐入佐書[2],收敝韋帶一、□一、敝杖嬰一、敝革黑帶一〼9-745+9-1934
    〖校釋〗
    [1]己巳,九月七日。
    [2]狐,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7],可從。
    
    
    徑廥粟米一石泰半斗[1]。  丗一年五月壬子朔己未[2],田官守敬、佐𨛭、稟人娙出貣罰戍公卒襄武宜都趙[3]。Ⅰ
    令史逐視平[4]。    𨛭手。Ⅱ9-763+9-775
    〖校釋〗
    [1]9-763原注釋:右側刻齒爲“一石泰半斗”,“泰半”以一個斜的刻痕表示。表示“斗”的刻齒與表示“石”的刻齒間距較大。
    [2]己未,五月八日。
    [3]胠,原釋文作“趙”。敬、𨛭、娙、胠(或“都胠”),人名。
    襄,“襄城”的簡稱(或説此處脱寫“城”字),縣名,參看8-4注釋1。又8-2246記云:“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出稟罰戍公卒襄城武宜都胠、長利士五(伍)甗。”可參看。
    武宜都(或“武宜”),里名。
    [4]逐,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8],可從。
    
    元年六月辛未朔甲戌[1],少内壬受倉守説[2]〼Ⅰ
    錢四千三百一十四。〼Ⅱ9-950+9-1262
    〖校釋〗
    [1]甲戌,六月四日。
    [2]“少”下二字,原釋文未釋,此从楊先雲先生釋作“内壬”。[9]
    説,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0],可從。
    
    遷陵守丞建、獄佐〼9-984+9-1152
    〖校釋〗
    [1]建,人名。
    “獄”下一字右部爲“左”,字疑是“佐”殘筆。8-877號簡有“獄佐瞫”,可參看。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1],可從。
    
    新都   蜀[1]□〼9-1021+9-1371
    〖校釋〗
    [1]新都,疑是縣名。《漢書·地理志》有二新都,一屬南陽郡,當時爲侯國,治所在今河南新野縣東;一屬廣漢郡,治所在今四川成都市新都區。《二年律令·秩律》亦記有“新都”,整理小組認爲:“漢初屬廣漢郡。”同牘有“蜀”,其文例類“遷陵 洞庭”,可知後一種可能比較大。
    蜀,原釋文未釋。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2],可從。
    
    徑廥粟米三石六斗二升半升[1]。  ·丗一年正月甲寅[2],倉守武、史感、稟人援出稟使[3]〼Ⅰ
    令史視平[4]。〼Ⅱ9-1033+9-726
    〖校釋〗
    [1]9-1033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三石六斗二升半升”,以下殘斷。表示“升”的刻齒以較淺的刻痕表示,與表示“斗”的刻齒間距明顯擴大。
    [2]甲寅,正月一日,8-212+8-426+8-1634記“丗一年正月甲寅朔”。
    [3]武、感、援,人名。
    [4],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3],可從。
    
    
    〼□食,遷陵官徒□〼Ⅰ
    〼□□□[1]〼Ⅱ9-1101+9-1836
    〼三〼Ⅰ
    〼戊午旦,佐敬[1]〼Ⅱ9-1101背+9-1836背
    〖校釋〗
    [1]敬,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4],可從。
    
    丗五年十一月辛卯朔朔日,都鄉守擇敢言之[1]:上十一月平賈(價)[2],謁布鄉官[3]。敢言之。/啓手[4]。Ⅰ
    十一月辛卯朔己酉[5],遷陵守丞繹下尉、鄉官[6]:以律令從事。以次傳,别書。/就手[7]。/十一月己酉旦,守Ⅱ府印行尉。Ⅲ9-1113+9-1090+9-1088
    十一月辛卯[8],都鄉守擇與令史就雜取市賈(價)平[9]。AⅠ
    秫米石廿五錢[10]。AⅡ
    秶(粢)米石廿錢[11]。AⅢ
    毋【賣】它物者[12]。B
    十一月乙未旦[13],都鄉佐啓以來[14]。/就發[15]。C9-1113背+9-1090背+9-1088背
    〖校釋〗
    [1]擇,人名。
    [2]平價,平均價格。《二年律令》427至428號簡:“有罰、贖、責(債),當入金,欲以平賈(價)入錢,及當受購、償而毋金,及當出金、錢縣官而欲以除其罰、贖、責(債),及爲人除者,皆許之。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縣十月金平賈(價)予錢,爲除。”看本簡,秦代各縣平價視都鄉十一月朔日平價而定。
    [3]布,公布。《周禮·夏官·訓方氏》:“正歲則布而訓四方。”鄭玄注:“布告以教天下,使知世所善惡。”邢義田曾就《二年律令》“平價”指出:所謂平價,固然須依市場狀況,因涉及罰金、贖金和發放購賞等官方行爲,這個平價必得爲官方所認可或公布[15]
    鄉官,鄉中官署或官吏,參看8-198+8-213+8-2013注釋1。
    [4]啓,人名。
    [5]己酉,十一月十九日。
    [6]繹,人名。
    [7]就,人名。
    [8]辛卯,十一月一日。
    [9]擇、就,人名。平,平均。
    [10]秫(原釋文作“粱”),粱米、粟米之黏者。此字又見于8-200+8-296、9-19,可參看。
    [11]秶,讀作“粢”,稷也,參看8-1452注釋4。
    [12]賣,原釋文未釋。
    [13]乙未,十一月五日。
    [14]啓(楊先雲先生釋[16]),人名。
    [15]就,人名。
    背面文字,原釋文未分欄處理。
    三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7],復原“就”、“未”、“啓”等字筆劃,文意連貫。綴合可從。
    
    元年八月庚【午】朔癸巳[1],少内壬敢言令[2]〼Ⅰ
    收者課。·問之,毋當令者,敢〼Ⅱ9-1177+9-1372
    ……行〼9-1177背
    〖校釋〗
    [1]癸巳,八月二十四日。原注釋:朔日干支缺“午”字。
    [2]壬,原釋文未釋,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8],復原“壬”字,文意連貫。綴合可從。
    
    丗一年後九月庚辰朔丙午[1],遷陵丞昌敢言之[2]:令曰上臣邑Ⅰ志□□[3]。·問之[4],毋當令者。敢言之。Ⅱ9-1417+9-1691
    後九月□□旦,史□行[5]。  □手[6]。9-1417背+9-1691背
    〖校釋〗
    [1]庚,原釋文未釋,9-48云:“丗一年後九月庚辰朔”。丙午,後九月二十七日。
    [2]昌,人名。
    [3]臣邑,遷陵丞昌對自己所領之縣的稱述。這當是在轉述令文。
    [4]“·問之”,原釋文未釋。
    [5]行,原釋文未釋。
    [6]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19],復原“朔”、“之”二字,綴合可從。
    
    書一封,沅陽印,【詣】遷【陵】〼Ⅰ
    七月庚辰旦[1],過【酉】陽都郵。Ⅱ9-1436+9-2126
    七月丁丑□□〼Ⅰ
    七月辛未□[2]Ⅱ9-1436背
    〖校釋〗
    [1]七,原釋文未釋。
    [2]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20],可從。
    
    〼癸亥朔己巳,少内守狐、佐卻入高里大女子昭、婢紅自殺[1]。紅私衣布襌襦二、布襌帬(裙)一[2],收[3]。·凡9-1497+9-2236
    〖校釋〗
    [1]狐、卻(原釋文作“郄”),人名。
    昭、紅,人名。
    [2]私衣,《詩·周南·葛覃》:“薄汙我私,薄澣我衣。”毛傳:“私,燕服也。”孔穎達疏引王肅云:“言‘私,燕服’,謂六服之外常著之服,則有汙垢,故須澣。”這裏應是指個人衣物。8-1264、9-1470有“私錢”,9-50、9-1874有“私印”,可參看。
    [3]收,似指没收。《法律答問》171號簡:“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可參看。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21],可從。
    
    〼□士五(伍)□□之歲〼[1]9-1531+9-1576
    〖校釋〗
    [1]之,楊先雲先生釋[22]。歲,原釋文作“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23],可從。
    
    徑廥粟米一石九斗少半[1]。丗一年四月癸未朔□未[2],田官守敬、佐壬、稟人娙出貣居責𡩡(索)武昌士五(伍)摯[3]。Ⅰ
    令史逐視平[4]。壬手[5]。Ⅱ9-901+9-902+9-960+9-1575
    〖校釋〗
    [1]一石九斗少半,這種表述方法亦見于9-892,簡文云:“三人,人一石九斗少半。”9-901原注釋:上部殘斷,左側刻齒爲“三”和“半”。9-1575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一石六斗”,以下殘斷。今按,9-901和9-1575兩處刻齒讀數之和與簡文記載相符。
    [2]“未”上一字,疑是“乙”。
    [3]𡩡(索),原釋文未釋,此从楊先雲先生釋。[24]
    武昌,里名,屬𡩡(索)縣。
    敬、壬、娙、摯,人名。
    [4]逐,人名。
    [5]9-901、9-902由整理者綴合。四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25],可復原“半”、“朔”、“令”、“𡩡”等字筆劃,文意連貫。綴合可從。
    
    廿九年遷陵見户百六十六。〼Ⅰ
    水火毋敗所亡者[1]。〼Ⅱ9-1706+9-1740
    〖校釋〗
    [1]敗亡,毀壞、損失,參看8-454注釋7。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26],復原“見”字。綴合可從。
    
    □□丁亥,洞【庭】……下真縣[1],新武陵别四……□□□[2]Ⅰ
    都官軍【吏】……□□當用之,皆下書□……□□□[3]Ⅱ
    書到相……以追[4],皆以郵行。新【武】……□署東Ⅲ曹。/冣[5]〼Ⅳ9-1855+9-1889+9-1759
    恒〼Ⅰ
    〼月甲辰……□□□□□人□以〼Ⅱ9-1855背+9-1889背+9-1759背
    〖校釋〗
    [1]下,原釋文未釋。
    [2]最下二字,似是“以四”。
    [3]“書”下尚有一字。
    [4]以,原釋文未釋。
    [5]“冣”缺,可補“手”字。
    楊先雲先生指出9-1855、9-1889、9-1759綴合,[27]紋路類似,文意關聯,當屬同一簡。
    
    〼辠(罪)𢼜(赦),或覆問之,毋〼Ⅰ
    〼書言[1]〼Ⅱ9-1859+9-1690
    〼□廷[2]。/□手〼9-1859背+9-1690背
    〖校釋〗
    [1]言,原釋文作“二”。 8-769有“·問智(知)此魚者具署物色,以書言。·問之啓陵鄉吏、黔首、官徒,莫智(知)。敢言之。”可参看。
    [2]廷,原釋文未釋。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28],復原“言”、“廷”字。綴合可從。
    
    
    廿六年七月庚戌,𤺊舍守宣、佐秦出稻粟米二斗以貸居貣(貸)士五(伍)巫濡留利[1],積六日[2],日少半斗。Ⅰ
    令史慶監[3]。〼Ⅱ9-1903+9-2068
    〖校釋〗
    [1]宣、秦、利,人名。
    濡,原釋文作“霈”。8-1356“襦”右旁寫法可參看。
    濡留,巫縣里名。
    [2]積,原釋文未釋。
    [3]慶,人名。
    原釋文以爲簡首殘。
    9-1903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二斗”。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29],復原“積”字,文意連貫。綴合可从。
    
    稻一石五斗。  廿六年八月甲子,倉守逐、佐顯、稟人青出稟乘城卒士五(伍)姊(秭)歸般里廣、居貣(貸)士五(伍)朐Ⅰ忍定里枯[1]  令史釦監[2]。Ⅱ9-1920+9-1127
    〖校釋〗
    [1]逐、顯、青、廣、枯,人名。
    般里,里名,屬秭歸縣。
    楊先雲先生指出,里耶秦簡9-1920第二行首字或即“忍”,“朐忍”爲縣名。[30]其說是。
    [2]釦,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31],可从。
    
    書謁報,報署[1]〼9-1982+9-1994
    〖校釋〗
    [1]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32],可从。
    
    丗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1],少内守履出黔首所得虎……妾遷所[2],取〼Ⅰ
    錢廿一。𧗿(率)之,斗□錢半錢。  令史就視平[3]〼Ⅱ9-186+9-1999+9-1295+9-1215
    〖校釋〗
    [1]乙酉,十月二十四日。
    [2]履、遷,人名。
    [3]就,人名。
    9-1999、9-186、9-1295整理者已綴合,[33]楊先雲新綴入殘片9-1215[34],可從。
    
    丗三年三月辛未朔癸未[1],庫守□敢言之[2]:守府書曰:義陵□□□用度□五件,其Ⅰ取二件。遷陵今寫守□□爲信符一封元□謁告遷陵守丞[3],謁報,報署Ⅱ工用發,□。敢言之。Ⅲ
    三月辛未朔□□□□敢言之[4]:謁重。敢言之。鄭手[5]。Ⅳ
    三月辛□朔□□庫□敢言之[6]:謁重。敢言之。/鄭半[7]。Ⅴ
    四月辛丑朔壬□,庫守□言之[8]:書與以三追[9],謁重[10]。敢言之[11]。/鄭手。Ⅵ9-1871+9-2469+9-2471+9-1883+9-1893
    四月辛丑朔□酉庫□敢言之:書與以四追[12],至今未報。謁重。敢言Ⅰ之[13]。/鄭[14]〼Ⅱ
    四月辛丑朔庚戌[15],貳……【丞】歐敢告遷陵丞主[16]:移。敢告主。/□Ⅲ手。/五月庚午朔辛卯[17],遷陵守丞殷告庫主:書皆已下[18],聽書,以律令Ⅳ從事。/圂手[19]。/五月辛卯旦,隸妾□行。Ⅴ
    五月己丑日中[20],酉陽隷妾亭以來[21]。/横發[22]。  鄭手。Ⅵ9-1871背+9-2469背+9-2471背+9-1883背+9-1893背
    〖校釋〗
    [1]癸未,三月十三日。
    [2]“守”上的“庫”,原釋文作“倉”。
    [3]守丞,原釋文作“符□”。
    [4]三,原釋文未釋,此从楊先雲先生釋。[35]月辛未朔,原釋文未釋。
    [5]鄭(原釋文未釋),人名。手,原釋文未釋。
    [6]朔、庫,原釋文未釋,此从楊先雲先生釋。[36]
    [7]鄭,原釋文未釋。
    [8]守,从楊先雲先生釋。[37]
    [9]與以三追,原釋文未釋。同簡又有“書與以四追”,9-2314又云:“與此二追,未報,謁追”,《秦律十八種·行書》185號簡云:“書廷辟有曰報,宜到不來者,追之”,由于書屢未報,故有三追、四追。
    [10]重,原釋文未釋。
    [11]敢,原釋文未釋。
    [12]以,原釋文未釋。
    [13]之,原釋文未釋。
    [14]“鄭”,原釋文未釋,此从楊先雲先生釋。[38]“鄭”前有“/”。
    [15]庚戌,四月十日。
    [16]歐,人名。
    [17]辛卯,五月二十二日。
    [18]殷,人名。書,原釋文作“當□”。下,原釋文未釋。9-2251有“前書已下,以律令令從事”,可参看。
    [19]圂,人名。
    [20]己丑,五月二十日。
    [21]亭,人名。
    [22]横,人名。
    楊先雲先生綴合9-2469+9-2471[39],今按:此二片可與9-1871側面綴合,復原“月”字,其下再接9-1883、9-1893,可復原“追”、“陵”等字。即9-1871+9-2469+9-2471+9-1883+9-1893五片綴合。
    
    丗一年十月己酉朔癸酉[1],遷陵將計叚(假)丞枯敢言之[2]:僕馬一匹[3],以丗一年死。·今爲Ⅰ椯一牒上[4],謁除籍。敢言之。Ⅱ9-651+9-2470
    十月癸酉,佐見行[5]。尚手[6]。9-651背+9-2470背
    〖校釋〗
    [1]8-1287記“丗一年十月乙酉朔”,9-30記“丗二年十月己酉朔”。如果“己酉朔”爲“乙酉朔”之誤,則“癸酉”超出該月范圍。恐“丗一年”爲“丗二年”之誤。
    [2]將計,似指帶領上計,參看8-164+8-1475注釋3。9-452有“丹陽將奔命尉”,爲類似表述。將計叚(假)丞,官名,又見于9-2106,8-164+8-1475还有“遷陵將計丞”,可參看。
    枯,人名。
    [3]僕,原釋文未釋。
    [4]椯,疑讀爲“專”,《説文》:“六寸簿也。”
    [5]見,原釋文作“賈”,人名。“佐見”,又見于8-39。
    [6]尚,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40],可从。
    
    〼莞席七。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癸未[1],少内□□〼Ⅰ
    〼  其一後取要〼Ⅱ9-3294+9-2248
    〖校釋〗
    [1]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41],可从。
    
    上造、上造妻以上有罪,其當刑及當城旦舂,耐以爲鬼薪白粲[1]。其當耐【罪各】Ⅰ以其耐致耐之[2]。其有贖罪各以其贖讀論之[3]。Ⅱ8-775+8-805+8-884+9-615+9-2302
    〖校釋〗
    [1]耐,刑名。參看8-136+8-144注釋5。
    [2]罪各,據殘劃、文意并參考9-2083“各以其耐致”補釋。
    [3]贖罪,《法律答問》94號簡云:“贖罪不直,史不與嗇夫和,問史可(何)論?當貲一盾。”整理小組注釋:“贖罪,應指贖耐、贖黥一類可繳納錢財贖免的罪。官吏判這種罪不公正,可以貪污舞弊。”
    此條應屬于秦律律文。《秦律雜抄》5號簡:“·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奏讞書》案例十八(秦始皇27、28年):“律,儋乏不鬭,斬。簒遂縱囚,死罪囚,黥爲城旦,上造以上耐爲鬼薪。”《二年律令·具律》第82號簡:“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孫、外公孫、内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者,耐以爲鬼薪白粲。”均可參看。可見秦律已有對“上造以上”不加肉刑的優待。
    8-775、8-805、8-884已見于《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42]8-775、8-884亦已綴合。9-2302+8-805由楊先雲先生缀合。[43]今按,魯家亮先生通過郵件指出這些殘片(8-775+8-805+8-884+9-615+9-2302)應綴合在一起。按8-805、9-615、9-2302三片寬度相同,厚度相當,字跡相同,茬口吻合,可復原“城”字筆劃,當可上下綴合。綴合後復可與8-775+8-884左右拼合,其中“耐”、“致”、“有”、“以”等字筆劃可以復原。
    
    十三户,上造寡一户,公士四户,從百四户。元年入不更一户、上造六户,從十二〼[1]9-2335+8-2231
    〖校釋〗
    [1]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44],可从。
    
    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壬辰[1],貳【春】□【敢】言之:賦羽有Ⅰ書,毋徒捕羽,謁令官亟□捕羽給賦。敢言Ⅱ之。/七月戊子朔丙申[2],遷陵守建下倉、司空:亟Ⅲ8-673+8-2002+9-1848+9-1897遣報之,傳書[3]。/𣤶手[4]。/丙申旦,隷妾孫行[5]。Ⅰ
    七月乙未日失(昳)【時[6],東】成小上造以來[7]。   如意手[8]。Ⅱ8-673背+8-2002背+9-1848背+9-1897背
    〖校釋〗
    [1] 壬辰,七月五日。
    [2] “丙”後原釋文衍“子”,此據簡文删。
    [3]楊先雲先生指出,里耶秦簡8-673與8-2002,9-1897與9-184直接拼合,但兩組不能直接拼合,仍有缺失。里耶秦簡8-673與8-2002由凡國棟拼合,詳參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99-200頁。[45]今按:此說可從。9-1848+9-1902二片紋路、茬口相符,綴合後背面可復原“之”字。8-673+8-2002第二列末及第三列开头文例作“敢言之”、第三列末及简背第一列文例作“亟遣报之傳書”,可知简下端完整。綴合後第三列有“遷陵守建”,簡背有“/𣤶手。/丙申旦”,這二處文例表述完整,可知第三列文字無缺,第二列亟下可補一、二字,第一列似有三字缺。
    建,原釋文作“律”。
    [4] 𣤶,人名。原釋文左旁作“黽”。同字左旁原釋文或釋作上從“土”、下從“黽”(如8-902)。今皆釋爲“𣤶”[46]
    [5]孫,人名。
    [6] 日失,即“日昳”,記時用語,言太陽偏西。《書·無逸》“自朝至于日中昃”孔傳:“從朝至日昳不暇食。”孔穎達疏:“昃亦名昳,言日蹉跌而下,謂未時也。”《史記·天官書》:“旦至食,爲麥;食至日昳,爲稷;昳至餔,爲黍。”放馬灘秦簡《日書》甲種《禹須臾所以見人日》屢言“日失”[47]
     [7]“成”下一字原釋文未釋,即“小”字。“造”下一字原釋文缺,即[48]
    [8]如意,人名。
    
    徑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1]。    丗一年二月辛卯[2],倉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隷妾堂[3]。Ⅰ
    令史視平[4]。感手[5]。Ⅱ8-800+9-110
    〖校釋〗
    [1]8-800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一石二斗半斗”。
    [2]8-71有“丗一年二月癸未朔丙戌”,辛卯爲二月九日。
    [3]武、感、堂、堂,人名。後一“堂”字,原釋文以爲下從“女”。
    [4],人名。
    [5]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49],可从。
    
    錢二千六百八十八[1]。Ⅰ
    丗四年後九月壬辰朔丁酉[2],司空守痤受少内守就[3]。    瘳手[4]。Ⅱ8-838+9-68
    〖校釋〗
    [1]8-838原注釋:左側刻齒爲“二千六百一十”,以下殘斷。9-68原注釋:右側刻齒爲“八十八”,上部殘斷。
    [2]丁酉,後九月六日。
    [3]痤、就,人名。
    [4]瘳,人名。
    二片由楊先雲先生綴合[50],可从。楊先雲先生指出,《里耶秦簡(壹)》8-838簡説明左側刻齒爲“二千六百一十”,以下殘斷。從圖版上看,8-838號簡刻齒在右側,疑爲整理者筆誤。《里耶秦簡(貳)》9-68説明右側刻齒爲“八十八”。從圖版上看,殘斷處拼合正好爲第一個“十”刻齒處,故而完簡刻齒應爲“二千六百八十八”,與簡文相合。兩隻簡茬口残笔拼合,作 ,字或即“司”。
    
    丗四年後九月壬辰朔己亥[1],□□□□□敢告□主=□□□□□□Ⅰ
    春鄉黔首爲除道通食【牒】書六封[2],粟米三石三斗□□□□□□Ⅱ
    子署,署前死,書後到,毋責。□寫[3],寫環,當更券,它如律令。Ⅲ
    敢【告】主。Ⅳ9-1079+9-1520
    〼華手[4]。9-1079背
    〖校釋〗
    [1]壬辰,原釋文未釋。己亥,後九月八日。
    [2]牒,原釋文未釋。
    [3]其下有重文符。
    [4]華,人名。
    二片楊先雲先生綴合,[51]可从。
    
    附 楊先雲先生缀合表(37條)
簡 牘 編 號 綴合人
9-134、9-262 楊先雲《綴合續》
9-145、9-1335 楊先雲《綴合續》
9-593、9-1274 楊先雲《綴合續》
9-745、9-1934 楊先雲《綴合續》
9-763、9-775 楊先雲《綴合續》
9-950、9-1262 楊先雲《綴合續》
9-984、9-1152 楊先雲《綴合續》
9-1015、9-906、9-574* 楊先雲《綴合續》
9-1021、9-1371 楊先雲《綴合續》
9-1033、9-726 楊先雲《綴合續》
9-1101、9-1836 楊先雲《綴合續》
9-1113、9-1090、9-1088 楊先雲《綴合續》
9-1177、9-1372 楊先雲《綴合續》
9-1417、9-1691 楊先雲《綴合續》
9-1436、9-2126 楊先雲《綴合續》
9-1449、9-1713、9-1478* 楊先雲《綴合續》
9-1497、9-2236 楊先雲《綴合續》
9-1531、9-1576 楊先雲《綴合續》
9-1575、9-901、9-902、9-960 楊先雲《綴合續》
9-1740、9-1706 楊先雲《綴合續》
9-1844、9-1900* 楊先雲《綴合續》
9-1855、9-1889、9-1759* 楊先雲《綴合續》
9-1859、9-1690 楊先雲《綴合續》
9-1903、9-2068 楊先雲《綴合續》
9-1920、9-1127 楊先雲《綴合續》
9-1982、9-1994 楊先雲《綴合續》
9-1999、9-186、9-1295、9-1215* 楊先雲《綴合續》
9-2469、9-2471 楊先雲《綴合續》
9-2470、9-651 楊先雲《綴合續》
9-3294、9-2248 楊先雲《綴合續》
9-3392、9-538* 楊先雲《綴合續》
9-2302、8-805 楊先雲《綴合續》
9-2335、8-2231 楊先雲《綴合續》
8-673、8-2002、9-1897、9-1848* 楊先雲《綴合續》
8-800、9-110 楊先雲《綴合續》
8-838、9-68 楊先雲《綴合續》
9-1079+9-1520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綴合一則》

    執筆人 何有祖
    
[1]文物出版社2017年。
    [2]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綴合一則》,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 張培瑜:《中國先秦史曆表》,齊魯書社1987年,第224頁。
    [4]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5]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6]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7]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8]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9]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0]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1]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2]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3]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4]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5] 邢義田:《張家山〈二年律令〉行錢行金補證》,簡帛網2005年11月14日。
    [16]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7]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8]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19]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0]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1]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2]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3]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4]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5]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6]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7]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8]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29]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0]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1]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2]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3]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123頁。
    [34]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5]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6]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7]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8]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39]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40]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41]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42]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43][8-775]+[8-884],《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綴合。[9-2302]+[8-805]杨先云先生缀合(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44]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45]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46] 參看劉樂賢:《孔家坡漢簡〈日書〉“直室門”補釋》,《簡帛》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47]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馬灘秦簡》,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85頁。
    [48]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三)》,簡帛網2015年7月1日。
    [49]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50] 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續表》,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51]楊先雲:《〈里耶秦簡(貳)〉綴合一則》,簡帛網2018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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