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的發現與公佈,極大地豐富了秦代歷史社會文化研究材料,引起了學術界對秦代研究討論熱潮。隨著《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出版後,公佈了大量新的秦代材料,填補了秦代史料的空白。其中《里耶秦簡(壹)》、《里耶秦簡(貳)》多次出現 “𤺊”、“𤺊舍”等詞,這在出土文獻中首次出現, 引起了我們的注意。我們對簡文“𤺊”、“𤺊舍”及其相關問題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僅作一説,不當之處,敬請專家指正。 《里耶秦簡(壹)》所見兩例“𤺊”簡文[1]: 1、丗一年七月辛亥朔甲子,司空守□敢言之:今以初爲縣卒 𤺊死及傳槥書案致,毋(應)此人名者。上真書。書癸亥 到,甲子起,留一日。案致問治而留。敢言之。 8-648正 章手。 8-648背 2、〼貲責 〼大男子五人。 一人與吏上事泰守府。 一人𤺊(厮)。 二人□庫。 …… 8-1586 而近日出版的《里耶秦簡(貳)》又出現不少相關“𤺊”簡文,現羅列如下: 3、三人與佐它人[2]偕載粟□〼 十人與佐畸偕載粟〼 二人𤺊(廝)〼 9-53 4、 □食鄉部卒及徒隷有病及論病者即𤺊(廝)縣及庾[3]其部固皆上志治粟 府·卅四年五月乙丑朔丁亥趣勸通食[4]洞庭守叚可哉移鐔成└沅 9-436+9-464正[5] 武手 9-464背 5、卅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鄢將奔命尉沮敢告貳春鄉主移計 二牒署公叚于牒食皆盡戊子可受𤺊續食病有瘳遣從等 敢告主╱十一月己丑貳春鄉後敢言之寫上謁令倉以從吏(事)敢言 之 ╱尚手 9-1114正 十一月壬辰遷陵守丞戎告倉以律令從吏(事)╱丞手 即走筭行 9-1114背 6、廿六年七月庚戌𤺊(廝)舍守宣佐秦出稻粟〓一石一斗半斗以貸 居貣士五朐忍(陰)里冉□積卅日其廿一日〓少半斗其九日〓少斗 令史慶監 9-1526+9-502 7、廿六年七月庚戌𤺊(廝)舍守宣佐秦出稻粟〓二斗以貸居貣士五巫霈 留利積六日〓[日]少半斗 令史慶監 9-1903+9-2068 8、廿六年七月庚戌𤺊(廝)舍守宣佐秦出稻粟〓四斗少半斗以貸居貣士 五朐忍脩仁齊積十三日〓少半斗 令史慶監 9-1937+9-1301+9-1935 9、〼□沅〓陵〓庾└上〓衍〓安陽庾□〼 〼𤺊(廝)及論└病有瘳及論〼 9-2086+9-2115 10、廿[6]六年五月庚戌𤺊(廝)舍守歐佐秦出秶粟〓四斗一升泰半升以食𤺊 (廝)者居貣士五朐忍宜新符積十三日〓少半斗積四斗少半 升 令史監 9-2303+9-2292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關於里耶秦簡8-1586“𤺊”的注釋: “𤺊”,讀作“厮”,役使。《漢書·司馬相如傳下》:“厮徵帛僑而役羨門兮,詔岐伯使尚方。”顏注引應劭曰:“廝,役也。”[7] 《説文》疒部:“𤺊,散聲。”《方言》:“𤺊,散也。東齊聲散曰𤺊……秦晉聲變曰𤺊,器破而不殊其音亦謂之𤺊。”《集韻》:“𤺊,噎也。”《方言》又曰:“𤺊,噎也。楚曰𤺊。”而“散”、“噎”意思皆與簡文文義不符。“𤺊”,同“廝”、“厮”,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𤺊,字亦誤作廝,作厮。”《廣雅·釋詁》:“廝,使也。”《公羊傳》宣公十二年:“廝、役、扈、養,死者數百人。”何休注:“艾(芟)爲防者曰廝。”陳立疏:“其實廝爲賤役之通稱。”《玉篇》:“廝,賤也。”《史記·張耳傳》:“厮養卒”,韋昭曰:“析薪爲厮,炊烹爲養。”《漢書·嚴助傳》有“厮輿之卒”,顏師古注:“張晏曰:‘厮,微;輿,眾也。’師古曰:‘厮,析薪者。輿,主駕車者。此皆言賤役之人。’”里耶秦簡作徒簿中的“𤺊”,我們懷疑並非是《校釋》所指“役使”的意思,作徒簿所列皆具體的勞動分工項目,如“徒養”“守園”“上計”“捕羽”等具體工作,“役使”範圍廣泛,“析薪”雖符合作徒簿記錄具體工作,但與其他涉及“𤺊”簡文不合。作徒簿除了具體工作項目以外,還載有徒隸不勞作的情況,如“病”或“死亡”,[8]我們大膽猜測這裡的“𤺊”更有可能是病名或者受傷。 近期出版的《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也有一則有關簡文,簡290/1691:“令曰:諸以傳食稟貣者,人馬牛羊有死亡厮┕及别者,將吏輒自言縣官,縣官以實署當稟者數于傳,其”,這裡的“厮”作,嚴格隸定應作“廝”。整理者注釋:“厮,見《爾雅·釋言》:‘厮,離也’。”[9]嶽麓秦簡整理者的注釋給我們很大啟發。《史記·河渠書》“乃厮二渠,以引其河。”《集解》:“厮,分也。”《漢書·揚雄下》:“夷阬谷,拔鹵莽,刊山石,蹂屍輿廝,係累老弱。”顏師古注:“言已死則蹂踐其屍,破傷者則輿之而行也。廝,破折也。”我們懷疑簡文的“𤺊”即如顏師古注的“破折也”。例1的“𤺊死”,可以理解爲“破折而死”。例2、3“𤺊”即表示有人受傷破折,這也屬正常工作人員統計内容之一,有人生病、有人受傷,至今未在其他作徒簿簡文中發現受傷的記錄,故而這裡“𤺊”即表示破折,即比較嚴重的受傷情況,已經暫時無法工作。例9“𤺊及論,病有瘳及論”,“𤺊”雖簡文殘斷,但與“病”並列,應也是指破折情況。例4“卒及徒隸有病及論病者即𤺊”也表示受傷情況(或表示分開)。嶽麓秦簡中“人馬牛羊死廝”也是説明人員畜產受傷。例5的“受𤺊續食”和例6、7、8、10“𤺊舍”及例10的“𤺊者”皆爲名詞,意思相關,但與“𤺊,破折”不同。 簡文“𤺊舍”首見,但傳世文獻有載“廝舍”,《前漢紀·孝成皇帝紀》:“先是林卿殺人,埋廝舍下。”《後漢書·恒帝紀》漢恒帝建和三年十一月甲申詔:“今京師廝舍,死者相枕,郡縣阡陌,處處有之,甚違周文掩胔之義。其有家屬而貧無以葬者,給直,人三千,喪主布三匹;若無親屬,可於官壖地葬之,表識姓名,爲設祠祭。”李賢注:“廝舍,賤役人之舍。”“廝舍”,在文獻記載中即指賤役者居住的房舍。從里耶秦簡關於“廝舍”的例子來看,“𤺊舍”與傳世文獻所載“廝舍”有所不同,簡文記載“𤺊舍”可以向“居貸士五”或“𤺊者”提供糧食,例5“受𤺊續食”的“𤺊”應是“𤺊舍”的省稱。我們猜測秦代“𤺊舍”應爲官署,《周禮·天官·宮正》:“以時比宮中之官府次舍之眾寡”,孫詒讓正義:“凡吏士有職事常居宮内者爲官府,官府之小者爲舍。”“舍”同“官府”連稱,可見“舍”和“官府”是一個性質的機構。並且“𤺊舍”還向士五提供糧食,只有政府官署才有這樣的職責,據目前所公佈的里耶秦簡可知,稟食機構就有“倉”、“司空”“田官”、“鄉”、“發弩”、“𤺊舍”而已,故而“𤺊舍”應與倉、司空、田官等都是隸屬於縣廷的一個官署,負責𤺊者管理。“𤺊舍”長官應是𤺊舍嗇夫,與傳舍嗇夫、廄嗇夫相似,“𤺊舍守”即𤺊舍守嗇夫省稱,即代理𤺊舍嗇夫,𤺊舍還有佐吏。秦代璽印中有“中官徒府”,或指宦官所掌刑徒之府,[10]里耶秦簡也有“徒園”(8-1636),《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035/0962有“徒隸園”,整理者認爲里耶秦簡“徒園”即“徒隸園”所省,爲徒隸勞作之園。[11]陳偉先生指出“徒隸園”應是縣官園的一種,以“徒隸命名”,是將公地撥劃給徒隸使用,讓徒隸維持自我的生計。[12]或許“𤺊舍”不僅僅“𤺊舍”提供糧食,還像傳世文獻所載提供住宿。“舍”,《説文》:“市居曰舍”,《玉篇》:“舍,處也。”如“傳舍”,“舍”作官署名時,應有居所之義,“𤺊舍”應也有安置人員的功能,但應是特定人員。根據上文對“𤺊”的分析,這裡的“𤺊舍”很有可能是安置傷員,即破折人員的居所。 里耶秦簡這四例“𤺊舍”稟食文書經過整理者拼合,完整復原出下秦代“𤺊舍”稟食情況,這類文書皆包含稟食時間、稟食機構及負責官員、稟食種類數量、稟食方式、受稟者具體情況、稟食日數和每日標準,是詳細又完整的秦代稟食記錄,列表如下:
由簡文可知,首先稟食時間都是在“廿六年”,“𤺊舍”暫時也未發現其他相關時間記載内容。稟食負責官員前三例皆是“𤺊舍守宣”和“佐秦”,後一例是“𤺊舍守歐”和“佐秦”,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存在“𤺊舍”官署,且有專門的官員負責管理,五月由“歐”擔任“𤺊舍守”,而在七月則有“宣”擔任“𤺊舍守”,而“秦”在五月-七月這段時間内一直擔任“𤺊舍佐”的工作,協助“𤺊舍守”管理。“佐秦”,“秦”,人名,而《里耶秦簡(壹)》有一枚文書規定“諸官爲秦盡更”(8-461),而嶽麓秦簡律令文書中有一則記錄了有關秦人更名的法律規定:“·令曰:黔首、徒隸名爲秦者,更名之。敢有弗更,貲二甲。”[13]這兩則簡文規定人名爲秦者皆得避諱更名,游逸飛先生根據戰國秦昭襄王卅七年上郡守慶戈和卅八年上郡守慶戈中的郡丞均以“秦”為名,證實戰國晚期秦國確有人取名為“秦”,故秦始皇須下詔改名;更可推測改名的規定甚晚推行,很可能是秦始皇統一天下的新規定。[14]《嶽麓書院藏秦簡(叁)·學爲偽書案》記錄了一個名爲“秦”的人,朱錦程根據這份奏讞文書的時間是“廿二年八月”,指出最遲在秦始皇二十二年(前225),秦國境内確有人以“秦”爲名,無須避諱。[15]而根據里耶秦簡記載,在秦始皇二十六年還有一位叫“秦”充當“𤺊舍佐”,而秦始皇二十六年正是秦始皇統一天下的那年,而后遍查現有公佈的文獻資料,皆無以“秦”命名的人。如此可證,在秦統一之前,并不避諱以“國名”命名,有材料證明的最晚即到秦始皇二十六年七月,秦始皇統一以後,從秦朝的官吏到下層的普通百姓都不能以“秦”命名,否則就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宣”作人名,又見於8-170秦始皇二十八年任都鄉佐,也無其他内容,恐難證實是否爲同一人。“歐”作人名,又見於8-210“遷陵丞歐”、8-677“啓陵丞歐”,簡文殘斷,不知是否爲一人也。前三例由“𤺊舍”守宣、佐秦以“貸”的方式發放給居貸人員,由令史慶監察。“令史慶”又見於里耶秦簡8-138+8-174+8-522+8-523“廿六年……十一月己未令史慶行廟”,也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出現。 稟食種類,前三例皆是“稻粟〓”。“粟〓”合文,一般寫作“粟米”,簡文也見“米粟”(里耶秦簡8-1245+8-1374)記載,即米與粟,有學者指出“粟〓”合文似當寫作米粟。[16]文獻記載未見“稻粟米”或“稻米粟”連讀,“稻米”(9-19)、“稻〓”(9-682),嶽麓秦簡見“稻粟”即指稻。“秶”同“粢”,即稷,谷子。例10糧食種類是“秶粟〓”,即“秶粟米”,常見“秶粟”(8-1452、9-1258)、“秶米”(9-1114)。“稻粟〓”應即指“稻米”,“秶粟〓”即“秶米”,這裡的“粟”應是穀物總稱。 簡文所載“𤺊舍”提供稟食方式有“貸”和“食”兩種,孫聞博先生據秦簡分析官府廩給隸臣妾稱“稟”,供應城旦舂、鬼薪白粲多稱“食”,前者多以月計,後者多以日計。[17]而從例6、7、8簡文可知,“𤺊舍”廩給“居貣”方式稱“貣”,而例10中“𤺊舍”廩給“𤺊者居貣”方式卻稱“食”,“𤺊者”首見,根據前面對“𤺊”分析,可以得知“𤺊者”應是身體破折者,即有肢體殘疾或者受傷的人,也是居貣士五身份,以日計算稟食。黃浩波先生認爲不可單據稟食記錄是“出稟”或“出貸(貣)”而判斷戍卒是自備糧食還是國家供給,[18]這裡也是如此,僅據這四例記錄也難以斷定“𤺊舍”稟食是有償還是無償。 “𤺊舍”的稟食記錄都是按日稟食,根據上述稟食記錄推算,大多“𤺊舍”稟食的標準是人均日少半斗,即每天三分之一斗,僅例6“一石一斗半斗以貸居貣士五朐忍(陰)里冉□積卅日其廿一日〓少半斗其九日〓少斗”比較特殊,且“少斗”首見。“少”常讀作“小”,“小斗”文獻所載,2小斗即1.2大斗,1小斗即3/5大斗,9日即食27/5斗,遠高於例6九日所積3.5斗。漢簡所載粟米數額末尾常見“少”字,即少半之省,謂三分之一也。例6的“少斗”經過換算,可得: 積三十天得一石一斗半斗即23/2斗,而“廿一日日少半斗”共1/3*21即7斗,故餘下九日積23/2-7=7/2斗,7/2÷9=7/18斗,即“少斗”爲7/18斗。 這裡簡文中的“少斗”既不是“小斗”,也非“少半斗”。例6所見“少斗”(7/18)僅高於“少半斗”(1/3)1/18。例6稟食是:二十一日是每天三分之一斗標準,九日是7/18斗的標準。例10“出秶粟〓四斗一升泰半升……積十三日〓少半斗積四斗少半升”簡文,出稟數量是四斗一升泰半升,而根據每日食少半斗,十三日理應是四斗少半斗,實際是四斗少半升,有所誤差,[19]或許與實際發放數量爲“四斗一升泰半升”,本身發放數量即達不到正常標準的“四斗少半斗”相關。造成稟食份量微小差異,或許因實際情況有關,具體暫時不明,但不影響總體分析。 就里耶秦簡可知,“𤺊舍”稟食絕大多數是按照每天三分之一斗的標準來發放。據現有材料可知,一般戍卒、隸臣之類的稟食大多爲每日三分之二斗。據黃浩波先生統計,《里耶秦簡(壹)》所見刑徒稟食標準爲:隸臣粟米每日三分之二斗,隸妾、舂、白粲、小城旦粟米每日十二之五斗。戍卒、居作男子的日稟食標準爲粟米三分之二斗。[20]吳方浪先生根據里耶秦簡戍卒的稟食文書分析,不管何種身份的士伍,其稟食標準一致,每日口糧都是三分之二斗。[21]而“𤺊舍”稟食對象皆是“居貣士五”,且皆來自外郡縣,三個是來自朐忍縣,一個是來自巫縣。“居貣士五”每日標準卻只有三分之一斗,比里耶秦簡中的隸妾、舂、小城旦每日十二之五斗的標準還要低。即便稻米在先秦至秦漢時期一直被視爲珍貴的糧食,[22]一般都是提供給官吏,但也有不少將稻、秶一類稟食給刑徒士卒的例子,如8-217“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出稟隸臣嬰自〈兒〉槐㢑……六月食”8-1452“秶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伍)陽”,9-2337“稻[23]三石六斗二升半……大隷妾規└得└□女凡三□〓一石二斗半〓升”,根據9-2337稟食記錄,即便是將稻稟食給大隸妾的標準也稍高於“𤺊舍”稟食標準。這不僅讓人產生疑惑,這是什麼原因導致“𤺊舍”稟食標準遠遠低於其他機構正常標準?每日三分之一斗的稟食標準僅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60“食囚,日少半斗”,[24]這裡的“囚”是指受飢餓懲罰的囚犯,日食三分之一斗。這説明“𤺊者”或受“𤺊舍”貸食的戍卒與“囚”稟食標準相同,也可得知在秦代官府眼中,“𤺊者”或受“𤺊舍”貸食的戍卒與受飢餓懲罰的囚犯相似,這不由讓我們思考,明明是“士五”身份的平民,爲何政府提供如此少的糧食,再基於上述例文,“𤺊”多與“病”、“瘳”、“死”相連,“𤺊舍”所提供的稟食標準遠遠低於同時期勞作的刑徒士卒,比較合理的原因即是“𤺊舍”稟食的對象勞動力遠低于普通人,故而大大減少每日的稟食標準,這也支持了我們前面關於“𤺊”是破折,傷殘的意思。傷殘的士卒勞動力下降,但仍需要居作服役,且皆是外地之人,飲食起居也無法保證,這也能解釋秦代專門設置“𤺊舍”來安置這些人。秦代法律有規定政府需要提供糧食給生病的居作者,即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55-56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旦半夕參;其守署及爲它事者,參食之。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參食之;不操土攻(攻),以律食之。”[25]但由負責官吏“稱議食之”,適當減少稟食標準。嶽麓秦簡中“人馬牛羊死廝”也是如此,作爲人員畜產受傷,必須及時稟告,稟食情況也發生相應變化,也可説通。所以“𤺊舍”也是根據秦律減少稟食分量。 試想一下,在秦代如此繁重的勞役之下,且士卒刑徒長途奔襲,異地勞作,必然有很多士卒受傷病倒甚至死亡,如里耶秦簡即有記錄刑徒士卒死亡情況,如: 廿八年遷陵隷臣妾及黔首居貲贖責作官府課·泰凡百八十九人死亡·之六人六十三分人五而死亡一人 已計廿七年餘隷臣妾百一十六人 廿八年新·入卅五人 ·凡百五十一人其廿八死亡·黔道<首>[26]居貲贖責作官卅八人其一人死(7-304正) 令拔丞昌守丞膻之倉武令史上:逐└除倉佐尚司空長史𨛭當坐(7-304背)[27] 秦代刑徒士卒死亡率很高,同時也可知刑徒士卒受傷生病的情況也非常多,如里耶秦簡作徒簿中即有很多刑徒病的記錄,這裡就不一一贅述。這種情況官府不可能置之不理,在東漢時期,就曾專門設立軍隊傳染病院——庵盧,《後漢書·皇甫規傳》“軍中大疫,死者十三四。規親入庵盧,巡視將士,三軍感悅。”秦代設立的“𤺊舍”,我們認爲很有可能是安置受傷得病的士卒的特定官署。 據《里耶秦簡(壹)》出稟記錄統計,四例“𤺊舍”出稟記錄,有三例皆是同一天,但爲什麼在已公佈的簡牘中,只見這四例,且集中在秦始皇二十六年,我們懷疑“𤺊舍”這一官署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後就被取消,不再爲一個單獨的官署,而那些“𤺊者”或者傷病的士卒由各自負責管理或者居作的官署來照顧,這也導致“𤺊舍”作爲官署的意思慢慢在漢代就轉變爲“廝徒居住的地方”。由於目前所見相關“𤺊”、“𤺊舍”文獻尚少,本文僅略作推論,能否成立,還有待更多材料來檢驗。 附記:本文2018年5月15日凌晨00:19投给《简帛》集刊,但在當日晚上19:54看到黃浩波先生《〈里耶秦簡(貳)〉讀札》刊于簡帛網,其中也有一則關于“𤺊”、“𤺊舍”的論述,與本文原稿觀點接近,因本文此外還對“𤺊”、“𤺊舍”做了進一步的歷時性考察,故而維持原貌刊于簡帛網,以作爲黃先生文章的注脚,特此説明。 [1]本文所引里耶第八層簡牘釋文皆從《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下文皆簡稱《校釋》),圖版參看《里耶秦簡(壹)》,不再一一羅列。參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2]“它人”,人名,又見於里耶秦簡8-1531“四人級:不耆、宜、劾、它人”。 [3] “庾”,原整理者釋作“𤺊”,簡文作,同簡另一釋作“𤺊”簡文作 ,兩者字形差異較大,我們疑此字并非“𤺊”,從簡文上看,該字從广,更似“庾”,“庾”作(9-2115),故而改釋作“庾”。 [4] “通食”,簡文常見,如8-2014“除道通食”,《校釋》:“通食,似指送飯。”9-1520“黔首爲除道通食”。簡文有類似表達,即“運食”,如9-932“運食酉陽”、9-1731作徒簿“十三人運食”。9-2472簡文作“□□□□在者盡爲除道運□”,末尾未釋字作,殘留字跡似“食”的右側,這裡應爲“食”。文獻并未見“運食”表達,我們懷疑“運食”應指運送糧食。 [5] 里耶秦簡9-436與9-464經整理者拼合後爲一枚完簡,而簡文正面末書“沅”後跟某字組成地名,與“鐔成”皆指縣名,文書未結束,故而還有其他竹簡連寫,方爲完整文書,暫未有發現相關簡文可以連讀。例4、6、7、8、9、10皆由整理者綴合,釋文直接拼合整理而成。餘下不一一注釋,詳參《里耶秦簡(貳)》簡牘綴合表。 [6] “廿”,整理者釋作“卅”,簡文作,字跡較模糊,依稀可見輪廓,與“卅”字形差異較大,我們疑作“廿”更爲合適,且其他“𤺊舍”相似内容皆在“廿六年”,故改釋作“廿”。 [7]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65頁。 [8] 如里耶秦簡8-454即有“作務徒死亡”、8-495“徒隸死亡課”,8-145作徒簿即有載“二人病”等例。 [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94、214頁。 [10] 曹錦炎先生指出“徒”指徒從,當是中官屬下管理宦者的府署機構,或指刑徒,是宦者所掌刑徒之府。我們從第二種意見,詳參曹錦炎:《古璽通論》,上海書畫出版社1995年,第181頁。 [1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75頁。 [12] 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0)。 [13] 陳松長:《秦代避諱的新材料——嶽麓書院藏秦簡中的一枚有關避諱令文略説》,《中國社會科學報》2009年9月10日。 [14] 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魏斌主編《古代長江中游社會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9頁。 [15] 朱錦程:《秦代避諱補論》,簡帛網2016年5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561)。 [16] 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札記(四則)》,簡帛網2015年2月1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159)。 [17]孫聞博:《秦漢軍制演變史稿》,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6年,第247-250頁。 [18]黃浩波:《〈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簡帛》第11輯,第139頁。 [19] 簡文“升”作,整理者所釋正確,與“斗”字相差較大,這裡的“升”是否是當時書手筆誤不得而知。 [20]黃浩波:《〈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簡帛》第11輯,第118-127頁。 [21]吳方浪:《簡牘所見秦代地方稟食標準考論》,《農業考古》2015年第1期,第184-185頁。 [22] 俞爲潔:《中國食料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5、98頁。 [23] “稻”,《校釋》認爲是稻穀,據黃浩波先生論述“稻”當爲稻米,這裡從黃説,詳參黃浩波《〈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第126頁。 [24]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35頁。 [25]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第33頁。 [26] 簡文“道”疑書手誤筆,應是“首”。 [27]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西書局2016年,第78頁。 (編者按:本文到達《簡帛》集刊信箱的時間爲2018年5月15日00:19,因作者的要求,改變稿件用途。)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