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解放军依据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签订的协议,进行了武器装备对外援助,忠实履行国际主义义务。新中国成立后,先后向70多个国家及组织提供了武器装备援助。 武器装备对外援助工作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至1963年,为武器装备对外援助的起始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答应越南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领导人的请求,开始向他们提供武器装备及其他军需物资的援助。援助的品种,主要是陆军使用的枪炮及其配套装备。援助方式是无偿的。这一时期,中国还向阿尔及利亚、老挝、古巴、几内亚、阿尔巴尼亚、柬埔寨等10多个国家,相继提供了武器装备的援助。 后面内容更精彩 点击图片进入下一页 “湘潭”号护卫舰于1989年12月4日转让给了孟加拉国海军,更名为“奥斯曼”号 第二阶段:1964年至1978年,是武器装备对外援助迅速增长的阶段。受援国家由原先的10多个发展为60多个;援助的品种由轻型武器装备发展为重型武器装备;援助的数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一阶段,中国对外援助的武器装备品种和数量大大增加,计有各种枪420万支(挺),火炮9万余门,坦克、装甲车3620辆,飞机1430余架,艇船352艘,导弹系统15套,导弹449枚,各种枪弹43亿余发,炮弹5130万余发,以及其他装备物资。一些新型武器装备,如地空导弹、歼7型飞机也援助了朝鲜、越南和阿尔巴尼亚。与第一阶段相比,援外武器装备的品种增加了1倍多,数量增加了5~10倍。 第三阶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武器装备的对外援助进行了认真的调整和改革。这主要是对新签协议的对外军事装备援助项目的金额和轻重武器的结构比例作了调整,并将单一无偿援助方式改变为依据受援国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无偿、收取成本费、贷款或延期付款等多种方式。在这期间,中国除对朝鲜、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坦桑尼亚、扎伊尔、津巴布韦、卢旺达、索马里等40多个国家继续提供军事援助外,又对毛里塔尼亚、佛得角、泰国、布基纳法索等10多个国家开始提供武器装备的援助。其中,采用无偿方式援助的有30多个国家,采用其他方式援助的有20多个国家。与此同时,中国还同一些国家友好协商,以物易物,一方面满足对方的需要,一方面为自己的武器装备现代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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