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拜讀《里耶秦簡(貳)》,偶有所思,條記如下,謹就教於方家。 9-22簡釋文作: 廿八年正月辛丑朔丁未,貳春鄉敬敢言之:從人城旦皆非智𥰭田殹,當可作治縣官府,謁盡令從人作官府及負土佐鄄(甄),而盡遣故佐負土男子、囚及乘城卒。諸黔首抵辠者皆智𥰭田,謁上財自敦遣佐者,毋令官獨(正) 遣田者,謁報。敢言之。 今敬正月壬子得徒弗報 壬子夕佐黑以來 / 除半 □手(背)[1] 簡文所見“從人城旦”可與《嶽麓藏秦簡(伍)》涉及“從人”的律文“比故魏、荆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論輪<輸>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處難亡所苦作,謹將司,令終身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膠致桎傳<傅>之”對讀。[2]遷陵恰是洞庭郡屬縣,且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符合律文所規定的“難亡所”條件。由此推測,在貳春鄉的“從人城旦”或許本是“從人之妻子、同産、舍人及子已傅嫁者”。[3] 此外,此前我們曾注意到同為貳春鄉作徒簿的8-1146簡、8-787+8-1327簡、9-564簡與9-18簡,四簡時間跨度較長,而所見刑徒名字多有重合,應當是同一批刑徒,且勞作內容皆涉及“治土”“負土”“運土”“學甄”“為甄”等,用以支持“各部門勞作的刑徒短期內相對固定”的觀點,進而論證作徒簿“並非每日刑徒實際完成勞作的真實記錄,而更像是刑徒的勞作任務分配記錄,而且作徒簿說明部分的刑徒付受記錄並不一定是當日的實際付受記錄”。[4]現在看來,若是嚴格遵行“令終身毋得免赦”的律條,則9-22簡所見的“從人城旦”定會長期在貳春鄉從事“負土佐甄”的勞作。由此亦可解釋,為何貳春鄉的作徒簿在較長的時間跨度里總是出現相同的刑徒名和雷同的勞作內容。 𥰭田,除此簡之外,還見於9-1754簡“俗𥰭田歲更,以異中縣”。與9-1754簡幾乎全同的內容又見於8-355簡“黔首習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習俗槎田歲更,以異中縣”。兩相對照,可知“𥰭田”即“槎田”。至於“槎田”的含義,《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有詳解。[5] 9-50簡背面第一行釋文作“不環,謁遣令史與平𧟃之,謁報,署戶發。敢言之。” 圖版此行不甚清晰,“平”字之後二字,頗難索解。根據字形與辭例推斷,此二字當是“襍診”。 9-249+9-455簡正面釋文第二行作“月壬辰朔戊戌,尉守平、令佐履、尉史過糴診遷陵守丞就前,病馬不可行。” “糴診”一語不易索解。細審字形,所謂“糴”字右邊是从隹而非从翟。根據字形與辭例推斷,此字當是“雜”。 就字形而言,“雜”“診”二字在第八層中皆有字形可資對照,試選數字列表對比如下:
對照可見,9-50簡木質紋理較粗,書寫時著墨或受一定影響,加之圖版不清,實不易判斷字形。9-249簡所見“雜”字與第八層的寫法構件位置有所不同,正如“雜”與“襍”的寫法,不過對比可見第八層所見“雜”所从衣字筆劃皆略有簡省,9-249簡所从衣字與木字筆劃又有重疊,故而看起來似是米字。 就辭例而言,“雜診”一語可見於8-2035簡,意即多人共同檢視。《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已有注釋。[6]9-50簡前文說“吏不敢蜀(獨)發倉”,因而鄉守平上文提請縣廷派遣令史與之“雜診”。與9-249簡類似的語句,則有8-210簡“令史除、佐朝雜隄遷陵丞歐前”,8-1298+8-1354簡“與倉銜、佐𣤶、華雜訊旁”。[7]懸泉漢簡ⅠT0116②:122簡有“譯騎□逢時等三人雜診馬死丞可置前,身完毋兵刃木索迹病死”,ⅠT0309③:275簡有“即與嗇夫弘佐長富雜診馬死都吏丑危前”,ⅠT0309③:277簡有“即與令史延年佐安廄佐禹、長富雜診都吏丑危丞舒國前”,[8]亦皆是“雜診……前”的句式。 9-59簡是一枚下端殘斷的簡,釋文為“臣上請四牒,臣昧死請”。此簡可與《嶽麓藏秦簡(伍)》185簡“●制曰:吏上請、對、奏者,皆傅牒牘數。節(即)不具而卻,復上者,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以爲恒。·廷卒乙”對讀。[9]簡文“上請四牒”可謂是“吏上請、對、奏者,皆傅牒牘數”的實例。 9-440簡釋文作: 徑廥粟=一石二斗少半升,卅一年正月丁丑倉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受小隸臣〼 令史視平〼 簡文是習見的稟食記錄。審視圖版,釋文“受”當是“使”的誤釋。試將簡文字形與第八層所見“使”與“受”字字形對比如下:
對比可見,9-440簡所見字形上部筆劃略顯模糊,然而仍可見到人旁,而與“受”字上部所从爪字的寫法不同,其寫法當與8-1850簡所見“使”字最為近似。 第八層中亦見“使小隸臣”的稟食記錄: 〼年三月癸丑,倉守武、史感、稟人堂出稟使小隸臣就 令史犴視平(8-448+8-1360) 〼卅一年正月戊午,倉守武、史感、稟人援出稟使小隸臣壽。 〼令史犴視平。 感手。(8-1580)[10] 以上兩簡皆殘去稟食數量,故而此前在拙文《<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中只是睡虎地秦簡《倉律》推測使小隸臣的稟食標準與小城旦的稟食標準相同,為“日四升六分升一”,以三十日計月稟食標準為粟米一石二斗半斗。拙文還指出“小月時會減去一定數量的稟食,卻並非一定減少一日之食,有時略多於一日之食,有時略少於一日之食。”[11]卅一年正月為小月,故而9-440簡所見稟食數量較以三十日計的稟食標準減少四又三分之二升,略多於一日之食。9-440簡所見,似可印證拙說。 9-546簡釋文作“辤小誤,論貲就、𦡌各一盾。敢言”。 此簡可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賊律》225-226簡“·賊律曰:為券書,少多其實,人戶、馬、牛以上,羊、犬、彘二以上及諸誤而可直(值)者過六百六十錢,皆為大誤;誤羊、犬、彘及直(值)不盈六百六十以下及為書而誤、脫字為小誤。小誤,貲一盾;大誤,貲一甲。”對讀。簡文“辤小誤”大概即是律文中“為書而誤、脫字為小誤”的情形;“論貲就、𦡌各一盾”則是遵循“小誤,貲一盾”的規定。 此外,9-706簡釋文作: 卅一年八月辛丑,遷陵拔、丞歐徵訊啓,辤曰〼 貲一甲,與此相遝,它如劾。•史有視獄,啓〼 鞫:拔、歐、啓計校謬,不上校,大誤。坐計謬〼 其中有“貲一甲”“大誤”等,或許亦與上述律文“大誤,貲一甲”的規定相關。唯簡文殘缺不全,不敢遽定。 9-1526+9-502簡釋文為: 廿六年七月庚戌,𤺊舍守宣、佐秦出稻粟=一石一斗半斗以貸居貲士五朐忍陰里冉?積卅日,其廿一日=少半斗、其九日=少斗。 令史慶監〼 根據出稻粟米的總量與後文所記各日數量計算,唯有作“其九日=半斗”才能前後數量一致,然而簡文所見“九日=”之後字形作“ ”,確乎為“少”字。據此推測,或是書手記錄時筆誤。釋文依例,似可記為“其九日=少<半>斗”。 𤺊舍的出貸、出食記錄,還有以下數簡: 廿六年七月庚戌,𤺊舍守宣、佐秦出稻粟=二斗以貸居貣士五巫霈留利□□六日=少半斗。 令史慶監〼 9-1903+9-2068 廿六年七月庚戌,𤺊舍守宣、佐秦出稻粟=四斗少半斗以貸居貲士五朐忍脩仁齊,積十三日=少半斗。 令史慶監〼 9-1937+9-1301+9-1935 卅六年五月庚戌,𤺊舍守歐、佐秦出秶粟=四斗一升泰半升以食𤺊者居貣士五朐忍宜新符,積十三日=少半斗積四斗少半 升 令史監〼 9-2303+9-2292 其中9-2303+9-2292簡上端圖版不甚清晰,首字“卅”,是整理者所補。然而對照諸簡,可知當作“廿”,周海鋒先生已指出。[12] 考察以上諸簡所見的稟食記錄,稟食標準多是每日少半斗,只有9-1526+9-502簡有九日是半斗,至於糧食種類則多是稻粟米,只有9-2303+9-2292簡是秶粟米。第八層所見居貲士五的稟食標準則為每日粟米大半斗,與大隸臣、城旦、戍卒等成年男性的稟食標準相等;而稻米則一般是吏佐、嬰兒的稟食種類。[13]對比可見,𤺊舍出貸、出食數簡的稟食標準僅是成年男性稟食標準的一半,且稟食種類為稻米似有某種“優待”的意味。 根據9-2303+9-2292簡所見的“𤺊者居貣士五”判斷,所見諸人在居貸士五、居貲士五的身份之外,還有另一重“𤺊者”的身份。此前我們曾根據第八層的稟食記錄指出“刑徒稟食記錄的出稟部門應是使用刑徒勞作的部門”“未能‘作’的小隸臣、小隸妾、小城旦、小舂、嬰兒等理應由其管理部門出稟”“戍卒由駐戍部門出稟,居作者由所居部門出稟”。[14]居貸士五、居貲士五本當由所居作的部門出稟,以上諸簡卻由𤺊舍出貸、出食,當是緣於其“𤺊者”的身份。 周海鋒先生指出“秦漢時稱呼服雜役者為‘廝’”,進而認為“里耶秦簡中‘𤺊舍’似為負責管理雜役的機構,此雜役為自由民,多為居貲贖債者,與由徒隸充任的雜役不同。”[15]然而,還應注意到《里耶秦簡(貳)》中其他與“𤺊”相關的諸簡: 運食鄉部卒及徒隸有病及論,病者即𤺊縣及𤺊其部,固皆上治粟 府•卅四年五月乙丑朔丁亥趣勸通食洞庭守叚𧗿移鐔成、沅〼 〼 武手 (背)9-436+9-464 卅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鄢將奔命尉沮敢告貳春鄉主:移計 二牒署公叚于牒,食皆盡戊子,可受𤺊續食,病有瘳遣從等。/ 敢告主。/十一月己丑貳春鄉後敢言之:寫上,謁令倉以從吏。敢言 言之。/尚手。(正) 十一月壬辰,遷陵守丞戎告倉:以律令從吏。/丞手。 即走筭行。(背) 9-1114 〼□沅=陵=庾、上=衍=安陽庾□〼 〼𤺊及論、病有瘳及論〼 9-2086+2115 其中9-436+9-464簡與9-2086+2115簡內容相關,似可連讀,或可綴合。粗讀以上諸簡,不難發現“𤺊”與“病”密切相關,尤其是9-436+9-464簡“病者即𤺊縣及𤺊其部”,9-1114簡與9-2086+2115簡則在“𤺊”之後皆言“病有瘳”則何如。秦漢簡文所見广旁與疒旁常可混用,故“𤺊”當可寫作“廝”。《慧琳音義》有“《蒼頡篇》云:廝,病也”,[16]與簡文文意相符。據此推斷,“𤺊者”即病者,“𤺊舍”當是官府設置的養病之所。 睡虎地秦簡《倉律》有“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整理小組語譯作“有病的,酌情給予口糧,由吏主管。”[17]因此,生病的居貲士五、居貸士五由𤺊舍統一管理,或許便是“令吏主”的體現,而𤺊舍出貸、出食的稟食記錄所見稟食標準遠少於習見的稟食標準,而糧食種類又是稻米,即是“稱議食之”。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標點均為筆者所加,下同。 [2]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43—44頁。 [3] 關於“從人城旦”的來源,曾得吳紀寧兄的指教。 [4] 拙文《里耶秦簡牘所見“計”文書及相關問題研究》,《簡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第97—98頁。 [5]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36—137頁。 [6]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21頁。 [7] 何有祖:《里耶秦簡牘綴合(七)》,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12,2012年6月25日。 [8] 張俊民:《懸泉漢簡“置丞”簡與漢代郵傳管理制度演變》,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93,2009年12月14日。 [9]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29頁。 [10] 何有祖:《讀里耶秦簡札記(四)》,簡帛網,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271,2015年7月8日。 [11] 拙文《<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簡帛》(第十一輯),第117-139頁。 [12] 周海鋒:《<里耶秦簡(貳)>初讀(一)》,簡帛網,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89,2018年5月15日。14日下午楊先雲女史亦曾告知“卅”為“廿”之誤釋。 [13] 拙文《<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簡帛》(第十一輯),第122、127頁。 [14] 拙文《<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簡帛》(第十一輯),第131-132頁。 [15] 周海鋒:《<里耶秦簡(貳)>初讀(一)》,簡帛網,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89,2018年5月15日。 [16] 徐時儀校注:《一切經音義》(三種校本合刊),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830頁。 [17]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簡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第33—34頁。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16:0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