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近日面市[1]。該書圖版清晰、釋文準确率高,對殘斷簡牘多有綴合,爲學界利用這批材料打下非常好的基礎。我們在研讀中,嘗試提出一些文本方面的校讀意見,不妥之處,敬請方家指教。 ……傳〼Ⅳ 〼遷陵丞……Ⅴ9-1106 〼□下□已計[1]〼Ⅰ 〼□人□忌以來[2]。/□〼Ⅱ9-1106背 〖校釋〗 [1]已,原釋文作“以”。已計,見于8-151。 [2]忌,原釋文未釋。“忌”上一字疑是“鄉”。 〼□□□敢言之:律曰:與它郡縣官相付[1]Ⅰ 〼□□□令寫【别】券已□告遷陵司以□[2]Ⅱ9-1107 ……9-1107背 〖校釋〗 [1]與,原釋文作“興”。《二年律令》276號簡云:“諸獄辟書五百里以上,及郡縣官相付受財物當校計者書,皆以郵行。”本簡所録律文或與有關。 [2]司,原釋文未釋。“司”、“以”之間疑脱一“空”字。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丙子[1],唐亭叚(假)校長壯敢言之:唐亭Ⅰ旁有盗可丗人。壯卒少,不足以追。亭不可空[2]。謁Ⅱ遣【卒】𡩡(索)[3]。敢言之。/二月辛巳,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卿(鄉)主,以律Ⅲ9-1112令從吏(事)[4]。尉下亭鄣署,士吏謹備。貳卿(鄉)上司馬丞[5]。/亭手。/即令Ⅰ走涂行。Ⅱ 二月辛巳,不更輿里戌以來。/丞半。壯手。Ⅲ9-1112背 〖校釋〗 [1]廿,原釋文未釋。廿六年,秦始皇紀年,當公元前221年。丙子,二月二十四日。 [2]空,似指傾亭而出。 [3]索,搜查。《二年律令·盜律》第76號簡:“盜出黃金邊關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與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邊二歲。” [4]“吏”通作“事”。里耶秦簡常見“以律令从事”。 [5]丞,疑是人名。同簡又見“丞半”,可參看。 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戊子[1],鄢将奔命尉沮敢告貳春鄉主 謁令倉以從吏(事)[2] 9-1114 〖校釋〗 [1]廿,原釋文作“丗”。9-1874云:“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壬辰”,而8-1173+8-1420云:“丗六年十一月丙戌朔壬辰”。當以“廿”爲是。戊子,十一月五日。 [2]吏,通作事。 廿九年Ⅰ□盡歲庫Ⅱ及捕爰徒Ⅲ薄(簿)廷[1]。Ⅳ9-1116 〖校釋〗 [1]“盡”上一字,原釋文疑爲“以”。疑是衍劃。薄,讀作“簿”。8-16云:“廿九年盡歲田官徒薄(簿)廷。”可參看。 〼□□鄉敬、佐罷雜出都倉付粟以食城旦榮、隷臣居貲佁[1],凡二人 Ⅲ9-1120 〖校釋〗 [1]“鄉敬”上,原釋文以爲一字,未釋,實有二字。第一字,或是“將”。第二字,疑是“田”。9-1781+9-2298有“將田鄉守敬”。可參看。 都倉,睡虎地秦簡《效律》52至53號簡:“其它冗吏、令史掾計者,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如令、丞。”整理小組注釋:“都,總。”可參看。 〼□内守就付畜官[1]〼Ⅰ 〼建丗五年冬衣〼Ⅱ9-1123 〖校釋〗 [1]“内”上尚有一字殘筆,當是“少”。 上買韋革恒九月、十二月、三月、六月朔日守府[1]。 九月已言。9-1126 〖校釋〗 [1],或讀爲“麌”。《爾雅·釋兽》:“麕,牡,麌;牝,麜。”即雄性獐子。 丗三年十月Ⅰ以盡【五】月吏Ⅱ曹已事Ⅲ笥[1]。Ⅳ9-1132 〖校釋〗 [1]已,原釋文作“以”。 〼縣手[1]。9-1133 〖校釋〗 [1]縣(原釋文作“絲”),人名。 丗七年遷陵庫工用計,受其貳春鄉䰍[1]〼Ⅰ 桼(漆)三升,升㱃(飲)水十一升[2],乾重八。〼Ⅱ9-1136 〖校釋〗 [1]䰍,同“髤”,參看8-383+8-484注釋1。 [2]“三升”之“升”下有兩點,原釋文視爲“·”,應是重文符號,參看9-1124+9-2064。 〼守逐出賣隷臣齰所[1]〼 9-1138 〖校釋〗 [1]賣,原釋文作“買”。8-1002+8-1091“出賣祠𧦱□□□一朐于隸臣徐所”,可參看。 〼□□【洞庭叚(假)守繹】[1]〼Ⅰ 〼□不通濮人曰臣臾人【曰】[2]〼Ⅱ 〼【濮】人。臾補須濮人、臾人大[3]〼Ⅲ ……Ⅳ9-1145 〖校釋〗 [1]繹,人名。 [2]通,原釋文作“𨒗”。 濮人,部族名。《書·牧誓》:“及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左傳》文公十六年:“麇人率百濮聚於選,將伐楚。”杜預注:“百濮,夷也。”臾人,疑與濮人同,也是部族名。9-2300:“都鄉黔首毋濮人、楊人、臾人。”可參看。 [3]補,原釋文未釋。 “濮人”下有一分隔符號,應是和另一種人相區别,“臾”、“補”間似缺一“人”字。 〼□偪□七百[1]Ⅰ 〼□ 縣□〼Ⅱ9-1148 〖校釋〗 [1]偪,原釋文作“鴈”。偪,綁腿。《禮記·內則》:“偪,屨著綦。”鄭玄注:“偪,行縢。”文獻又作“幅”。《詩·小雅·采菽》:“赤芾在股,邪幅在下。”毛傳:“幅,偪也,所以自偪束也。”鄭玄箋:“邪幅如今行縢也,偪束其脛,自足至膝,故曰在下。”“偪”上有一字殘筆。“偪”下一字右部从桼,左部疑从足,似即“膝”字异體。 金□一[1],度給縣用足 9-1149 〖校釋〗 [1]金□一,原釋文作“□□□一”。 〼丞建、獄□[1]〼9-1152 〖校釋〗 [1]建,人名。“獄”下一字右部爲“左”,字疑是“佐”殘筆。8-877號簡有“獄佐瞫”,可參看。 〼子,臨沅獻官受遷陵少内【壬】[1]〼9-1162 〖校釋〗 [1]壬(原釋文未釋),人名。 〼二百丗四一二二百丗四到牛牛[1] 9-1165 〖校釋〗 [1]一二,原釋文作“二千”。牛牛,原釋文作“木未”。 〼□徒爲[1] 9-1167 〖校釋〗 [1]“徒”上一字,似是“卒”。 毋死枚木毋丗[1]9-1168 〖校釋〗 [1]“死”字下,似有墨點。 “枚(原釋文未釋)木”較小,且位置偏右,與其他四字似非一次書寫。 〼【陵】丗年十月盡八月市平賈(價)[1]:AⅠ 〼丗[2]。AⅡ 〼丗[3]。〼AⅢ 叔(菽)斗三。·[4]〼BⅠ 麥斗二。〼BⅡ9-1185 〖校釋〗 [1]原釋文在“陵”下分欄。 [2]丗,原釋文未釋。 [3]丗,原釋文未釋。 [4] ·,原釋文未釋。原釋文將“叔斗三。·”與“丗年十月盡八月市平賈”看作一欄。 丗七年遷陵尉司寇出𥿍[1]〼9-1193 〖校釋〗 [1]𥿍,字亦見于8-247等。“出𥿍”含義待考。 簡首塗黑。 〼丙申□十七日[1]〼9-1195 〖校釋〗 [1]“申”下一字,原釋文作“起”,字疑是“凡”。8-1060+8-1405有“【至】乙亥,凡十一日”,可參看。 〼□、佐□、稟人小以稟戍卒陽□[1]〼9-1197 〖校釋〗 [1]小,人名。“陽”下有一字殘筆。 〼□死騷病者[1]。〼9-1198 〖校釋〗 [1]死,原釋文未釋。 〼□公士武陵廣□[1]〼9-1206 〖校釋〗 [1]“公”上一字,疑是“史”。 〼内壬、佐訢[1]Ⅰ 〼訢手。Ⅱ9-1213 〖校釋〗 [1]内,原釋文未釋。壬、訢,人名。9-76有“少内壬、佐訢入”,可參看。此外據9-76,本簡“佐訢”下可能還有一“入”字。 〼徒薄(簿)[1]〼Ⅰ 〼□各一〼Ⅱ9-1222 〖校釋〗 [1]徒,原釋文未釋。薄,原釋文指出左从言。 〼【陵】鄉黔首入租□八石□□[1]9-1231 〖校釋〗 [1]“石”下二字,疑是“田勿”。 三月己巳一人[1]。 □〼9-1242 〖校釋〗 [1]巳,原釋文作“卯”。 丗五年十月壬辰朔乙酉[1],少内守履出黔首所得虎肉二斗賣于更戍士五(伍)城父□里Ⅰ陽所,取錢【𠦜】[2]。𧗿(率)之,斗廿錢。 令史就視平。 魋手。Ⅱ9-1928+9-1245+9-56+9-1973+9-1209[2] 〖校釋〗 [1]壬辰至乙酉已過一月。9-186+9-1999記“丗五年十月壬戌朔乙酉”,“壬辰”爲“壬戌”之誤。乙酉,十月二十四日。 [2]𠦜,原釋文作“廿”。按:此處殘存筆劃確實只能看到“廿”,但由虎肉“二斗”、“斗廿錢”,可知此處取錢應是“𠦜”。 司空計貳春鄉□□□[1]9-1249 〖校釋〗 [1]貳春鄉,原釋文未釋。 更母(毋)唯流〼9-1252 〖校釋〗 [1]母(毋),原釋文作毋。唯,原釋文未釋。 言之,上所毋徙【夏】[1]〼9-1256 〖校釋〗 [1]毋,原釋文未釋。徙,原釋文作“徒”。“徙”後接地名,如9-1557“夏陽”。 〼□年、丗一年歲族黄【氏】〼Ⅰ 〼丞□前[1],令史翥□〼Ⅱ9-1257 〖校釋〗 [1]前,原釋文未釋。8-210有“令史除、佐朝雜隄(題)遷陵丞歐前”,9-1223有“〼翥□守丞銜前〼”,可參看。 〼元年八月庚午朔□〼Ⅰ 〼令佐援、贛、罷、□[1]〼Ⅱ9-1265 〖校釋〗 [1]援、贛、罷(原釋文未釋),人名。 〼【□所】,取錢二百錢Ⅰ 〼□【手】[1]。Ⅱ9-1271 〖校釋〗 [1]“手”上一字,殘存部分作“隹”,原釋文作“”。 〼里□長□尺五寸[1]〼Ⅰ 9-1281 〖校釋〗 [1]“里”下一字,原釋文作二未釋字。 丗四年□□□□獄隷臣□□告夫□𧧻(詐)[1]〼9-1287 〖校釋〗 [1]“告”上一字,原釋文已指出左從“言”,疑即“詗”,偵察。《漢書·淮南王安傳》“王愛陵,多予金錢,為中詗長安”,注引服虔云:“偵伺之也”。“詗告”,見于《二年律令·錢律》205號簡“詗吿吏,吏捕得之,賞如律。” 木(缿)四[1],有蓋。〼 9-1297 〖校釋〗 [1]木,原釋文作“小”。9-776有“木缿二,有蓋”,可參看。 〼【庭】叚(假)守【繹】下洞庭尉〼Ⅰ 〼□之如書[1],書甲辰□〼Ⅱ9-1300 〖校釋〗 [1]“之”上還有一殘字,原釋文脱録。 〼□□户計[1]〼9-1307 〖校釋〗 [1]“户”上二字,疑是“都鄉”。8-488有“鄉户計”、8-731有“〼春鄉户計”,[3]可參看。 〼□乘白粲沾傳輸遷陵[1],行,死不到。〼9-1322 〖校釋〗 [1]沾(原釋文作“治”),人名。 〼□一牒,毋有亦[1]〼9-1323 〖校釋〗 [1]亦,原釋文缺釋。9-1151+9-1251云:“毋有亦言薄(簿)留日”,可參看。 〼□中□[1]〼Ⅰ 〼□其□〼Ⅱ9-1327 〖校釋〗 [1]第三字疑是“外”。 〼□三百𠦜六人[1]。A 倉守士五(伍)章〼BⅠ 視事廿三日〼[2]BⅡ9-1331 〖校釋〗 [1]“三”上一字,似是“千”字殘筆。 [2]本簡或與9-413有關。 〼各【謹】掾其官券書[1]9-1332 〖校釋〗 [1]掾,《説文》:“緣也。”朱駿聲《定聲》:“掾,本訓當爲佐助之誼,故從手。”《二年律令》396至397號簡:“縣道官所治死罪及過失、戲而殺人,獄已具,勿庸論,上獄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問(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乃告縣道官以從事。徹侯邑上在所郡守。”王偉認爲:這裏的“掾”可以解爲“審核”、“核查”、“審查”之類,大致與古漢語中的“案”字意思接近。睡虎地秦簡《效律》與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的幾處“掾”,亦均爲“審核”義。[4] 〼□窮□充守府潦[1]〼9-1333 〖校釋〗 [1]“窮”下一字,原釋文作“”。 充守,原釋文未釋。 〼□其有纍[1]9-1334 〖校釋〗 [1]“其”上一字,似是“非”。 〼朔甲申,庫□[1]〼9-1335 〖校釋〗 [1]“庫”下殘字,似是“守”字上部。 丗一年七月辛亥朔乙卯,御史丞去[1]〼Ⅰ 以爲便,亟下。書到言,署□〼Ⅱ9-1337+9-1522[5] 〖校釋〗 [1]“去”下據文意可補“疾”。8-159有“御史丞去疾”,可參看。 買白翰羽□少内Ⅰ𤻮(應)等六十所[1]9-1339 〖校釋〗 [1]“羽”下一字,疑是“於”。 應,人名。8-1209有“少内守應”,可參看。 〼□陰平□□□𧧻(詐)去吏以官□□□令佐[1]9-1340 〖校釋〗 [1] 令佐,原釋文未釋。 此簡“𧧻(詐)去吏”,見于岳麓書院秦簡1866號簡:“諸吏爲詐以免去吏者”,[6]後者似可斷作“諸吏爲詐以免、去吏者”,含“以免”以及“去吏”兩種情形。“以免”見于《二年律令》210號簡“任人以為吏,其所任不廉、不勝任以免”。 〼月備[1]〼9-1344 〖校釋〗 [1]月,原釋文作“所”。 〼守府書曰:【丗】三年[1]9-1348 〖校釋〗 [1]書,原釋文以爲二未釋字。 〼了[1]9-1354 〖校釋〗 [1]原釋文作“了”,疑是“丁”。 〼□□即□[1]〼9-1355 〖校釋〗 [1]“即”下一字疑是“月”。 ……Ⅰ 産子十,直(值)□[1]〼Ⅱ 費五千四百錢[2]〼Ⅲ □□□□□〼Ⅳ9-1359 〖校釋〗 [1]“直”下一字,原釋文未釋,似是“七”。 [2]費,原釋文作“賈”。原釋文“五”下有一未釋字,今删。 錢,原釋文未釋。 〼【家】居□□□[1]〼9-1363 〖校釋〗 [1]家,原釋文未釋。8-295云:“〼它□家居〼”,可參看。 〼遷陵隷臣妾積千四百〼Ⅰ 〼□[1]〼Ⅱ9-1364 〖校釋〗 [1]此字殘存筆劃爲“者”。 計者〼Ⅰ 會已[1]〼9-1384 〖校釋〗 [1]已,原釋文作“如”。此簡下殘,簡文“會已”,似可補作9-2310“丗年廷金布期會已事”之“期會已事”。 〼月輸少□[1]〼9-1390 〖校釋〗 [1]月,原釋文未釋。 〼□□[1]〼9-1391 〖校釋〗 [1]第二字上從“竹”。 八□[1]·今定贏員丗[2]〼9-1392 〖校釋〗 [1]八,原釋文未釋。 [2]贏員,見于9-1608,《秦律十八種·徭律》122-123號簡云:“縣爲恒事及𤅊有爲殹(也),吏程攻(功),贏員及减員自二日以上,爲不察。”整理小組注釋:“員,數。” 〼□乙酉,遷陵守丞□〼Ⅰ 〼者歲固己盡□□[1]Ⅱ9-1395 〖校釋〗 [1]固,原釋文未釋。 〼都□[1]〼Ⅰ 〼盈夷鄉〼Ⅱ9-1397 〖校釋〗 [1]“都”下殘劃,似是“郵”字左旁。8-62背以及8-1432有“都郵”。都,都鄉之省。8-1519“都鄉”即省寫作“都”。 〼書=庚[1]9-1399 〖校釋〗 [1]庚,原釋文未釋。 縵帷二堵,度給縣〼Ⅰ 縑帷一【堵,度給縣】[1]〼Ⅱ9-1400 〖校釋〗 [1]縑,原釋文未釋。9-2291有“縑帷一堵,度給縣用足。”可參看。 〼倉令[1]〼9-1405 〖校釋〗 [1]倉,原釋文作“令”。 □□年少内[1]〼Ⅰ 買徒隷用錢□萬三千□〼Ⅱ 少内□、佐之主[2]。〼Ⅲ9-1406 〖校釋〗 [1]“少内”之上,或只有“元年”二字。 [2]“少内”下一字疑是“很”。主,原釋文未釋。“主”的用法與8-1516“沮守周主”、《秦律十八種·倉律》55-56號簡:“其病者,稱議食之,令吏主”中的“主”相同。疑“少内”下的“很”以及“佐”下的“之”都是人名。 謁令倉爲□□徒[1]。 9-1408+9-2288[7] 甲戌水下五亥(刻),佐朱以來。/莫邪半[2]。 □朱手。9-1408背+9-2288背 〖校釋〗 [1]爲,原釋文未釋。有殘文,姑斷讀如此。 [2]半,原釋文作“手”。 □年□月甲午朔己酉[1],遷陵〼Ⅰ □□□爵□□籍□〼Ⅱ 不當,敢辤(辭)〼Ⅲ9-1409 □月□□朔己酉户曹[2]〼9-1409背 〖校釋〗 [1]午,原釋文未釋。己酉,當月十六日。 [2]第三、四字,似是“甲午”。酉,原釋文未釋。 司空訊卻[1],辤(辭)曰:士五(伍),居城父[2]。9-1410 心心忌□爲爲爲爲爲城爲城勿易勿易勿[3]9-1410背 〖校釋〗 [1]卻(原釋文作“郄”),人名。 [2]“父”字下,原釋文已指出有二斜劃。 [3]“忌”下一字,似是“爲”字象頭的部分。 有故臣妾爲拾虜,以鼠(予)之[1]9-1411 〖校釋〗 [1]鼠,讀爲“予”,給予。 〼□佐狐三斗。AⅠ 〼尉史□三斗。AⅡ 〼□□□□三斗[1]。AⅢ 〼少内佐訢三斗。AⅣ 【右】田佐意三斗BⅠ 都鄉佐三斗〼BⅡ 啓陵佐蔡三斗〼BⅢ 田官佐□〼C9-1418+9-1419+9-2190[8] 〼臧令佐義爰書:令史官佐未嘗□當出[2]〼AⅠ 〼會(?)客已去[3]〼AⅡ9-1418背+9-1419背+9-2190背 〖校釋〗 [1]第一、二字,原釋文作“尉史”。 [2]嘗,原釋文作“當”。 [3]“客”上一字,原釋文未釋,疑是“會”。 〼【守】具□□□縣鄉Ⅰ 〼□及□□□□□Ⅱ 〼□狀□□□□[1]Ⅲ 〼□□□□□□Ⅳ9-1425 〼□幾何里船□[2]Ⅰ 〼□遣船輿□□[3]Ⅱ 〼陽印行事Ⅲ 〼□□手Ⅳ9-1425背 〖校釋〗 [1]原釋文以爲“狀”下有五字。 [2]幾何,原釋文作“戍□”。船,原釋文未釋。 [3]遣,原釋文未釋。 【丗】七年五月甲戌,遷陵□〼Ⅰ ·史畸課亡十二日〼Ⅱ9-1429 ·鞫舳[1]:亡,盗嫗[2],臧(贓)直(值)二百一十錢□〼9-1429背 〖校釋〗 [1]“鞫”下一字,原釋文作“船”,按:字从舟从古,即“舳”字,《二年律令·賊律》7號簡“舳艫”之“舳”寫法相同。簡文文例與8-209背“·鞫歐:失𢳎(拜)騶奇爵,有它論,貲二甲……”接近,“舳”用作人名。 [2]“盜”下一字,原釋文作,按:字左應从女,右从區,即嫗字。 〼牀有者鄉〼9-1437 〼有 □驩[1]9-1437背 〖校釋〗 [1]有,原釋文作“右”。“驩”上一字,原釋文已指出左从木。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朔日〼Ⅰ 圂與丞有校□得[1],有、圂〼Ⅱ-1438+9-2199[9] ·鞫之:是襄薄(簿)作徒誤入[2],有[3]〼9-1438背+9-2199背 〖校釋〗 [1]有、圂,人名。8-1267有“丞有、令佐圂主”,可参看。“得”,原釋文未釋。 [2]入,原釋文作“人”。 [3]“有”下,原作一未釋字,是標識符號(墨鈎)。 〼□及遷□〼Ⅰ 〼□到逮[1]〼Ⅱ9-1440 ……Ⅰ ……Ⅱ ……Ⅲ9-1440背 〖校釋〗 [1]到逮,原釋文未釋。 〼辛【亥】〼Ⅰ 〼□渠道[1]〼Ⅱ 〼□報敢□〼Ⅲ9-1442 〼申,倉守央□〼Ⅰ 〼□辰陽[2]〼Ⅱ 〼手〼Ⅲ 〼士五(伍)【朐】〼Ⅳ9-1442背 〖校釋〗 [1]道,原釋文作“備”。 [2]辰,原釋文作“長”。8-373有“辰陽”,可參看。 〼□朔□□□□□□敢言之[1]:折江□衣用[2]〼Ⅰ 〼者皆軍人略地及道□在署所[3],或未得衣用[4],問之,毋當[5]〼Ⅱ 〼□入署所者凡□□二百□洞庭多有等[6],謁以書到【時】[7]〼Ⅲ 〼□在所者移折江[8],令曰:□問言[9]。今問之[10],衣用不在〼Ⅳ9-1444 〖校釋〗 [1]“朔”下一字,原釋文作“乙”。 [2]折,原釋文未釋。折江,疑讀爲“浙江”。秦印有“浙江都水”[10]。后曉榮以爲秦縣名,屬會稽郡[11]。也有學者以爲秦郡名[12]。 [3]軍、及,原釋文未釋。略,原釋文作“界”。在,原釋文作“水”。“署”與“或”之間,疑是“所”,原釋文以爲二未釋字。 [4]未,原釋文作“不”。 [5]毋當,原釋文未釋。 [6]入,原釋文作“人”。洞庭,原釋文未釋。 [7]謁,原釋文已指出左從言。 [8]在所,原釋文未釋。折江,原釋文作“□沅”。 [9]問,原釋文未釋。“問”上一字疑是“亟”。8-1077“〼月及所𧪯(譴)問,亟言。·今”,可參看。 [10]今,原釋文未釋。 出廿七,買履一兩〼Ⅰ 出十令長〼Ⅱ 出廿,買脯在史信所[1]。〼Ⅲ 〼□魚在史信所〼Ⅳ9-1447 〼三百𠦜一〼Ⅰ 狐錢千一百五十二[2]〼Ⅱ 予端三百𠦜【錢】[3]〼Ⅲ9-1447背 〖校釋〗 [1]脯(原釋文未釋),乾肉。《漢書·東方朔傳》:“生肉爲膾,乾肉爲脯。”信,人名。 [2]狐,疑是人名。 [3]予,原釋文作“矛”。端,人名。 〼□之:上。敢言之[1]。/手[2]。9-1451 〖校釋〗 [1]此處斷句可參看8-1554“都鄉守沈敢言之:上。敢言之。” [2],人名。符號“/”,原釋文以爲是“·”。 〼□□□□[1]〼Ⅰ 〼□百丗四日□□分[2]〼Ⅱ9-1452 〖校釋〗 [1]第二、三字疑爲“癸卯”。最後一字,原釋文已指出左从金。 [2]“百”上一字,原釋文作“一”。 丗五年五月己丑朔〼Ⅰ □年虎豹□[1]〼Ⅱ □即□□〼Ⅲ9-1453 〖校釋〗 [1]第一字,原釋文作“今”。“豹”下一字殘劃,原釋文以爲墨鈎。 丗一年二月癸未朔庚戌,酉陽丞【如】敢告遷陵丞主[1] 夬(決)即告主曰:丞綽、史赤誤[2]。 令史曰:疑赤在酉陽[3],論移夬(決)者。 9-1454 〖校釋〗 [1]如(原釋文未釋),人名。9-1863云:“酉陽丞如敢告遷陵丞主”,可參看。 [2]綽、史、赤,原釋文未釋。綽、赤,人名。 [3]在,原釋文未釋。 〼【捕羽】爲皆解[1]〼9-1462 〖校釋〗 [1]爲,原釋文作“鳥”。 秋矣酉陽未遣9-1468期會副。 詣廷唯勿[1]9-1468背 〖校釋〗 [1]本簡或與9-1862相闗。 〼正月壬子水下盡,過泊筮[1]。9-1478 〖校釋〗 [1]泊筮,應是地名,亦見于9-1850。筮,疑讀爲“澨”。《左傳》宣公四年:“師于漳澨。”杜預注:“漳澨,漳水邊。”《楚辭·九歌·湘夫人》:“朝馳余馬兮江皋,夕濟兮西澨。”王逸注:“澨,水涯也。 □人【求】盗〼Ⅰ 三人門〼Ⅱ 二人與□□□偕載粟沅陵五月[1]〼Ⅲ 十人與佐畸偕載粟門淺四月□[2]〼Ⅳ9-1479 〖校釋〗 [1]“與”“偕”之間,原釋文以爲未釋二字,實當有三字。參照9-53、9-623二簡,疑是“佐它人”。 月,原釋文作“日”。 [2]畸,人名。 〼□朔己丑[1],司空守莊付〼9-1482 〖校釋〗 [1]“朔”上一字,似爲“月”字之殘。 責鐘季十八石二斗□[1]〼9-1483 〖校釋〗 [1]“鐘季(原釋文作“年”)”,人名。 粟米一石九斗少□[1]〼9-1489 〖校釋〗 [1]九、少,原釋文未釋。 華再𢳎(拜)問□[1]〼9-1490 〖校釋〗 [1]華,人名。“問”下一字从艸,从殘存筆劃看,疑是“芒”之殘。8-659+8-2088有“贛敢大心再𢳎(拜)多問芒季”,可參看。 〼放(仿)式□[1]。有追□□□毋式書有[2]〼9-1492+9-1509[13] 〖校釋〗 [1]“式”下一字,原釋文脱,从殘筆看,疑是“上”,8-768“守府下四時獻者上吏缺式曰:放(仿)式上”,可参看。 [2]毋,原釋文作“如”。“毋”上有一字殘筆。 具獄【酉陽獄】史丞□[1]9-1499 〖校釋〗 [1]丞,原釋文未釋。 巸除節□[1],有除〼9-1504 〖校釋〗 [1]“節”下一字,疑是“爵”字。巸、節,人名。 〼襄、稟人藍出稟□妾□五斗□[1]〼Ⅰ 〼平〼Ⅱ9-1505 〖校釋〗 [1]襄、藍,人名。 妾、斗,原釋文未釋。“妾”上一字疑是“隸”字。 “斗”下一字,原釋文作“隸”。 〼三鄉亟日夜給[1]〼9-1508 〖校釋〗 [1]“三鄉”亦見于8-1663、9-3247,蓋指遷陵縣下都鄉、啓陵鄉、貳春鄉。 給,原釋文作“端”。 〼以八月中歸令家[1]9-1518 〖校釋〗 [1]歸,原釋文未釋。 □矢者三人牘北(背)□[1]〼9-1544 〖校釋〗 [1]矢,原釋文未釋。者,原釋文作“各”。8-1517有“疏書吏、徒上事尉府者牘北(背)”,可參看。 〼守平付司空守義[1]。 9-1545 〖校釋〗 [1]守,原釋文作“手”。平、義,[14]人名。 〼□丙子到辛卯起□[1]〼9-1563 〖校釋〗 [1]子,原釋文作“午”。 〼□哀□屬[1]9-1565 〖校釋〗 [1]哀,原釋文作“衣”。“哀”下一字,原釋文已指出左从言。 □弩廿[1]。9-1571 〖校釋〗 [1]“弩”上一字,原釋文作“孤”,疑是“柧”。9-532云:“……中皆可用柧【弩】”,可參看。 □戍上造武陵康樂樛[1]。9-1583 〖校釋〗 [1]“戍”上一字,原釋文作“𢼜”,似是“更”。 武陵,縣名,參看8-1089注釋1。康樂,里名,屬武陵縣。樛,人名。 〼□令智之[1]9-1587 〖校釋〗 [1]“令”上一字,原釋文作“室”。 〼□□藥□更爲如此[1],爲可廿日[2]Ⅰ 〼□□Ⅱ9-1590 〖校釋〗 [1]爲,原釋文作“暴”。 [2]爲,原釋文未釋。 疑與醫藥有關。 遷陵守丞逮獄[1]〼9-1591 〖校釋〗 [1]逮,原釋文作“建”。 金布書一封,丞印,詣洞庭泰守府。Ⅰ 丗年五月壬戌水十一劾(刻)劾(刻)下三[1],守府快以來。Ⅱ9-1593 〖校釋〗 [1]壬戌,五月五日。8-666+8-2066記“丗年五月戊午朔辛巳”。 劾(刻),原釋文直接作“刻”。 □□□名吏(事)[1]〼9-1601 〖校釋〗 [1]吏,原釋文未釋。 〼贏員廿四北(背)[1]……〼9-1608 〖校釋〗 [1]北,原釋文作“分”。 〼【陵】敝可補繕當輸内史者[1]。〼9-1616 〖校釋〗 [1]陵,原釋文未釋。據殘劃及9-200記載補釋。 □七月[1]。 公士競里市署夷郙七月爰[2]〼9-1619 〖校釋〗 [1]□,原釋文作“郣”。 [2]競里,里名。市,原釋文依形摹寫,人名。署,服役、值勤。參看9-1注釋5。郙,原釋文以爲右從“殳”。夷郙,地名,亦見于9-2282。 〼少内門者捕鼠【十】[1]〼9-1621 〖校釋〗 [1]捕鼠、十,原釋文未釋。 南里小田<男>子署稻五斗□[1]〼9-1622 〖校釋〗 [1]署,原釋文未釋。9-2177有“南里小男子署〼”,可參看。由此可知“田”當是“男”之誤。 〼【朔】日,田、少内守□敢言之[1]:廷下□〼Ⅰ 〼【給】[2],徒隷有所宜給[3],以徒爲【官徒、僕、養】[4]〼Ⅱ 〼□不决[5],各以【尺六寸牒】苐(第)當令者[6]〼Ⅲ9-1624 〖校釋〗 [1]“田”下似脱一人名。8-179有“田鼂”,可參看。 [2]給,原釋文未釋。 [3]給,給事。岳麓肆165號簡有“隸臣少,不足以給僕、養,以居貲責(債)給之;及且令以隸妾爲吏僕”,可參看。 [4]官徒,官府的徒隸。見于8-769“問之啓陵鄉吏、黔首、官徒”、8-1514“各苐(第)官徒丁【粼】”。 [5]决,原釋文未釋。 [6]苐(第)當令者,相似表述見于8-1514“今牒書當令者三牒,署苐(第)上。” 〼計。A □□九兩[1]〼BⅠ 蓋轂四[2]〼BⅡ 輪十三兩一□〼BⅢ 蓋上札四[3]〼BⅣ 蓋下札四〼BⅤ9-1625 〖校釋〗 [1]“九”上一字,似是“輪”。“輪”上一字,疑是“簟”。 [2]轂,爲車輪的部件。《詩·秦風·小戎》:“文茵暢轂,駕我騏馵。”朱熹集傳:“轂者,車輪之中,外持輻内受軸者也。” [3]四,原釋文未釋。 遷陵以郵行,洞庭[1]。9-1628 〖校釋〗 [1]“洞”上,似有“·”。 壹食[1],必溫令煗[2],入□〼Ⅰ 痛即止[3]。不休[4],有(又)□〼Ⅱ9-1630 〖校釋〗 [1]壹,原釋文未釋。《五十二病方》第2行、176行有“日壹飲”,[15]可參看。由此可知,此簡之前當另有它簡。 [2]必,原釋文未釋。煗,溫暖。《墨子·辭過》:“當今之主,其爲衣服,則與此異矣。冬則輕煗,夏則輕清。” [3]痛,原釋文作“病”。 [4]休(原釋文未釋),止。 倉佐 □[1]〼9-1641 〖校釋〗 [1](原釋文作“”),人名。最下一字,或是“受”。 〼斷獄己未言夬(决)廿四[1]〼9-1642 〖校釋〗 [1] 9-1312云:“斷獄正月戊子”,可參看。 廿,原釋文作“丗”。廿四,指獄的數量。可參看9-1141“獄史華斷獄廿九”、9-2309“丗一年南曹斷獄·今五十八□。五十六獄。” 田徒當用大男子百五十八人。·今九十五以【當】[1]〼9-1647 〖校釋〗 [1]以,原釋文作“人”。“以當”一詞見于里耶9-1432“入新繭六兩以當錢”、《二年律令·田律》241號簡云“縣各度一歲用芻稾,足其縣用,其餘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稾”、《奏讞書》6號簡“毋憂變(蠻)夷大男子,歲出賨錢,以當䌛(徭)賦”。這裏似存在某種折算或抵算關係。 金鉦二[1]〼9-1649 〖校釋〗 [1]“金”,與“鉦”作爲偏旁的“金”位置相當,寫法也相同,疑也是偏旁。疑其右部有筆劃脫落。 〼【丞以下不務進】[1]〼9-1654 〖校釋〗 [1]進,原釋文作“追”。 不更輿里𡨦它〼AⅠ 厚□夫。〼AⅡ 大女二人。AⅢ 廿六年䌛(徭)[1]〼B9-1667 〖校釋〗 [1]䌛(徭),原釋文未釋。 □□□[1]〼Ⅰ 到,毋責殹(也),環[2]〼Ⅱ9-1672 〖校釋〗 [1]第一、二字,或是“都倉”。睡虎地秦簡《效律》52-53號簡有“及都倉、庫、田、亭嗇夫坐其離官屬于鄉者”,可參看。 [2] 9-1079+9-1520有“書後到,毋責殹(也)。寫,寫環,當更券”,可參看。 〼□假司馬行□□□[1]9-1686 〖校釋〗 [1](原釋文作“”),人名,字似從少從貝。“行”下原釋文以爲只有二字。 □陵守丞巸□□臂以[1]〼9-1695 廷吏曹發〼9-1695背 〖校釋〗 [1]巸,人名。“巸”下,原釋文作一未釋字。以,原釋文未釋。 □官、啓陵、貳[1]〼9-1697 〖校釋〗 [1]貳,原釋文作“武”。 □□A 主令[1]〼BⅠ 主三族從人【讂】〼BⅡ 主盜賊發讂[2]〼BⅢ9-1701 〖校釋〗 [1]主,原釋文作“巫”。 [2]盜,原釋文未釋,此从周海鋒先生釋。[16]發,原釋文从門从斗。 酉陽具獄史治所[1]。9-1704 〖校釋〗 [1]“獄”下似有重文符。 不更舆里□豕[1]〼AⅠ 厚大女三人[2]。AⅡ 小女二人。AⅢ ……䌛□七日……[3]〼B9-1707 〖校釋〗 [1]豕,原釋文未釋。 [2]“女”下原釋文衍“廿”,今删。 [3]䌛、七日,原釋文未釋。“䌛”下一字,似是“廿”。 給除道事畏廢乏□〼9-1711 〖校釋〗 [1]除,原釋文未釋。 〼【有】罪[1],耐爲□[2]〼Ⅰ 〼□□□〼Ⅱ9-1717 〖校釋〗 [1]罪,原釋文未釋。 [2]耐,原釋文作“付”。 〼□居歸德□[1]〼9-1721 〖校釋〗 [1]歸德,縣名。《漢書·地理志》屬北地郡,治所在今陝西省吳旗縣西北。“德”下一字,疑是“濕”。 求菌叚(假)倉[1]。9-1722 〖校釋〗 [1],“適”字異體,參看9-23“適”字寫法,這裏用作人名。 〼□所薄(簿)留日,急·今【讂】[1]〼9-1724 〖校釋〗 [1]“·”,原釋文未釋。 □愓[1]〼9-1725 〖校釋〗 [1]“愓”上還有一字,原釋文脱録。 □䌛使[1]〼Ⅰ □□戰[2]〼Ⅱ9-1730 〖校釋〗 [1]䌛使,原釋文未釋。 [2]戰,原釋文未釋。 〼□【司空守巸】敢言之[1]:上。敢言【之】〼9-1731 〖校釋〗 [1]空守巸,原釋文未釋。巸,人名。 〼畜官徒□〼Ⅰ 〼繕廡:謝、□、【媛】[1]〼Ⅱ 〼敢言之:上。敢言〼Ⅲ9-1732 〖校釋〗 [1]“謝”及其下二字,皆爲人名。 〼□□□𠦜七□八十七□半□益廿八□[1]〼9-1734 〖校釋〗 [1]“廿八”下還有一字殘筆,原釋文缺。 □年七月丁巳□〼Ⅰ 【銜】、畸、壬得[1]〼Ⅱ □〼Ⅲ9-1760 〖校釋〗 [1]銜,原釋文未釋。銜、畸、壬,疑是人名。 □具□□□□□□□[1]〼9-1766 〖校釋〗 [1]“具”上一字,似是“比”。 〼□□問:令曰郡【有故徼者】□【故徼】[1]〼Ⅰ 〼□尉□以令予遷陵卒屬卒長□[2]〼Ⅱ9-1771 〖校釋〗 [1]者,原釋文未釋。《漢書·西南夷傳》:“及漢興,皆棄此國而關蜀故徼。”顔師古注:“西南之徼,猶北方塞也。”岳麓書院藏秦簡0194、0383號簡:“……泰原署四川郡;東郡、叁川、穎川署江胡郡,南陽、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當戍東故徼者,署衡山郡。”[17]可參看。 [2]尉、遷,原釋文未釋。 〼己丑,將田鄉守敬作徒薄[1]。AⅠ 〼□上稟[2]。AⅡ 〼蓐(耨)芋[3]。AⅢ 其一人病。BⅠ 毄(繫)城旦一人上稟[4]。BⅡ 舂二人。BⅢ 其一人上稟。BⅣ 其□〼CⅠ 小〼CⅡ9-1781+9-2298[18] 〖校釋〗 [1]敬,人名。 [2]上稟,或指充當稟人。 [3]蓐(耨),原釋文作“薄”。8-395有“蓐(耨)芋”,可參看。 [4]毄(繫)城旦,刑徒名。參看8-145注釋8。 明智(知)所求物而【定】[1]〼Ⅰ 【急,唯勿留】,署□〼Ⅱ9-1782 〖校釋〗 [1]9-152云:“所求物而定不上十一月薄(簿)”,可參看。 〼【弗】得[1]9-1783 〖校釋〗 [1]弗,原釋文未釋。 〼月戊 □□[1]〼9-1785 〖校釋〗 [1]“戊”下,原釋文以爲只有一字殘劃。 〼□□日[1]〼9-1795 〖校釋〗 [1]日,原釋文未釋。其上一字,似爲“八”。 書廿八年八月【壬】[1]〼9-1796 〖校釋〗 [1]壬,原釋文未釋。 〼□【睪】付司空□[1]〼9-1797 〖校釋〗 [1]睪(原釋文作“擇”),疑是人名。 〼□務:得、□[1]〼Ⅰ 〼吏上事守[2]〼Ⅱ9-1807 〖校釋〗 [1]“得”及其下一字(比照8-2144+8-2146+9-1803,應是“哀”),人名。 [2]守,原釋文未釋。比照8-2144+8-2146+9-1803,“守”爲“守府”首字。 〼郵[1]〼9-1821 〖校釋〗 [1]原釋文以爲“郵”下尚有一字。 廿九年□□丁酉朔戊[1]〼 9-1831 〖校釋〗 [1]“丁酉”上有二字,原釋文脱録,疑是“十月”。 〼□遷陵令=史[1]〼Ⅰ 〼論當坐【者】〼Ⅱ9-1833 〼□當坐者〼9-1833背 〖校釋〗 [1]“令”下有重文符。“史”下或亦有。 〼【死】死者□□〼9-1842 〼□□[1]〼9-1842背 〖校釋〗 [1]□□,原釋文依形摹寫。今按,二字應是同一個字,但書寫方向相反。 〼五封,故毋真棨□[1]〼Ⅰ 〼日入,過泊【筮(澨)】[2]〼Ⅱ9-1850 〼丞敢言遺卒谷〼Ⅰ 〼私□[3]〼Ⅱ9-1850背 〖校釋〗 [1]棨,原釋文作“”。《説文》:“棨,傳,信也。”《續漢書·百官志二》:“若外人以事當入,本官長史爲封棨傳。” [2]泊筮(澨),亦見于9-1478。 [3]私,原釋文作“程”。 〼□倉是敢言之:今女巳□以歜後□[1]〼Ⅰ 〼【告】枳受責如【騰書】[2]。歜輸所縣定以受〼Ⅱ9-1851 〖校釋〗 [1]“今”下一字,原釋文未釋,即“女”字。8-984有“女巳”,可参看。 歜,人名,原釋文未釋,今據殘劃并參考下文釋出。 [2]告,原釋文未釋。 〼可課殹,歐故【咸】陽綺□□[1]Ⅰ 〼□毋聽它解辤(辭),故以三尺Ⅱ9-1852 〖校釋〗 [1]歐,人名。 咸(原釋文作“武”)陽,秦都,在今陝西咸陽市東北。參看8-1533注釋1。 〼帝捕□〼9-1853 〼【廷】敢言之律〼Ⅰ 〼□孓孑□[1]〼Ⅱ9-1853背 〖校釋〗 [1]孓孑,原釋文未釋,含義待考。 丗年八月丙戌朔庚子[1],倉是敢〼Ⅰ 之:疏書徒【息】秏牘北(背)上[2]。□〼Ⅱ 之。〼Ⅲ9-1856 〖校釋〗 [1]庚(原釋文未釋)子,八月十五日。 [2]息,僅存下部“心”旁,原釋文未釋。8-183+8-290+8-530云:“上丗三年黔首息秏八牒”,可據補。息秏,消長。參看8-183+8-290+8-530注釋3。 廿六年後九月己酉朔甲戌[1],□官守衷敢言之[2]:令下制書曰[3]:上□□受Ⅰ乘車、馬、僕、養、走式八牒[4],放(仿)式上[5],屬所□□□當令者,亟言薄(簿)留日[6]。·問Ⅱ之毋當令者,薄(簿)留一牒□[7]。【敢】言之[8]。Ⅲ9-1857 後九月甲戌水下□□以來。/逐半[9]。 赾手[10]。9-1857背 〖校釋〗 [1]己,原釋文作“壬”。甲戌,後九月十六日。 [2]“官”上一字疑是“畜”。8-199+8-688+8-1017+9-1895有“畜官守”,可參看。 衷(原釋文未釋),人名。敢言之,原釋文未釋。 [3]制,原釋文未釋。“制書”見于8-1648。 [4]“上”下二字,疑是“佐史”。 式,文書格式,參看8-94注釋1。 八,原釋文作“一”。 [5]放、式,原釋文未釋,8-768云:“守府下四時獻者上吏缺式曰:放(仿)式上。”可參看。 [6]亟言,原釋文作“□書”。9-2315云:“亟言薄留日”,可參看。 [7]“牒”下一字疑是“上”。 [8]敢,原釋文未釋。 [9]逐,人名。 [10]赾,人名。 〼□酉,倉武敢言之[1]:啓陵鄉趙□[2]〼Ⅰ 〼陵鄉令倉毋罔(網)疏□……[3]〼Ⅱ9-1860 〼□□二月丙戌旦食時[4],□□以□[5]〼9-1860背 〖校釋〗 [1]武,人名。 [2]趙,人名。 [3]令,原釋文作“今”。 [4]旦食時,蓋猶“食時”,指進早餐之時。參看8-130+8-190+8-193注釋7。 [5]以,原釋文未釋。 【廿】六年二月癸丑朔庚申[1],洞庭叚(假)守高謂縣丞:乾雚及菅茅善用殹[2]。且燒草矣[3],以Ⅰ書到時,令乘城卒及徒隷、居貲贖責勉多取、積之。必各足給縣用,復到乾Ⅱ草。勉毋乏[4]。它如律令。新武陵布四道,以次傳,别書。書到相報,不報者追之。新Ⅲ【武陵】□書到,署廐曹,以洞庭發弩印行事。Ⅳ9-1861 五月乙酉,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官主[5],以律令從事。Ⅰ以次傳書,勿留。/夫手[11]。即走辰行。Ⅱ □□□□□□□□□□【報】酉陽曰:書已到。/夫手。即司空史𨛭行。Ⅲ 五月甲申水下七刻,焦士五(伍)陽□鼠以來[6]。/陽半。 癰手。Ⅳ9-1861背 〖校釋〗 [1]廿,原釋文作“丗”。庚申,二月八日。9-1112亦記“廿六年二月癸丑朔”。 [2]雚,草名。《墨子·旗幟》:“凡守城之法,石有積,樵薪有積,菅茅有積,雚葦有積。”孫詒讓閒詁引《説文》:“雚,薍也。”《漢書·貨殖傳》:“五穀六畜及至魚鼈鳥獸雚蒲材幹器械之資,所以養生送終之具,靡不皆育。”顔師古注:“雚,薍也,即今之荻也。” 菅茅,茅草的一種。《詩·小雅·白華》:“英英白雲,露彼菅茅。”上揭《墨子·旗幟》中與雚并擧。 善,《詩·大雅·桑柔》“覆背善詈”鄭玄箋:“善,猶大也。”《詩·鄘風·載馳》“女子善懷”鄭玄箋:“善,猶多也。” [3]簡文是説燒草的季節即將到來。 [4]勉,原釋文未釋。 [5]敦狐,人名。官,原釋文作“宮”。 [6]焦,原釋文作“雋”,疑是縣名,讀作“譙”。《漢書·地理志》譙縣屬沛郡,治所在今安徽省亳州市。 陽□,應是里名。鼠,人名。 秋矣謁9-1862令鄉官各具其官當計者。[1]9-1862背 〖校釋〗 [1]簡文似可連讀作:“秋矣,謁令鄉官各具其官當計者。” 本簡或與9-1468相闗。 九月庚戌朔壬申[1],酉陽丞如敢告遷陵丞主:寫移,當騰騰。敢告主。/Ⅰ □□Ⅱ9-1863 〖校釋〗 [1]庚,原釋文作“戊”,壬申,九月二十三日。 廿□□月庚戌……空色敢[1]……酉陽丞〼Ⅰ ……□□……今令佐以[2]……Ⅱ9-1868 九月丁丑旦食時,佐居以來。/敞發。〼9-1868背 〖校釋〗 [1]色,人名。9-191+9-327等簡有“司空色”。 [2]以,原釋文未釋。 〼遷陵丞主令史Ⅰ 〼已到,敢告主。Ⅱ 〼□□[1]Ⅲ9-1870 ……[2]Ⅰ 〼【發】。 釦手[3]。Ⅱ9-1870背 〖校釋〗 [1]此處有二字待考。 [2]此處有筆劃,字待考。 [3]釦(原釋文未釋),人名。 廿六年十一月甲申朔壬辰[1],遷陵邦候守建敢告遷陵主[2]:令史下御Ⅰ史請書曰[3]:自今以來,□傳叚(假)馬以使若有吏(事)縣中[4],及逆傳車馬而以載Ⅱ人、避見人若有所之[5],自一里以上,皆坐所乘車馬臧(贓)[6],與盗同灋。書到相報。今書已到。Ⅲ9-1874敢告主。/毋公印以私印,印章曰李志。Ⅰ 十一月甲午[7],銷士五(伍)□□若思以來。/□□。 □手。Ⅱ9-1874背 〖校釋〗 [1]壬辰,十一月九日。 [2]邦候,官署名。亦見于9-2287。秦璽有“邦候”。《漢書•百官公卿表》:“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師,有兩丞、候、司馬、千人。”曹錦炎據此認爲“邦候”係中尉屬官[19]。今按,《左傳》襄公二十一年:“使候出諸轘轅。”杜預注:“候,送迎賓客之官也。”《國語·周語中》:“候不在疆。”韋昭注:“候,候人,掌送迎賓客者。”本簡涉及傳車馬,邦候或是負責送迎、接待賓客的機構。 建,人名。 [3]“請”與“書”之間,原釋文衍一字。 [4]“傳”上一字,原釋文作“令”,或是“縣”。傳,驛站、驛舍。《左傳》成公五年:“梁山崩,晉侯以傳召伯宗。”杜預注:“傳,驛。”《後漢書·陳忠傳》:“發人修道,繕理亭傳。” [5]之,往。 [6]“車”上一字原釋文作“馬”,是“乘”。“車”下一字原釋文作“爲”,是“馬”。坐贓,因某事致罪。《法律答問》131號簡:“把其叚(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爲盗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贓)爲盗;盗罪輕於亡,以亡論。”岳麓書院秦簡893、1113云:“新地吏及其舍人敢受新黔首錢財、酒肉、它物及有賣買叚(假)賃貣于新黔首而故貴賦其賈(價),皆坐其所受及故爲貴賦之臧(贓)、叚(假)賃費貣息,與盜同法。”[20] [10]十一,原釋文作“正”。甲午,十一月十一日。 廿七年已事Ⅰ笥。Ⅱ9-1879 □□□□[1]9-1879背 〖校釋〗 [1]背面倒書。第二字,疑是“䰍”。 原注釋:牘削改而成,正背面簡文書寫順序相反,背面文字爲原有文字未削徹底。 〼□□□□〼Ⅰ 〼絲絮□□□〼Ⅱ 〼□□□□□〼Ⅲ 〼袤□□□□□□□[1]〼Ⅳ 〼縱一□□□□□[2]〼Ⅴ9-1880 〼官毋□者錢十〼9-1880背 〖校釋〗 [1]“袤”下三字,或是“四丈三”。 [2]縱,原釋文已指出左部從“糸”。“一”下第三字,原釋文已指出左部從“糸”。 十一月甲寅,魯陽守丞印下尉[1]:以律令從吏(事)。今亟日夜遣,毋出寅Ⅰ夕[2]。唯毋失期。失期,致嗇夫、吏主者[3],它盡如遣新地吏令[4]。癰手。Ⅱ9-1881 十五9-1881背 〖校釋〗 [1]魯陽,縣名,《漢書·地理志》屬南陽郡,治所在今河南省魯山縣。《二年律令·秩律》亦有記載。印,人名。 [2]寅夕(原釋文作“日”),應是指甲寅之夕,即當夜。 [3]致(原釋文未釋),施加。《漢書·趙廣漢傳》:“於是收案致法。”顔師古注:“致,至也。令至於罪罰之法。” [4]新地,新占領地區。秦將有過失的官吏派往新地任職。岳麓書院秦簡1865:“有適過廢免爲新地吏。”1866號簡:“諸吏爲詐以免去吏者,卒史、丞、尉以上,上御史;屬尉佐及乘車以下,上丞相。丞相、御史先予新地遠犨。”[21]遣新地吏令蓋即此類内容。 遷遷陵守丞公敢告酉敢以聞書Ⅰ 守府府府于主 曰寫[1]〼Ⅱ9-1884 元元元年年 □□□□ 宿〼Ⅰ 元年九月己亥朔 □ 年[2]〼Ⅱ9-1884背 〖校釋〗 [1]寫,原釋文作“舄”。 [2]習字簡。 〼戌朔朔日,倉守就敢[1]〼Ⅰ 〼□咸、胗、唐歸休[2]〼Ⅱ 〼□□續食,遷陵□〼Ⅲ 〼之。〼Ⅳ9-1886 〼=日[3],遷陵守丞茲[4]〼9-1886背 〖校釋〗 [1]就,人名。 [2]咸、胗(原釋文認爲左從“片”)、唐,人名。歸休,回家休假,見于8-1469“少内守謝,士五(伍),朐忍成都歸休”。 [3]“=日”上,原釋文指出還有一未釋字。 [4]茲,人名。 【丗三】年二月壬寅朔甲辰[1],庫守冣敢言之[2]:廷下□四□□□□少内冣、令佐勇案效庫[3]Ⅰ 〼□籍者。前襲甲二被[4],褎(袖)及下旅少各六札[5]。一曰褎(袖)及下少各【八】札。一曰下三旅少一旅Ⅱ〼 【旅】[6]。一曰下五旅多一旅,少五札。定當坐者訾言[7]。·【問】[8],庫武、佐當坐[9]。武,上造,居旬陽Ⅲ 〼焦[10],士五(伍),居灊工里[11],名吏(事)里皆定[12],毋它坐。武□□衣訾□,能入貲[13],以旦遣[14]。敢言之。Ⅳ-1887 【二】月甲辰日入□□以來。/謝發[15]。 □手。9-1887背 〖校釋〗 [1]“丗三”(原釋文作一未釋字)筆墨淡,8-154云“丗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據以補寫。甲辰,二月三日。 [2]冣,人名。 [3]冣、勇,人名。案效,審查核定。《二年律令·效律》347至348號簡:“縣道官令長及官毋長而有丞者節(即)免、徙,二千石官遣都吏效代者。唯(雖)不免、送(徙),居官盈三歲,亦輒遣都吏案效之。效案官而不備,其故吏不效新吏,新吏居之不盈歲,新吏弗坐。”[22]可參看。 [4]“襲”有堆積、積纍義。《楚辭·九章·懷沙》:“重仁襲義兮,謹厚以爲豐。”洪興祖補注:“《淮南》云:‘聖人重仁襲恩。’注云:‘襲亦重累。’”《説苑·反質》:“珠玉重寶,積襲成山。”前襲甲,或是指先前存積的甲衣。 被,量詞。《史記·絳侯周勃世家》:“條侯子爲父買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裴駰集解引張晏云:“被,具也。五百具甲楯。” [5]下旅,鎧甲的下半部分。《周禮·考工記·函人》:“凡爲甲,必先爲容,然後制革。權其上旅與其下旅,而重若一。”鄭玄注引鄭司農云:“上旅謂要以上,下旅謂要以下。”賈公彥疏:“‘上旅腰以上’,謂衣也。‘下旅腰以下’,謂裳也。” 札,甲的葉片。參9-29+9-1164注釋3。 [6]“旅”,原釋文未釋,據殘劃與文意補釋。 [7]言,原釋文未釋。 [8]·,原釋文未釋。 [9]武,人名。“佐”下或脱一人名。看下文,佐名“焦”。 [10]焦,原釋文未釋。應即庫佐之名。 [11]灊,縣名。《漢書·地理志》屬廬江郡,治所在今安徽省霍山縣東北。工里,里名。 [12]里,原釋文未釋。8-1090“説所爲除貲者名吏(事)里”,可參看。 [13]據本簡,8-198+8-213+8-2013“定當坐者名吏里、它坐、訾能入貲不能”當改作“定當坐者名吏里、它坐、訾、能入貲不能”。其中“訾”、“貲”幷言應有別。 [14]旦,原釋文作“上”。以旦遣,可參看8-770“以旦食遣自致”、8-2023背“以丁丑遣自致”。 [15]謝,人名。 〼□□年□月甲申朔壬子[1],□□□□□□史□□□□□□□□□□[2]Ⅰ 〼□□□□□□□縣官日夜輸錢□□□〼[3]Ⅱ 〼□□□□□〼Ⅲ 〼□□〼Ⅳ9-1890 〼□具〼Ⅰ 〼□□□□□□刻刻□□□□士五□行[4]。 □□[5]〼Ⅱ9-1890背 〖校釋〗 [1]甲,原釋文作“庚”。壬子,第二十九天。 [2]史,原釋文未釋。 [3]縣官日夜輸錢,原釋文未釋。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70號簡有“官相輸者”,敦煌懸泉漢簡IT0114①:1有“丞慶輔爲郡輸錢敦煌”[23],可參看。 [4]士五,原釋文未釋。 [5]手,原釋文未釋。 廿六年後九月已酉朔癸酉[1],□□□□敢言〼Ⅰ □毋式□□謁令□□須以給□[2]〼Ⅱ 之。〼Ⅲ □〼Ⅳ9-1891 〖校釋〗 [1]“已”下的“酉”,原釋文未釋。9-1857記“廿六年後九月己酉朔”,癸酉爲後九月二十五日。 [2]給,原釋文未釋。 連多問商柏得毋恙[1]〼Ⅰ 連敢謁之柏:連言〼Ⅱ9-1899 芻錢其中[2]〼Ⅰ 矣。敢謁之。〼Ⅱ9-1899背 〖校釋〗 [1]連、商柏,人名。 [2]其中,原釋文未釋。 〼九月九月成紀紀令忌史忌可以忌[1]〼9-1900 〼□忌忌令紀令己令令史[2]〼9-1900背 〖校釋〗 [1]第二個“九”字,原釋文未釋。 [2]第二個“令”字,原釋文脱釋。己,原釋文作“已”。 習字簡。 錢二千六百八十八。 丗四年九月癸亥朔辛卯[1],少内守狐付新□[2]9-1901+9-2132[24] 〖校釋〗 [1]辛卯,原釋文未釋,九月二十九日。 [2]“新”下一字,疑是“都”。9-1021有“新都”。抑或是“郪”字,新郪見于《奏讞書》案例一六。 〼輜絜[1]〼9-1904 〖校釋〗 [1]輜,原釋文作“輻”,其右部與8-1107“甾”形同,當釋作“輜”。“”下原釋文有一未釋字,今删。 〼至平里[1]〼Ⅰ 〼徵執〼Ⅱ9-1905 〖校釋〗 [1]至,原釋文作“主”。 〼□□□【稟】人□出以稟田佐□七月□□□九月廿二日[1]〼Ⅰ 〼□□視平。〼Ⅱ9-1906 〖校釋〗 [1]“出”上一字疑是“充”。田,原釋文未釋。 九月,原釋文未釋。8-2247有“出以稟隸臣周十月、六月廿六日食”,可参看 〼【朔癸】巳,倉守適、佐、稟人中出稟隷妾□正月、二月十三日食。Ⅰ 〼令佐壬視平。【】手[1]。Ⅱ9-1913 〖校釋〗 [1],原釋文未釋。 〼實不入[1],少府工室曰:亟〼9-1914+9-1990[25] 〖校釋〗 [1]實,原釋文未釋。8-837有“實”字,可參看。 〼柏處[1],今日漬[2],使人餔[3]Ⅰ 〼□者具曰[4]:身守之,日下餔[5],敬来Ⅱ9-1919 〼□□□□9-1919背 〖校釋〗 [1]柏,人名。 [2]日,原釋文作“曰”。漬,浸泡。《說文》:“漬,漚也”。 [3]餔,似即“餔時”。 [4]曰,原釋文作“自”。 [5]日下餔,見于敦煌懸泉漢簡V1611③:308有“九月丁亥日下餔時”。[26]關沮周家台30號秦墓出土竹簡《日書》簡156-181有“日昳、餔時、下餔、夕時”,“餔時”、“下餔”前後相次。 丗四年十一月【丁卯朔】甲午[1],倉守壬、佐卻出錢千五百一十八錢[2],以衣大隷妾嬰等廿八人冬衣[3],人五十五,其二人各【𠦜】[4]〼9-1931+9-2169[27] 〖校釋〗 [1]卯,據殘劃及其他簡記載補釋。8-1220記“丗四年十一月丁卯朔庚寅”,可參看。甲午,第二十八日。原釋文以爲9-2169簡首殘斷。看内容,“丗四年”之前應無缺文。 [2]壬、卻(原釋文作“郄”),人名。“一十”殘劃,原釋文未釋。 [3]嬰,人名。 [4]𠦜(原釋文作“丗”),據殘劃及文意釋。殘缺下文當是“四”。《秦律十八種·金布律》94至95號簡:“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𠦜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𠦜四錢;其小者冬𠦜四錢,夏丗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大隷妾嬰等28人中,26人爲成人,每人55錢,合計1430錢;另2人當是小者,每人44錢,合計88錢。共計1518錢。 〼此約沈□[1]〼Ⅰ 〼□錢如數〼Ⅱ9-1932 〖校釋〗 [1]此,原釋文未釋。 縣給客不如令□□[1]〼9-1941 〖校釋〗 [1]“令”下一字,左從“言”,或是“課”。 臣昧死言:臣竊聞黔首擇錢甚,而縣[1]〼Ⅰ 問其故,賈人買惡錢以易縣官□[2]〼Ⅱ9-1942+9-2299[28] 〖校釋〗 [1]擇錢,《二年律令·錢律》197至198號簡:“錢徑十分寸八以上,雖缺鑠,文章頗可智(知),而非殊折及鉛錢也,皆爲行錢。金不青赤者,爲行金。敢擇不取行錢、金者,罰金四兩。”可參看。 [2]易,原釋文作“昜”。相同的寫法見于8-1514“各以其事勮(劇)易次之”,《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劇,難。與‘易’相對。《後漢書·列女傳·曹世叔妻》:‘執務私事,不辭劇易。’”不過,參考里耶秦簡“陽”、“傷”所從“昜”,同時“陽”也有寫作從“易”,本簡及8-1514此字疑本是“昜”,看作是“易”的訛混。 惡錢,品質差的錢,參看上揭《二年律令·錢律》有關“行錢”的描述。 〼【弓】弩諶不□[1]〼9-1945 〖校釋〗 [1]弓,原釋文未釋。 諶,副詞,確實。《楚辭·九章·哀郢》:“外承歡之汋約兮,諶荏弱而難持。” “不”下一字,似爲“如”。 遷陵□吏[1]〼9-1947 〖校釋〗 [1]“吏”上三字,疑是先寫“遷陵”二字,其墨迹脱落大半,隱約可辨,後在“遷”字的下部開始書寫“官”字。 〼完爲城旦,及將徒棄□[1]〼9-1948 〖校釋〗 [1]“棄”下一字,似爲“去”字上半。 〼□别下書□□下書郡守□[1]〼9-1950 〖校釋〗 [1]“别”與第一個“書”字,原釋文未釋。 〼斗,㱃(飲)之。·此治黃(癉)方[1]。〼9-1954 〖校釋〗 [1]8-1976有“半斗,㱃(飲)之。·此治黃……”可參。 (癉),原釋文直接作“癉”。黃癉,即黃疸病。《山海經·西山經》:翼望之山“有獸焉,其狀如狸……服之已癉”,郭璞注:“黃癉病也,音旦。”《漢書·藝文志》:“《五藏六府癉十二病方》四十卷。”顔師古注:“癉,黃病。”周家台30號秦墓簡牘《病方及其它》313號簡:“·以正月取桃橐(蠹)矢(屎)少半升,置淳(醇)酒中,溫,㱃(飲)之,令人不單病。”疑“單”亦當讀爲“癉”。 本簡爲病方。 〼□□徒薄(簿)[1],受倉隸妾一人〼9-1959 〖校釋〗 [1]薄(簿),原釋文未釋。 〼丗四年後九月壬辰朔丁未□□□□□[1]〼9-1964 〖校釋〗 [1]未,原釋文未釋。丁未爲當月十六日。 居責朐忍不市丗四年[1]〼9-1969 〖校釋〗 [1]市,原釋文未釋。 〼□以所私[1]9-1978 〖校釋〗 [1]以,原釋文未釋。 〼□〼Ⅰ 〼□、閒、赫、成[1]〼Ⅱ 〼陽、臺[2]〼Ⅲ9-1989 〖校釋〗 [1]閒、赫、成,人名。“閒”上一字,看殘筆,疑是“央”。8-145+9-2289有“三人削廷:央、閒、赫”,可參看。 [2]陽、臺,人名。 興僕重陽□[1]〼9-1993 〖校釋〗 [1]興,原釋文作“與”。 〼□市罷不□[1]〼9-1995 〖校釋〗 [1]市,原釋文未釋。 丗四年九月癸亥〼Ⅰ 言之:上出[1]〼Ⅱ □敢【言之】[2]〼Ⅲ9-2002 〖校釋〗 [1]出,原釋文未釋。8-890+8-1583:“少内守增敢言之:上出券一。敢言之。”可參看。 [2]“敢言”下還有一字殘筆,疑即“之”。 〼它如前書律令。/謹手。□□〼Ⅰ 〼□□□□陵□□[1]〼Ⅱ9-2004 〖校釋〗 [1]“陵”上第二字,疑是“移”字殘劃。 〼□斤二兩□[1]〼9-2005 〖校釋〗 [1]“兩”下應還有一字殘劃。 【奏】具上日[1]〼9-2006 〖校釋〗 [1]日,原釋文作“曰”。 〼□少内沈逆受高里寡妇朐□[1]〼9-2009 〖校釋〗 [1]沈、朐(或連其下一字),人名。高里,里名。“朐”下一字,左從“水”。 〼□可用爲除道通食,不□[1]〼9-2015 〖校釋〗 [1]“不”下一字疑是“見”。 〼□唐,以律令從事[1],傳書。/華〼9-2017 〖校釋〗 [1]“唐”上一字,或是“守”。9-429、9-486、9-1204等簡有“啓陵鄉守唐”,可參看。 〼□ □辛亥旦【食】□□[1]〼9-2021 〖校釋〗 [1]“辛亥”上二字疑是“六月”。“食”下二字疑是“過酉”。 8-1432背有“十一月癸卯旦過酉陽□郵”,可參看。 〼【贖】耐罪三[1],貲一甲〼9-2030 〖校釋〗 [1]贖,原釋文未釋。8-811+8-1572:“錢三百五十。丗五年八月丁巳朔癸亥,少内沈出以購吏養城父士五(伍)得。得告戍卒贖耐罪惡。”可參看。 “贖耐罪”秦漢律文中常見,故據殘筆補。 丗三年四月辛丑【朔】[1]〼Ⅰ 具徙爲陝尉,今爲□[2]〼Ⅱ 問何官計□〼Ⅲ9-2031 〖校釋〗 [1]朔,原釋文未釋,據殘劃及文意補。 [2]“爲”下一字,疑爲“校”,爲“校券”首字。其下,原釋文以爲還有一字。 五月己巳夕[1],倉佐處不居官志,三千里䌛(徭)。9-2032 〖校釋〗 [1]己,原釋文作“乙”。 郡□[1]9-2036 〖校釋〗 [1]“郡”下一字,或是“中”。 〼□里士五(伍)逯自言[1]〼9-2044 〖校釋〗 [1]里,原釋文未釋。 元年八月庚午朔辛未[1],庫平、佐狐、工獎。 令佐贛監。Ⅰ 出牛革一枚[2],□四尺半寸[3],以爲逆□四。付其車計前[4]。二兩廿朱(銖),入。Ⅱ6-23+9-2049+9-2164[29] 〖校釋〗 [1]元,原未釋。此从《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 [2]牛,原釋文作“七十”合文,此从《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革一枚,原釋文未釋。,疑當讀爲“鞣”,熟皮。《説文》:“鞣,耎也。”桂馥義證:“《集韻》:‘《説文》鞣,耎也。謂柔革。’”9-2058云:“出中牛革一枚”,可參看。 [3]6-23“出牛”下,原釋文以爲四字,實有五字。第五字(即“四尺”之上)或是“袤”。 半,原釋文作“八”。 [4]付、前,原釋文未釋。 高里隼[1] 9-2051 〖校釋〗 [1]隼(原釋文未釋),人名。 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丁□[1],遷陵丞昌、□史□〼Ⅰ □如書[2]。〼Ⅱ9-2056 〖校釋〗 [1]丁,原釋文未釋。“丁”下一字疑是“卯”。丁卯,第十四日。 [2]“如”上一字,疑是“它”。 〼□上丞相□□□□有不定者,謁[2] 9-2057 〖校釋〗 [1]謁,原釋文作“到”。8-1511有“有不定者,謁令感定”,可參看。 出中牛革一枚[1],以車二乘之轅寇寇厄(軛)麗衡[2],付其車計前。 9-2058 〖校釋〗 [1],原釋文作“”。枚,原釋文作“牧”。 [2],似是包裹、装飾一類意思。轅,車前駕牛馬用的直木。軛,牛馬拉車時駕在脖子上的器具。衡,車轅前的橫木。“轅寇寇軛麗衡”六字具體斷讀和解釋,待考。 【丗】六年Ⅰ已事。Ⅱ □□[1]Ⅲ9-2061 〖校釋〗 [1]此处還有二未釋字,原釋文缺。 □已賜〼9-2065 □□□〼9-2065背[1] 〖校釋〗 [1]原釋文把編號9-2065放在正面釋文這一列,應移動到背面釋文這一列。 〼□輸獻𠌵、鯉[1],自受券。 處手。9-2066 〖校釋〗 [1]輸,原釋文作“翰”。輸獻,見于《史記·三代世表》“至今在漢西南五千里,常來朝降,輸獻于漢”,還可參看8-82+8-129“輸羽”、8-1562“以鳥及書屬尉史文,令輸”。 𠌵,疑即“鴈”,《説文》:“鴈,鵝也。”8-495有“畜鴈死亡課”,8-410有“鴈(雁)門泰守府”,可参看。 十月辛丑,南陽守衍下縣[1]:聽書從事,以律令、道次傳别書[2],都官、南陽尉都吏□□Ⅰ□縣及諸日在縣界中者各下之[3]。書下南郡守[4],書到相報,宛、新野、比、陽成(城)、雉各Ⅱ言書到[5],署旁曹發[6],以郵行。它如律令、邯鄲書[7]。/俱手[8]。Ⅲ 十月己酉,鄧守丞尚敢言之[9]:下□,署□曹發[10]。敢言之。/履手[11]。Ⅳ 十一月乙卯朔丁巳,南郡守亟下真書洞庭守,【書】到爲報[12],署户曹發。Ⅴ /佗手[13]。Ⅵ9-2076 十四。9-2076背 〖校釋〗 [1]衍,人名。 [2]以,原釋文未釋。 [3]“縣及”上一字,右从邑。日,原釋文作“囚”。 [4]書,原釋文作“發”。 [5]成(城),原釋文未釋。陽城,即漢堵陽縣前身[30],屬南陽郡,治所在今河南省方城縣東。雉,《漢書·地理志》屬南陽郡,治所在今河南省南召縣東南。 各,原釋文未釋。 [6]旁曹,機構名。8-138+8-174+8-522+8-523云:“行廟者必謹視中□各自署廟所質日。行先道旁曹始,以坐次相屬。”[31]“旁”有側近、輔佐義。“旁曹”或指直接爲長官服務的部門。 [7]邯鄲,郡名。《漢書·地理志》“趙國”條下原注:“故秦邯鄲郡,高帝四年爲趙國,景帝三年復爲邯鄲郡,五年復故。”“邯鄲書”應與邯鄲有關。 [8]俱,原釋文作“獎”。 [9]鄧,縣名。《漢書·地理志》屬南陽郡,治所在今湖北省襄陽市西北。《二年律令·秩律》亦有記載。 尚,人名。 [10]“曹”上一字,原釋文作“”。 [11]履,人名。 [12]爲,原釋文作“相”。 [13]佗,人名。 〼□丑[1],貳春鄉□〼Ⅰ 〼物故不□〼Ⅱ9-2077 〖校釋〗 [1]“丑”上還有一字殘筆,原釋文缺。 〼□□□〼Ⅰ 〼【期】乏事[1]。/岐手。〼Ⅱ9-2079 〖校釋〗 [1]“乏”上一字左从“其”,疑即“期”字。《二年律令·行書律》269號簡有“發徵及有傳送,若諸有期會而失期,乏事”,可參看。 〼□□〼Ⅰ 〼【各以其耐致】[1]〼Ⅱ9-2083 〖校釋〗 [1]各、致,原釋文未釋。以,原釋文作“入”。8-775+8-805+8-884+9-615+9-2302:“上造、上造妻以上有罪,其當刑及當城旦舂,耐以爲鬼薪白粲。其當耐【罪各】Ⅰ以其耐致耐之。其有贖罪各以其贖讀論之。”可參看。 〼□·今□[1]〼9-2096 〖校釋〗 [1]“·今”,原釋文未釋。 ·□析令如髮管三[1],韋束一[2],□尺,漬以水□□[3]〼Ⅰ 卒(淬)時没水盡[4],孰(熟)摶而以布繳之[5],取汁[6]〼Ⅱ9-2097 〖校釋〗 [1]髮,原釋文作“茇”。管,原釋文作“菅” [2]束,原釋文作“東”。“束”、“尺”之間似有二字,原釋文作一未釋字。“束”下一字是“一”。北大秦簡《醫方雜抄》4-018號簡有“韋束一”,[32]可參看。 [3]漬,原釋文作“積”。 [4]卒,讀爲“淬”。馬王堆漢帛書《五十二病方·伤痙》云:“卒(淬)醇酒中”,周家臺秦簡323號簡云:“卒(淬)之醇酒中”,可參看。 [5]孰,讀爲“熟”,表示程度深。 摶,原釋文未釋,指捏聚成團。《説文》:“摶,團也。”《廣雅·釋詁三》:“摶,著也。”王念孫《疏證》:“摶者,聚之著也。”之,原釋文未釋。 [6]汁,原釋文未釋。 本簡爲藥物製作記錄。 〼嗇夫吏亟[1]〼9-2102 〖校釋〗 [1]亟,原釋文未釋。 遷陵獄史端□[1]〼 9-2104 〖校釋〗 [1]端,原釋文未釋。 〼石三斗半斗。 □□□□□[1]〼9-2108 〼□月未□〼9-2108背 〖校釋〗 [1]第一、二字,原釋文作“隸□”,疑是“糳米”。 □城旦[1]〼9-2117 〖校釋〗 [1]城旦,原釋文未釋。 □鄉多田宇、少黔首[1]。〼9-2119 〖校釋〗 [1]“鄉”上一字,原釋文作“𦛞” 書二封,遷陵印,其一封安陽、一洞庭尉□[1]。Ⅰ 丗四年九月丙子[2],隷妾𧼊以來。Ⅱ9-2130+9-2146[33] 〖校釋〗 [1]“洞”上一字原釋文以爲勾識符,是“一”字。“尉”下尚有一字,似是“府”。 [2]丙子,九月十四日。8-143云:“丗四年九月癸亥朔乙酉”。 〼□□□(遴)[1],丗九人不(遴)。9-2133 〖校釋〗 [1],本簡二見,原釋文均作“”。郭永秉先生曾考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僯視氏所言籍” [34],指出“僯(遴)視”就是挑選著看。按:把《奏讞書》“視”上一字讀作“遴”的意見可從。在隸定上,字右部所從爲表“俯之古文”的“几”。[35],可看作是“僯”的异體,這裏與“遴”通作,有挑選義。 〼審之令[1]9-2134 〖校釋〗 [1]審,原釋文未釋。 粟米五石。 丗四年十一月丁卯朔朔日,倉守就、□〼Ⅰ 弩□□□[1] 史壬視平。〼Ⅱ9-2139 〖校釋〗 [1]“弩”下一字,原釋文作“廥”。其下未釋字,原釋文以爲一字。 〼□□□·令史□視平[1]。9-2140 〖校釋〗 [1]視平,原釋文未釋。 □笥□□□□令□[1]〼9-2150 〖校釋〗 [1]“笥”上一字,或是“齊”。“笥”下一字,原釋文已指出左從“言”。 “令”上一字,疑是“封”。 □男子一女子貳[1]〼9-2151 〖校釋〗 [1]“男”上一字原釋文作一標識符號與“一”。 〼以死亡□罪爲不收或盡以過[1]〼9-2157 〖校釋〗 [1]盡,原釋文作“盈”。過,原釋文未釋。 竹筥二合。 丗四年三月丙□[2]〼9-2172 〖校釋〗 [1]“丙”下一字,疑是“寅”。 南里小男子署[1]〼9-2177 〖校釋〗 [1]“署”(原釋文未釋),人名。 〼=遷陵瑋言夫[1]。9-2180 〖校釋〗 [1]“=”上原釋文作一未釋字。 瑋,疑是人名。 〼而令佐姊□[1]〼9-2181 〖校釋〗 [1]“姊”下一字,右從“俞”。 〼【曷】者[1]9-2182 〖校釋〗 [1]曷,原釋文未釋,據殘劃補。 安成不更古超受令[1]。〼9-2188 〖校釋〗 [1]安成,原釋文未釋。超,原釋文已指出右从召。 〼或告之,弗捕告,與同罪[1] 9-2193 〖校釋〗 [1]同罪,原釋文作“宕厥”。岳麓書院秦簡1159云:“江東、江南郡吏四歲智(知)官留弗遺而弗趨追,與同罪。”[36]可參看。 書徒在補□[1]〼9-2198 〖校釋〗 [1]在,原釋文作“左”。補,原釋文作“通”。 丗三年九月【戊】辰朔癸未,倉是敢□[1]〼9-2201 〖校釋〗 [1]“敢”下,應是“言”。 遷陵守【丞】巸謂覆獄獄史、令史唐與輸者[1] 9-2203 〖校釋〗 [1]丞,原釋文未釋。 吏以卒戍士五朐忍[1]〼Ⅰ 八十五其六十在□華□[1]〼Ⅱ9-2204 □敢□〼9-2204背 〖校釋〗 [1]戍,原釋文未釋。8-1094有“卒戍士五”,可參看。 [2]五,原釋文未釋。 〼【敢】告庫主[1]:疏書戍卒有〼9-2209 〖校釋〗 [1]敢,原釋文未釋。庫主,亦見于9-3346。 ·書一封沅【陵】[1]〼9-2210 〖校釋〗 [1]·,原釋文缺。陵,原釋文未釋。 廿八年八月庚辰[1],遷陵□〼Ⅰ 廷駕令下官曰[2]:以道次〼Ⅱ9-2211 鞫之[3],竊留□□□寫□〼[4]9-2211背 〖校釋〗 [1]八月庚辰,八月十三日,9-986有“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可參看。 [2]駕,疑是人名。9-1544背有“駕發。賢手”,其中“駕”用作人名。9-462+9-483“遷陵廷辨、平具獄有期”,其中“廷”後加人名“辨、平”(當即5-1所記載元年七月續食牘“獄佐辨、平、士吏賀具獄”之“獄佐辨、平”),可參看。 [3]鞫,原釋文作“鞠”。 [4]“留”、“寫”之間原釋文作四未釋字,疑是“書弗及”。 “寫”下一字疑是“書”。 〼守【去疾】敢言之[1]:遷陵丞□9-2213 〖校釋〗 [1]去疾,原釋文未釋,人名。 【更戍簪褭城父】□□□[1]〼9-2215背 〖校釋〗 [1]簪褭,原釋文以爲三未釋字。倒數第二字,原釋文作“利”。 〼人舍爲[1]9-2227 〖校釋〗 [1]爲,原釋文未釋。 “人舍”似見于岳麓肆062/1977、063/2040“當完爲城旦舂以下到耐罪及亡收、司寇、隸臣妾、奴婢闌亡者舍人室、人舍、官舍,主舍者不智(知)其亡,貲二甲。” 冗佐上造旬陽乘田赾[1]。 八月癸丑言死[2]〼9-2230 〖校釋〗 [1]乘田,應是里名,屬旬陽縣。 赾,人名。 [2]言死,原釋文未釋。 出銅八斤十二兩爲(轄)二兩[1]。 元年五月辛丑朔丁未,庫平、佐狐、工衷出爲(轄)〼9-2232 〖校釋〗 [1],原釋文作“”,下同。按:此字上從夅,下從禹,與裘錫圭先生文章中所提及的《說文·舛部》“”的篆形作“”(四部叢刊本《說文解字繫傳》的影抄本、馮桂芬翻刻的宋本《說文解字均譜》),[37]爲一字异寫(本簡所從夅,寫在禹的上部,而後者(即“”),“夅”被“禹”隔開成上下兩部分),讀作“轄”,指車軸兩頭用以擋住車輪的金屬鍵。《左傳》哀公三年:“校人乘馬,巾車脂轄。” 兩,對。 粟米一石二斗少半斗。 令史建〼Ⅰ 丗一年十月丙申,貳春鄉守佐佗佗[1]〼Ⅱ9-2245 〖校釋〗 [1]佐,原釋文依形摹寫。佗佗,原釋文作“行界”。 〼四年七月甲子朔癸未[1],少内□□〼Ⅰ 〼 其一後取要〼Ⅱ9-2248 〖校釋〗 [1]“四”上原當有“丗”字。8-841云:“丗四年七月甲子朔丁亥”,可參看。癸未,七月二十日。 〼守□付佐[1]〼9-2252 〖校釋〗 [1]“守”下一字疑是“辨”,8-1539有“貳春鄉守辨”,可參看。 甲寅到酉亭[1],大迣貳□郙[2]〼Ⅰ 乙卯夕到閻郙[3],即迣。〼Ⅱ 丙辰夕到田官渚[4],即迣。〼Ⅲ ……□□□□□□〼Ⅳ9-2256 〖校釋〗 [1]酉亭,亭名。 [2]迣(原釋文作“𨑭”),本簡三見,或讀爲“諜”,偵探義。 [3]閻郙,地名。 [4]田官渚,似是地名。 〼□□□[1]·此東□〼9-2258 〖校釋〗 [1]此处有三字,原釋文缺。 三月丙子日失(昳)[1],過啓陵鄉。〼9-2259 〖校釋〗 [1]三,原釋文作“二”。 槫或誅智(知)菌藥名物、取之之時日[1],有不9-2261 〖校釋〗 [1]日,原釋文作“曰”。 〼□芻錢□□□□□予[1]9-2264 〖校釋〗 [1]予,原釋文未釋。 遷【陵】毋當令[1]〼9-2275 〖校釋〗 [1]陵,原釋文未釋。 〼□石一斗[1]。 元年十一月甲辰朔〼9-2278 〖校釋〗 [1]石,原釋文未釋。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1],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2]:令曰:“傳送委輸[3],必先【行】Ⅰ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4]。急事不可留[5],乃興䌛(徭)。”今洞庭兵輸内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Ⅱ兵[6],當傳者多[7]。節(即)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Ⅲ官踐更縣者[8]。田時殹[9],不欲興黔首。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債)、Ⅳ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10],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興黔首可省少弗省而多【興者】[11],Ⅴ輒劾移縣,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12],言名、夬(决)泰守府[13]。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14]。Ⅵ令人日夜端行[15],它如律令。/壬辰[16],洞庭守禮重曰[17]:新武陵别四道,以道次傳,别〼Ⅶ9-2283到[18],輒相報。不報,追之。皆以郵、門亭行[19]。新武陵言書到。/如手[20]。〼Ⅰ 三月辛酉[21],遷陵丞歐敢告尉[22]: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23]。尉别書都鄉、司【空[24],Ⅱ司空】傳倉,都鄉别啓陵、貳春,皆勿留脱[25]。它如律令。即報酉陽書到。/釦手[26]。壬戌[27],Ⅲ隸臣尚行尉及□□□[28]。Ⅳ 三月丁巳水下七刻[29],隸臣移以來[30]。/爽半[31]。 如手[32]。Ⅴ9-2283背 〖校釋〗 [1]庚寅,二月十五日。 [2]《選釋》以“縣嗇夫”“卒史嘉”連讀,李學勤斷讀[38]。 馬怡云:縣嗇夫,縣行政長官。屬,郡守屬官。《尹灣漢簡》一正:“(東海郡)大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屬五人,書佐十人,嗇夫一人,凡廿七人。”《史記•儒林列傳》:“文學掌故補郡屬。”《索隱》蘇林曰:“屬亦曹吏,今縣官文書解云‘屬某甲’。”禮、嘉、穀、尉,人名[39]。今按,9-2305有“洞庭假屬其”與“巴假卒史丑”,可參看。 [3]委輸,《選釋》:以車或擔徒運行[40]。馬怡:轉運物資[41]。今按,睡虎地秦簡《效律》49號簡云:“上節(即)發委輸,百姓或之縣就(僦)及移輸者,以律論之。”整理小組注釋:“委輸,以車運送,《史記•平準書》:‘置平準于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岳麓書院藏秦簡1394號簡云:“䌛(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42]《二年律令·徭律》第412號簡亦有類似内容[43]。可見委輸既有車載,亦有徒負,《選釋》之説爲長。 [4]行,僅存上部。據16-5、16-6,“行”前脱一“悉”字。 [5]王煥林:留,滯留[44]。 [6]“甲”字已殘,據16-5、16-6補。 [7]16-5、16-6有類似文句,其斷讀,《選釋》作“今洞庭兵輸内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 [45]。李學勤、胡平生在“節傳之”之後著句號[46]。陳偉則讀作:“今洞庭兵輸内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47]今從之。 [8]悉,悉數。 隱,僅存頭端殘筆,據16-5、16-6補。 《選釋》于“隱官”下著頓號[48]。馬怡同,認爲踐更縣者指“在本縣服更役的人”[49]。今按,這裏很可能是指司寇、隱官等踐更者,不宜斷讀。 [9]田時,農時[50]。 [10]謹案,公文用語,謹慎查考、查驗[51]。 [11]者,據16-5、16-6補。 [12]馬怡:亟,急,緊急。具,俱[52]。 [13] 16-5、16-6中此字,《簡報》、《選釋》釋爲“史”[53];馬怡、王煥林釋爲“夬”,指斷案、決獄[54]。今按,釋“夬”是,讀爲“决”。參看9-341注釋2。 [14]尉,據16-5、16-6補。《選釋》將第二組“嘉、穀、尉”屬下讀[55],馬怡改屬上讀[56],今從之。 [15]端,《選釋》:“端”疑讀爲“遄”,急速[57]。李學勤釋爲“”,讀爲“牒”[58]。胡平生:“端行”即“正行”,有可能是監督、監察、端正行爲的意思[59]。馬怡:“端”,讀爲“耑”,或徑讀爲“專”,專一。端行,專送[60]。今按,此處應是針對行書而言。8-1523有“日夜上勿留”,9-472+9-1416有“書到亟日夜具寫”,9-1881有“今亟日夜遣”,可參看。 [16]壬辰,二月十七日。此下至背面第一行“如手”,16-5、16-6無相應文字。 [17]重,再次。參看9-27注釋10。曰,原釋文作“白”。 [18]“别”下原釋文補“書”。按:據文意,“别”下蓋有“書”字及重文符號,即“别書。書到”。 [19]以門亭行,亦見于8-649。《二年律令·行書律》266號簡云:“畏害及近邊不可置郵者,令門亭卒、捕盜行之。” [20]如(原釋文未釋),人名。 [21]辛酉,三月十六日。8-1510云:“廿七年三月丙午朔”。 [22]歐,人名。敢,原釋文作“不”。 [23]16-5、16-6此句,《選釋》將“鄉”與“司空”連讀,戴世君在此處以頓號點斷,并指出告的對象爲鄉主、司空主、倉主[61]。 [24]空,據上下文及16-5、16-6補,“司空”二字之下均應有重文符號。 [25]留脱,留遲和脱漏[62]。 [26]釦,人名。 [27]壬戌,三月十七日。 [28]尚,人名。對應文字,16-5作“隸臣尚行”,16-6作“走祒行尉”。 [29]丁巳,三月十二日 [30]移,人名。 [31]爽,人名。半,原釋文作“手”。 [32]該簡與16-5、16-6關係密切,可參看。本簡載:“壬辰,洞庭守禮重曰……”是洞庭守禮在廿七年二月庚寅之後重複發出的文書。 丗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寅,貳春鄉守吾敢言之:令曰:以二尺Ⅰ牒疏書見芻稾、茭石數[1],各别署積所上[2],會五月朔Ⅱ日廷。問之,毋當令者。敢言之。Ⅲ9-2284 五月庚辰日中[3],佐胥以來。/圂發。 吾手[4]。9-2284背 〖校釋〗 [1]茭,作飼料的乾草。《書·費誓》:“魯人三郊三遂,峙乃芻茭,無敢不多,汝則有大刑。”孔傳:“郊遂多積芻茭,供軍牛馬。” 《二年律令·田律》256號簡“官各以二尺牒疏書一歲馬、牛、它物用稾數、餘見芻稾數,上内史,恒會八月望。” [2]積所,儲積之地。 [3]8-1152云:丗三年五月庚午朔。庚辰,五月十一日。 [4]吾,原釋文未釋。 〼報曰:貣(貸)不9-2285 〼日若受□□[1]9-2285背 〖校釋〗 [1]受,原釋文未釋。 𧝉袍二[1],度給縣用足。9-2291 〖校釋〗 [1]𧝉(原釋文作“𧟃”),《説文》:“紩衣也。”徐锴繫傳:“即今刺繡。” 如棗(核)[1],半升入湯,酒石,湯令毚(纔)苦[2],漬□〼 入湯中,令毚(纔)甘[3]。以以湯洎鬻黃〼9-2296 〖校釋〗 [1]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第257-258行“一,牡痔居竅旁,大者如棗,小者如棗覈(核)者方∶以小角角之,如孰(熟)二斗米頃,而張角,絜以小繩,剖以刀。”第259-260行“一,牡痔之居竅㾾(廉),大如棗覈(核),時養(癢)時痛者方∶先剶(剥)之;弗能剶(剥),□龜(腦)與地膽蟲相半,和,以敷之。燔小隋(橢)石,淬醯中,以(熨)。不已,有(又)復之,如此數。”[63]帛書記載了治療“牡痔”的方子,對“牡痔”的大小用棗來形容,如“大者如棗,小者如棗覈(核)”以及“大如棗覈(核)”。本簡“棗”,讀作“棗核”。“如棗(核)”當屬上讀,是否也用來形容“痔”還不能確定,本簡應是抄寫在另一簡後面。 [2]毚,疑讀爲“纔”,意爲方始、剛剛。 [3]甘,原釋文作“曰”,與上文“苦”相對。馬王堆帛書《五十二病方》第187行有“以蜜和,令毚(纔)甘,寒溫適”,[64]可參看。 本簡爲病方。 〼□AⅠ 〼[1]AⅡ 〼□AⅢ 〼重AⅣ 〼□AⅤ 四人爲吏養:敬、言、【瘳】[2]〼BⅠ 一人取緒[3]:目。〼BⅡ 一人與吏上事守府〼BⅢ 二人作【務】〼BⅣ 一人捕〼BⅤ9-2297 〖校釋〗 [1]此行似無字。 [2]敬、言、瘳(原釋文未釋),人名。 [3]緒,疑讀爲“紵”,麻屬。《墨子·非命下》:“強乎紡績織絍,多治麻𦀠葛緒。”孫詒讓閒詁引畢沅云:“緒,紵字假音。” 〼□親毋道七月來報不麥等以廿五【年】五月[1]……□期未Ⅰ 〼臣請並將軍亟執論,節(即)命曰□臣□……□其Ⅱ 〼□戊戌,【大庶】長賁告五□幕候兩□馬[2],聽書從【吏(事)】□[3]Ⅲ 〼論毋有[4],亟言莫(幕)候以聞[5]。已盡略齊地[6],鬼毋有□[7]Ⅳ 〼聽書從吏(事),執捕必得之[8],唯留,各下書所臧式Ⅴ 〼真如此。Ⅵ9-2301 〖校釋〗 [1]七月,原釋文作“十月”。五月,原釋文作“三月”。 [2]大庶,原釋文未釋。大庶長,秦軍功爵第十八級。大庶長賁,似即《史記·秦始皇本紀》所載王翦之子,列侯通武侯“王賁”。下文提及的“盡略齊地”,似即《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廿六年“秦使將軍王賁從燕南攻齊,得齊王建”之事。 候,原釋文作“侯”。 [3]聽、從吏(事),原釋文未釋。 [4]毋有,原釋文作“必□”。 [5]候,原釋文作“侯”。莫候,即幕候。 [6]齊,原釋文未釋。“已盡略齊地”,似指王賁率軍攻取齊地之事。《史記·秦始皇本紀》:“二十六年,齊王建與其相後勝發兵守其西界,不通秦。秦使將軍王賁從燕南攻齊,得齊王建。” [7]鬼,原釋文未釋。 [8]執,原釋文未釋。 都鄉Ⅰ月Ⅱ笥[1]。Ⅲ9-2312 〖校釋〗 [1],原釋文作“”。,讀爲遴,選擇。 丗三年五月庚午己巳[1],司空守冣敢言之:未報,謁追。敢言之。/敬Ⅰ手。/六月庚子朔壬子,遷陵守丞有敢告閬中丞主:移Ⅱ爲報,署主倉發。敢告主。/横手。/六月甲寅日入,守府印行[2]。Ⅲ9-2314 丗四年十二月丁酉朔壬寅,司空守沈敢言之:與此二追[3],未報,謁追。敢言之。/沈手。Ⅰ 正月丁卯朔壬辰,遷陵守丞巸敢告閬中丞主:追,報,署主倉發,敢告主。/Ⅱ壬手。/正月甲午日入,守府印行[4]。Ⅲ 六月丙午日入,佐敬以來。/横發。/十二月乙巳日入,佐沈以來。/壬發。Ⅳ9-2314背 〖校釋〗 [1]8-1152記“丗三年五月庚午朔庚寅”,可知庚午爲五月朔日。己巳在庚午前一日。疑“己巳”有誤。 [2]印(原釋文作“色”),人名。 [3]二追,再次追書。9-1871+9-1883+9-1893+9-2469有“三追”、“四追”,可參看。 [4]印,原釋文作“色”。 廿八年九月戊戌朔癸亥,貳春鄉守畸敢言之:廷下平Ⅰ春君居叚(假)舍人南昌平智大夫加讂書曰[3]:各謙(廉)求其界中[4]。Ⅱ得弗得,亟言薄留日。今謙(廉)求弗得,爲薄留一牒下[5]。敢言Ⅲ之。Ⅳ9-2315 九月□卯旦[6],南里不更除魚以來。/徹半。 壬手。9-2315背 〖校釋〗 [1]平春君,封君名。 南昌,8-1164亦載,據本簡當可知是縣名,參看8-1164注釋1。平智,南昌縣里名。加,人名。 讂書,亦見于9-2326。讂,搜尋、推究,讂書蓋即搜捕文書。 [2]廉,察。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六云:“其謙(廉)求捕其賊”,整理小組注釋:廉,《漢書·何武傳》注:“察也。” [3]“下”,疑爲“上”字誤寫。 [4]“卯”上一字,原釋文作“乙”,或是“丁”。 〼【畜官】[1]〼Ⅰ 〼輸,移副畜【官】〼Ⅱ 〼□之〼Ⅲ9-2317 〖校釋〗 [1]畜官,原釋文未釋。 廿七年八月丙戌,遷陵拔訊歐。辤(辭)曰:上造,居成固畜園[1],爲遷陵丞。故爲啓〼Ⅰ 欣獄[2],歐坐男子毋害𧧻(詐)僞自爵弗得[3]。獄史角曹。·六月丙子論〼Ⅱ9-2318 ·鞫:歐失𢳎(拜)大男子賞横爵[4],有它論,貲二甲。與此同事相遝。審[5]〼9-2318背 〖校釋〗 [1]成固,縣名,參看5-23注釋2。畜園,疑是里名,屬成固縣。 [2]欣,原釋文作“視”。亦見于8-209號簡。 [3]詐僞自爵,《二年律令·爵律》第394號簡云:“諸𧧻(詐)僞自爵免、爵免人者,皆黥爲城旦舂。吏智(知)而行者,與同罪。”[65]可參看。 “歐坐男子毋害𧧻(詐)僞自爵”,與“歐失𢳎(拜)大男子賞横爵”,似都是對“歐”罪的表述,二者所見“男子”,都是同一人,即“賞横”。 “毋害”,可指沒有過失,見于《二年律令》396號簡“二千石官令毋害都吏復案”整理者注:“毋害,即無害,沒有過失。”《二年律令》11號簡“撟(矯)制,害者,棄市;不害,罰金四兩。”整理者注:“害,指造成不良後果。”“歐坐男子毋害𧧻(詐)僞自爵弗得”所见“毋害”似指没有造成不良後果。 [4]8-209背“·鞫:歐失𢳎(拜)騶奇爵,有它論,貲二甲,與此同……”,“歐”當屬下讀。張家山漢簡《奏讞書》22、23號簡“·鞫:闌送南,取(娶)以為妻,與偕歸臨菑(淄),未出關,得,審。”可參看。 本簡“歐失𢳎(拜)大男子賞横爵”,與8-209背“歐失𢳎(拜)騶奇爵”文例相同,可知“賞横”是人名。 [5]8-209記同日遷陵拔訊歐,内容相涉,記述格式相同。可參看。 〼吏發。9-2319 〼【書】縣道官官如書[1]〼9-2319背 〖校釋〗 [1]“縣”上一字,原釋文未釋,是“書”。“如”上一字,原釋文未釋,是“官”。 丗二□遷陵Ⅰ□□貲責Ⅱ具此[1]9-2325 〖校釋〗 [1]“二”下殘去一字,當是“年”。責,原釋文未釋。 獻馬之月己未之日[1],尉大夫、士尹□□以司馬令□府及倉處尹平□□□□□□□負甲[2]Ⅰ 五□[3]Ⅱ9-2330 〖校釋〗 [1]獻馬,楚月名,相當于夏曆或秦曆的九月。以下所出官名似多爲楚官名。 [2]及倉,原釋文未釋。 [3]五,原釋文作“乙”。 〼未未□□ 丑[1]9-2336 〖校釋〗 [1]丑,原釋文未釋。 疑是習字簡。 丗□年□月癸未朔丙午,啓陵鄉守逐作徒薄(簿)。AⅠ 受倉大隷妾三人。AⅡ 其一人稟人[1]。BⅠ 一人行書。BⅡ 一人捕羽。C9-2341 㝡手。9-2341背 〖校釋〗 [1]稟人,原釋文未釋。8-1259有“一人稟人:廉。”可參看。 丗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謁豤(墾)草田六畝Ⅰ武門外[1],能恒藉以爲田。典縵占。Ⅱ9-2344 九月丁巳,田守武敢言之:上黔首豤(墾)草一牒。敢言之。/銜手。Ⅰ □月丁巳日水十一刻刻下四,佐銜以来。/□發[2]。Ⅱ9-2344背 〖校釋〗 [4]武,應是“吾武”自稱。武門,吾武家門。 [2]“發”上一字,人名,似亦是“縵”。 恒署三封[1]。 □署……遷陵以郵行。〼Ⅰ 丗三年十月丙子夜水下三刻[2],□封□,以洞庭候丞印更封□[3]〼Ⅱ9-2345 十月庚寅旦,過充都郵。十一月辛卯旦食時,過南陽鄉。〼Ⅰ 十一丙申日入,過盈夷鄉。〼Ⅱ9-2345背 〖校釋〗 [1]署,原釋文作“書”。岳麓書院秦簡1173號簡有“恒署書皆以郵行”,可參看。 [2]8-761、8-2441、9-21均記“丗三年十月甲辰朔”,丙子、庚寅皆不容于該月。此處及下處“十月”恐皆爲“十一月”之誤。 [3]《二年律令》274、275號簡有“縣輒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可參看。 □八年三月庚申[1],啓陵鄉趙爰書[2]:士五(伍)朐忍蘇蒤居臺告曰[3]:居貣(貸),署酉陽,傳送牽、遷陵拔乘馬一匹[4],駠[5],牡,兩鼻删取左、右、耳前、後各一所[6],名曰犯難。行到暴【詔】Ⅰ谿反(阪)上[7],去谿可八十步,馬不能上,即䢫(墮)[8]。今死。敢告。/鄉趙、令史辰、佐見即居臺雜診[9]:犯難死在暴詔谿中,西首右卧,牽傷其右口下一所[10]。它如居臺告。·即以死Ⅱ馬屬居臺。Ⅲ □□庚申,啓陵鄉趙敢言之:上診一牒。敢言之。/見手。Ⅳ9-2346 三月□辰,遷陵守丞膻之告田主[11]:聽□從事[12]。當負[13]。以律令負。/朝手[14]。/即水下七刻,居臺行[15]。Ⅰ 三月乙丑日中時[16],高里士五(伍)敞【以来】[17]。/ 見手[18]。Ⅱ9-2346背 〖校釋〗 [1]“八”上一字應是“廿”。8-767、8-1562記廿八年七月事,均有“啓陵鄉趙”。8-677記“【廿八】年三月庚子朔”,庚申爲當月二十一日。 [2]趙,人名。 [3]蘇,原釋文依形摹寫。蘇蒤,里名,屬朐忍縣。居臺,人名。 [4]牽(原釋文作“”),人名。拔,人名,即8-209“廿七年八月丙戌,遷陵拔”。 “居臺”所傳送的對象除了一匹屬於“遷陵拔”、叫作“犯難”的馬,還有“牽”這個人。下文提及“牽傷其右口下一所”可參看。 [5]駵,《史記·秦本紀》:“襄公於是始國,與諸侯通使聘享之禮,乃用駵駒、黃牛、羝羊各三,祠上帝西畤。”裴駰《集解》引徐廣說:“赤馬黑髦曰駵。”駵,即《說文》“騮”。《說文》:“騮,赤馬黑毛尾也。”懸泉漢簡《傳馬名籍》記馬匹使用一二字記述馬的毛色。如簡V1610②:10云:“傳馬一匹,駹,牡,左剽,決兩鼻兩耳數……”[66]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盜馬》亦云:“及馬一匹,騅,牝,右剽”[67]。與本簡文例相近。 [6]删,《漢書·丙吉傳》“删去臣辭”顔師古注:“删,削也。”削馬鼻,應是爲馬作標記。與上揭《傳馬名籍》簡V1610②:10“決兩鼻兩耳數”類似。 此句應是説明在馬鼻及耳上標記的具體位置。 [7]暴詔谿,谿名。8-439+8-519+8-537“行到零陽廡谿橋亡”之“廡谿”,8-753“襲夷山到與谿”之“與谿”,也都是谿名。 阪,山坡。《詩·秦風·車鄰》:“阪有漆,隰有栗。”毛傳:“陂者曰阪。”《史記·袁盎晁錯列傳》:“文帝從霸陵上,欲西馳下峻阪。” [8]䢫,讀作“墮”,落。這裏落入暴詔谿中。下文提及“犯難死在暴詔谿中”,可參看。 [9]辰、見,人名。張家山漢簡《津關令》514號簡“節(即)歸休、䌛(徭)使,郎中為傳出津關。馬死,死所縣道官診上。”提及傳送所用馬死亡,由死亡所在縣道官診幷上報。本簡提及專門傳送一人、一馬,馬死人傷,由遷陵縣的官吏即鄉趙、令史辰、佐見來診幷上報,處置方式相同。 [10]牽、口,原釋文未釋。 [11]膻之,人名。 [12]“聽”下一字疑是“書”。 [13]負,原釋文作“見”。 [14]朝,人名。 [15]“居臺”的“居”,原釋文脫釋。 [16]乙丑,三月二十六日。 [17]高里,里名。敞,人名。 [18]原釋文以爲“見”上尚有二未釋字。 徒□□□□□令□某将致[1]9-2349 〖校釋〗 [1]“某”上一字,或是“佐”。 〼乏獻罪不輕□子輕〼[1]9-2350 〖校釋〗 [1]第一个“輕”字,原釋文作“乾”。 ……Ⅰ 丗五年□月□酉□□[1]〼Ⅱ9-2357 恒□□□□門[2] 〼9-2357右侧 三月丙申□付〼9-2357左侧 〖校釋〗 [1]“酉”上一字,疑是“乙”。 [2]“恒”下一字疑是“署”。 書一封,故□陵【印】[1],詣〼9-2360 〖校釋〗 [1]“故”下一字疑是“陽”。 〼□一封【僰】[1]〼Ⅰ 〼□□□[2]〼Ⅱ9-2361 〖校釋〗 [1]“一”上一字,疑是“書”。僰,原釋文未釋。 [2]此三字疑是“年六月”。 □□□一封[1],丞印〼Ⅰ 巳日失(昳),□妾□□[2]〼Ⅱ9-2363 〖校釋〗 [1] 一”上三字,似是“倉曹書”。 [2]“妾”上一字,應是“隸”。 □□□□會九月[1]……Ⅰ 都都Ⅱ9-2364 〖校釋〗 [1]會,原釋文未釋。 〼印,一詣□□守[1],一詣〼Ⅰ 〼辛酉□□□□〼Ⅱ9-2374 〖校釋〗 [1] “詣”下一字疑是“厚”。 補□尉[1],問之,【毋】當令者。敢言【之】。〼9-2378 〖校釋〗 [1]尉,原釋文缺釋。 〼等即□之守府曰□[1]9-2382 〖校釋〗 [1]“即”下一字,似爲“迻”。 〼□□□少内𤻮敢[1]9-2383 〖校釋〗 [1]𤻮(原釋文作“應”),人名。 〼□陽計貲詣遷陵,以郵行□[1]。/丗四年〼Ⅰ 〼□過酉陽〼Ⅱ9-2387 〖校釋〗 [1]陽計貲詣遷陵,原釋文未釋。計貲,見于8-2500號簡“〼□見計貲七〼”。 〼□得若干筭(算)[1]〼Ⅰ 〼□白粲□若干人□〼Ⅱ 〼□疏之,各署得□〼Ⅲ 〼□若干筭(算)。〼Ⅳ 〼□筭(算)[2]。〼Ⅴ 〼署積入左〼Ⅵ9-2391 〖校釋〗 [1]得,原釋文未釋。 [2]筭,原釋文未釋。 〼具别廄移[1]〼Ⅰ 〼沅里數移〼Ⅱ9-2396 〖校釋〗 [1]廄,原釋文未釋。 ……Ⅰ 言巳田[1],令□□田各□□□□Ⅱ □□□□□□□□Ⅲ9-2397 〖校釋〗 [1]田,原釋文未釋。 〼毋□[1]〼9-2409 〖校釋〗 [1]“毋”下一字疑是“傷”。 〼視事若干日,將捕□〼Ⅰ 〼干筭(算)[1]〼Ⅱ9-2412 〖校釋〗 [1]筭,原釋文未釋。 〼□銜日已備[1]〼9-2426 〖校釋〗 [1]日,原釋文作“曰”。銜、備,原釋文未釋。8-197有“佐均、史佐日有泰(大)抵已備歸”,可參看。 〼□遷陵□[1]〼9-2429 〖校釋〗 [1]“陵”下近茬口處還有一殘筆,原釋文脫,今補。 丗四年……□□□□□□□〼Ⅰ □□□□……□□□……□□[1]〼Ⅱ 言□弗□狀□問之追求[2]……□□〼Ⅲ □月乙丑□□洞庭叚(假)尉御卻之其□□〼Ⅳ9-2456+9-2457 □□□朝□□□□遷陵印□□□〼Ⅰ 十月……[3]〼Ⅲ9-2456背+9-2457背 〖校釋〗 [1]倒數第二字,原釋文作“計”。 [2]求,原釋文未釋。 [3]二片由整理者綴合。兩者寬度、厚度相當,茬口大體吻合,可復原“之”、“叚”、“遷”等字筆劃。 〼令佐婦曰[1]:少内受錢弗[2]〼Ⅰ 〼丞執□弗得□□[2]〼Ⅱ9-2460 〼……□Ⅰ 〼……□Ⅱ9-2460背 〖校釋〗 [1]婦(原釋文作“媏”),人名。 [2]弗,原釋文未釋。 [3]“得”下一字,原釋文作“彭”。 〼署遷陵封〼Ⅰ 〼郵 〼Ⅱ9-2462 〼 十一月丙午日中過酉〼Ⅰ 〼□〼[1]Ⅱ9-2462背 〖校釋〗 [1]此行,原釋文脱釋。 武□□□□□□□□□令□舉(遴)遷[1]9-2467 〖校釋〗 [1],原釋文作“𦧾”。 〼□□□□[1]〼Ⅰ 〼□嗇夫□□吏毋□〼Ⅱ9-2468 〖校釋〗 [1]最下二字似爲“敢言”。 〼陵□見在者盡爲除道運□[1]9-2472 〖校釋〗 [1]陵、見,原釋文未釋。“陵”下一字疑是“徒”。“在”上原釋文作四未釋字,實只有三字。 〼□司空佐□、叚(假)□□入司[1]9-2474 〖校釋〗 [1]司,原釋文未釋。空,原釋文作“定”。 □□□〼Ⅰ □月己亥盡癸亥廿五日 □□□□[1]Ⅱ ……人[2]Ⅲ9-2481 〖校釋〗 [1]末尾二字似是“某日”。 [2]上部左側尚有字跡,原釋文以爲本行只有一字。 □傳[1]-2482 〖校釋〗 [1]原釋文以爲只有一字。 執筆人:何有祖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 [2]五片,整理者綴合。 [3]此處簡殘,據文意,“春鄉戶計”前可補“貳”字。 [4] 王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雜考》,簡帛研究網2003年1月21日。 [5]二片整理者綴合。 [6]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 [7] 二片,整理者綴合。 [8]三片,整理者綴合。 [9]二片,整理者綴合。 [10] 《秦漢南北朝官印徵存》第10頁。 [11] 《秦代政區地理》第415-416頁。 [12] 參看孫慰祖:《從秦官印和封泥看浙江、江東在秦代的隸屬關係》,《中國文物報》2010年9月17日第6版;王偉:《秦置郡補考》,《紀念徐中舒先生誕辰110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巴蜀書社2010年版,第420-421頁;章宏偉:《秦浙江郡考》,《學術月刊》2012年第2期。 [13]二片整理者綴合。 [14] “義”字寫法略有訛誤,但參考9-562“〼朔戊寅,司空守義受少內守平。Ⅰ〼沈手。Ⅱ”,可知此處釋“義”可從 。 [15]裘錫圭主編,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肆)》第215、246頁,中華書局2014年。 [16]周海鋒:《〈里耶秦簡(贰)〉初讀(一)》,簡帛網2018年5月15日。 [17] 《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 [18]二片,整理者綴合。 [19] 曹錦炎:《古璽通論》,上海書畫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頁。 [20] 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中國史研究》2009年第3期。 [21]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與“新地吏”》。 [22] 本條律文釋文及斷句有多處改動,詳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28頁。 [23] 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38頁。 [24]二片整理者綴合。 [25]二片整理者綴合。 [26]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91頁。 [27]二片整理者綴合。 [28]二片整理者綴合。 [29]三片整理者綴合。 [30] 《漢書·地理志》南陽郡堵陽“莽曰陽城”王先謙補注:“縣在秦名陽城,見《曹參傳》注。” [31]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注釋以爲旁曹“似指位置鄰近的令史”,不確。 [32] 田天:《北大藏秦簡〈醫方雜抄〉初識》,《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第52—57頁。 [33]二片整理者綴合。 [34]郭永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和〈奏讞書〉釋文校讀記》,《語言研究集刊》第六輯,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年;郭永秉:《古文字與古文獻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 [35]高亨:《文字形义学概论》第176页,齐鲁出版社1981年。 [36] 《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郡名考略》。 [37]裘锡圭:《》,《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第207-208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 [38] 《初讀里耶秦簡》。 [39] 《里耶秦簡選校》。 [40]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41] 《里耶秦簡選校》。 [42] 陳松長:《岳麓書院藏秦簡中的徭律例説》,《出土文獻研究》第11輯,中西書局2012年版,第163-164頁。 [43] 簡文斷讀有調整,參看《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48-249頁。 [44] 《里耶秦簡校詁》第105、170頁。 [45]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46] 《初讀里耶秦簡》、《讀里耶秦簡札記》。 [47] 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 [48]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49] 《里耶秦簡選校》。 [50] 《里耶秦簡選校》。 [51] 《里耶秦簡選校》。 [52] 《里耶秦簡選校》。 [53] 《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54] 《里耶秦簡選校》、《里耶秦簡校詁》第108、151-152頁。 [55]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56] 《里耶秦簡選校》。 [57] 《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 [58] 《初讀里耶秦簡》。 [59] 《讀里耶秦簡札記》。 [60] 《里耶秦簡選校》。 [61] 戴世君:《里耶秦簡辨正(五)》,簡帛網2011年9月30日。 [62] 《里耶秦簡選校》。 [63]裘錫圭主編 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伍)》第261頁,中華書局2014年。 [64]裘錫圭主編 湖南省博物館、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纂:《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伍)》第248頁。 [65] “諸𧧻(詐)僞自爵免、爵免人者”原釋文作“諸𧧻(詐)僞自爵、爵免、免人者”,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 その(三)》(《東方學報》京都第78册,2006年)改讀。 [66] 《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81頁。 [67] 簡文解讀,參看劉釗:《説秦簡“右剽”一語并論歷史上的官馬標識制度》,《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5月16日23:3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