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调适路径 (一)法治调适: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执法力量 一是应该加大法律援助的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通俗化和具体化的解读,使得普通群众心中有法、心中敬法,并能够知法、学法、懂法、用法;二是提高西北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员的教育水平,继而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养、法治素养和执政素养,并请民族地区受教育程度较高、普通话较好的人来学习、解释法律法规,使现行法律融入民族地区人民的日常生活和习惯中;三是要结合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进行及时更新和解读,民法学家拉伦茨说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无论在任何时代,法律都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所以法律法规一定不是一定不变的,更需要及时地更新与补充,需要在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地区的时候做出恰当的解读甚至是变通。四是增强执法力量,保证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提高执法工作人员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适当发展民间力量辅助执法,变政府单方面的行动为社会和个人多元共治,吸引更多人投入到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 (二)队伍调适:均衡干部比例,借助乡贤治理 首先,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策红利适当向西北民族地区倾斜,加大义务教育普及范围和专门的法律知识培养范围,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素质水平,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适当录取一些民族地区的考生,均衡少数民族干部在公职人员中的比例;其次,加强教育培养现有少数民族干部力度,丰富其法律知识,提高其执法能力;再次,鼓励引导少数民族地区的年轻一代报考政法院校及开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学习法律知识,借鉴就读师范院校的相关鼓励政策,同样地对于立志毕业之后回到家乡建设家乡的攻读法律专业的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最后,在西北民族地区的熟人社会中,注重从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中汲取社会治理的智慧和经验,借助乡贤治理,我们要在当下的语境中,引导和提倡现代乡贤参与社会治理,实现乡贤和社会法治的有机融合和共同合力,培育现代意义上的乡贤,鼓励少数民族干部和离退休公职人员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利用乡贤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提高村民们的自治水平,不要过于依赖国家制度和政策支援和救济,引导乡贤利用西北民族地区的内生动力,从而用更小的社会治理成本,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三)信仰调适:引导宗教团体,共建社会和谐 由于西北民族地区宗教力量盘根错节,宗教对于当地民众的影响力不容小视,应适当引导和规范宗教和宗教活动,使之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和方向,并借助宗教强大的影响力和资源调控能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协调民族宗教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结合 “两少一宽” 政策提高地方治安水平,推动民族地区法治化进程。 “宗教在中国社会的生存发展之道在于利国利民,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才能赢得民心、受到尊重,才能真正体现宗教的社会价值。”21在法治化的过程中,一是要加强民族地区的立法建设,从法律条文方面将法治制度化;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西北民族地区的执行情况,只有被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起作用的法律,否则只是一纸空文;三是法理不外人情,社会治理需要情理法的协调配合,在了解和尊重西北少数民族地区特色的文化习惯和民族传统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用当地人们更容易接受的方式具体细化开来,以磨合情理法的冲突,达到更好地实际执行效果;22四是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和创新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方法和途径,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的 “坚持宗教中国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 (四)基层调适:优化村两委,提升公信力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好干部要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民族地区条件艰苦、形势复杂、任务繁重,有的还面临反分裂的尖锐斗争,好干部还要做到明辨大是大非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感情特别真挚。”首先,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应该保证村委会的权威地位;其次,发挥乡镇、街道等基层政府组织和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权利进行监督和保障,协调组织之间的关系,理清权利清单,提高村委会和村民自治水平;再次,对于村干部的任职条件加以严格把关,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和执政能力,严把入口,做好培训和考核工作,建立明确的村委会责任,有问责和反馈机制;最后,提升政府公信力,政府要制定符合民族地区的政策法规,基层政府组织和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这些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公信力水平,当突发事件来临时,提高政府危机公关的能力,在危机公关时,通常讲究价值漏斗,从上到下依次是公共利益、法律成规、伦理规范、人情世故。 (五)机制调适:健全调解机制,规范法理情 在现有的调解机制之外,应该加大少数民族当地人参与调解工作的比例,因为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民族地区社会冲突与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能帮助提出更好的调解解决方案。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情理和习惯法因其历史的惯性和传统的继承,仍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理性认识情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的同时,明确情理精神要受到现代法治精神和理性规则的引导和约束,在具体的社会治理中,弥合情理法的冲突,调适三者之间的平衡。第一,完善多种调解方式,除了目前西北地区相对完善的司法调解机制外,应进一步发展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 “三调联动”,快速反应,密切配合,规范运作;二是明确各方的职责和责任,避免遇到问题时相互扯皮现象的出现,对于人民群众的纠纷,坚持调解为主,在具体的地区事务中,坚持 “属地管理”,即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第三,变事后的调解为事前的预防和事中的有效控制,将矛盾扼杀在摇篮里,不是被动地去解决问题,而是深入了解群众了解民族特性,预防不安定不稳定因素演变为社会恶性事件;第四,调适情理法,明确法的适用范围和情理的考量因素,且情理法的选择用必须得到有效监督,情理不同于成文法律法规,更依赖于社会约定俗成,所以具有更多的主观随意性,带有强烈的个人和地区民族特色,所以在适用时,应有效监督,避免滥用和权利的失衡;第四,明确社会治理不等同于法治治理,单纯依靠法律,或者单纯依赖情理,均不能得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只有情理法三者调适协同使用,才能使得多元主体的利益和诉求得到保障,才能使得社会得到安定繁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