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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縣同構”與“令出多門”——包山簡所見戰國楚國郡縣制

http://www.newdu.com 2018-06-04 武汉大学简帛网 游逸飛 参加讨论
(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提要

    
    學界過去認為包山楚簡裡缺乏郡的跡象,本文在前人的基礎上,細密分析包山楚簡所見行政機制與層級,從中找出、確認了宛、新城、唐、新都等郡的存在。學者認為包山簡所見戰國楚郡長官由縣公兼任,郡不一定另外設置專門的官吏管理郡務,可見楚之郡制脫胎於縣制,但尚未從縣制中獨立出來,處於過渡階段。本文進而研究包山簡所見楚縣,指出楚縣首長(縣公)不能干預所有行政事務,在地方上未能擁有最高、絕對的權力;地方司法、財政等事務由司敗(罰)、司馬等專業官僚負責,楚國中央政府各部門的長官如左尹、左司馬等,可以直接責成司敗(罰)、司馬等地方專業官僚,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係近似於一張張分門別類的專業官僚網絡的套疊,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了地方首長的權力。整體而言,楚縣的公、司馬、司敗(罰)、大夫等官爵稱謂,司馬、司敗(罰)的獨立權力以及爵位的行政職能,在在揭示楚國地方政制深受周制影響,帶有一定的貴族色彩。因此戰國楚國郡縣制的令出多門,而非政歸於一的特色,可能是楚國各大貴族相互傾軋下的產物。地方政府的分權制衡,不一定反映中央政府集中權力,中央政府的分權制衡可能更為強烈。
    關鍵詞:包山楚簡 郡縣制 地方分權 中央集權 貴族制
    
    秦漢以降兩千年來的中國大一統郡縣制度,奠基於東周秦國的郡縣制。[1]但東周強權楚國的制度、文化在在與秦不同,其郡縣制亦應有別於秦,是否反映另一種先秦地方政制傳統,另一種中國大一統郡縣制度的可能性,值得關注。下文將分別探討楚之郡制及縣制,由於縣制材料較為豐富,將以縣公、大夫、縣司馬、縣司敗(罰)等幾種常見的楚縣要職為主要探討對象。
    
    
一、包山楚簡所見之郡——兼論「郡縣同構」的現象

    戰國楚國有郡,向為學界共識。二十世紀末,湖北荊門包山楚墓出土近兩百枚司法文書簡,是研究戰國晚期楚國地方政制的絕佳素材。[2]學者研究後卻指出包山楚簡「多有縣的線索而缺乏郡存在的證據」、[3]「所呈現出郡的線索卻很模糊」,[4]遂使戰國時期楚國郡制的研究陷入僵局,難以突破。[5]
    近年陳偉指出包山楚簡裡實有「宛郡」,為戰國楚郡的研究帶來曙光。[6]陳偉詳細探討包山〈案卷〉簡130-139記載的陰地訴訟案件(下文將徵引原文細究),指出陰地為陰侯封邦,乃縣級政區,子宛公、湯公受中央司法長官左尹之命,在縣級官吏之上干預陰地的訴訟案件,應是等級較高的郡級官吏,負責管理郡轄封邦──陰;此外包山楚簡裡只有宛公與左尹被尊稱為「子」,亦反映宛公的地位高於一般縣公,可能是郡級官吏。綜上所述,宛公所轄之郡宜稱「宛郡」,其治所應在宛縣,疆域及於陰地;而秦漢陰縣為南陽郡屬縣,南陽郡治所恰為宛縣。[7]楚之宛郡與秦漢南陽郡的治所皆在宛縣,疆域皆及於陰地,推測楚之宛郡乃秦漢南陽郡的前身,並不過分。戰國楚之宛郡的記載又見於《說苑.指武》「吳起為苑守,行縣適息」。[8]「苑守」即「宛守」,宛守有「行縣」之責,可見其下轄縣,楊寬據此將「宛守」理解為楚國宛郡郡守。[9]楊寬又認為《戰國策.楚策》「以十萬軍漢中」的「宛公昭鼠」亦應為宛郡郡守,[10]並指出「可能戰國時楚對郡守也尊稱為公」;[11]證諸包山楚簡,楊寬的觀察可謂的論。[12]
    陳偉根據戰國楚之郡縣長官皆稱「公」的現象,推測宛公可能是兼任宛郡長官的宛縣縣公,反映戰國楚國之郡脫胎於縣,郡制與縣制在相當程度上重疊,尚未從縣制完全分離出來。[13]此說有傳世文獻佐證,如《戰國策.楚策》記載楚國置新城郡的過程為:
    城渾說其令曰:「鄭、魏者,楚之耎國;而秦,楚之強敵也。鄭、魏之弱,而楚以上梁應之;宜陽之大也,楚以弱新城圍之。蒲反、平陽相去百里,秦人一夜而襲之,安邑不知;新城、上梁相去五百里,秦人一夜而襲之,上梁亦不知也。今邊邑之所恃者,非江南泗上也。故楚王何不以新城為主郡也,邊邑甚利之。」新城公大說,乃為具駟馬乘車五百金之楚。城渾得之,遂南交於楚,楚王果以新城為主郡。[14]
    新城縣升格為新城郡,為何對原來的新城縣公有利?如果新城郡是憑空疊壓於新城縣之上的高級政區、新城郡守是外來的轄縣長官,原來新城縣公的權位只會縮減降低,絕無好處。但戰國楚國若行陳偉所言之制,由原來的新城縣公兼任新置的新城郡公,新城縣公便可依恃郡公職權,號令原來平行的鄰近諸縣,權位大為提高,新城縣升格為郡自是原來的新城縣公所樂見。事實上楚王「以新城為主郡」,似帶有新城為郡主、諸縣之主的意涵,縣公兼任郡公之制昭然若揭。
    除了宛郡與新城郡,陳偉還指出包山〈案卷〉簡130-139的湯公,可能與郡有關,值得進一步檢討。該案件為陰地的案件,陰地轄於宛郡,宛郡郡公介入此案甚為合理,但介入此案者為何還有湯公?湯公介入此案的時間點,是回答此問題的線索。陰地人舒慶向子宛公告狀,未獲滿意結果,進而向楚王告狀。楚王將案件交給左尹負責後,左尹並未直接責成子宛公,而是指示湯公調查。左尹繞過宛郡首長子宛公的舉措,不禁令人想起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十八,漢初中央御史大夫指示南郡覆核蒼梧郡屬縣的叛亂案件,同樣繞過了蒼梧郡長官。[15]若楚漢制度可相比附,湯公很可能亦為一郡之長,湯郡鄰近宛郡,在宛郡須覆核司法案件時,湯公便受命覆核。[16]劉信芳讀「湯」為「唐」,認為湯公即唐縣縣公,吳良寶從之。[17]唐縣在今河南唐河縣一帶,[18]鄰近於宛、陰兩地,左尹確實可能派遣唐縣縣公調查宛郡、陰地的司法案件,唐縣縣公似與宛公一樣兼任郡之長官,楚國可能設置唐郡。
    此外包山〈貸金〉簡113「新都莫敖」的「新都」被視為楚縣。[19]但包山〈疋獄〉簡102記載了「新都南陵」,「新都」應為「南陵」之上的政區。而晏昌貴據張家山漢簡〈秩律〉簡457的「南陵」,主張包山〈案卷〉簡155的「南陵公」為縣公,[20]吳良寶從之。[21]如此一來,「新都南陵」應指新都郡南陵縣,「新都」似乎既是縣又是郡,亦為縣公兼任郡長官之例。而〈貸金〉簡113的「新都桑夜公」,亦可比照「新都南陵」之例,理解為新都郡桑夜縣公。
    綜上所述,出土及傳世文獻所見宛、新城、唐、新都等例子,似反映戰國楚郡的建置並非在縣之上設置另一個官署,而是賦予縣公管理、監督鄰近之縣的更大權力。如此一來郡制與縣制的結構便高度重疊,可謂郡縣同構。[22]考慮到行政成本與效益,我們甚至可推測這種以邊地大縣為基礎而置的郡是楚國置郡的常態。鄭威指出春秋時期陳、蔡、葉等楚國縣公曾兼領數縣,[23]此或為楚國郡制的濫觴。[24]
    戰國楚之郡制在往後的秦漢歷史幾無影響。惟秦末漢初、楚漢相爭之際,項羽、劉邦等人起事時皆以楚為名,楚懷王更成為天下共主,此時楚人的郡制與秦漢郡制有別,略見特色,如《史記.項羽本紀》記載秦楚之際的楚懷王:
    以呂臣為司徒,以其父呂青為令尹。以沛公為碭郡長,封為武安侯,將碭郡兵。[25]
    「碭郡長」又見於〈高祖本紀〉、〈高祖功臣候者年表〉、〈曹相國世家〉、〈絳侯周勃世家〉,《漢書》亦載,顯非誤書。〈樊酈滕灌列傳〉又載灌嬰與項羽之楚作戰時:
    破薛郡長。……破吳郡長吳下,得吳守,遂定吳、豫章、會稽郡。[26]
    「碭郡長」、「薛郡長」、「吳郡長」之稱,顯非秦郡之制,大抵為當時楚郡之制。惟「吳郡長」之後又見「吳守」,似反映楚制與秦制雜糅,當時楚郡之制已不盡為戰國晚期之舊。
    
二、包山楚簡所見之縣——兼論「令出多門」的現象

    上節已反映包山楚簡所見楚國政制與我們熟知的秦漢政制有別,而有關楚國的傳世文獻又較有限,廓清包山楚簡裡地名的層級既然不易,[27]探索地方官吏的行政關係便更為困難。[28]本節以吳良寶最新且全面的楚國歷史地理研究為基礎,[29]依據較可能為縣的地名製表,統計縣吏種類的數量,然後選取出現較多者進行個案分析,藉以探索楚縣官吏的職權與性質。[30]
    ##表一:包山楚簡司法文書所見縣吏
官名 數量 地名(簡號)
20 魯陽(2、4)、胡(47)、萴陽(47)、[31]鄧(58)、長沙(61)、益陽(83)、[32]陵(103、115)、[33]安陵(117)、陽城(120)、[34]疋陽(125)、[35]湯(131)、[36]宛(133、139)、南陵(155)、陘(159)、[37]期思(163)、[38]陳(166)、羕陵(177)[39]
司馬 9 (22、24、30)、宜陽(103)、夷陽(109、118)、[40]州(114)、正陽(119)、[41]陽陵(119)
司馬 2 臨陽(53)、[42]鄢(81)
左司馬 4 鄝(105、116)、柊(130)、[43]鄢(155)
右司馬 1 陽陵(119)
少司馬 4 期思(129、130)、滕(162)、[44]枝陽(173)[45]
莫敖 14 鄝(29、105、116)、安陵(105)、株陽(108、117、189)、正陽(111)、新都(113)、州(114)、郫陽(121)、[46]龍城(174)、[47](177)、陽(187)
司敗(罰)[48] 8 (20、47)、[49](31)、蓍陵(40)、[50]中陽(71)、羕陵(128)、邾(162)、奉陽(177)
少司敗(罰) 2 (50)、繁丘(90)
馭司敗(罰) 1 臨陽(33)
司敗(罰) 1 陵(166)
右司寇 1 南陵(102)
大夫 8 羕陵(12、126、128)、陽(26)、(47)、柊(130)、鄢(157)、(188)
3 羕陵(12、126)、(67)
6 (2)、[51]復(165、189)、[52]踖陵(166)、[53]平陵(184)、湖陽(186)[54]
1 復(164)[55]
令尹 1 鄧(92)
攻尹 6 踖陵(106)、羕陵(107、117)、(110、118)、鄢(157)
少攻尹 2 踖陵(106)、正陽(111)
1 陽陵(112)
3 成陽(145)、陵(149)、(191)
2 集(164)、(177)
連敖 4 陽陵(112)、崇(127)、[56](110、118)
喬尹 2 羕陵(107、117)
左喬尹 1 鄢(49)
大正 1 陽(26)
3 長沙(59)、南陵(102)、(186)
3 正陽(174、179、186)
正婁 3 鄢(19、66)、羕陵(75)
2 疋陽(164)、吁(175)、[57]
廄尹 2 湯(61、189)[58]
大馹尹 2 羕陵(12、126)
大兮尹[59] 1 鄦陽(87)
兮尹 1 踖陵(116)
大司城 1 鄢(155)
少司城 1 鄢(155)
寢尹 1 (171)
寢令 1 (166)
1 正陽(191)
1 畢(44)
正佐 2 長沙(78)、正陽(177)
喬佐 2 鄢(49)、株陽(108)
士師 2 羕陵(12)
大仹尹 1 (67)
大漁尹[60] 1 陽城(121)
少甸尹 1 羕陵(186)
波尹 1 (110)
廚尹 1 正陽(173)
宰尹 1 福陽(37)
少宰尹 1 鄢(157)
1 陵(149)
1 長沙(78)

    1.縣公
    縣公為楚縣之長,上表共二十例,最為常見。但包山楚簡裡的「公」多種多樣,探討縣公的職權前,須先排除「公」非縣公之例。州加公、里公、路公、邑公諸「公」,前綴政區與縣不同,其非縣公甚明,茲不詳論。[61]其餘非縣公之「公」則須先略加辨析。
    〈疋獄〉簡99「枝陽之造箞箞公」的「造箞箞公」、〈貸金〉簡111「正陽公」的「公」,[62]其與枝陽公、正陽公非一職甚明,應是枝陽、正陽縣下某官署或某政區之公。循此可指出其他數則「公」非「縣公」之例,如〈貸金〉簡119「陽司馬達、 芙公騎」為陽縣借貸黃金,「芙公」應為陽縣吏;[63]〈集箸〉簡12左尹下令「羕陵大夫」檢閱羕陵戶籍,回覆命令者有「羕陵大」、「大馹尹」、「公」、「士師」,「公」亦應為羕陵縣吏;[64]〈案卷〉簡130「柊大夫集陽公蔡逯弗受」,反映蔡逯既是柊縣的大夫(爵稱,詳下節),又是柊縣的集陽公,集陽公應是柊縣縣吏;[65]〈案卷〉簡130的「坪射公」位列陰候屬吏客等人之後,應為陰侯屬吏。[66]
    〈疋獄〉簡98的「(澨)公朔」為左尹文書的處理者,「澨公」應為左尹官署之吏;[67]而見於〈案卷〉簡128、141、143的「公」,[68]均接於「左尹」之後,處理案件分別為羕陵縣之州里、秦大夫怠之州、鄝域磝敔鄍君之泉邑三地的案件,案件內容均未見「」之地名,「公」幾不可能為縣縣公,當亦為左尹屬吏。
    至於〈疋獄〉簡85的「缶公」、〈所〉簡183的「鳧公」、〈所〉簡186的「公」,目前並無前綴於「公」者為地名的證據,暫不列入表中。
    觀察包山楚簡裡可確認為縣公的「公」,如〈貸金〉簡103-104記載:
    大司馬卲陽敗晉師於襄陵之歲,享月,子司馬以王命命陵公、宜陽司馬彊貣越異之黃金,以貣郊縣[69]以糴種。
    楚懷王七年(西元前322年)楚曆六月,中央司馬傳達楚王之令,要求陵縣公與宜陽司馬借貸黃金,其目的為協助郊縣購買農作物的種子。簡115則是同年七月,中央令尹與大師具體指示陵縣公借貸黃金的數目。簡117則記載安陵縣公協助株陽縣借貸黃金。以上三簡反映楚縣縣公擁有一定的財政權。
    出土楚簡揭示楚國有以大事紀年的傳統,[70]〈集箸〉簡2、4記載楚人曾以「魯陽公以楚師後城鄭之歲」記錄楚懷王九年(西元前320年),反映戰國楚國縣公曾領軍出征。〈受期〉簡61記載「長沙公之軍」,亦為楚縣縣公軍事權力的反映。
    〈案卷〉簡138-139記載平輿縣公在司法審判裡作證;簡124-125記載「疋陽之酷官黃齊、黃」死亡,疋陽縣公派遣「域之客蔁尹癸」前往調查;簡120記載邞被控告盜馬、殺人,陽城縣公「命亭邞解拘傳邞,得之。」可見縣公有派人調查案件、拘捕嫌犯之權。
    綜上所述,包山楚簡裡的縣公有財政、軍事、司法等職權,權力相當完整,其為一地首長應無疑問。
    2.縣令
    〈集箸〉簡2與4記載「令」檢閱戶籍。若「令」為縣縣令,則反映楚縣縣令擁有管理一縣戶口的職權。[71]
    3.(縣)大夫[72]
    戰國楚璽與包山楚簡常見「大夫」之官,不少學者認為是楚縣長官。[73]我認為「大夫」的性質較為特殊,不宜逕視為楚縣長官。探討「大夫」的性質與職權前,須先梳理「」字釋讀的諸種爭議,為「大夫」正名。
    (1).釋讀
    關於「大夫」的「」字,目前至少有五種釋讀:「宮」()、「序」()、「邑」()、「」、「宛(縣)」。[74]
    先秦古璽裡的「」字,可視為「」的變體。將「」釋作「宮」()、「序」(),乃受變體影響之故,其實包山楚簡裡的「」,與「宮」、「序」二字的形體有一定差距,不宜釋為「宮」、「序」二字。而且將「大夫」釋讀為「宮大夫」與「序大夫」後,其職權與上下文難以對應,故從之者寡。[75]
    「邑」()字看似與「」的形體相似,但包山楚簡裡只見「大夫」、不見「大夫」,只見「公」、不見「公」,「」、「」各自的詞例與字形嚴格對應,從不混淆,足見「」與「」字並不相通,「」非「邑」字,部件「」並非可有可無。遂有學者將「」釋讀成自「邑」分化出的字──「」,進而主張「」指大的城邑,與小的鄉里之邑有別。[76]此說既揭示「」與「邑」的區別,又保留了「」與「邑」的關係,有助於解釋「大夫」的地方官吏性質,故流行至今。[77]然而傳世文獻未見「」字,將「」隸定為「」,近似沒有隸定。僅將「」視為大城邑,亦難以解釋「大夫」究竟是何職官。因此陳偉提出「大夫」應為戰國楚縣首長之說,[78]此說雖比較有效地解釋了「大夫」的性質與職權,遂獲一些學者支持,[79]卻不合於「」的釋讀──為何楚縣首長的官名要用一個不是「縣」字的「」字呢?
    近年趙平安指出侯馬盟書有一字()隸為「惌」,讀為「怨」;該字所從之「宛」,與包山楚簡的「」形體幾乎沒有區別,應可視為同一個字,「」即「宛」字。但就字面上,「宛大夫」的職權難以解說,故趙平安進而將「宛」讀為「縣」,主張「大夫」就是縣大夫,如此一來便可解釋楚縣首長的官名為何使用「」字,甚具說服力。[80]然而「宛」與「縣」的古音雖可相通,卻未見詞例,不少學者遂持保留態度。[81]
    近年里耶秦簡的公布,意外但在情理之中地提供了「宛」讀為「縣」的有力例證。[82]出土於湖南里耶的簡牘,主體為秦代遷陵縣的檔案文書,但亦見少數以楚文字書寫的簡牘,提醒我們當地不僅是秦王政二十五年(西元前222年)始置的遷陵縣(見里耶秦簡8-757),更是楚國曾長期控制的深山谷地,秦縣統治下的楚地社會理應保留了一定的楚文化遺存。劉樂賢探討里耶的楚文字簡,指出簡5-5的「陵公」的「」即「」的異寫,「」可通「遷」,「陵公」應讀為「遷陵公」,也就是楚人對遷陵縣長官的稱呼。[83](遷)陵」又見於簡5-8的「(遷)陵」,[84]劉樂賢細審圖版,認為該字()從「宀」從「邑」,又前綴「遷陵」二字,似可從趙平安隸為「宛」、讀為「縣」。[85]如此一來,「」就是「遷陵縣」,出土於楚地的里耶秦簡揭示出「遷陵縣」的楚文字寫法,似乎解決了爭訟多年的「」字釋讀問題。
    然而新出土文獻不只有助於解決舊問題,經常帶給我們更多新問題。近年出版的清華簡亦有字可釋作「縣」,如《繫年》第十八章記載楚靈王:
    (縣)陳、蔡,殺蔡靈侯。[86]
    第十九章又記載:
    楚靈王立,既(縣)陳、蔡。景平王即位,改邦陳、蔡之君。[87]
    整理者參照《左傳》宣公十一年、《史記.陳杞世家》的「縣陳」,將「」讀為「縣」。馬楠與魯鑫進而找出其他「」可讀為「縣」的例證,[88]如先秦楚璽的「舒之璽」、[89]「虛令璽」、[90]愧大夫璽」。[91]兩人還指出「」即「」字,曾姬無恤壺的「蒿」與包山楚簡〈貸金〉裡的「鄗」均可讀為「郊縣」。魯鑫認為「郊縣」是指在郊之縣,馬楠則認為是「城邑及其所轄鄉遂稍縣之泛稱」。[92]魯鑫甚至指出:
    戰國時楚國「縣」字的字形存在「瞏」、「宛」、「」等多種寫法。「縣」字寫法的不同是否表明不同縣邑之間在建制、職能等方面的差異?
    我認為探討「」與「」是否反映不同的楚國縣邑前,必須先考慮「」與「」的用法區別。[93]包山〈集箸〉簡12-13記載:
    子左尹命羕陵大夫察郜室人某瘽之典之在羕陵之參璽。羕陵大痎、大馹尹師、公丁、士師墨、士師陽慶吉啟羕陵之參璽而在之,某瘽在羕陵之參璽御之典匱。大痎納是志。
    該文書既出現「」字,又出現「」字:「」字見於「大夫」,「」字見於「御之典匱」(可理解為「縣使用的戶籍櫃」)。[94]書手在同一枚簡上使用「」與「」二字表達「縣大夫」與「縣御」兩種不同的詞彙,暗示二字的用法有別。下表整理楚文字裡「」與「」可釋作「縣」的詞彙:
    
    表二:楚文字裡的「」與「
縣大夫 大縣[95] 少縣 縣司馬 縣令 縣+地名 地名+縣 郊縣
15[96] 5 1 2 0 1 0 0
0 0 0 0 1 4[97] 3 3

    
    上表反映「」幾乎均用於官稱,「」則主要用於地名。「」唯一用於地名之例為包山〈案卷〉簡155的「僕於鄢」,但其意涵與清華簡「陳」、「蔡」略有區別。劉信芳認為「於鄢」是指到鄢地擔任大夫,[98]則該例的「」仍為官稱。
    由於「」與「」的用法有明確分工,前者是用於官稱之縣,後者是用於地名之縣,目前仍不宜推測「」與「」指涉不同種類的縣邑。正因「」與「」的用法有明確分工,兩字是否仍可釋讀為同一字──縣,便不無疑慮。以秦漢郡尉為例,漢景帝中二年(西元前148年)將「郡尉」改稱「都尉」。[99]在此脈絡下,「郡尉」與「都尉」均指郡吏,「郡」字與「都」字的實質意涵幾無區別,然而「郡」與「都」確實是兩個字,在其他脈絡的文獻裡有明顯區別。由於目前所見「」的用例過於單一,不能排除「大夫」的「」字與「都尉」的「都」字處於類似脈絡的可能性,「」也許是一個用於縣之官名的特殊用字,釋讀為「縣」固可揭示其為縣之官名的涵義,卻不一定真正準確。但在「」的其他用例出土前,將「」釋讀為「縣」,可以彰顯「」的縣制脈絡,仍較他說更為可取。
    (2).性質
    《左傳》等傳世文獻清楚指出楚縣首長稱「公」,不稱「大夫」;包山楚簡所見縣公達二十一例,大夫僅九例,兩者關係有待辨析。
    包山〈所〉簡188記載了「大夫黃」,反映縣大夫可以是個人身分。然而上引〈集箸〉簡12-13記載「羕陵大夫」接受左尹命令,執行命令者卻有「羕陵大痎、大馹尹師、公丁、士師墨、士師陽慶吉」多人。大、大馹尹、公、士師均後綴人名,唯獨大夫未後綴人名,暗示左尹所命令的大夫不只一位;如果左尹所命令的羕陵大夫包含大、大馹尹、鄩公、士師等官吏,除非他們皆為羕陵之首長,否則大夫便非楚縣首長之稱。
    包山〈案卷〉簡126記載:
    子左尹命羕陵之大夫察州里人陽之與父陽年同室與不同室。大痎、大馹尹師言謂:陽不與其父陽年同室。居郢,與其季父連囂陽必同室。  大痎納是志。
    接受左尹命令者亦為大夫,執行命令者則為大與大馹尹二官,後綴人名的情況與簡12同。劉信芳與土口史記均注意到上述兩例的大夫指涉不只一人,但劉信芳認為大夫是一種泛稱的官名,[100]土口史記則認為是與有關的官職,[101]二說雖勝於楚縣首長,仍嫌籠統。我之前據大夫的「群體性」,進一步推測楚國「大夫」類似漢代「長吏」。[102]然而漢印裡並無「長吏」的印文,先秦楚璽卻有「鄂大夫璽」、[103]「番大夫之璽」、[104]「新東陽大夫璽」、[105]「上□大夫之璽」、[106]「江陵行(縣)大夫璽」、[107]「山桑行大夫」、[108]「上唐行大夫」、[109]「秀厚行大夫璽」,[110]更說明兩種稱謂的用法有別,不宜相互比附。[111]
    上述大夫所見性質有三:第一,大夫具有群體性,而非一般一地僅有一人的首長;第二,包山簡188與楚璽的大夫均指涉個人身分,大夫仍具個人性;第三,被稱為大夫者,又可擔任大、大馹尹、公、士師等官職,大夫與官職不相衝突,可並存於同一人身上。
    大夫的三種性質又可見於〈案卷〉簡129-130:
    期思少司馬鄧言謂:甘之歲,左司馬适以王命命期思舍柊鼎(成)王之爨一青犧之齎,足金六鈞。是歲也,期思少司馬屈以足金六鈞聽命於柊,柊大夫左司馬越虩弗受。盛公之歲,期思少司馬[112]勝又以足金六鈞舍柊,柊大夫集陽公蔡逯弗受。
    該案例記載楚國中央左司馬命期思少司馬償還柊地黃金之事。與期思少司馬交涉的柊地官吏為大夫左司馬越虩、大夫集陽公蔡逯。此處大夫顯然也符合上述三種性質。土口史記認為左司馬與集陽公才是越虩、蔡逯的本職,[113]其說甚是。然而大夫到底代表甚麼樣的身分?我認為「爵稱」似乎不失為一種較合理的解釋。
    第一,「爵」授予個人,具有個人性;爵位的擁有者通常不只一人,具有群體性;同一人任官的同時,亦可受爵,爵與官不相衝突。縣大夫若為爵稱,可以滿足上述三種特質,是合理的推測。
    第二,「大夫」本為周爵,直至秦漢二十等爵制仍有大夫、官大夫、公大夫、五大夫等衍生自「大夫」之爵,[114]戰國晚期楚國亦有大夫之爵,並不出奇。《左傳》裡晉國有「縣大夫」,[115]楚國當然可能與晉國一樣存在縣大夫的爵稱。楚國縣大夫前綴地名,正與春秋晉國「原大夫」、「溫大夫」,[116]戰國齊國的即墨大夫與阿大夫,[117]以及漢代長沙王、留侯等王侯爵稱相同。
    第三,上引「柊大夫左司馬越虩」、「柊大夫集陽公蔡逯」之例,若理解為爵官並稱,點斷為「柊大夫、左司馬越虩」、「柊大夫、集陽公蔡逯」便不難理解。《史記.楚世家》記載楚懷王六年柱國昭陽言「官為上柱國、上爵為執珪」,[118]同為官爵並稱;類似詞例亦見於秦漢文獻,如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簡81「求盜、大夫布」、「舍人、簪裊餘」。[119]
    以上三點雖非直接鐵證,不能論定包山楚簡的大夫必為楚爵,但立論基礎各自獨立的旁證,終究強化了論證力度。在此基礎上,假設包山楚簡的大夫為楚爵,進一步探討相關材料,或非畫餅之舉。
    包山〈案卷〉簡157:
    鄢大夫命少宰尹鄩察問大梁之職之客苛坦。
    本條可見大夫有命令少宰之權。鄢大夫亦不後綴姓名,應為複數。
    〈受期〉簡26:
    八月壬申之日,陽大正鄧生肱受期。八月癸巳之日,不將大夫以廷,阩門有敗(罰)。[120]
    反映在某些情況下,大夫會被縣大正送去左尹官署進行司法調查。此處大夫是被傳喚的對象,卻未後綴姓名,亦應為複數,否則不易理解。
    〈受期〉簡47:
    九月甲辰之日,司敗(罰)李聖受期,十月辛巳之日不將大夫、胡公魯期、陽公穆痀與周惃之分(辯)[121][122]廷,阩門有敗(罰)。
    與上例雷同,大夫不後綴姓名,應為複數;除了正,大夫還會被司敗(罰)送去左尹官署進行司法調查。[123]
    至此本文已全面討論包山楚簡所見的大夫,九例均可理解為爵稱、並疏通文義。楚縣首長為縣公,大夫是爵位,兩者不相衝突。正因大夫不是首長,方可為複數。包山楚簡裡有「王」、有「君」等爵稱,[124]縣公之所以稱「公」亦自爵稱而來。將包山楚簡的大夫理解為爵稱,並非孤例,而是目前較全面且合理的解釋。[125]隨著湖南湘鄉三眼井楚簡等楚國地方行政文書的公布,[126]未來有可能找出更多類似大夫的爵稱,建構楚國爵位的位階序列。
    (3).職權
    上引〈集箸〉簡12記載左尹要求羕陵大夫去查驗封存於羕陵官署的戶籍,最後有五位大夫去處理,其官職分別為大、大馹尹、公及兩位士師;〈案卷〉簡126記載左尹要求羕陵大夫核實人民的居住狀況,最後有兩位大夫去處理,其官職分別為大、大馹尹;〈案卷〉簡129-130記載兩位柊大夫不接受期思少司馬償還黃金,其官職分別為左司馬、集陽公。負責相同事務的大夫,其官職幾乎皆不相同,加上大夫可命令少宰,左尹直接命令大夫等現象,在在反映接受命令者的身分是爵位,而非官位;承載權責的是爵位,而非官位。戰國中期楚國大夫之爵擁有管理戶籍與經濟事務等日常行政的權力,我們過去可能低估了戰國爵位的地方行政職權。
    爵位的行政職權源遠流長,西周金文常見周王命令有爵之貴族負責某些職掌,如「司射學宮」、[127]「司五邑佃人事」等,[128]這應是官僚制尚未發展成熟的貴族政體的運作常態。[129]秦國於《左傳》襄公十一年派遣「庶長鮑、庶長武帥師伐晉以救鄭」,[130]秦孝公時商鞅以「左庶長」的身分主導變法,[131]直到戰國秦昭襄王六年時仍派「庶長奐伐楚」;[132]從春秋到戰國,秦的官僚制雖逐漸發達,爵位卻始終在軍政大事上扮演重要角色,直至商鞅變法後的戰國晚期,「庶長」之爵仍擁有在外征伐的軍權。相較之下,包山楚簡所見大夫職權限於日常行政,權力不如秦庶長。然而正因包山楚簡大夫揭示爵位具有日常行政的職權,我們可得而瞭解秦庶長的征伐權應奠基於其日常行政的職權,而非戰爭期間的特例。
    包山楚簡的大夫大抵皆另有官職,如大、大馹尹、鄩公、士師、左司馬、集陽公,官與爵顯然擁有不同的職權。秦漢以降,一人兼有官位與爵位極為常見,官與爵均自成體系,爵位的功能主要體現於身分等級,即使高如王、侯,漢武帝以後也日益虛化,不復有行政職權。然而包山楚簡的大夫與其他職官皆有行政職權,爵與官混雜在同一行政體系之中。無怪乎學者過去均將大夫視為職官,未能從爵稱的角度考慮大夫的性質。其實像屈原任三閭大夫,有其實際職權:「掌王族三姓,曰昭、屈、景,序其譜屬,率其賢良,以厲國士。」[133]或許也反映了爵位的行政職能。[134]
    包山楚簡大夫反映官與爵的分化在先秦並不那麼顯明,據此重新審視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簡191的記載: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秦律特意賦予宦皇帝者與秩級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顯大夫」的身分,「顯大夫」亦應為一種爵稱。只要當上某些官吏就能有爵,反映爵、官之間的相互依存關係。[135]不禁令人懷疑楚國法律裡是否也有上引大、大馹尹、鄩公、士師、左司馬、集陽公等官吏,「皆為大夫」的規定。
    包山楚簡的大夫為楚爵,揭示戰國爵位不只是身分等級制的一部份,更是行政制度的一部分。繼續尋找包山楚簡裡的其他楚爵,[136]並探索周秦漢爵制的行政職能,[137]應有助於進一步理解戰國秦漢從「爵本位」過渡到「官本位」的深刻變革。
    4.莫敖
    包山楚簡所見楚縣莫敖見有十四例,其中簡105、111、113、116、117涉及貸金事務,簡121涉及司法,簡158涉及軍事,整體而言莫敖的權力似包含經濟、司法、軍事,是重要的楚縣官吏。
    5.  司馬[138]
    表一所見的楚縣司馬共二十例(司馬、司馬、左司馬、右司馬、少司馬),與縣公相當,足徵司馬在楚縣行政裡的重要地位。「司馬」是傳統中國耳熟能詳的官職,至少於西周中期便以「三有司」之一的身分活躍於官僚行政之中,[139]其後更成為《周禮》六官的夏官,不斷於漢代以降的官制改革復出。在傳統脈絡裡,司馬為武職毋庸置疑,因此文炳淳研究包山楚簡所見官制時,逕將司馬視為「軍事官」。[140]然而包山楚簡的明確紀年為西元前322年至西元前316年之間,與西周、春秋時代懸隔;楚本自號蠻夷,在戰國七雄裡富於地方特色,其制度亦未被漢人直接繼承。研究包山楚簡,顯然不宜逕奉目前所知的「傳統脈絡」為圭臬,因為楚國傳統至少有部分已不為人知。研究楚人自身的文獻,有助於我們重建楚國的「失落傳統」。包山楚簡超過一半是行政文書,研究「司馬」在文書行政裡是否為武職、實際負責哪些事務,是瞭解戰國楚國司馬職能的不二法門。
    包山〈貸金〉簡是陵、宜陽、鄝、安陵、踖陵、羕陵、株陽、夷陽、、正陽、陽陵、新都、州、陽十四個楚縣向中央政府借貸黃金以購買種子的紀錄,[141]負責的楚縣官吏見於下表:
    
    表三:包山楚簡〈貸金〉所見楚縣官吏
官職 縣公 司馬[142] 莫敖 連敖 攻尹[143] 喬尹 喬佐 波尹 主尹
數量 5 12 7 3 7 2 1 2 1 1 1

    
    上表官吏共十四種、四十二人,以司馬十二人最多,可見楚縣向中央政府借貸黃金,常由司馬負責。上引〈案卷〉簡129-130為楚國中央左司馬命期思少司馬賒貸柊縣黃金之事,與期思少司馬交涉的柊縣官吏之一亦為左司馬。〈貸金〉簡負責的中央官吏之一為「子司馬」。戰國楚國從中央到地方,經常以司馬負責貸金之事。楚縣貸金是為了購買種子以經營農業,主事者卻非農官、田官,而是司馬。這一現象應如何解釋?《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記載:「楚蒍掩為司馬,子木使庀賦,數甲兵。」[144]可知春秋楚國已有由司馬兼管財政的故事,其目的當為保證軍用物資的供應。包山楚簡所見的現象似與之相類。與司馬同樣被視為武官的莫敖、連敖,在上表亦見十人,與司馬十二人合計則過貸金官吏的總數之半,可見武官與貸金的關係確實密切。而〈案卷〉簡151-152記載「左馭番戌食田」的繼承權問題,最終亦由左司馬派人處理,或反映左馭等左司馬屬下的食田,是由長官左司馬授予、回收。上引諸司馬向中央貸金,可能是因為諸司馬平時可以管理食田。
    其他包山楚簡亦可見楚縣司馬的財政職權,如〈受期〉簡53記載臨陽縣司馬受命「量廡下之貣」;〈疋獄〉簡81記載鄢縣司馬因為「政(征)其田」而被控訴。封邦司馬及中央司馬亦見財政職權,如牽連甚廣的「歸鄧人之金」案件,在〈受期〉簡43裡由邦右司馬出面接受左尹的命令;[145]〈案卷〉簡145記載諸侯使者經過楚縣時的花費,須上報中央「子司馬」處理;而〈集箸〉簡7-8記載楚國清查戶籍時,由「司馬徒箸(書)之」,甚至反映司馬的職權從黃金、土田延伸至人口的管理。
    綜上所述,包山楚簡所見楚縣司馬的職權實以財政為主,[146]中央及封邦司馬亦然,直接涉及軍務的司馬一例也沒有。但上文分析傳世及出土文獻,已找出司馬職能從軍事擴張到財政的若干理由。包山楚簡裡罕見司馬涉及軍務,不代表戰國晚期楚國司馬已無軍事職權,可能只是反映當時司馬的日常職權以財政為主。簡單將司馬視為武職,便易忽略司馬職能的多元性。研究出土文書,似須更重視其反映的「行政語境」,尤其要小心僅從官名去推測其職掌。
    6.司敗(罰)
    (1).釋讀
    包山楚簡裡的「司敗」字面意義難明。但據《左傳》文公十年杜預注:「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可知楚國司敗即司寇,司敗應為楚地方言。司寇普見於春秋列國,職掌司法,楚之司敗應是繼承西周司寇而來。根據二重證據法解釋司敗,幾乎無懈可擊,故學者多未進一步探討司敗的意義。[147]然而杜預並未說明司寇為何稱為司敗,在陳楚方言裡「司敗」之「敗」的字義為何,故此問題至今仍懸而未決。包山楚簡反映的「楚語」,無疑是探索司敗意義的重要材料。正如張伯元指出「在包山簡中『司敗』與『陞門有敗』同時出現,而且出現的頻率很高」,[148]探討「阩門有敗」的「敗」字,或許有助於找出司敗的意義。
    「阩門有敗」的意義眾說紛紜,該詞是〈受期〉簡固定的文書術語,其前皆有日期與否定句,上引簡26與簡47皆見,陳偉已指出此格式可理解為「在某日以前不如此做,便阩門有敗」,「阩門有敗」是假設的懲罰。[149]〈受期〉是楚國中央左尹向各種官吏下達司法命令、要求執行的摘要檔案,「阩門有敗」其實就是左尹警告受命官吏,若不執行命令,必將懲罰。裘錫圭亦持此說。[150]「阩門有敗」與懲罰的意涵相當,「敗」與「罰」的上古音同屬並母月部,音近可通,[151]「阩門有敗」似可讀為「阩門有罰」,即「登門有罰」,指前往官署接受懲罰。[152]因此「司敗」可讀為「司罰」,仍指司法官吏。[153]
    (2).  職權
    表一所見楚縣官吏中的司敗(罰),若含少司敗(罰)、馭司敗(罰)、司敗(罰),共見十二例,僅次於縣公、司馬、莫敖,足徵其重要性。司敗(罰)在〈受期〉簡中十分活躍,下表先歸納〈受期〉簡裡左尹下達司法命令給哪些楚縣官吏。
    
    ##表四:包山楚簡〈受期〉裡受命的楚縣官吏
官職 司馬 司敗(罰)[154] [155] 大仹尹 喬佐
數量 1 1 7 2 1 1 1 1

    
    上表共十五例,沒有任何一例縣公,而司敗(罰)佔七例,約佔一半,若加上同為司法之職的「正」,便達九例,為總數的三分之二。在〈受期〉簡裡,中央左尹下達司法命令給楚縣時,主要下達給司敗(罰)及正等司法官吏,卻不下達給縣公。反映縣公的司法權並不完整,楚縣司法事務有一部分由司敗(罰)直接處理,並向中央左尹負責。
    據〈受期〉簡20記載:
    夏之月乙丑之日,司敗(罰)李聖受期,九月甲辰之日不貞周惃之奴以致命,阩門有敗(罰)。
    左尹下令縣司敗(罰)「貞周惃之奴」,直接回覆左尹。《十四種》讀「貞」為「偵」,為偵問之義,可見縣司敗(罰)亦有司法調查權。〈受期〉簡是簡單的命令摘要,所見命令多為要求受命人於預定日期將案件關係人押送至左尹官署,楚縣司敗(罰)所受命令亦然,如簡31:
    八月戊寅之日,司敗(罰)蔡丙受期,己丑之日不將之己里人青辛以廷,阩門有敗(罰)。
    簡71:
    十月己丑之日,中陽司敗(罰)黃勇受期,爨月辛亥之日不將中陽之門人範慶以廷,阩門有敗(罰)。
    上述案件關係人的身分為庶民與縣小吏,若將討論範圍擴及其他官署的司敗(罰),則可見司敗(罰)押送同級官吏,如簡60:
    九月戊午之日,射叴君之司敗(罰)受期,十月辛未之日不將射叴君之司馬周駕以廷,阩門有敗(罰)。
    司馬應與司敗(罰)同級。司敗(罰)甚至可以押送所在官屬的長官,如簡69:
    十月辛巳之日,大廄馭司敗(罰)雩受期,己丑之日不將大廄馭陳以廷,阩門有敗(罰)。
    大廄馭應是大廄之長。又如上引簡47司敗(罰)受命「將大夫、胡公魯期、陽公穆痀與周惃之分(辯)以廷」。或因縣公及大夫並非被告,只是案件關係人,身分較高,又有守土之責,不必親自到案說明,只須由縣司敗(罰)將其分辯的爰書上呈左尹。
    楚縣司敗(罰)直接受命於中央左尹,無疑有助於司敗(罰)權力的強化。楚縣司敗(罰)有獨立的司法權,其管轄範圍甚至及於縣公。當地方司敗(罰)執行司法權時,其身分儼然為中央左尹的代表,而非地方首長的屬吏。
    〈受期〉簡不見縣公處理司法事務,〈案卷〉簡131-139的舒慶訴訟案件,則呈現了更加複雜的情況。[156]為便於討論,全文移錄如下。簡132-135正:
    秦競夫人之人舒慶坦陰侯之東之里,敢告於視日:「陰人苛冒、宣卯以宋客盛公之歲荊之月癸巳之日,僉殺僕之兄。僕以誥告子宛公,子宛公命右司馬彭懌為僕志,以舍陰之客、陰侯之慶士、百宜君,命為僕捕之。得苛冒,宣卯自殺。客、百宜君既以致命於子宛公:『得苛冒,宣卯自殺。』子宛公屬之於陰之客,使斷之。今陰之客不為其斷,而倚執僕之兄。陰之正又執僕之父。苛冒、宣卯僉競殺僕之兄,陰人陳脖、陳旦、陳越、陳、陳寵、連利皆知其殺之。僕不敢不告於視日」。
    簡135背:
    左尹以王命告湯公:「舒慶告謂:『苛冒、宣卯殺其兄。陰之客捕得冒,卯自殺。陰之客或執僕之兄,而久不為斷。』君命速為之斷。夏之月,命一執事人以致命於郢。」
    簡132背:
    許之享月甲午之日,尹傑馹從郢以此志來。
    簡131、136-137正:
    東周之客許歸胙於郢之歲夏之月癸丑之日,陰司敗(罰)某告湯公競軍,言曰:「執事人屬陰人宣、苛冒、舒、舒、舒慶之獄於陰之正,使聽之。[157]皆言曰:『苛冒、宣卯僉殺舒。小人與慶不信殺宣卯,卯自殺。』宣、苛冒言曰:『舒慶、舒、舒殺宣卯,慶逃。』夏之月癸亥之日,執事人為之盟證。凡二百人十一人,既盟,皆言曰:『信辨問知舒慶之殺宣卯,與慶偕;辨問知苛冒、宣卯不殺舒。』舒執,未有斷,解拘而逃。」
    簡137反:
    以致命於子左尹。 僕軍造言之:「視日以陰人舒慶之告屬僕,命速為之斷。陰之正既為之盟證,慶逃,解拘,其餘執,將至時而斷之。視日命一執事人致命,以行古澨上,僕倚之以致命。」
    簡138-139正:
    陰人舒命證,陰人御君子陳旦、陳龍、陳無正、陳,與其客、百宜君、大史連中、左關尹黃惕、酖佐蔡惑、平輿公蔡冒、大尹連、大廚尹公宿必與三十。
    簡139背:
    左尹以王命告子宛公:「命澨上之職獄為陰人舒盟其所命於此書之中以為證。」
    簡138背:
    使之仇除於之所證。與其仇又怨不可證,同社、同里、同官不可證,暱至從父兄弟不可證。」
    該訴訟案件梗概為:
    居於陰侯之地的舒慶,越級向楚王上訴。上訴內容為:「舒慶原來向子宛公告狀:『陰人苛冒、宣卯殺死舒慶之兄舒。』子宛公派遣陰之客捕得苛冒,宣卯自殺。但陰之客久未裁決此案,卻逮捕了舒慶之兄舒;陰之正又逮捕舒慶之父舒。舒慶因而找了幾位陰人作證,上訴楚王。」
    楚王命左尹要求湯公處理該案件。
    湯公上呈陰司敗(罰)的答覆:「陰司敗(罰)先前已命陰之正審理此獄,卻有兩百多人作證:『舒慶、舒、舒偕同殺死桓卯,苛冒、桓卯並未殺舒。』」
    楚王命左尹要求子宛公再為舒找人作證。
    湯公覆命為公元前317年,包山二號墓墓主左尹昭約死於公元前316年。隨葬簡冊未記錄這起訴訟事件的結果,可能是因為湯公覆命之後左尹昭便生病歸家,不再辦公之故。
    該訴訟事件反映的地方司法行政關係十分複雜。上文已指出陰侯封邦為縣級政區,子宛公、湯公應為郡級長官。然而該案件尚有一現象令人困惑,那就是不見陰邦首長現身。這麼一件驚動楚王的訴訟,子宛公、湯公竟不責成陰地首長,而是命令司敗(罰)、正、客等其他陰地官吏處理。兼以〈受期〉簡亦只見左尹責成楚縣司敗(罰)等其他縣吏,似可推測楚縣普遍設有司敗(罰)等官吏專門負責司法事務,當上級干預楚縣司法事務時,往往繞過縣公,直接責成司敗(罰)等專業官僚。[158]
    綜上所述,我們可嘗試復原戰國楚國的司法體系:郡縣首長擁有司法權,但上級干預縣級司法時經常繞過縣級首長,由中央左尹或郡級首長直接責成司敗(罰)等縣級司法官。透過在縣級政區普設司敗(罰),楚國中央政府可以有效干預縣級司法,反映楚國中央對縣的有效控制,縣公的權力受到縣司敗(罰)的制約。[159]而楚國中央干預郡級司法的方式只是責成鄰郡首長,似反映郡並未設置司敗(罰),反映楚郡的行政功能尚不完備,進一步證實上節楚郡首長由縣公兼任之說。
    
    
三、結語

    包山楚簡及傳世文獻所見戰國楚之郡制並不完備,郡制脫胎於縣制,但尚未從縣制中獨立出來。郡長官由縣公兼任,郡不一定另外設置專門的官吏管理郡務,如此一來自然造成楚國某些縣公權力高漲的局面。[160]似有鑑於此,包山楚簡所見戰國楚之縣制的特色為司法、財政等事務由司敗(罰)、司馬等專業官僚負責,楚國中央政府各部門的長官如左尹、左司馬等,可以直接責成司敗(罰)、司馬等地方專業官僚,中央與地方的行政關係近似於一張張分門別類的專業官僚網絡的套疊,在一定程度上制衡了地方首長的權力。[161]戰國楚國中央政府並未完全依賴地方首長治理地方,楚國的郡縣長官不能干預所有行政事務,在地方上未能擁有最高、絕對的權力。楚國地方政制較近似令出多門,而非政歸於一。除了郡縣,鄭威亦指出戰國晚期楚國封邑常被割裂,封君權力不復早期強大。[162]無論郡縣或封建,戰國晚期楚國地方政制均偏重分權制衡,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中央集權,地方上的分權制衡,完全可能在楚國中央重演,楚國中央政府也可能處於分權制衡的狀態。而楚國的貴族制社會形態,似乎為分權制衡的政體的存在提供了社會結構的證據。
    西周政府是一種分權制衡的貴族制政府,與西周的貴族社會結構相適應。[163]近數十年來,考古學者發掘成千上萬的楚墓,揭示春秋戰國楚墓看似僭越周制,實則繼承周制,並進而發展出一套楚王、封君、大夫、士層累相疊的墓葬禮制等級,楚國社會具有強烈且嚴密的階級性,顯然繼承了西周的貴族制社會特色。那麼楚國政府是否也繼承了周制,是分權制衡的貴族制政府呢?從司馬、司敗(罰)等周官掌握強大權力,郡縣長官保留「公」的稱謂,大夫之爵參與縣的行政等特徵看來,楚國地方政制受周制的影響不可謂低。曾侯乙墓的遣策反映曾國國君與楚王、楚國封君及大夫結合成一個關係緊密的貴族圈。而包山、望山、天星觀、葛陵等封君、大夫等級的楚墓極盡豪奢,墓主多半擔任左尹、縣公等重要官職,反映楚國貴族在政府裡把持重要職位,制約了楚王的權力。[164]故楚國政府應當類似西周,也是分權制衡的貴族制政府。本文所揭示的戰國楚國地方行政的多頭馬車現象,可理解為楚國貴族制政體的表現。楚國的政治權力由楚王與貴族共享,從中央到地方沒有一個人能夠享有完全的權力,楚王也未能充分掌握專制獨裁的君主權力,戰國楚國更近於貴族制國家,而非專制帝國。[165]
    相較於上述楚貴族墓細密的階層序列,戰國秦國墓葬的特色是國君墓葬規模極大,與卿大夫、士乃至庶民階層的墓葬規模有著巨大鴻溝,秦國社會結構裡貴族扮演的角色弱化,秦國國君的地位明顯比楚國國君重要許多。[166]除了墓葬,梁雲還根據禮器、都城、聚落等考古資料,指出楚等東方六國社會與秦之間的區別,反映戰國秦國已在一定程度上揚棄了周人的貴族制社會。[167]而秦始皇等秦國君王的專制獨裁,則體現戰國秦國同樣揚棄了分權制衡的貴族制政府。而秦滅楚等東方六國的政治現實,似乎不能不與秦國揚棄周式貴族制政府與社會結構,創建新的專制君主政體與個別人身支配的社會結構有所關聯。在戰爭時期,專制君主以個別人身支配的方式統治社會,似乎比分權制衡的貴族制政府與社會,更能有效動員國力。在包山楚簡裡,中央下達到地方政府的命令有時屢遭擱置,[168]地方政府之間產生財務糾紛,[169]或許都是分權制衡的貴族制政府效率低落的反映。循此思考戰國晚期楚國可以在東方稱雄,但每遇秦軍則屢戰屢敗的原因,雖不中亦不遠矣。總之探討包山簡所見戰國楚國郡縣制,有助於我們思索戰國楚國政體與社會結構的本質,未來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包山簡所見的戰國楚國中央政制,驗證本文提出的初步觀察。
    
    附記:本文初稿曾以〈包山楚簡所見戰國楚國地方行政〉為名,宣讀於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簡牘與早期中國--第一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2.10.27-28,北京);又以〈包山簡所見戰國楚國郡縣制〉為名,宣讀於香港浸會大學主辦,「出土文獻與物質文化——第五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6.7.28-30,香港)。新稿篇幅增補超過一半,論點亦有相當程度的調整,寫作期間得匿名審查人、周鳳五、閻步克、趙平安、孫聞博、來國龍、田成方、土口史記、肖芸曉、陳偉、宋華強、曲柄睿、林志鵬、馬楠、羅小華、黃杰、徐少華、黃冠雲、劉國勝、郭永秉、竇磊、曹方向、黃人二、彭浩、韓巍、邢義田、陳侃理、廖基添、劉暢、梁鑫等師友賜教,唯一切文責由我自負。又本文節略版見於《興大歷史學報》第31期(2016.12,臺中),頁1-22。此次收入史亞當編,《出土文獻與物質文化》(香港:中華書局,2017,頁145-202)為完整版,敬請參閱。
    
[1] 先秦郡制記載始見於春秋晚期《左傳》哀公二年(西元前493年)晉國趙簡子犒賞將士:「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614。但這段文獻反映的春秋晉國縣郡制,與戰國諸國的郡縣制有明顯差異,亦不見明確的繼承關係,土口史記已指出兩者不宜因為名稱相同,便比附為一。參[日]土口史記:《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年),頁155。此外《國語.晉語》記載晉公子夷吾對秦公子之言:「君實有郡縣,且入河外列城五。」時代早於趙簡子,見[清]徐元誥著,王樹民、沈長雲點校:《國語集解》卷8(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頁296。但童書業指出《左傳》記載晉公子夷吾之言未見「郡縣」一詞,「郡縣」連稱反映以郡轄縣之制,此非春秋秦國所能有,《國語》的「郡縣」只能是戰國以後竄入之語。參童書業著,童教英整理:《春秋左傳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6年),頁185。
    [2] 下文引用包山楚簡只標明簡號、不詳引出處。所引圖版出自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編:《包山楚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紅外線圖版見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的「中國古代簡帛字形、辭例數據庫」(http://www.bsm-whu.org/zxcl/);釋文參考陳偉等:《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與李守奎、賈連翔、馬楠:《包山楚墓文字全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下文稱《十四種》與《全編》。
    [3] 見陳偉:《包山楚簡初探》(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頁101。
    [4] 見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頁242。
    [5] 如吳良寶較全面整理楚簡所見地名時,未能將郡名納入分類,參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連郡名的存在與否都無法確認,也就難以進一步研究郡的實際行政制度。參文炳淳:《包山楚簡所見楚官制研究》(臺北: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陳穎飛:〈楚官制研究史綜論〉,《漢學研究通訊》第27卷第4期(2008年,臺北),頁12-20;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
    [6] 參陳偉:〈包山簡所見楚國的宛郡〉,收於氏著:《新出楚簡研讀》(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頁1-7。
    [7] 參后曉榮:《秦代政區地理》(北京:社科文獻出版社,2009年),頁267、271;[東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西北大學歷史系標點,傅東華校勘:《漢書》卷28上(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頁1563-1564。
    [8] 見[漢]劉向著,向宗魯校證:《說苑校證》卷15(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頁367。《說苑》下文記載吳起一年後任令尹,又「行縣適息」,宛守與令尹均可至息地行縣,職權似有重疊之處,楚國中央官吏與郡守的關係值得追究。
    [9] 參楊寬:《戰國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7年),頁678。
    [10] 見繆文遠:《戰國策新校注》卷15(成都:巴蜀書社,1998年),頁453。
    [11] 見楊寬:〈春秋時代楚國縣制的性質問題〉,收於氏著:《楊寬古史論文選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頁77。
    [12] 《說苑》的「宛守」之稱,可能是漢人據漢制所改,原始文獻應稱「宛公」。李曉杰據漢人習慣,主張「宛守」實為南陽郡之長官,因南陽郡治在宛而得名,宛郡只是別稱,正式名稱為南陽郡;正如秦東海郡治所在郯,故又稱郯郡。參周振鶴、李曉杰:《中國行政區劃通史:總論 先秦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年),頁436。此說未能解釋包山楚簡與《戰國策》等早期文獻皆稱「宛公」,不稱「南陽公」、「南陽守」。從宛到南陽的郡名變遷原因,似乎更宜理解為楚秦漢政權更易所導致的稱謂變遷。至於郯郡等被視為漢人別稱的郡名,是否亦可能為六國原有郡名?尚待進一步探討。
    [13] 參陳偉:〈包山簡所見楚國的宛郡〉,《新出楚簡研讀》,頁1-7。
    [14] 見繆文遠:《戰國策新校注》卷14,頁423。楊寬認為此處「上梁」為「上蔡」之誤,楚置有上蔡郡。參楊寬:《戰國史》,頁686。但此處與「上梁/上蔡」相對的「新城」原來是縣非郡,不宜遽以「上梁/上蔡」為郡。《史記.李斯列傳》記載「李斯者,楚上蔡人也。年少時,為郡小吏。」見[西漢]司馬遷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馬貞索隱,[唐]張守節正義,顧頡剛等點校:《史記》卷87(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頁2539。若楚國郡縣屬吏亦用本地人,李斯擔任的應是上蔡郡屬吏。惟司馬貞《索隱》言:「鄉小史,劉氏云『掌鄉文書』。」所見版本是「鄉小史」,而非「郡小吏」;王念孫《讀書雜志》認為「鄉」為是,並引《藝文類聚.獸部》的版本為證;張文虎又指出《太平御覽》卷188的《史記》引文亦作「鄉」。參[清]王念孫:《讀書雜誌》卷三之五(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0年),頁140;[清]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頁575。
    [15] 見《奏讞書》簡124-161,引自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363-365。
    [16] 此處楚漢制度的類比,承孫聞博的提示。
    [17] 參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臺北:藝文印書館,2003年),頁128;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
    [18] 參徐少華:《周代南土歷史地理與文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4年),頁60;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
    [19] 其地望待考,參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頁202。
    [20] 參晏昌貴:〈張家山漢簡釋地六則〉,收於氏著:《簡帛數術與歷史地理論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頁317-324。陳偉曾指出包山楚簡裡的「宰」為封邦特有官吏。此說如成立,便反映包山簡102「南陵大宰」的「南陵」為封邦,簡155「南陵公」的「南陵」方為縣,「南陵」曾改縣為邦或改邦為縣。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104-105。但陳偉與吳良寶通信時,對「新都」與「南陵」的關係提出四種可能:第一,新都縣、南陵鄉;第二,南陵縣、新都在縣之上;第三,新都人任職於南陵;第四,新都即南陵。無一語及於封邦,令人費解。見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頁202。
    [21] 參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
    [22] 或因如此,學者迄今尚難從包山楚簡裡找出更多的郡,因為楚郡長官經常以縣公的面貌活躍於郡縣行政之中。同時尚須考慮戰國楚國雖有在縣之上的政區,但並不稱「郡」的可能。
    [23] 參鄭威:〈從縣邑之縣到郡縣之縣:春秋戰國之際楚國縣制的演變〉,收於劉玉堂編:《楚學論叢(第2輯)》(武漢:湖北人民出版社,2012年),頁111-123。
    [24] 其他六國也可能存在這種置郡方式,如上引韓國的「大縣」宜陽。
    [25] 見《史記》卷7,頁304。
    [26] 見《史記》卷95,頁2670。
    [27] 過往已有一系列的研究,如劉彬徽、何浩:〈論包山楚簡中的幾處楚郢地名〉、〈包山楚簡「封君」釋地〉,收於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編:《包山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頁564-579;陳偉:《包山楚簡初探》;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收於氏著:《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頁190-267;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陳偉:〈包山簡所見楚國的宛郡〉,《新出楚簡研讀》,頁1-7;吳良寶:〈試說包山簡中的彭地〉,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三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41-46;鄭威:《楚國封君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12年)。
    [28] 但相關研究亦不少,且頗有建樹,如彭浩:〈包山楚簡反映的楚國法律與司法制度〉,收於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編:《包山楚墓》附錄二十二,頁548-554;周鳳五:〈《[余日]睪命案文書》箋釋--包山楚簡司法文書研究之一〉,《文史哲學報》第41期(1994年,臺北),頁1-18;李零:〈包山楚簡研究(文書類)〉,收於氏著:《李零自選集》(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頁131-147;文炳淳:《包山楚簡所見楚官制研究》;李佳興:《包山楚簡司法文書簡研究--以訴訟事件為例》(南投: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中國語文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日]藤田勝久:〈包山楚簡にみえる戰國楚の縣と封邑〉,收於氏著:《中國古代國家と郡縣社會》第一編第五章(東京:汲古書院,2005年),頁203-230;[韓]朴俸柱:〈戰國楚的地方統治體制--關於「『縣邑』支配體制」的試論之一部分〉,收於李學勤、謝桂華編:《簡帛研究二○○二、二○○三》(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頁13-23;[日]土口史記:〈包山楚簡の大夫--戰國楚の行政單位と「郡縣」〉,收於氏著:《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頁95-121;王捷:《包山楚司法簡考論》(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詹今慧:《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13年);張伯元:《包山楚簡案例舉隅》(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
    [29] 參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0年)。下表引用吳良寶意見時,若出自此書,不注出處。
    [30] 如此一來,即使樣本偶有不屬縣者,亦不會對整體分析造成多大影響。
    [31] 劉樂賢讀為「涅陽」,《十四種》讀為「萴陽」,吳良寶認為尚待研究,今從《十四種》。參劉樂賢:〈楚文字雜釋(七則)〉,收於張光裕等編:《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7年),頁613-636。
    [32] 「益」字原作「嗌」,黃錫全、何琳儀、顏世鉉、徐少華讀為「益」,《十四種》、吳良寶、《全編》仍隸為「嗌」。參黃錫全:〈《包山楚簡》部分釋文校訂〉,《古文字與古貨幣文集》,頁398-405;何琳儀:〈包山竹簡選釋〉,《江漢考古》1993年第4期(武漢),頁55-63;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頁190-267;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
    [33] 何琳儀讀「陵」為「遷陵」,吳良寶從之,參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頁1355。
    [34] 「陽城公」出現於下蔡尋里人舒猬的訴訟案裡,學者均認為指陽城縣縣公,惟吳良寶提出異議,他將簡文「下蔡廄執事人陽城公」(「廄」字據《全編》之釋)連讀,認為陽城公既為身分較低的執事人,便不可能是縣公。然而《十四種》已將兩者用頓號斷開,表明「下蔡廄執事人」與「陽城公」不應視為一人,如此陽城公便可為縣公。從該簡下文既出現「陽城公」,又出現「下蔡山陽里人邞」,而「邞」被控告竊馬看來,「下蔡廄執事人」是指「邞」,應無疑義。
    [35] 「疋陽」在包山楚簡裡又寫作「陽」、「陽」,應無區別。
    [36] 顏世鉉讀「湯」為「鍚」,劉信芳讀「湯」為「唐」,吳良寶傾向「唐」。參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
    [37] 「陘」在包山楚簡裡寫作「」。
    [38] 「期思」原作「亟思」,學者均通讀為「期思」,即楚地期思。
    [39] 「羕陵」在包山楚簡裡又寫作「漾陵」,應無區別。
    [40] 「夷陽」在包山楚簡裡寫作「陽」、「陽」,應無區別。徐少華讀為「弋陽」,吳良寶指出楚璽印已見「弋陽」,「弋」、「夷」古音不相通,徐說不確。參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頁190-267。
    [41] 「正陽」原作「陽」。劉釗認為「定」從「正」聲,兩字通用,「陽」即「正陽」,吳良寶從之。參劉釗:〈包山楚簡文字考釋〉,收於氏著:《出土簡帛文字叢考》(臺北:臺灣古籍出版社,2004年),頁3-32。
    [42] 整理者懷疑釋為「贏陽」,徐少華讀為「潁陽」。滕壬生釋為「臨陽」,吳良寶從之。參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頁190-267;滕壬生編:《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8年)。
    [43] 該字()舊隸為「」,讀為「葉」;《全編》隸為「」,讀為「柊」,可從。包山楚簡裡的「葉」,應見於簡170的「」,隸為「」。
    [44] 「滕」原作「」,何琳儀讀為「滕」,參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頁149。
    [45] 「枝陽」原作「陽」,李家浩讀為「枝陽」,吳良寶從之。參李家浩:〈信陽楚簡中的「柿枳」〉,收於李學勤、林劍鳴、謝桂華編:《簡帛研究(第二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頁1-11。
    [46] 何琳儀讀「郫陽」為「比陽」,吳良寶從之。參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頁773。
    [47] 「龍城」在包山楚簡裡寫作「城」。
    [48] 「司敗」讀作「司罰」的理由詳下節。
    [49]」在包山楚簡裡又可寫作「」,指故息國地,今河南息縣一帶。吳良寶則認為地望待考。參劉彬徽、何浩:〈包山楚簡「封君」釋地〉,《包山楚墓》附錄二十五,頁569-579;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97;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頁237;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頁185。
    [50] 「蓍陵」在包山楚簡裡寫作「陵」,吳良寶讀為「夷陵」。
    [51] 吳良寶認為可能是楚縣。職掌不明的湖陽令、平陵令,吳良寶均認為是縣吏。令受命檢閱人的戶籍,比湖陽令、平陵令更可能是縣吏,只是的地望不明。
    [52] 徐少華、顏世鉉認為是楚縣,吳良寶認為有可能。參徐少華:〈古復國復縣考〉,《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6年第1期(西安),頁113-120;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徐少華:〈復器、復國與楚復縣考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2分(2009,臺北),頁197-216。
    [53] 「踖陵」原作「陵」,徐少華讀為「踖陵」,吳良寶從之。參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頁190-267。
    [54] 「湖陽」原作「盬陽」,徐少華讀為「湖陽」,吳良寶從之。參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荊楚歷史地理與考古探研》,頁190-267。
    [55] 徐少華認為復令與復尹或為一正一佐的關係。參徐少華:〈復器、復國與楚復縣考析〉,《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2分,頁197-216。
    [56] 該字字形為「」,史傑鵬將該字右半部隸為「」,讀為「舒」,吳良寶從之。但包山楚簡裡的「舒」字()應隸為「」,該字右下方明顯不是兩個口,右上方一豎亦未凸出、連接兩橫筆,顯非「舒」字。匿名審查人指出該字見於清華簡《子產》(),隸為「」,讀為「崇」,可從。見李學勤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陸)》(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頁88。
    [57] 該字原未釋,《全編》釋作「吁」的合文。
    [58] 「湯」原作「昜」,吳良寶懷疑與「湯」為一地,皆讀為「唐」。劉釗、劉信芳將簡61的「昜廄尹」與前一字「代」連讀,並將「代昜」讀為「弋陽」,遂見「弋陽廄尹」。由於「昜廄尹」在簡189單獨出現,「昜」的讀法縱可推敲,與「代」連讀、讀成「弋陽」,肯定不確。參劉釗:〈包山楚簡文字考釋〉,《出土簡帛文字叢考》,頁3-32;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
    [59] 該字字形為「」。劉信芳認為該字從「于」聲,可通為簡44「右尹」之「」;《十四種》釋為「主」;吳良寶釋為「冢」;《全編》根據郭店《老子》甲種簡1的「攷」()字,將該字釋為「兮」,似較可信。參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頁84。
    [60] 「漁」原作「」,從《全編》讀之。
    [61] 參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頁149-158。相較於州、里、路、邑,包山楚簡未見「公」前綴「縣」之例,而秦漢行政文書出現縣吏時,往往亦省略「縣」字,楚秦漢行政文書的書寫方式或有其延續性。此問題承竇磊提示。
    [62]」字()原未釋,此從《全編》之釋。
    [63] 劉信芳將「芙公」讀為「芻公」,指掌草料的官吏。參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頁107。由於貸金簡偶有甲地官吏為乙地借貸黃金之例,似不能完全排除「芙」通「胡」,「芙公」指簡47胡縣縣公的可能,但吳良寶亦未視「芙」為地名,此說聊備參考。
    [64] 吳良寶據新蔡簡指出是楚縣,故此例不能完全排除「縣縣公」參與其事的可能。但簡文完全不見縣參與檢閱羕陵縣戶籍的理由,此說聊備參考。
    [65] 徐少華將「集陽」讀為「稷陽」,吳良寶認為「集陽」是楚縣,但地望待考。其實「集陽」在包山楚簡裡僅此一見,尚未見其為楚縣的證據。
    [66] 何琳儀讀「坪射」為「平輿」,吳良寶進一步指出「坪夜大夫之璽」的「坪夜」亦為「平輿」。參何琳儀:〈包山竹簡選釋〉,《江漢考古》1993年第4期(武漢),頁55-63。「坪夜」或為「平輿」,但此處「坪射」似不宜讀為「平輿」。鄭威於2014.4.14電郵裡指出「坪射」似與古謝國、謝水有關,戰國中期改稱黃棘,漢代置棘陽縣,城址仍見存,今在河南新野縣東45里的張樓村一帶,東臨唐河。參徐少華:《周代南土歷史地理與文化》,頁53。
    [67] 史傑鵬已指出此問題,但他進而推測「朔」曾任縣公或遙領之,吳良寶從之。與其如此,不如推測「澨公」並非縣公。參史傑鵬:〈關於包山楚簡中的四個地名〉,《陝西歷史博物館館刊》第5輯(1998年,西安),頁141。
    [68]」在包山楚簡裡寫作「」()。吳良寶認為「」通「」,「公」即「公」,似誤。「公」若非「公」,便無其為縣公的依據。
    [69] 「郊縣」的釋讀詳見下文,參馬楠:〈清華簡第一冊補釋〉,《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1期(北京),頁93-98;魯鑫:〈新發現的幾則有關楚縣的戰國文字資料〉,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9.18),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09。
    [70] 參王紅星:〈包山簡牘所反映的楚國曆法問題--兼論楚曆沿革〉,收於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編:《包山楚墓》,頁521-532;劉彬徽:〈從包山楚簡紀時材料論及楚國紀年與楚曆〉,收於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編:《包山楚墓》,頁533-547;林素清:〈從包山楚簡紀年材料論楚曆〉,收於臧振華編:《中國考古學與歷史學之整合研究》(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97年),頁1099-1121;劉信芳:〈戰國楚曆譜復原研究〉,《包山楚簡解詁》,頁325-339。
    [71] 本文未將某些「令」、「尹」列入縣長官,如〈疋獄〉簡99「枝陽」之後的「教令」顯非枝陽縣令;〈所〉簡165的「囂酖尹」疑為專門官署之尹;〈所〉簡190的「篁令」、簡193的「夏令」則因吳良寶未將「篁」、「夏」列入楚縣,姑不列入。
    [72] 本節初稿曾以〈包山楚簡的「縣大夫」為楚爵〉為名,宣讀於復旦大學歷史系、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主辦:「簡牘文獻與古代史--第二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3.10.19-20,上海),後以〈試論戰國楚國的「大夫」為爵〉為名,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出土文獻(第五輯)》(上海:中西書局,2014年),頁75-85。
    [73] 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100;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文炳淳:《包山楚簡所見楚官制研究》。
    [74] 參趙平安:〈戰國文字中的「宛」及其相關問題研究〉,收於氏著:《新出簡帛與古文字古文獻研究》(北京: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頁143-154。
    [75] 如李家浩將該字釋為「序」,讀為「舍」,認為「舍大夫」是管理館舍的大夫。但包山楚簡的「大夫」不見管理館舍的職能。參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頁115。
    [76] 參曹錦炎:〈包山楚簡中的「受期」〉,《江漢考古》1993年第1期(武漢),頁68-73;羅運環:〈「」字考辨〉、〈釋包山楚簡「」「敔」「」三字及相關制度〉,收於氏著:《出土文獻與楚史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頁52-55、209-219。
    [77] 《全編》便持此說。
    [78] 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100。
    [79] 如顏世鉉:《包山楚簡地名研究》;文炳淳:《包山楚簡所見楚官制研究》。
    [80] 參趙平安:〈戰國文字中的「宛」及其相關問題研究〉,《新出簡帛與古文字古文獻研究》,頁143-154。
    [81] 如《十四種》與《全編》均未從。詹今慧認為「」或為縣的異稱,但隸定與讀法尚待深究。參詹今慧:《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研究》,頁274。
    [82] 下文引用里耶秦簡圖版出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壹)》(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年),釋文出自陳偉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
    [83] 邢義田同意此說。郭濤則認為「」應讀為「踐」,「踐陵」即「孱陵」,因為《漢書.地理志》「孱陵」應劭注「孱,音踐」,可備一說。參劉樂賢:〈談里耶簡中的「遷陵公」〉,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2.3.2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54;邢義田,:〈「手、半」、「曰啎曰荊」與「遷陵公」——里耶秦簡初讀之一〉,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2.5.7),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85;郭濤:〈也說《里耶秦簡(一)》之「踐陵」〉,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2.5.10),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88。
    [84] 字原闕釋,《校釋》懷疑該字從「宀」從「邑」,其實就是
    [85] 「遷陵公」、「遷陵」等楚文字簡在秦遷陵縣文書裡出現,整理者斷代為戰國末年。其實里耶出土的楚文字簡斷代應有三種可能:第一,戰國末年楚國統治時期所寫,反映楚國已有遷陵縣,秦遷陵縣乃沿楚縣所置。第二,秦統治時期所寫,使用楚文字的原因不明。第三,秦楚之際所寫,似反映楚人恢復對遷陵當地的統治。益陽兔子山出土用楚文字書寫「張楚之歲」之簡後,陳偉指出里耶的楚文字簡或亦與張楚政權有關,可能書於秦楚之際。參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陽市兔子山遺址考古發掘簡介〉,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7.23),http://www.bsm.org.cn/show_news.php?id=50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陽市文物處:〈湖南益陽兔子山遺址九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16年第5期(北京),頁36-48。
    [86] 見李學勤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上海:中西書局,2011年),頁180。此章尚見「(縣)之」、「(縣)蔡」之例。
    [87] 見李學勤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貳)》,頁184。
    [88] 參馬楠:〈清華簡第一冊補釋〉,《中國史研究》2011年第1期,頁93-98;魯鑫:〈新發現的幾則有關楚縣的戰國文字資料〉,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簡帛網」(2013.9.18),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09。本節引用兩人觀點均出自二文,下不詳注出處。
    [89] 見羅福頤編:《古璽彙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年),編號218。陳光田訂為楚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長沙:岳麓書社,2008年),頁137-138。
    [90] 見《古璽彙編》,編號5559。陳光田訂為楚璽,釋為「間命虛璽」,其實「間」就是「」的隸定。魯鑫釋為「虛縣□璽」,印文排序是正確的。若參考陳光田的釋讀,並將「命」讀為「令」,該璽印文便為「虛縣令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53。
    [91] 見《古璽彙編》,編號183。陳光田訂為楚璽,釋文從李家浩。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33。該璽為圓形(),「縣」與「大夫」被其他字隔開,應無法連讀為「縣大夫」。
    [92] 我認為「郊縣」或許是與「郡縣」相對之詞,前者指「在郊之縣」,後者指「在郡之縣」。「郊」是指郢都之郊,郢都加「郊縣」即楚國的王畿範圍,王畿之外即「郡縣」。
    [93]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出土材料的時代先後。然而清華簡是盜掘簡,難以確切分析其書寫年代。
    [94] 陳偉原釋為「間之典」,通假為「甘之典」,認為是指某年楚國的戶籍。參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126-127。
    [95] 包山楚簡裡的「大縣」是官名(引文見下),與「郊縣」及虛縣、舒縣等「地名+縣」的詞例形似而實異。
    [96] 九例見於包山楚簡,八例見於先秦楚璽(徵引詳下)。
    [97] 均見於清華簡《繫年》,第十九章的「縣之」實指「縣唐」,亦歸入「縣+地名」之例。
    [98] 參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
    [99] 見《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頁742。
    [100] 參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劉信芳:《楚系簡帛釋例》(合肥:安徽大學出版社,2011年),頁8-9。
    [101] 參[日]土口史記:〈包山楚簡の大夫--戰國楚の行政單位と「郡縣」〉,收於氏著:《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11出版社),頁95-121。
    [102] 參游逸飛:〈包山楚簡所見戰國楚國地方行政〉,宣讀於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簡牘與早期中國--第一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2012.10.27-28,北京)。趙平安已先提出此說,參趙平安:〈戰國文字中的「宛」及其相關問題研究〉,《新出簡帛與古文字古文獻研究》,頁143-154。
    [103] 見龍朝彬:〈湖南常德出土「秦十七年太后」扣器漆盒及相關問題探討〉,《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5期(西安),頁64-67。
    [104] 見孫慰祖:《封泥:發現與研究》(上海:上海書店,2002年),編號94。陳光田訂為楚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33-134。
    [105] 陳光田訂為楚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54。
    [106] 見《古璽彙編》,編號100。陳光田訂為楚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33。
    [107] 見《古璽彙編》,編號101。陳光田訂為楚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34。
    [108] 陳光田訂為楚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32。
    [109] 見《古璽彙編》,編號99。陳光田訂為楚璽。參陳光田編:《戰國璽印分域研究》,頁133。
    [110] 見韓自強、韓朝:〈安徽阜陽出土的楚國官璽〉,收於安徽大學古文字研究室編:《古文字研究(第22輯)》(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頁176-180。
    [111] 此承土口史記指出。
    [112] 參羅小華:〈包山楚簡選釋三則〉,《江漢考古》2010年第1期,頁120-122。
    [113] 參[日]土口史記:〈包山楚簡の大夫--戰國楚の行政單位と「郡縣」〉,《先秦時代の領域支配》,頁110。
    [114] 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310-312,引自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216-217。
    [115] 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襄公三十年,頁1172。
    [116] 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僖公二十五年,頁436。
    [117] 見《史記》卷46〈田敬仲完世家〉,頁1888。
    [118] 見《史記》卷40,頁1722。
    [119] 見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頁354。唯包山楚簡先爵後官、〈楚世家〉與張家山漢簡先官後爵,官與爵的先後順序或許反映了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的時代差異。參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北京:三聯書店,2009年)。
    [120] 將「司敗」讀為「司罰」的考釋見於下節。
    [121] 該字爭訟未決:劉信芳將「分」讀為「分督」,指分別進行司法調查;《十四種》未釋,認為「分」指身分;《全編》隸定為「」,與包山楚簡157的「」()相比,形體有一定區別; 2010.6.12「包山楚簡研讀會」上,周鳳五將「分」讀為「分辯」,指口供。該字字形右上方漫漶不清,下方一點似為竹簡提示符號,並非字形筆畫。比較包山楚簡15、128、137釋為「察」之字(),該字字形似與之相似,因此「分」亦可讀為「分察」。然而將「分」讀為「分察」,頗嫌不詞;讀為「分辯」,則文從字順。學界目前將「」等字釋作「察」,其根據為劉釗的釋讀。劉釗認為該字字形可隸定為從言從,「」為「」字的變體,「」則是「辛」的分化字。「」與「察」音近可通,故「」字的變體()可用為「察」的聲符。此釋讀在包山楚簡裡幾乎無往不利,卻在簡47此處遇到障礙。於焉我們不妨考慮另一種釋讀的可能性:將從言從的原始字形理解為「辯」(從從言從)的省寫,讀作「辯」,而「辯」、「辨」二字本為一字之分化,又可讀作「辨」,隨上下文調整。此說的音韻不須通假,字形更為直截,亦合乎包山楚簡15(不為其辨)、簡24(不辨陳之傷)、簡125(蔁尹辨之)等詞例。然而將「」讀為「辨」,在包山楚簡裡雖可說通,卻不易解釋其他楚簡的詞例。如郭店楚簡《老子》甲種簡1有從卞從又之字()、上博楚簡〈三德〉簡3有從言從卞從又之字(),均可釋作「辨」或「辯」。如果「」字宜釋作「辨」,那「」字宜釋作「察」,如此仍無法解釋包山楚簡47的「分」。也許戰國楚人對「」字意義的理解,本包含了「」字的意義,當時「」字與「」字在某些脈絡下可互用,「分察」可指「分辨」;「察」字與「辨」字的釋讀爭議,實肇因於今人對「察」與「辨」的理解與戰國楚人不同之故。若然,或可指出金文已見「辨」()字,從從刀從,與小篆()一脈相承,從卞從又的「辨」、「辯」應屬後起的假借字、形聲字,漫長的先秦時代確實曾以不同的字形表示「辨」字;因此不能排除戰國楚人在某些脈絡下用「」表示「辨」的可能性,故本文引用包山楚簡47的「分」時,權且將之讀作「分辯」,以明晰文意。近年李零認為「」字應從「言」從「」,此說若是,上述諸字的釋讀與相互關係,仍有重新考慮的必要。參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頁56;劉釗:〈利用郭店楚簡字形考釋金文一例〉,收於氏著:《古文字考釋叢稿》(長沙:岳麓書社,2004年),頁140-148;見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頁3;馬承源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頁129;李零:〈讀清華簡筆記:與竊〉,收於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簡研究(第一輯):《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壹)》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2年),頁330-334。
    [122] 《十四種》漏釋「以」字。
    [123] 我曾主張「大夫」與「胡公魯期、慎陽公穆痀」不應斷開,胡公、慎陽公都是大夫,又推測息是郡,胡縣縣公與慎陽縣公均兼任郡大夫,藉以通讀簡文。現在看來只要將大夫視為爵稱,便可通讀簡文,既不必連讀「大夫」與「胡公魯期、慎陽公穆痀」,亦不須視為郡。參游逸飛:〈包山楚簡所見戰國楚國地方行政〉,宣讀於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北京大學出土文獻研究所主辦:「簡牘與早期中國--第一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論壇」。
    [124] 如簡154。
    [125] 大夫若為爵稱,便使「」字的釋讀更為開放。例如目前所見楚簡裡少有「宦」字。「宦」字為匣紐元部,與宛字音近可通。將大夫、大等詞例讀成宦大夫、大宦等,似亦可通。因此「」釋讀為「縣」之說,尚待更多材料論定。
    [126] 參李丹、明星:〈湖南考古發掘700多枚簡牘記錄楚國衙署公文〉,「新華網」(2015.1.23),http://news.xinhuanet.com/2015-01/23/c_1114107951.htm;羅強武:〈湖南湘鄉發現三眼井古文化遺址 出土簡牘多為珍貴的戰國晚期政府檔案〉,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中國考古」(2015.2.25),http://www.kaogu.cn/cn/xccz/20150225/49335.html。
    [127] 見《靜簋》,引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北京:中華書局,1984-1994年),編號4273。
    [128] 見《柞鐘》,引自《殷周金文集成》編號133。
    [129] 張亞初、劉雨將職掌視為官職,李峰認為其中多數為臨時職掌,並非官職。其實早期中國的官職與臨時職掌不易截然二分,官職多半從臨時職掌發展而來,這些不易判定的稱謂或可視為不成熟的官職或「前官職」。參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李峰著,吳敏娜等譯:《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國家》(北京:三聯書店,2010年)。
    [130] 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994。
    [131] 見《史記》卷5〈秦本紀〉,頁203。
    [132] 見《史記》卷5〈秦本紀〉,頁210。
    [133] 見於裴駰《史記集解》引〈離騷序〉,見《史記》卷84,頁2486。
    [134] 或有人懷疑「三閭大夫」是官名。該職稱是官是爵,實不易確定。但由此可見「大夫」是官是爵,亦不宜遽定。目前學界逕將「大夫」視為官稱,並不妥當。
    [135] 漢代任丞相者必封侯,應當也是先秦爵官傳統的遺留。
    [136] 劉邦起兵時沿襲楚制,《史記.曹相國世家》裡可見七大夫、五大夫、執帛、執珪的楚爵序列。見《史記》卷54,頁2022-2023。未來或可從楚簡裡找出與之對應的楚爵(如大縣與少縣),復原更完整的楚國爵制面貌。
    [137] 西周金文裡,爵、官、職事的混雜程度似較包山楚簡為高,戰國楚國的行政特色可能來自周制遺存。
    [138] 本節初稿已發表,見游逸飛:〈包山楚簡所見司馬的經濟職能〉,收於復旦大學歷史學系、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簡帛文獻與古代史:第二屆出土文獻青年學者國際論壇論文集》(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頁113-116。
    [139] 參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頁12-14;李峰著,吳敏娜等譯:《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國家》,頁312。
    [140] 參文炳淳:《包山楚簡所見楚官制研究》,頁117-127、196-202、211-213。
    [141] 參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
    [142] 含司馬、左司馬、右司馬。
    [143] 含少攻尹。
    [144] 見楊伯峻:《春秋左傳注》,頁1106。此材料得田成方先生提示。又可參考譚黎明:《春秋戰國時期楚國官制研究》(長春: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06年),頁44-45。此資料得匿名審查人提示。
    [145] 參李家浩:〈談包山楚簡「歸鄧人之金」一案及其相關問題〉,收於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編:《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一輯)》(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年),頁16-32。
    [146] 〈案卷〉簡155記載鄢縣左司馬為了埋葬「王士」,強徵「五連之邑」的土地,不易判定其原來職掌。
    [147] 唯一一篇專題研究似為張伯元:〈「司敗」考〉,收於氏著:《出土法律文獻叢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頁170-184。
    [148] 見張伯元:〈「司敗」考〉,《出土法律文獻叢考》,頁172。
    [149] 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94-107。
    [150] 參裘錫圭:〈釋戰國楚簡中的「期」〉,收於氏著:《裘錫圭學術文集2:簡牘帛書卷》(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頁456-464。
    [151] 參郭錫良:《漢字古音手冊》增訂本(北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頁8、204。此說承來國龍老師、肖芸曉學友提示。
    [152] 廣瀨薰雄將「阩門」讀為「徵問」,認為「徵問有敗」即指驗問、審案將會失敗。此說固可解釋「阩門有敗」,但將「敗」解釋為「失敗」,仍難以解釋「司敗」之意。參[日]廣瀨薰雄:〈包山楚簡〈受期〉「阩門又敗」再探〉,收於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第二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頁53-61。相關研究可參朱曉雪:《包山楚簡綜述》,頁146-150。李零認為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治獄》「有恐為敗」與包山楚簡的「阩門有敗」有所關聯。參李零:〈包山楚簡研究(文書類)〉,收於氏著:《李零自選集》,頁131-147。周鳳五於2014.6.9我的博士論文口試時,指出漢代的「文無害」亦可能淵源於此。
    [153] 張伯元將「司敗」讀為「司則」,「阩門有敗」讀為「阩門有則」,然後將「則」理解為法則,以疏通文義。此說與本文脈絡近似,但讀為「則」似不如讀為「罰」直接了當。參張伯元:〈「司敗」考〉,《出土法律文獻叢考》,頁170-184。
    [154] 含少司敗(罰)、馭司敗(罰)。
    [155] 含大正。
    [156] 陳偉復原了該簡冊的編聯與文書傳遞流程,劉信芳則做了完整翻譯。參陳偉:〈包山楚司法簡131-139號考析〉,《江漢考古》1994年第4期,後收於氏著:《燕說集》(北京: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年),頁179-190;劉信芳:〈文書.舒慶命案〉,《包山楚簡解詁》,頁126-139。
    [157] 由此可知陰司敗(罰)是陰正的上級,而簡102的「右司寇正」應指右司寇的正。包山楚簡所見司寇僅此一例,司寇與司敗(罰)或為同職異稱,或為不同的官吏,王穎與吳曉懿均認為尚難判斷。張伯元認為司寇才是司法官,司敗近於訟師,似不確。參王穎:《包山楚簡詞彙研究》(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年),頁268;吳曉懿:《戰國官名新探》(合肥:安徽師範大學出版社,2013年),頁54;張伯元:〈「司敗」考〉,《出土法律文獻叢考》,頁170-184。
    [158] 類似情形亦見於宋代路級司法行政,參王雲海:《宋代司法制度》(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王曉龍:《宋代提點刑獄司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
    [159] 《商君書.定分》「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見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5(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頁143-144。此記載反映在法家思想裡,地方長官與地方司法官吏有一定分工。包山楚簡所見地方長官與司法官吏的關係,與《商君書》的理念如此近似,似反映楚文化雖非孕育法家的溫床,但戰國晚期楚國政府並不排斥法家思想,此或與戰國早期吳起變法的影響不無關聯。吳起變法對戰國中晚期楚制的影響,參鄭威:〈吳起變法前後楚國封君領地構成的變化〉,《歷史研究》2012年第1期(北京),頁24-35。
    [160] 楚國縣公的專權已見於春秋時期,兼任郡長官只是該現象的進一步發展。參[日]平勢隆郎著,徐世虹譯:〈楚王和縣君〉,收於劉俊文編:《日本中青年學者論中國史:上古秦漢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頁212-245。
    [161] 此說很容易讓讀者聯想到秦漢的都官,兩者皆可謂中央外派的地方專業官吏,確有相似之處。但秦漢都官是與縣平級的獨立官署,戰國楚國的司敗(罰)、司馬等與縣公同在一縣,二者仍有本質區別。
    [162] 參鄭威:〈吳起變法前後楚國封君領地構成的變化〉,《歷史研究》2012年第1期,頁24-35。
    [163] 參楊寬:《西周史》(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9年);李峰著,吳敏娜等譯:《西周的政體:中國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國家》(北京:三聯書店,2010年)。
    [164] 參郭德維:《楚系墓葬研究》(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張長壽、殷瑋璋:《中國考古學:兩周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丁蘭:《湖北地區楚墓分區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年);羅泰(Lothar Falkenhausen), Chinesesociety in the age of Confucius1000250 BC: the archaeologicalevidence, Los Angeles: CotsenInstitute of Archaeolog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2006;徐靜欣:《戰國、秦、西漢時期江陵墓葬研究》(臺北: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
    [165] 朴俸柱從不同角度探討包山楚簡,得出「戰國楚的統制體制兼有極權性、向心性和分散性、離心性的兩種相對性質」的結論。此說雖不免籠統,但亦有助於我們留意楚制的複雜情況,參[韓]朴俸柱:〈戰國楚的地方統治體制--關於「『縣邑』支配體制」的試論之一部分〉,收於李學勤、謝桂華編:《簡帛研究二○○二、二○○三》,頁13-23。
    [166] 參滕銘予:《秦文化:從封國到帝國的考古學觀察》(北京:學苑出版社,2003年)。
    [167] 參梁雲:《戰國時代的東西差別:考古學的視野》(北京:文物出版社,2008年)。
    [168] 如簡46、52、55記載楚國中央左尹連下三道命令,越異之司敗(罰)仍舊未將大師儥交出。
    [169] 如上引簡129-130。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1日02:1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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