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有兩條有關年齡的規定: ●行書律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歲者行縣官恒書,不從令者,貲一甲。196/1377正[1] ●其小年未盈十四歲者,槫作事之,如隸臣妾然。25 /1996正[2] 第一條律文大意為不能讓年齡不滿十四歲的人傳遞恒書,以及違反此規定的處罰措施。其中重要關鍵詞為“十四歲”與“恒書”。準確理解律文“十四歲”之規定首先要將“恒書”的重要性解釋清楚。睡虎地秦簡有恒書的記載: “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48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3] 原整理者注“恒書”為“疑指解送文書”,陳治國[4]、高敏[5]先生進一步認定“恒書”是訴訟和判決資料的文書。與“恒書”有關的簡文還见于《嶽麓書院藏秦簡(伍)·卒令》1173“恒、署书皆以邮行。”[6] 秦的行書制度中“以郵行”為速率最快的一種,“以郵行”的規定標誌了“恒書”的重要性。作為官方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將行“恒書”的人員年齡進行嚴格規定,可能即是法律制定者對於成年與未成年的分界看法。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還有1384正:“行書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貲二甲。”[7]該簡在1377簡號後一條,其“貲二甲”之原因在其規定所行為“制書”,而“制書”較恒書地位更為重要。兩枚簡文都有針對人群限制的內容,因此此簡的“小童”或可與“未盈十四歲者”相對應。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一條“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8]“小童”與“小男子”句式類似,二者間關係仍有待考察。此處的“小童”在具體年齡確定上仍存疑惑,但將兩條律文對照發現,“未盈十四歲”、“女子”和“小童”為禁止傳送重要文書的群體。我們認為法律制定者所言的“十四歲”很有可能即是成年人與未成年的分界點。 第二條律文屬於民事勞動一類,整理者注“槫作”曰“當為秦代習用語詞,即聚集一起居作之義。”[9]這裡的界限簡文規定也是“十四歲”,我們看到,槫作雖然不是專門對於“十四歲”者的規定,但在規定時特別提及“十四歲”,並且要求這一群體聚集居作,極有可能是因為這一群體勞動能力比較缺乏。綜合兩條簡文來看,我們認為在嶽麓系統之中,有關官方事務和居作事務中的年齡規定值得注意,這一“十四歲”規定從具體條件看,應該是行動效率的分界點。以更加普通的視野來看,則有可能是成年與未成年的界標。 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還有另外一條,對說明這一問題有重要作用。簡文如下: 道徼中蠻夷來誘者,黥為城旦舂。其從誘者,年自十四歲以上耐為“隸臣妾”。102正[10] 簡文對於“從誘者”,即從犯的懲處劃分了一個年齡界限。“十四歲”則是判罪的重要分界,由此看來,在嶽麓系統中刑事責任年齡即為十四歲。 綜合以上材料,我們可以將《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關於“十四歲”的年齡劃分為兩類:(一)居作與勞動類(二)刑事責任類。第一個類別可能是成年與未成年的分界點,第二個類別則是刑事責任分界點,兩類年齡規定都是“十四歲”。 秦漢時期的未成年人分界和刑事責任分界在學術界討論較多,下面就嶽麓秦簡中的規定對這一問題做一個小的補充。 睡虎地秦簡中沒有發現相關的年齡規定簡文,判罪量刑和確定居作口糧問題都是以身高為標誌。研究者多通過身高換算出一個年齡分界,張全民先生時已指出了從年齡劃分未成年人有12-17歲數種說法,[11]不過持“十五歲”意見者較多。王子今先生亦專門研究過“十五歲”的含義。[12]研究者通常還將這一問題和傅籍等制度方面的規定聯繫看待,例如臧知非先生的意見即是根據漢簡來推測秦律中的規定。[13]整理了大量秦未成年人法律資料的田娟也認為秦的未成年分界在年齡上是十七歲。[14]通過嶽麓系統中的規定,我們看到“十四歲”這一年齡分界的作用極為重要,其在未成年人分界和刑事責任分界兩種範圍內都有比較明確的說明。不同時代的簡文對於這一問題表述並不一致,如從睡虎地系統中的身高分界標誌到嶽麓系統中的年齡分界標誌的變化說明了法律本身的演進,而嶽麓系統與張家山系統的年齡差異則說明了不同社會背景也是決定這一問題的重要因素。下面筆者以睡虎地秦簡、嶽麓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為時間線索,簡要分析這一問題的變化。 睡虎地秦簡記載: 1.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繫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吋,問甲何論?當完城旦。(《法律答問》簡6)[15] 2.甲謀遣乙盜殺人,受分十錢,問乙高未盈六尺,甲何論?當磔。(《法律答問》簡67)[16] 3.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倉律》)[17] 前兩條簡文是刑事責任的判定,以身高為標準。第三條簡文是口糧發放中的規定,同樣以身高為標準。嶽麓系統如上文所述,屬於官方事務或刑事責任的分界均為年齡,且均為“十四歲”。與睡虎地系統在民事範圍中的口糧發放區分性別相比,嶽麓系統中的年齡為唯一判定標誌,顯示出律文更加嚴謹與科學。 至漢初時,刑事責任初始年齡則上升為十七歲。張家山漢簡記載:[18] 若年不盈十七歲,有罪當刑者,皆完之。(《具律》) 張家山系統較嶽麓系統對於刑事責任年齡有一定的推後,這應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背景所造成的具體法律規定的差異。 我們從上述三個不同時期性質相近的簡文中得到了一個基本認識,秦簡所見至少有兩個較為獨立的年齡計算系統。一類是觸犯法律的刑事責任分界,另外一類屬於民事類型中的具體規定。這兩種系統在不同的時代都有明顯的演進過程,從睡虎地系統戰國晚期的身高分界到下限為秦二世三年的嶽麓簡[19]所示的年齡分界,超過半個世紀的時間跨度促成了法律系統自身更新,而秦漢律文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的不一當與其社會背景有密切關係,嶽麓系統的規定為這一演進過程提供了新的證明。簡文明確規定的“十四歲”在睡虎地系統和張家山系統中間構成了一個重要界標,這為我們今後繼續探討這一問題提供了極為重要的中間線索。 [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6年,第133頁。 [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 47頁。 [3]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303頁。 [4]陳治國:《從里耶秦簡看秦的公文制度》,《中國歷史文物》2007年第1期。 [5]高敏:《雲夢秦簡初探》,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35頁。 [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03頁。 [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132頁。 [8]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第288頁。 [9]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5頁。 [10]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第72頁。 [11]張全民:《秦律的責任年齡辨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8年第1期。 [12]王子今:《秦漢稱謂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4年,第146頁。 [13]臧知非:《秦漢“傅籍”制度與社會結構的變遷—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中心》,《人文雜誌》2005年第1期。 [14]田娟:《出土秦未成年人資料輯錄與研究》,東北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6年5月。 [15]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第196頁。 [16]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第222頁。 [17]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第77頁。 [1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頁。 [19]陳松長:《嶽麓秦簡中的兩條秦二世時期令文》,《文物》2015年第9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7日11:1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