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以下簡稱“五一簡”)有一則資料,內容如下: 江陵世,會稽綱,下邳徐、建、申,交阯孟、信、都,不處年中,各來客。福,吏次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長。伯賣篷,孟債為桂陽送穀。船師張、建、福辟車卒,月直(簡155)[1] 該簡關係交阯人“孟”在臨湘租船販運穀物,欠債,從而引發一場牽涉多郡籍人士的債務糾紛。這是文獻對漢代普通交阯人活動的第一手記錄,非常罕見。筆者曾做過一些探討,但仍有很多未盡之意。[2]此處僅就“兼庾亭長”的理解再做一番討論。 整體上,筆者基本認同整理者對簡155的標點,但對“福,吏次,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長”一句有不同意見。 首先,整理者認為“福”是人名,“吏次”則是指“以吏職次”。按這種理解,這句話就是說:“福”以吏職次,于本年4月6日,兼任“庾亭”亭長。但筆者曾根據“廣場簡”146,論證“次”應該是人名。 之湘西推求伯,時伯在輔所。與綱、建俱還,伯便詣縣,孟、次避側不問。福鞭元、毆世、詭伯,無所隱切,即綱、建、申等證。案:福,吏;孟,負伯錢;次,侫辭。告[3] 簡146提到的“伯”、“綱”、“孟”等10名當事人,有9位都在簡155出現過,簡146關涉到“孟”拖欠“伯”債務一事,也契合簡155的內容(伯賣篷,孟債為桂陽送穀)。據此兩點可判斷,兩簡涉及同一案件,屬於同一文書。[4]由簡146有“孟、次避側不問”,“次,侫辭”等語,可知“次”是人名,是案件當事人之一。 在這樣的理解下,筆者曾指出:簡155的“吏次”解釋為“以吏職次”不妥。“次”字當結合下文“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長”,作為該句之主語。因此將斷句改為:“福,吏;次,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長”。 那麼如何理解“兼庾亭長”?筆者曾主張,“兼庾”是亭名,所以“次”是“兼庾亭”的亭長。現在看來,這個說法有誤。“庾亭”在五一簡中屢次出現。例如,簡62“有廬舍庾亭部”、簡68“庾亭長樓綱名印”[5];而“兼庾亭”則僅此一例。所以“兼”應該作動詞來理解,而非亭名之一部分。 或者有學者要質疑:不說本來的身份A,直接說“兼任”B職,似乎很突兀?[6]是否應該回到整理者的斷句——“福,吏次,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長”?這個質疑是誤解了“兼”的含義。“兼”在簡文中並不是兼職之意,而應該釋作“守兼”(即臨時充任)。《漢書·王莽傳》:“縣宰缺者,數年守兼”。顏師古曰:“不拜正官,權令人守兼”[7],即就是:有縣令的空缺時,不任命正式的縣令,卻權且委派人代理,一代理就是好幾年。“守兼”可獨立作為頭銜,並不需要依託於另一個身份。五一簡47有:“君教諾。兼辭曹史輝、助史襄白:民自言,辭如牒。[8]此處的“輝”僅僅是一位“兼辭曹史”,並無其它頭銜,證明“兼”某職可獨立成為頭銜。照此用例,“兼庾亭長”強調“次”的身份是臨時代理,並非正式亭長。恰好與作為正式吏員的“福”構成了對照。 如此解讀,不但在文意上更加清晰,也吻合簡146的另一段資訊——“福,吏;孟,負伯錢”。我們注意到:整理者將此處的“福吏”正斷作“福,吏”。所以,筆者認為,將整理者的斷句改為“福,吏;次,今年四月六日兼庾亭長”是正確的,但“兼庾亭長”不是筆者原先認為的“兼庾亭”之長,而應該是守兼“庾亭”之長的意思。 (本文受2018香港中文大學-上海交通大學聯合科研基金資助)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纂:《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以下簡稱《選釋》),中西書局2015年版,第228頁。本文簡號根據《選釋》公佈之順序。 [2] 《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所見交阯-長沙商道》,于王捷主編《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6輯),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3] 《選釋》,第222頁。 [4] 整理者很謹慎地指出,兩簡或許有關聯。根據各種資訊,我們大可以確信,這兩簡是同一文書的不同部分。應該存在更多的相關資料有待公開。 [5] 《選釋》,第82、84頁。 [6] 整理者的斷句就是如此理解“兼”,認為福本身是吏而兼任虞亭長。 [7] 《漢書》卷99《王莽傳中》,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4140頁。 [8] 《選釋》,第7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21日23:49。)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