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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廿八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萬歲隧長呂 EPT65:186
    本簡下殘,文書性質不明。《集釋》釋文與原本同[1]。今案“□”,應釋作“黨”字。
    簡2. 丙子 EPT65:194
    本簡上、下殘,習言曆譜、或言“質日”。《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暦譜文字,多可以利用干支順序進行推演。本簡所見某月朔日“丁丑”,其後的月朔日一定不是“丙子”。二者僅相差一天,“丙子”後就是“丁丑”。再審圖版就會發現“丑”字釋讀有問題,應釋作“未”字。“丁未”朔日之月廿九天,月小。
    簡3.第五隧長季宮詣門下言事    正月癸未日中入              EPT65:199
    本簡完整,入官刺。文字清晰,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白”字不妥,應釋作“口”字。隧長季宮有事要面見鄣候,親口匯報。
    簡4.公士以上當請
    其名白報須 EPT65:216
    本簡下殘,制度文書。《集釋》釋文與原本同。“得”字後有殘筆,應補釋“□”;“累”字,應釋作“署”字;後面未釋之字“□”,可釋作“移”。“公士”迺二十等爵之最低一級,“公士”有書請事時當如何處置,應該是對有爵位之人上書言事的一種管理制度。
    簡5.用穀六石八斗三升少 月壬戌
                惲取 EPT65:217
    本簡上、下殘,稟名籍。《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五”字,應釋作“正”字;“卒”字,可釋作“兄”字;“□”原本作“”,應是畫押勾識符號。
    簡6.癸酉令史豐敢言之迺壬申
    恭敢言之                                                     EPT65:220
    本簡上、下殘,直符文書。原本釋文未釋“癸”“恭”二字,《集釋》所補二字釋文可從。唯“符”字前脫“直”字,應補。
    簡7.敢言之迺丁巳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錢財
    敢言之                                                     EPT65:221
    本簡上、下殘,文書性質同上。“旦”字原本未釋讀,應為人名,釋“旦”不妥,可釋作“宣”字。按照文例完整的此類文書是簡EPT65:398,釋文為:“建平三年七月己酉朔甲戌尉史宗敢言之,迺癸酉直符一日一夜,謹行視錢財物臧內戶封皆完,毋盜賊發者。即日平旦,付令史宗,敢言之。”本簡之“宣”字出現的位置如“令史宗”之“宗”。
    簡8.大男十用
    母大女婢年五十用穀 EPT65:222
    本簡上、下殘,卒家屬居署用穀名籍。“廣”字原本未釋讀《集釋》補。今案“子”字,應釋作“父”字;文義上不可能“子”排在“母”之前;此字右雖殘,字形應作“父”。從“廣”字的字形,不如釋作“憲”字;“二”字,應釋作“五”字。
    簡9.□可大
    受福千秋萬 EPT65:223A
    本簡兩行,上、下殘,B面文字類習字不論,A面文字有點數術氣息。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寒”字,上面不是“宀”,下面類“土”,從字形判斷一定不是“寒”字,應釋作“舉”字。
    簡10.以安萬年迫未詣門下 EPT65:227
    本簡下殘,文義類書信,《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甚”字與字形不符,應存疑作“□”,或可為“恭”字。
    簡11.鉼庭候長王護   坐隧長薛隆誤和受一苣火適載轉一兩 EPT65:228
    本簡下殘,管理類“適”文書。尾端殘泐,“到”字原本作“到□”。今案圖版“□”可省,“到”字不妥。此字的字形右側不類“刂”部,以文書例應釋作“致”字。相類的文書簡可參見舊簡61·3、262·31、285·10和新簡T59:59、72、96六簡,其中的簡72作“俱南隧長范譚,坐留出入檄,適為驛馬運鉼庭茭廿石致止害”。
    簡12.勝車馬中央未合廿步溜漉不可                            EPT65:230
    本簡上殘,文義不明。《集釋》釋文“萬勝”二字原本未釋,“勝”字可從,“萬”字不妥,右側剩餘部分為“月”部。
    簡13.服與驗相與 EPT65:244
    本簡下殘,案驗類官文書。字迹漫漶,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釋文“叠”字不妥,應釋作“慶”字。
    簡14.府更遣甲溝候吳卿詣戶不致吏甚□ EPT65:254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殘泐,尤其是下端《集釋》所補文字較多,文義不明可不論,而最上端從原釋的“月”字,應改釋作“守”字。
    簡15.箕山隧卒張詡今召往 十一月食一斛五斗□ EPT65:255
    本簡下殘,稟名籍。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補“五斗□”可從。釋文中“召往”二字,應改釋作“名柱”。
    
    2018年6月21日
    
[1] 《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 ,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21日08:53。)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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