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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墓葬统计资料考察两周女性贵族间等级关系及变迁(3)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中原文化研究》2016年第 杨文胜 孙虎成 参加讨论

    三、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中妾与正妻的等级差异
    在比较两周女性贵族间身份等级差异时,对正妻与妾之间身份地位关系的分析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礼记·昏义》云:“古者天子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礼记·曲礼下》中也有“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的记述。《左传》等文献也记述了当时各阶层男性贵族在正妻之外确实还有妾存在。
    讨论两周时期妾的问题,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媵婚制问题。建立在宗法制基础上的族外婚制,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媵婚制就是男性贵族迎娶正妻之外还同时接纳其姐妹、侄女等家庭中其他女性作为媵嫁之妾,所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仪礼·士昏礼》)“侄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从妻来为妾也。”(《礼记·曲礼下》疏)
    《礼记·内则》郑注云:“妾之言接也。”说明妾社会地位低微的现实。在商代甲骨刻辞中有“示癸妾妣甲”(《合集》2386)辞条,这里的妾应该和妻同义,但同时期更多的还是如“用献小臣三十,小妾三十于妇”(《合集》629)这样将小妾和小臣并列使用,妾有贱奴的意思。商王及其他高等级贵族在法定配偶之外“同时还有一个或无数个的非法定配偶”[13],“多妇们也由基本平等走向等级分化”[14]。西周时期的天马-曲村M6195出土鼎铭曰“白倗赏小妻鼎”[15],被赏赐的女性贵族特在妻前冠以“小”字,以示其和“正妻”间身份地位的差异。东周文献显示,这一时期女性贵族间的等级分化进一步加强,妾的身份更加低微,可以被买卖和私刑,男性贵族之妾称夫为君,称其正妻为女君(《礼记·内则》)。同时期婚姻关系中,妾享受的待遇是有一定差异的,有些妾可能因得宠而地位稍高,《国语·楚语》中记述了司马子期宠爱妾而“欲以妾为内子”,战国时期君壶的铭文也显示该器是为妾所作,显然她们的身份和地位要高于一般的妾,和正妻地位接近。
    就已经发掘的两周墓葬而言,不易直接判断女性墓葬墓主身份是正妻还是妾,有研究者根据宝鸡BZM13等墓葬同墓殉葬情况判断合葬的女性身份为妾[16]。笔者认为这种判断标准不具有说服力,因为两周墓葬中殉葬者的身份十分复杂。这样能够比较确定正妻与妾身份的方法就只能依靠墓葬位置判断了,其主要标准是一组异穴合葬墓数量大于3,且出土器物铭文、组合也能够比较明确判断墓主有男有女。目前已发掘的周人青铜礼乐器墓葬资料中,满足这一标准的仅有西周晚期晋侯墓地的M64、M62、M63组,其中M64为晋侯,从随葬礼乐器组合看,M62使用三鼎四簋,M63使用三鼎二簋,显然M62应是夫人墓,而M63的墓主应是妾身份的嫔妃。M63仅比M62少使用两件簋,在酒器方面M63使用两件圆壶,而M62则仅有1件贯耳圆壶,就随葬器物组合而言,尚未显示出两者间存在层阶差异。
    东周时期墓葬资料中,陕县东周墓的发掘者认为墓地发掘墓葬资料中的陶仿铜礼器墓M2505、M2506、M2507为一组夫妻妾异穴合葬墓[10],从三座墓葬位置看它们确实合乎异穴合葬墓条件,然而尚有一些疑问:三墓出土有仿铜陶器及玉器,皆未见兵器,但是都出土了一般仅见于男性墓葬的长柄带钩,这样墓主的性别及墓主间关系就较为复杂化了。笔者通过对墓地墓葬布局和出土器物的分析发现M2512、M2513、M2518三墓更适合被认为是异穴合葬墓,只是三座墓葬中居中的M2512非正方向开口,因而显得三墓排列不够整齐。出土器物方面,三墓也都未随葬武器,都有石圭一件,另外M2512随葬仿铜陶礼器鼎3件、豆2件、圆壶2件、小壶1件、盘1件、匜1件及长柄带钩1件,显示其墓主可能是士等级男性贵族;M2513随葬仿铜陶礼器鼎2件、豆2件、无盖豆2件、圆壶2件、小壶2件、盘1件、匜1件及鸟柱盆、筒形器各1件;M2518的随葬品除石圭以外仅1件圆首短柄带钩。比较M2513与M2518二者随葬器物后,不难推论前者为妻、后者为妾,从出土器物看战国时期妻与妾之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等级差异。
    “三礼”等文献中多将大夫之妾与士之妻对举,如《礼记·内则》及《左传》都记述了国君世子出生后为其卜乳母的范围就是“士之妻、大夫之妾”,因而可以认为大夫之妾在当时社会中与士之妻身份地位并列,而低于卿大夫正妻之命妇等级。依据对卿大夫等级贵族妻与妾之间存在等级差异的认识,我们再回头观察战国早期三组卿大夫等级异穴合葬墓中的女性配偶墓──中霍村M2、潞城潞河M8和陕县M2042三墓,可以发现它们仅随葬了和当时士之妻随葬器物层阶相当的三鼎、二鼎、一鼎为核心的青铜礼乐器组合,本文前节提出婚姻制度的变化造成了婚姻双方身份地位的不匹配,现在通过对夫、妻、妾间关系的理解,是否可以再进一步推测三墓墓主身份非异穴合葬男性贵族的正妻而是妾呢?如此,三墓随葬器物组合层阶与同时期士之妻随葬器物层阶等同,此正和文献中卿大夫之妾与士之妻身份等级相同的记述相应合。
    以上墓葬考古资料反映出的妾与正妻之间身份等级差异和先秦文献相互印证,婚姻制度中妾的出现标志着女性地位在两周时期的最终下降,也表现了宗法制下女性贵族之间等级制度的完善。
    在父权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下,女性是不可能在社会地位方面做到与男性的真正平等[17]。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将女性贵族接纳到礼器使用范畴中,她们又依据其配偶身份而使用相应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这样青铜礼乐器制度从形式上也更加完善和合理,同时这也从物质文化角度表现了周代礼乐制度伦理化的一面。正因为女性随葬器物制度是对男性贵族青铜礼乐器随葬制度的一个补充和完善,女性贵族随葬青铜礼乐器自然也就有着制度化和等级化的特性,于是诸侯之夫人、大夫之命妇、士之妻也就依据身份地位的高低使用着不同层阶的随葬器物组合,因为同样的理由,妾之墓葬在青铜礼乐器随葬组合层阶方面也和正妻间存在着一个必然的等差。显然,妾之间身份等级也步入差异化时期。
    墓葬随葬青铜礼乐器资料的统计显示:各等级女性贵族社会身份地位的变迁又不是完全同步于男性贵族间身份变化,作为家族(家庭)构成中最易变动成员的女性贵族同时也是两周礼制社会中最活跃阶层,多次引领、参与了两周随葬青铜礼乐器制度的变迁。夫妇合葬墓随葬礼乐器中双方对一套青铜礼乐器的共同拥有,从物质文化层面体现出当时财产所有制发生的变化,同时也显示了社会基本构成已经由大家族向小家庭转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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