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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岳麓简“秦更名令”看秦统一对人名的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8-06-25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 孙兆华 参加讨论

    孙兆华,中国人民大学 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北京 100872 孙兆华(1986- ),男,山东淄博人,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出土文献与中国古代文明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岳麓秦简有一条涉及黔首、徒隶更名的律令简文,可称之为“秦更名令”,涉及的对象是平民、刑徒和奴婢。因此,秦统一后的“秦更名方”所见“诸官[名]为秦,尽更”法令当在“秦更名令”之前颁布。作为新政治形势下的更新制度、更新名物之举,上述两种有关人名法令的颁布从客观上维护了先秦礼制,这也许反映了秦统一后在制度更新的血液里含有旧的成分。
    关键词:秦更名令、秦统一、人名
    中图分类号:K87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039(2016)02-0060-04
    在秦完成统一的历史大潮下,人名也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色彩。以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等出土文献所见人名为视域,可以发现秦统一对于人名产生的重大影响。特别是岳麓秦简有一条涉及黔首、徒隶更名的律令简文(本文称之为“秦更名令”①),对于研究这一历史变化影响意义颇大。
    此前涉及岳麓秦简“更名令”的文字仅见陈松长《秦代避讳的新材料——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枚有关避讳令文略说》[1]257-259和游逸飞《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2]68~90的一部分,本文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讨论。
    岳麓秦简律令文书部分的一条简,编号2026,记录了有关秦人更名的法律规定:
    ●令曰:黔首、徒隶名为秦者,更名之。敢有弗更,赀二甲②。
    这条秦令是统治阶层在国家控制中涉及人名管理的内容,是秦汉人名研究里甚可宝贵的一条材料。这条秦令颁布的时代是何时呢?我们首先想到了与“黔首”称谓有关的这条史料,《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王初并天下……更名民曰‘黔首’。”[3]239这在岳麓秦简《奏谳书》中可见实证。有学者指出:“第二类案例中存在一些在秦始皇兼并六国之后被删改的地方,可知第二类编写时间正好跨越秦王政至秦始皇的时代分界。例如简167称‘民大害殴(也)’,简147有同文,将‘民’字削掉,留下大约一个字大小的空白,即‘同、显大害殴(也)’,而简148则将‘黔首’两字挤到一个字大小的简面上,称为‘此黔首大害殴(也)’。……上述削改处似与秦国统一的诸种改称有关。”[4]2、181-182、190
    但“黔首”一词并不能作为断代的一个标志。“秦王初并天下”,指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及其稍后一段时间。此时,全国范围内更名民为“黔首”,而此前“黔首”一词在战国时期被广泛使用③。所以由此并不能说“秦更名令”是颁布于秦统一之时。但是,由下文可知,“秦更名令”确实是在秦统一后颁布实施的。
    “秦更名令”中的“黔首”指代的人群范围是什么?也许在具体语境、不同时期里的“黔首”指代的对象不同④。对于《秦始皇本纪》中的“更名民曰‘黔首’”,有学者认为指的是各种自由人。[5]或以为“严格意义上的‘黔首’,指不能服冠的无爵平民和徒役”。总之,将“更名民曰‘黔首’”和“秦更名令”里的“黔首”看成是与高爵者、官吏等特权阶层相对的一般平民,应该是可以的。在这个意义上,“黔首”和一般情况下的“百姓”“民”对等。徒隶,学界则一般以为是指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⑤。可见,此条秦令涉及的对象是平民、刑徒和奴婢。
    为何“秦更名令”不含“吏”等特殊群体?有学者认为:
    秦代有关避讳的规定,也是有等级规定的。这里所划定的范围是黔首和徒隶两大类,也就是说,它是针对没有什么社会地位的一般百姓和徒隶而设定的。因此,如果是有爵位之人,可能就不受此令文的约束了。[1]
    即认为“有爵位之人”等特殊群体的人名中有“秦”字可能不需改。
    或认为:
    百姓、刑徒、奴婢要避“秦”为名,官吏更应避讳,秦更名方正为其证。参照岳麓秦令,木方本条当为省写,原文或作“诸官‘名’为秦,尽更”,其意指所有秦朝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须更改。[2]78
    所谓“秦更名方”是秦统一后所更替名号的一份历史记录,此木方并非正式诏令或文书,而是迁陵县的官员从各种诏令、文书里摘抄出来的名号更替汇编⑥。所见的“诸官[名]为秦,尽更”,是指里耶8-461号秦牍第一栏第十七列的内容,原释文作“诸官为秦尽更”。[6]156“名”字是学者补释的。若这种补释无误,那么“诸官[名]为秦,尽更”是否可以解作“所有秦官吏的私名若有‘秦’字,均须更改”?答案是肯定的。
    在这里“官”的解释很重要,而作“官吏”解更合适。“官”在秦汉时期有“官署”或“官职”“官事”的意思。如在同一牍上第一栏第十二列所谓“□如故更废官”[6]156的“废官”,传世文献如《汉书》常见“修废官”“朝亡废官”,[7]955、1117这里的“官”当作“官署”或“官职”“官事”解。又如居延汉简所见的“甲渠候官”的“官”即为“官署”之意。在另外一些情形下,“官”也可作“官吏”解。游逸飞认为:“里耶秦简J1(9)981‘田官守敬’说明‘官’字有时亦指官吏,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学者虽对‘为吏’、‘治官’的意涵尚有争论,但皆同意‘吏’、‘官’、‘黔首’均为人群之称,‘官’为‘官吏’之意。”⑦
    根据对象不同,部分秦法令的颁布可能有一个从特殊群体到下层人群的顺序。《史记》保存的秦史记录可见以下几条史料,[3]200,708,288或许由之可推知这个顺序。
    秦简公六年(前409),“令吏初带剑”。(《史记·秦本纪》)
    秦简公六年(前409),“初令吏带剑”。(《史记·六国年表》)
    秦简公七年(前408),“百姓初带剑”。(《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上前两条材料所述相同,都是说战国初期,即秦简公六年(前409),“令吏初带剑”;第三条材料“初带剑”的对象则是“百姓”。前后两年先后令“吏”“百姓”“初带剑”在《史记》中的多次记载,学者历来有不同看法。或以为确实是两次法令分别令“吏”“百姓”“初带剑”⑧,或以为是一个事件的多次记录,“吏”“百姓”指的是同一个群体⑨。考虑到第三条材料的特殊性以及秦史年代的问题⑩,产生这样的分歧就很自然了。这里把“百姓”视作“平民”或“黔首”解。以上三条材料说明,秦简公时期曾先后令“吏”“百姓”带剑。
    由上可见,既然战国初期秦就有对于“初带剑”从上到下的颁令次序,秦统一后又有“秦更名方”言及“诸官‘名’为秦,尽更”,那么或可推知:根据对象不同,部分秦法令的颁布可能有一个从“吏”等特殊群体到“百姓”或“黔首”“徒隶”等下层人群的顺序;进而,吏“名为秦者”可能先于“黔首、徒隶”已更名了;由下文可知,“秦更名令”颁布于秦统一后,那么此令当后于“秦更名方”。
    联系后世王莽执政时期诸多对于人名的改革,比如当时对“一名”的规定,就有一种从上到下的层级次序,这或许可以看作以上推断的一个辅证。汉平帝首先更“二名”,然后向全国普及。《汉书·平帝纪》:“(元始二年,)诏曰:‘皇帝二名,通于器物,今更名,合于古制。’”孟康曰:“平帝本名箕子,更名曰衍。箕,用器也,故云通于器物。”[7]352《汉书·王莽传下》:“宗本名会宗,以制作去二名,今复名会宗。”[7]4153《汉书·匈奴传》:“时,莽奏令中国不得有二名”,并授意匈奴单于改名(11),“因使使者以风单于,宜上书慕化,为一名,汉必加厚赏。单于从之,上书言:‘幸得备藩臣,窃乐太平圣制,臣故名囊知牙斯,今谨更名曰知。’”。[7]3819《王莽传》则作:“莽念中国已平,唯四夷未有异,乃遣使者赍黄金币帛,重赂匈奴单于,使上书言:‘闻中国讥二名,故名囊知牙斯今更名知,慕从圣制。’”[7]4051
    秦“更名令”所见“赀二甲”,学者曾将秦律赀罚中甲、盾与金、钱的数量关系换算出来,“赀二甲”相当于4两2锤金或2688钱。这个惩罚程度有多重呢?如果把“赀二甲”换算成“居赀”为官府服劳役的天数,那么是336天或者448天。[1]246可见,这条秦令的力度是比较大的。顺而推想,针对“吏”的令文,可能也含有处罚的规定。
    “秦更名令”涉及的“名为秦者”要“更名”的情况,可与先秦礼制联系。先秦礼制不允许本国人名中含国名,所谓“名子者,不以国”(《礼记·曲礼》),孔颖达疏:“此一节明与子造名字之法。不以国者,不以本国为名,故杜氏注《春秋》桓六年传云:‘不以本国为名。’如是他国,即得为名。故桓十二年‘卫侯晋卒’,襄十五年‘晋侯周卒’是也。”[8]1241
    那么对秦国人而言,礼制是否得到了遵守?是否存在“名为秦者”的例子呢?实际情况是秦国人并未严格遵守先秦礼制,“名为秦者”的情形从青铜器铭文的例子可以看出。
    1989年山西省高平市北城区凤和村曾出土一件“卅八年上郡守庆戈”,上有铭文曰:
    卅八年,上郡守庆造,漆工盘、丞秦、工隶臣于。[9]
    陕西历史博物馆2001年5月曾征集到一件“卅七年上郡守庆戈”,上有铭文曰:
    卅七年,上郡守庆造,泰工币□、丞秦、工城旦贵。[10]19
    学者一般认为这两件器物的时代同为战国秦昭襄王时期(前306—前251)。[11]344游逸飞认为:“根据这两条铭文,不仅可证实战国晚期秦国确有人取名为‘秦’,故秦始皇须下诏改名;更可推测改名的规定甚晚推行,很可能是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新规定,否则战国晚期的上郡丞应当已经改名,不应名‘秦’。”[2]79
    秦私印中有人名“阴秦”“姚秦”,[12]44,139惜不能判知具体年代,从本文的观点来看,可能是秦统一之前秦国的历史遗物。
    此外,里耶秦简的材料或许可为我们展示此条法令实施后的情形。里耶秦简是迁陵县的官文书,其中多含标有纪年的人名信息,学者已经开始了搜集整理的工作。[13]由其成果可见,自始皇二十六年后,目前所公布的里耶秦简里的人名中并不含“秦”字。
    居延汉简常见含“汉”字人名,如单名“汉”(EPT50:78),双名“汉君”(EPT51:427)、“汉强”(EPT51:493)、“广汉”(EPT53:75)等(12)。而秦简则未见形如单名“秦”、双名“广秦”之类含“秦”字人名。通过上面的讨论,可以试着提出一种解释:正是由于“秦更名方”所见“诸官[名]为秦,尽更”法令以及“秦更名令”的颁布,秦统一之后对人名进行了一轮较大规模的更新,所以秦简不见含“秦”字的单名和双名。
    秦统一后先后颁布“秦更名方”所见“诸官[名]为秦,尽更”法令以及“秦更名令”,从形式上看,与先秦礼制相合,否决了秦国时期的“非礼”,这很难确定是效仿先秦礼制的一种历史行为。但是可以说,作为新政治形势下的更新制度、更新名物之举,上述两种有关人名法令的颁布从客观上维护了旧的礼制,这也许反映了秦统一后在制度更新的血液里含有旧的成分。
    注释:
    ①“秦更名令”这样的说法,只是本文为讨论方便而暂拟。本文曾在“秦统一及其历史意义”学术会议(烟台,2015年8月6-9日)宣读,原题为《秦统一对人名的影响——秦简所见的更名与避讳》,现在从题目到内容都做了一些修改。
    ②简文“有”字后还有一“有”字,陈松长认为后一个“有”字衍,今从之。参见陈松长《秦代避讳的新材料——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一枚有关避讳令文略说》,《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9月10日;陈松长等《岳麓书院藏秦简的整理与研究》,中西书局,2014年,第258页。
    ③对于“黔首”,清代学者王念孙认为:“盖旧有此称,而至秦遂以为定名,非始创为之也。”见王念孙《广雅疏证》,中华书局,1983年,第110页。王子今认为:“关注秦统一之前已见‘黔首’称谓的事实,似不能排除‘黔首’称谓早先即在秦地通行的可能。”“‘黔首’称谓的使用,战国时期可能亦不限于秦地。”见王子今《秦汉称谓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17页。还可参见张传玺《“更名民曰黔首”的历史考察》,《北京大学学报》1980年第1期,收入氏著《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袁林《析更名民曰“黔首”》,《兰州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李解民认为“《史记·秦始皇本纪》是十分可靠的信史,因为司马迁去秦不远,并翻检阅读过《秦纪》,‘黔首’之称,从秦始皇二十六年开始出现,此前则无。当然这并不能肯定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前秦国就没有‘黔首’的称呼,但至少可以说明秦国官方此前一般不用‘黔首’来称民”。见李解民《民和黔首——兼评秦始皇“更名民曰黔首”》,《文史》(第二十三辑),中华书局,1984年。随着秦简等出土文献的出现,“秦国官方此前一般不用‘黔首’来称民”这样的看法已不准确。
    ④朱湘蓉在对比了放马滩秦简《日书》的“入黔首”和睡虎地秦简《日书》的“入人民”后,认为:“黔首作奴隶解在目前的材料下只能作为语境义看,还不能确定为义项。”见朱湘蓉《说“黔首”》,《呼兰师专学报》2004年第1期。
    ⑤关于“徒隶”,李学勤根据里耶秦简认为是“隶臣妾、城旦舂和鬼薪白粲”。见其《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之后还有“徙隶”的争论,见张俊民《龙山里耶秦简二题》,《考古与文物》2004年第4期;蔡万进、陈朝云《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许昌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李力《论“徒隶”的身份——从新出里耶秦简入手》,《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又见《张家山247号墓汉简法律文献研究及其述评(1985.1-2008.12)》,东京外国语大学AA(亚美)言语文化研究所,2009年,第425-434页。曹旅宁进一步认为:“里耶秦简中,徒隶指城旦舂、隶臣妾、鬼薪白粲,又能被政府所买卖,具有罪犯奴隶的性质。其刑期是终身的。”见其《释“徒隶”兼论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问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游逸飞据后者说法将“徒隶”释作刑徒、奴婢。见其《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魏斌主编《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78页。关于徒隶身份的详细讨论,还可参见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
    ⑥“秦更名方”原编号8-455,后来编号8-461。该木方的介绍和研究参见张春龙、龙京沙《湘西里耶秦简8-455号》,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1-15页;胡平生《里耶秦简8-455号木方性质刍议》,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四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7-25页;游逸飞《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魏斌主编《古代长江中游社会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68-90页。
    ⑦“官”字作“官吏”解,游逸飞又指出:“里耶秦简J1(9)981‘田官守敬’说明‘官’字有时亦指官吏,岳麓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学者虽对‘为吏’、‘治官’的意涵尚有争论,但皆同意‘吏’、‘官’、‘黔首’均为人群之称,‘官’为‘官吏’之意。”见其《里耶8-461号“秦更名方”选释》,第79页。
    ⑧林剑鸣将两者并提,似乎也是认为两者是不同人群。见林剑鸣《秦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2页。目前看来,民俗史学者、小说史或文学史的学者、部分其他历史学者支持此处“百姓”代指平民的看法。如罗立群《中国剑侠小说史论》,暨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3-34页;李零《放虎归山》(增订版),山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09页。
    ⑨白化文把“百姓”解作“大小官吏和新兴地主阶级内部的各种人物”,见白化文《关于青铜剑》,《文物》1976年第11期。杨宽则认为:“‘百姓’二字,此用古义,即谓‘百官’,与‘吏’同义。”见杨宽《战国史料编年辑证》,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66页。
    ⑩关于《秦始皇本纪》“百姓初带剑”所属附录部分的史源问题,大致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此部分是《秦记》,一种认为是后人附加,一种认为是别种“秦记”;此外,“初”字句式似乎是秦史记事的一个特色,表明秦的历史记录重视从时间上记录事件的发生。这两个问题,参见吕壮《“秦记”相关问题探析》,待刊。秦史年代的问题,参见林剑鸣《秦史稿》,第3-6页。
    (11)这里对单于上书更名一事的时间问题稍作讨论。《资治通鉴》将匈奴单于上书改名事系于元始二年。陈槃认为《匈奴传》和《王莽传》的两处记载“以上并元始二年事也”,参见陈槃《秦汉间之所谓“符应”论略》,《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六本,1948年,第30页。王云度也是如此看法。见王云度《秦汉史编年》,凤凰出版社,2011年,第601页。东汉荀悦的《汉纪》将之系于元始四年。考虑到汉平帝更名诏是在元始二年发布,匈奴单于顺应王莽心意更名当非两年后,荀悦可能是误读《汉书·王莽传上》的记载。
    (12)简文引自马怡、张荣强主编《居延新简释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年。更多实例,参见[日]大庭脩编《居延汉简索引》,关西大学出版部,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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