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格兰议会改革法案的颁行 1560年5月,《爱丁堡条约》签订后,战争宣告结束。11月,随着苏格兰摄政玛丽·德·吉斯(Marry of Guise,r.1554-1560)去世,苏格兰亲法政权走向终结。如何解决苏格兰内部在宗教和外交上的分歧,成为摆在四分五裂的苏格兰面前的首要问题。战胜方的亲英格兰贵族主张恢复之前的宪政,要求议会每两到三年召开一次,以限制和制约苏格兰王权。从1559-1560年,“在英格兰的支持下,苏格兰召开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议会”。(14)至此,苏格兰议会改革的序幕得以开启。 然而,对刚刚结束战争的苏格兰王国而言,苏格兰议会的召开也颇费周折。鉴于玛丽·德·吉斯摄政去世后,苏格兰女王玛丽一世又不在国内这一情况,1559年,亲法国贵族和亲英格兰贵族建立了临时政府来处理有关事务。临时政府共有24人组成,其中由苏格兰女王提名7人、苏格兰议会提名5人。(15)为解决宗教问题,1559年7月8日,苏格兰临时政府首先颁布公告,恢复了苏格兰内战期间反叛教会贵族的财产,而对于其宗教职位却未承诺恢复。显然,这种结果并不能让反叛的教会贵族满意,因而,他们对王国政治缺乏足够的信心。为进一步稳定苏格兰国内局势,苏格兰议会颁布了大赦令,赦免了在苏格兰内战中反叛国王的全部贵族的罪行。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苏格兰王国紧张的政治局势,为议会的召开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由于内战中的失败,天主教贵族对即将召开的苏格兰议会缺乏热情。为保证苏格兰议会的正常召开,苏格兰临时政府对犹豫不决的天主教贵族进行了积极的劝说。1560年7月28日,即在苏格兰议会正式召开的4天前,“詹姆斯爵士和莱辛顿(Lethington)爵士在法夫召开了一次会议,在政治和宗教上都较为保守的贵族阿索尔(Atholl)伯爵、克劳福德(Crawford)伯爵、格雷(Gray)爵士、伊内米斯(Innermeath)和亨特利(Huntly)爵士都参加了这次会议”。(16)其中,他们有四人出席了议会。经过苏格兰临时政府的积极努力和筹备,苏格兰议会于1560年8月1日在爱丁堡正式召开。在这次会议上,议会人数达到了180人。其中,第一等级教会贵族出席人数总计27人,包括1名大主教、5位主教和21位男修道院院长。第二等级贵族出席人数为32人。第三等级皇家自治市代表出席人数为22人。令人惊奇的是,男爵出席议会的人数达到了99人。(17)与以往议会相比,这次出席议会的人数是史无前例的。大量男爵出席议会,大有“入侵”议会的趋势。这表明苏格兰王国在政治和社会结构方面正发生着重大变化,预示着依附于第二等级的男爵和自由人将成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18) 在爱丁堡会议上,如何处理宗教问题成为议会人员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1560年苏格兰议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法令,“承认了新教信条,废除了教皇权威和早期针对异端的立法”。(19)8月3日,苏格兰议会通过了关于宗教信仰方面的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在苏格兰王国内,议会批准被新教徒所公认和确信的《信仰宣言》(The Confession of Faith)公开发行。因为,这些信条是健康的、合理的信条,是基于绝对可靠的上帝的话语。苏格兰贵族和信仰基督耶稣的臣民,应该将这神圣的福音传递给他们的同胞,以及所有信仰上帝的其他王国和民族。”(20)该法案的通过标志着新教在苏格兰王国内取得了合法地位。为进一步厘清苏格兰教会与罗马天主教会的关系,8月4日,苏格兰议会又通过了废除教皇对苏格兰王国宗教事务管辖权的法案。该法案明确指出,“过去,教皇在苏格兰王国的管辖权和权威对苏格兰国王和王国共同体造成了损害。因此,今后,罗马教皇在苏格兰王国内不再拥有管辖权”。(21)这标志着教皇在苏格兰王国宗教管辖权的彻底丧失,不仅教皇做出的有关宗教判决对苏格兰将失去效力,而且教皇也丧失了在苏格兰所享有的荣誉。在苏格兰王国中,国王将根据议会制定的有关法律来裁决宗教事务。此外,该法案还对苏格兰天主教教士的权力做出了规定,废除了苏格兰主教和高级教士对宗教事务的管辖权。8月6日,苏格兰议会再次通过了废除偶像崇拜法案。通过上述法案,苏格兰长老会不仅取得了合法地位而且实现了教会的国家化,为苏格兰新教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几个月后,苏格兰大使前往伦敦和巴黎,但他们却空手而归。玛丽一世拒绝批准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有关法案。因而,上述法案未能真正实施。1561年夏天,玛丽一世由法国返回苏格兰,她对苏格兰的外交政策和在宗教事务上的调整提出了进一步的质疑和反对。直到1565年,苏格兰议会改革的成果才得到部分实施。 两年后,在苏格兰新教贵族的压力下,玛丽一世被迫退位,议会改革迎来新的契机。1567年12月1日,苏格兰议会再次召开,进一步讨论了有关宗教问题。在这次会议上,三个等级再次通过了废除有关教皇在苏格兰的宗教权威的法案。该法案首先重申了1560年8月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有关宗教法案。在此基础上,苏格兰议会进一步申明了教皇权威的危害,即“教皇在苏格兰王国的权威不仅对伟大的上帝构成了伤害,而且损害了苏格兰国王和共同体的权威”,(22)因而必须将其废除。同时,苏格兰议会立法权得以确立。在苏格兰议会改革过程中,议会决议的合法性是天主教贵族和新教贵族展开激烈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苏格兰宗教改革领袖约翰·诺克斯则从法理上阐明了议会立法权的至尊地位,他指出“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来自于上帝,而非国王或女王,也非源于宪政理论。”(23)这一学说一方面为苏格兰新教贵族驳斥天主教贵族奉行的“君权神授”观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面也树立了苏格兰议会的权威,为新兴政治力量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6世纪末期,随着苏格兰男爵阶层的不断发展和壮大,苏格兰议会改革被进一步推进。在苏格兰议会中,他们开始逐渐摆脱对大贵族的依附,在教士、贵族和自治市市民之外形成了第四等级。苏格兰男爵起源于近代初期兴起的富裕农阶层。16世纪以降,由于教会地产的不断衰落,男爵通过对教会地产的攫取和管理,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苏格兰议会改革前,男爵已俨然成为各郡的领袖。1560年,在爱丁堡议会上,苏格兰男爵涌入议会,占据半数以上议席。在这次会议上他们递交了出席议会的请愿书,明确表达了本阶层的政治诉求。在请愿书中,他们陈述了其宪政地位被完全忽略的事实,提出了参加议会的四点原因:“1.由于要讨论的有关宗教信仰和全民利益与男爵和世袭地产保有者有关,所以,他们派出大量代表参议是合理的;2.在议会中,男爵和世袭地产保有者能在提供建议和选举方面做得更好;3.制订公正的法令以减少对他们的约束;4.根据现行的古代议会法令,他们认为他们有权知道有关共同体选举的全部过程。”(24)此外,苏格兰男爵还提出了出席各种委员会如立法委员会(Lords of Articles)和贵族大会议(Convention of Estates)(25)的要求。经议会批准,苏格兰男爵赢得了参加立法委员会和贵族大会议的权力,从而保证了其政治参与的连续性。 为争取参加议会的权利,1567年10月,在苏格兰议会上,男爵重申了这一诉求并赢得了选举权。苏格兰议会法令明确规定,首先,“作为苏格兰贵族组成部分的男爵,无论是基于法律还是理性,他们都应该在议会中有选举权”。其次,“每个郡应该以选举方式产生1~2名能够胜任且智慧的男爵”出席议会。(26)1580年代,苏格兰王国遭遇了严重的财政危机,这为男爵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提供了机遇。迫于财政压力,1587年,苏格兰召开议会,颁布了郡特权法案,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苏格兰代议制度,确立了郡代表选举方式、传唤方式、代表资格等。该法案对苏格兰政治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标志着议会第四等级男爵的形成。至此,持续20余年的苏格兰议会改革最终完成,对苏格兰王国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