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貳)》9-528: 粟=一石四斗半斗 卅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巳,倉富佐□〼 (9-528)[1] 武漢大學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以下稱“校釋組”)認為:該簡可與9-1129綴合,綴合後釋文作: 粟米一石四斗半斗。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巳,倉□、佐【、稟】人中出以食沅陵獄佐□〼 令史監〼 (9-528+9-1129) 其中,“倉”下一字,原釋文作“富”,因該字漫漶不清,故校釋組暫以“□”存疑。“”,原釋文未釋。校釋組依據8-839+8-901及9-1913等簡補釋。[2]可從。 另,查9-528及9-1129圖版,兩枚簡寬度、厚度相同,且紋理一致,內容上與簡8-839+8-901+8-926及簡9-1913確能對讀,因此,校釋組將兩簡綴合,應無疑議。 此外,《里耶秦簡(壹)》8-1621號簡: 〼【等】四人,積各廿九日,日半斗。 〼富手。 (8-1621)[3] 據簡文內容,該簡記錄出食共計29×0.5斗=14.5斗,即一石四斗半斗,與上述簡9-528中“粟米一石四斗半斗”吻合,查簡8-1621圖版,該簡與簡9-528及簡9-1129寬度及厚度均相同,字跡一致,紋理相符,且簡9-528中“倉富”與8-1621簡末“富手”的落款一致,當可綴合。綴合后釋文作: 粟米一石四斗半斗。 丗四年七月甲子朔辛巳,倉富、佐【、稟】人中出以食沅陵獄佐□ ……【等】四人,積各廿九日,日半斗。 令史監。 富手。 (9-528+9-1129+8-1621) 里耶秦簡中有很多“出稟”和“出食”的記錄,綴合后,該簡內容可與簡8-212+8-426+8-1632中的“出食”記錄作對讀。如: 徑廥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丗一年正月甲寅朔丁巳,司空守增、佐得出以食舂、小城旦渭等卌七人,積卌七日,日四升六分升一。 令史□視平。 得手。 (8-212+8-426+8-1632)[4] 該簡記錄出食共計47×25/6升=195又5/6升,即一石九斗五升六分升五,上述簡9-528+9-1129+8-1621中的出食記錄與此算法一致。且三片的紋路、寬度及厚度相符,文意連貫,確為一枚簡殘斷。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秦簡》(貳)第九層簡牘釋文,文物出版社,2017年,第23頁。 [2] 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綴合補(一)》,簡帛網2018年5月15日。 [3]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69頁。 [4]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15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6月30日17:0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