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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斌:孙中山思想中的功利主义色彩

http://www.newdu.com 2018-07-04 未知 王宏斌 参加讨论
【摘要】在既往的关于孙中山思想的研究中,人们很少关注其与英国功利主义的思想联系。仔细阅读其论著后,我们发现,孙中山先生不仅接受了功利主义代表人物的概念,而且承认功利主义的原理,还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贯彻于其三民主义的思想和行动之中。孙中山思想中的功利主义色彩非常明显。
    【关键词】孙中山  边沁  穆勒  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
    孙中山先生在向西方寻求真理过程中阅读了许多书籍。无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是英国古典经济学的经典,抑或是欧美各种社会主义流派的作品,都是他的涉猎范围。过去,人们在研究孙中山民生主义思想渊源时,比较重视其土地单税制、社会分工理论、生产要素论、劳动价值论以及分配论的思想渊源,在这方面取得了比较丰硕的研究成果[1]。相比而言,人们很少注意其与英国功利主义的思想联系。笔者在阅读孙中山先生关于民生主义的论著时,发现他的许多思想看法,或者直接继承,或者有所批判,都与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发生了某些联系。这在孙中山思想研究中不应被忽视。
    一  “取善果”与“避恶果”
    功利主义者承认,功利是各种道德生活的根本。当我们对于一个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要看该行为是增多了还是减少了“利益有关者”的“幸福”。这一原则被称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所谓幸福,是指快乐和免除痛苦;所谓不幸,是指痛苦和丧失快乐。”[2]“幸福”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既是精神的又是物质的,等同于实惠、好处、快乐和利益。边沁这样解释说,“功利”的性质,是指倾向于对利益有关者带来实惠、好处、快乐、利益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有关者遭受损害、痛苦、祸患或不幸[3]。
    功利主义者强调“幸福”是人生追求的唯一目标。他们认为,人的一生都受痛苦和快乐这两个情绪来支配。边沁在其著作中开宗明义道:“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他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4] “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地免除痛苦”[5],“趋乐避苦”,或“趋利避害”。人类的行为有两个基本动机:一是直接追求幸福感;二是追求那些足够引起快乐,间接产生幸福的东西(即利益)。既然人生的目的如是,那么,判断一切事物或行为的好与坏、善与恶的标准就是看它是否增进了“利益有关者”的幸福。凡是有助于增进幸福的就是好的,就是善的;凡是增加“利益有关者”痛苦的就是坏的,就是恶的。边沁这样表述道:“功利主义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有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和妨碍此种幸福之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为。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6]这里的“利益有关者”既可以是行为者本人,也可以是“一般的共同体”。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作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快乐当作人生的唯一目的,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考验。
    如同功利主义的概念一样,孙中山从人的感性经验出发,也将人们道德标准的体验简单归结为“幸福”与“疾苦”,并且认为追求幸福生活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原始的“主动力”。“人类之在社会,有疾苦、幸福之不同,生计实为其主动力。盖人类之生活,亦莫不为生计所限制”[7]。在他看来,人类物质文明和技术在18和19世纪取得了空前的进步,“文明有善果,也有恶果,须要取那善果,避那恶果。”[8]孙中山在这里所说的“取善果”和“避恶果”,与功利主义所强调的“趋乐避苦”的意思十分相近,思维方法应当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前者的主体是指整个社会,而后者指的是“利益有关者”的团体,相互之间只有群体大小的差异,并不影响其推理判断。在孙中山看来,欧美文明的结果尚未达到功利主义者的预期,并没有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恰恰相反,欧美文明的“善果”被少数富人所享有,而贫民不仅没有享受到“善果”,反而承受的是“恶果”。少数人垄断技术进步带来的巨大利益,“把持文明幸福”,多数人贫穷甚于前代,无法享受文明带来的幸福生活,这在孙中山看来是极不公正的,极不平等的,需要进行“社会革命”。欧洲人“不愿少数富人专利,故要社会革命。”大多数人起来“革此少数人之命”,便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趋乐避苦”,或“趋利避害”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正是基于这种对人类“趋乐避苦”或“趋利避害”的人性本质认识,孙中山遂向国民党员公开倡导发财主义。在他看来,“中国人不知自由,只知发财。”[9]与其在中国民众中灌输自由思想,不如直接提倡发财主义。“因为提出一个目标,要大家去奋斗,一定要和人们有切肤之痛,人民才热心来附和……假如现在中国来提倡自由,人民向来没有受过这种痛苦,当然不会理会。如果在中国提倡发财,人民一定是很欢迎的。”[10]他说:“以发财而论,则人人皆欲之。我党之救人亦属发财主义。但常人则欲个人发财,我党则欲人人发财而已。今日私人发财者,无险不冒。就以南洋猪仔而论,其冒险性较军队为强大。军队死亡,反不如猪仔死亡之多,而人之甘心为个人发财者,乃乐而为之。此发财主义实与我党无背。所不同者,乃我欲人人发财,彼则谋个人发财而已。损人利己,乃能发财成功者,我党人不为也。我党须人人发财,始为成功。故须向各界人士说明,如君欲真发财,必人人发财,乃可达真发财目的。因此必须组织良好之政府,人人明白本此主义以组织政府,乃可达到人人发财之目的。”[11]这里所说的“个人发财”,就是承认人们对于自身利益的正当追求;这里的“人人发财”强调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这种说法,与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完全一致。
    二  “利己”与“利人”
    为了具体推行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边沁提出了一道幸福公式(Felicific calculus),用来计算快乐和痛苦的数量。这道算术公式的七个项目是:其强度、其持续时间、其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其邻近或偏远、其丰度、其纯度、其广度。把前六项相加,比较一下快乐与痛苦的数量大小,如果快乐的数量大一些,这个行为对于某一个人来说就是善的,就是好的,就是有利的;反之,则是恶的,就是坏的,就是不利的。最后,再加上第七项,即有利害关系人的数目,权衡该行为对于群体是好还是坏,决定其最终的取舍[12]。边沁的这一计算公式,实际上把道德的善恶标准简单归结为利害关系。这一功利原则显然以个人利益为中心,明显具有利己主义的倾向。这种公开反对禁欲主义的主张,反映了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对于自身利益的普遍重视,顺应了西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过,任何想把历史的发展和错综性的多种多样的社会内容都总括在贫乏而片面的公式中,都是“童稚之见”[13]。这一公式有一个明显的缺点,就是漠视了人们对美德的追求,因此,被目为利己主义,颇受非议。
    约翰·穆勒是英国功利主义的又一重要代表人物,他十分同情工人阶级的贫苦境遇,而又不想改变资本主义制度,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对于功利主义的利己倾向进行了重要修正。他认为,以功利主义原理为基础的财富生产规律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因此,这样的生产制度不可随意选择和改变。不过,人生的目标应当超出个人幸福的小圈子,应当关心他人的生活状况和幸福。他说:“构成功利主义的行为对错标准的幸福,不是行为者本人的幸福,而是所有相关人员的幸福……功利主义要求,行为者在他自己的幸福与他人的幸福之间,应当像一个公正无私的仁慈的旁观者那样,做到严格的不偏不倚。”[14]这就是说,功利主义者要求人们在追求个人幸福的时候,不得影响他人的幸福;关心个人利益的时候,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穆勒的功利主义主张显然具有利他主义的倾向。他相当重视社会的正义原则,并且认为正义与功利是一致的。在强调社会应当保护个人的利益,尊重免除祸害个人的愿望的同时,要求人们关心公益,主持公道,主张政府对于分配领域进行适当管理,通过立法消除劳动产品与劳动分配成反比例的消极现象,增加公众的社会福利。这就对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利己行为进行了限制,即只要在谋取个人利益时不妨碍其他人的权利,就是正当的。这样,利己与利他相互兼容,使功利主义成为“无损于他人的利己主义”。在穆勒这里,功利主义既否定了抹杀个人利益的禁欲主义,肯定了人们对私利追求的合理性;又肯定人们对利他主义的道德追求,要求人们遵守公德,遵守法律,对于极端自私行为加以限制,比较符合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穆勒修正后的功利主义,虽然仍以追求个人幸福为出发点,但要求个人对社会承担无损于他人利益的义务。
    孙中山也将人类的行为动机归为利己与利人两类。“一种就是利己,一种就是利人。重于利己者,每每出于害人亦有所不惜。此种思想发达,则聪明才力之人专用彼之才能,瞿夺取人家之利益,渐而积成专制之阶级,生出政治上的不平等。此民权革命以前之世界也。重于利人者,每每至到牺牲自己亦乐而为之。此种思想发达,则聪明才力之人专用彼之才能,以谋他人之幸福,渐而成博爱之宗教慈善之事业。惟是宗教之力有所穷,慈善事业有所不济,则不得不为根本之解决。实行革命,推翻专制,主张民权,以平人事之不平也。”[15]显然,孙中山这里所说的“利己”者是指那些“损人利己”者,即行为缺乏限制的利己者。他所说的“利人”者是指宗教人士,而这种人数相当少,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因此需要政治革命,从制度上限制其“损人利己”者。穆勒虽然提倡利他主义,但不否定“无损于他人的利己”行为。孙中山对于利己行为试图加以行政限制,强调“人人当以服务为目的,而不以夺取为目的”。即聪明之力大者,当尽其能力服务于千万人,造千万人之福;聪明之力小者,当尽其能力服务于十百人,造十百人之福;聪明之力全无者,当尽其能力以服一人之务,造一人之福。从本质上说,利己是人类生活的本能和本质,利他是道德的外在表现。如果忽略人类的利己本性,一味要求个人的行为必须利人,甚至在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不计个人得失,无条件做出牺牲,这不仅违反人类的本性,而且不利于社会发展。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论群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此处,孙中山的这些设想与穆勒的主张略有差异。
    三  “使大多数人享大幸福,非民生主义不可”
    孙中山还认为,民生问题(或者叫做生存)是一切人类活动的原动力。“因为民生不遂,所以社会的文明不能发达,经济的组织不能改良和道德退步,以及发生种种不平的事情。象阶级战争和工人痛苦,那种种压迫,都是由于民生不遂的问题没有解决,所以,社会中的各种变态都是果,民生问题才是因。”[16]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都是追求幸福,穆勒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追求快乐。因此,对于幸福和快乐是否促进成为判断人们行为的标准。孙中山所说的“民生不遂”,是指工人阶级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与功利主义的“痛苦”概念相当。这是强调最大多数人的“避苦”问题,同样符合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孙中山没有停留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口号上,而是在苦苦地寻觅达到“最大幸福”的途径。在他看来,无论是民族主义,还是民权主义,都是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的,都是中国人实现最大幸福的主义。尤其是民生主义“关系国民生计至重,非达到不可。使大多数人享大幸福,非民生主义不可”[17]。“民生主义能够实行,社会问题才可以解决;社会问题能够解决,人类才可以享很大的幸福。”[18]“这三民主义就是救种种痛苦的药方。这三个问题如果同时解决了,我们才可以永久享幸福。如果达到了民有、民治的目的,不管民享的问题,二三十年后必定再有一种痛苦发生……我们如果把民生问题现在能够同时解决,就可以免将来经济革命的痛苦。”[19]“使大多数人享大幸福”是孙中山对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表述方式。用“三民主义”来解除中国社会的各种痛苦,是孙中山的最真切的愿望。
    按照功利主义者的想法,没有必要将人类的幸福建立在一个虚构之上,没有必要将社会的金字塔建立在沙滩上。一个政府的合法性证明来自于功利的原则,由于人民的意志常常与普遍利益相一致,政府应当受制于社会的普遍利益,也就是受制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如果政府的行为减少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政府就是邪恶的,就是非法的;如果政府的行为增加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政府就是良善的,就是合法的。所以,任何政治方针和政策都必须服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个原则,尽可能将其“痛苦”缩减到最少。边沁说:“当一项政府措施之增大共同体幸福的倾向大于减小这一幸福的倾向时,它就可以说是符合或服从功利原则。”[20]孙中山认为,政治和经济两个问题总是有连带关系的。“人民的一切幸福都是以政治问题为依归的,国家最大的问题就是政治。如果政治不良,在国家里头无论什么问题都不能解决。”[21]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政策正确与错误的基本标准。
    在穆勒看来,导致人类苦难的所有根源,都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人类的关心和努力得以消除,其中的许多根源则几乎是完全能够消除的。虽然这些根源的消除是一个令人痛苦的漫长过程。虽然消除这些根源要经过许多代人的不懈努力,从而这个世界才能在不缺乏意志和知识的条件下成为本可以容易造就的最好世界[22]。功利主义者不仅强调个人对幸福的合理追求,而且认为社会需要合作,只有合作才能在比较大的程度上实现最大幸福的目标。穆勒说:“当他们合作的时候,他们的个人目标与别人的目标是一致的;或至少会暂时地感到,别人的利益就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各种社会联系的加强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会使每一个人在感情上日益倾向于他人的福利,或者至少倾向于在很大程度上实际考虑他人的福利。”[23]
    孙中山同样主张人们在追求幸福时互相合作,对待经济利益相互调和。不仅如此,他还把人类对于“最大幸福”的不懈追求与社会进化论相结合,说明社会进化乃是人类追求幸福,寻求生存的结果。他说:“社会之所以进化,是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不是由于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有冲突,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相调和,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利益。大多数有利益,社会才有进步。社会上大多数的经济利益之所以要调和的原因,就是因为要解决人类的生存问题。古今一切人类之所以要努力,就是因为要求生存;人类因为要有不间断的生存,所以社会才有不停止的进化,所以,社会进化的定律是人类求生存。人类求生存才是社会进化的原因。”[24]这里的“求生存”,就是追求利益,就是追求快乐,也就是边沁所说的“幸福”。
    孙中山对待东西方文化的态度一向是无所偏倚,总是试图冶中西文化于一炉,兼容而并蓄。即“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25]在孙中山心目中,没有绝对真理,只有相对真理,因此,他对于西方的各种政治、伦理、经济等学说既勇于吸收,又敢于扬弃。孙中山对于西方文化的吸收,既不是盲目的、也不是不加批判的。因此,他对每一种西方学说的解释和利用通常介于“似”与“近似”之间,显示出一种“融贯”的特点。既然对于各种学说采取“融贯”的态度,那么,在运用时难免出现失真的问题和变异的现象。加之所处的环境有所不同,个人的心智和阅历也有所不同,孙中山对于功利主义的领会、解释和运用会与原著之间存在一些差异,这是可以理解的。
    经过上述关于孙中山、边沁和穆勒功利主义主要观点的考察和对比,我们认为,孙中山先生不仅接受了英国功利主义的主要概念,而且承认功利主义的原理,并且将“使大多数人享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贯彻于其三民主义的思想和行动之中。“如果一个人对任何行动或措施的赞许或非难,是由他认为它增大或减小共同体幸福的倾向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或者换句话说,由它是否符合功利的法规或命令来决定并与之相称的,这个人就可以说是功利原则的信徒。”[26]按照边沁这一关于功利主义信徒的定义,孙中山应是功利主义的信徒,在他的思想中功利主义色彩是非常明显的。伦理学特别重视人的行为动机,功利主义特别强调人的行为效果。孙中山无论在青年时期呼吁改良,还是中年时期提倡革命;无论是利用会党发动起义,还是依靠军阀打倒军阀;无论是早期提倡旧三民主义,还是晚期赞成新三民主义,都有重视政治行为效果的倾向。
    (辛亥革命100周年纪念国际学术研讨会论集——《孙中山与辛亥革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9月版,上册,第61-68页。)
    [1] 夏良才:《论孙中山与亨利·乔治》,载孙中山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孙中山和他的时代》中册,第1462-1481页,中华书局,1989年。王宏斌:《西方土地国有思想的早期输入》,《近代史研究》2000年6期;王宏斌:《孙中山对欧洲古典经济学的继承与批判》,《民国档案》2008年5期。
    [2] [英] 约翰·穆勒著,徐大建译:《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3] [英]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7页。
    [4] [英]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7页。
    [5] [英] 约翰·穆勒著,徐大建译:《功利主义》,第12页。
    [6] [英]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8页。
    [7] 孙中山:《在上海中国社会党的演说》1912年10月14日,《孙中山文集》上册,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329页。
    [8] 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民报》第10号,1906年12月2日。
    [9]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87页。
    [10] 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民报》第10号,1906年12月2日。
    [11] 孙中山:《党员应协同军队来奋斗》1923年12月,《孙中山选集》下卷,第488-489页。
    [12] [英]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87-88页。
    [13] [德]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72页。
    [14] [英] 约翰·穆勒著,徐大建译:《功利主义》,第17页。
    [15]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06页。
    [16]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97页。
    [17] 《初三四日之孙先生欢迎会记》,《民立报》1912年9月10日。
    [18]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91页。
    [19] 孙中山:《在桂林军政学七十六团体欢迎会的演说》1921年12月7日,《孙中山先生演说集》,上海民智书局1926年版。
    [20] [英]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9页。
    [21]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05页。
    [22] [英] 约翰·穆勒著,徐大建译:《功利主义》,第14-15页。
    [23] [英] 约翰·穆勒著,徐大建译:《功利主义》,第32页。
    [24] 孙中山:《三民主义·民生主义》,《孙中山选集》下卷,第779页。
    [25] 孙中山:《在欧洲的演说》1911年11月,《孙中山全集》第1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60页。
    [26] [英] 边沁著,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9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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