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武漢高校讀簡會(又名“讀譚社”)研讀了《嶽麓書院藏秦簡(伍)》[1]簡1792—1602组,嘗試进一步對簡文進行疏解。本次讀書會由但昌武領讀,以下是觀點摘要。
這一段關於緝捕“以城邑反”即相關罪行之人的內容可分為六部分: 第一部分論述了此令颁布之緣起與此令實施的對象。指出抓捕“以城邑反”及相關罪行之人的行為,對其賞賜無律文可依。此處“賞勿律”的有兩種情況:1、捕“以城邑反”;2、沒有參與政府征發的抓捕行動,但是也抓捕了“道故塞徼外來為間”的人。於是後文就是對此抓捕行為所頒佈的令文。 第二部分為對“以城邑反”及相關罪行的懲罰。此處罪行可分為四類:1、“以城邑反”之罪,包含陰謀以城邑反和引導故塞徼外蠻夷來以城邑反的情況;2、知其情卻收留这些罪人的,與以城邑反同罪,不知其情收留他們,完為城旦舂;3、“以城邑反”和收留之人的家人,知情的與之同罪,不知情贖為城旦舂;4、同里的里典、父老、同伍伍長,知情不告的完為城旦舂,不知情的罰二甲。 第三部分為在抓捕“以城邑反”及相關罪人中,有功庶人應當如何行賞。此處抓捕對象為兩種:1、“以城邑反”罪之人;2、收留這些犯罪之人的人。功勞也分為兩種:1、親自抓到了;2、提供信息給吏,而且吏因此抓到了他們。賞賜有拜爵和賞錢兩種,後面還有附加的規定。 第四部分為在抓捕“以城邑反”及相關罪人中,有功之吏的賞賜安排。令文規定,吏有功皆無賞。 第五部分為在抓捕“以城邑反”及相關罪人中,有功隸臣、司寇應當如何行賞。能親自抓捕的隸臣可免為司寇,司寇可免為庶人。如果是共同抓到的,就共其賞。這些賞賜也可以相互讓渡。有一點不同的是,如果隸臣、司寇抓到了“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盜略人而得者”,這些人會被斬為城旦舂,如果他們能百日不死才能行隸臣與司寇的賞。 第六部分為官在抓捕與審理“以城邑反”及相關罪人中的責任。從所存簡文來看,其責任有二:1、一定要親自去聽告辭,並且認真分析;2、對於相關罪行的審理一定要謹慎而認真。 從目前所見簡文來看,秦廷對於“以城邑反”及緝捕“以城邑反”的規定可謂系統而詳細,考慮到各種人在其中的角色和可能出現的行為,體現了秦法的嚴密與細緻。 《嶽麓(伍)》簡45—47載: ●諸取有辠䙴(遷)輪〈輸〉及處蜀巴及取不當出關爲葆庸,及私載出扜關、漢陽關及送道之出蜀巴045/1105畍(界)者,其葆庸及所私載、送道者亡及雖不亡,皆以送道亡故徼外律論之。同船食、敦長、將吏046/1124見其爲之而弗告劾,論與同辠。弗見,貲各二甲而除其故令。 ·廿四047/0967 其中“送道”的“道”字,陳偉先生認為當通“導”,為引導之意,并有詳細印證,可以信從。[8]而此次所讀簡文中,也多次出現了“道”字,如: 捕以城邑反及非從興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間,賞毋律┗。 謀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蠻夷來欲反城邑者,皆以城邑反,皆以城邑反。 ·吏捕告道徼外來為間及來盜略人,謀反及舍者,皆毋賞。 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盜略人而得者,黥㓷(劓)斬其左止(趾)以為城旦。 此處“道”為“引導”之意也是可以講得通的,所謂“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間”可理解為某人引導故塞徼外的蠻夷來此地為間。其它例子可如是解。 上一次我們便討論了此處的“道”當作何解,高欣媛與Trenton(魏德偉)同學皆有不同看法。[9]高欣媛同學認為“道”或為“縣道”之道,不過從簡文來看,將“道”理解為動詞似乎更為順暢,特別是簡45—47中,“送道”連用,是否可以做名詞用還有待更多新證據印證。 Trenton(魏德偉)同學認為“道”應當理解為“經由”,與張家山漢簡中的出現的“從”字同義。《二年律令》簡2載:“【從諸侯】來誘及為閒者,磔。亡之【諸侯】⋯⋯”《奏讞書》簡21-22載:“律所以禁從諸侯來誘者,令它國毋得取(娶)它國人也。闌雖(21)不故來【誘】,而實誘漢民之齊國;即從諸侯來誘也。(22)”“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爲閒”的結構與此相同,因此判定“道故塞徼外蠻夷”的意思是“從故塞徼外蠻夷地區”。 這一說法有一定的道理,而且也能從其它文獻中找到支持的證據。但張家山漢簡中的“從諸侯”不僅點明此人進入漢土的路線,更多的可能是表明此人的身份——諸侯之人。如果是這樣理解的話,“道故塞徼外蠻夷”可能更多的是表明此人為故塞徼外之蠻夷。令文載:“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盜略人而得者,黥㓷(劓)斬其左止(趾)以為城旦。”按此理解,當作從故塞徼外來的蠻夷來此地盜得人口的,會被斬為城旦。但是,秦之律令當適用于秦帝國統治範圍以內的吏民,很難想象他們會用秦法懲治故塞徼外的蠻夷——這一並不屬於帝國統轄的群體。 另外,將“道”理解為“導”也並無不可,很多簡文都可以大致讀通,因此我認為“道”可能為“引導”之義。 Trenton(魏德偉):在漢律中有“蠻夷律”(見于《奏讞書》簡3),專門管“蠻夷”(雖然涉及的內容似乎是類似于“徼中蠻夷”的情況)。還有,岳麓三“尸等捕盜疑購案”簡36-37有秦律:“它邦人……盜,非吏所興,毋(無)什伍將長者捕之,購金二兩。”這律文涉及到秦吏民的懸賞,但是整個案子涉及到一個重要的現象,即”歸義“問題。我想,在秦看來,邊界的人隨時可以變成秦黔首,所以在法律上會有特別的照顧。與此相關是里耶二9-557: “X首皆變(蠻)夷時來盜黔首徒隸田蓾者毋吏卒X”。雖然比較殘缺,但是似乎是說某種人或者某地方的人爲”蠻夷時來盜“會有什麽不一樣的對待。 郭濤老師:這一時期的蠻夷歸義,與它邦民歸義應該沒什麽區別吧,所以統一前指向它邦,統一後指向蠻夷,漢初指向諸侯國,“外”的對象變了而已。 簡文中多次出現了“故塞徼”,塞與徼都是邊境的意思,《更名方》載:“邊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10]顯然徼與塞是有區別的。從字義來看,“故塞徼”當作:以前的塞徼。但問題顯然不是這麼簡單,如《更名方》所載,秦在統一天下后,將天下的“塞徼”全部更名為“故塞徼”。[11]這一點可以得到今天所讀簡文的支持。在簡文中,“故塞徼外”、“故徼外”、“塞徼外”、“徼外”是相互混用的,可能後面兩種皆為前二者的省稱。這種混用現象即表明,故塞徼與塞徼應該是一個意思,否則在如此嚴格的秦律令中,兩個意涵相距甚遠的名詞被弄混恐怕會導致很嚴重的後果。 《嶽麓(肆)》中亦有類似的記載: 誘隸臣、隸臣從誘以亡故塞徼外蠻夷,皆黥為城旦舂;亡徼中蠻夷,黥其誘者,以為城旦舂;亡縣道,耐其誘者,以為隸臣。[101]道徼中蠻夷來誘者,黥為城旦舂。其從誘者,年自十四歲以上耐為隸臣妾ㄥ,奴婢黥(顏)頯,畀其主。[102]/[缺簡9](顏)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103][12] 此簡明確將“故塞徼外”與“徼中”對舉,應當是表明,“故塞徼外”即“塞徼外”。根據此簡可繪出“故塞徼”內外的簡圖(如下圖)。 《嶽麓(伍)》簡1215與簡1166載: 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盜略人而得者,黥㓷(劓)斬其左止(趾)以為城旦。前令獄未報者,以此令論之┗。斬為城旦者,過百日而不死,乃行捕者賞。縣道人不用此令。·廷卒乙廿一 簡文稱,引導故塞徼外蠻夷來盜略人且得手者,要處以重刑。這些罪犯在斬為城旦之後,能過百日而不死的,才能賞賜那些抓捕此類罪犯的人。但是後文接著有註明:縣道人不用此令。對於“縣道人”,整理者注:非“故塞徼外蠻夷”之類的人。我們以為,此處理解有誤。如前文所論,這一條令文所針對的對象為在抓捕行動中有功的隸臣與司寇,罪犯百日不死為其行賞的前提條件,但是這一前提條件只適用於隸臣與司寇,後面所加的:“縣道人不用此令”,是表明此令不適用與縣道之庶人,並非故塞徼外蠻夷之外的人。 附記:參加“武漢高校讀簡會”的老師和學生主要來自華中師範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其中郭濤是華中師範大學教師,Trenton(魏德偉)是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在讀博士,但昌武、高欣媛是武漢大學學生。本文由但昌武執筆。 [1]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 [2] 陳偉先生指出,興為征發之意,指正式組織的抓捕行動。見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簡帛網2018年3月1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06。 [3] 室人為家中之人,又可指稱為妻子。本文未說明出處的尾注皆來自《岳麓書院藏秦簡(伍)》。 [4] 《說文》:“詗,知處告言之。從言,冋聲。” [5] □:此字左側“言”旁清晰。陳偉釋此字為“詗”,可從。 [6] 為:“免為”之省。 [7] 報:判決。《說文·幸部》:“報,當罪人也。” [8]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三)》,簡帛網2018年3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0。 [9] 以下所引二位同學的觀點皆見於武漢高校讀簡會:《〈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研讀記錄(一)》,簡帛網2018年6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75。 [10] 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簡帛網2013年8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5。此外,《更名方》的年代不詳,但在秦統一之後是沒有問題的。 [11] 見游逸飛先生的論述。游逸飛:《里耶8-461號“秦更名方”選釋》,簡帛網2013年8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75。 [12] 陳松長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72—7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7月4日20:4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