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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小明:宋教仁案起始环节及其他——答李学通教授

http://www.newdu.com 2018-07-09 近代中国网 佚名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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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小明:宋教仁案起始环节及其他——答李学通教授
    近日看到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李学通教授为拙作《宋案重审》所作书评一篇(刊于《团结报》2018年6月7日第7版),拜读之下,极为感谢。李教授曾参与由章伯锋、李宗一先生主编的《北洋军阀(1912-1928)》史料集的编辑,并具体负责宋教仁案史料的整理。他在书评(以下简称李评)中提出了三点不同意见,颇有益于读者思考和讨论。不过,笔者对李评的三点意见总体而言并不赞同,下面一一答复李教授。
    宋教仁案起始环节问题
    拙作《宋案重审》与以往宋案研究最大的不同,在于提出“宋案≠刺宋案”,明确揭示宋案是由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一系列环节次第演进与交错进行而酿成的复杂案件,并通过严密考证,将看似毫无关联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内在关联揭示出来,使每个环节都得到既有可靠史料支撑,又符合当时政情的解释。
    然而,李评对笔者将收抚共进会作为宋案起始环节并不赞同,认为:
    即使如书中所言,宋案并不等同于刺宋案,然而因此将收抚共进会说成是宋案的起始,还是过于牵强,有将宋案范围无限扩大的嫌疑。因为,一宗案件(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非刑事案件),其起始环节,应该是罪犯(或者当事人)产生作案动机之时。本人认为,宋案真正的起始点,应该是洪述祖得到袁世凯的认可,开始试图阻止国民党力量坐大,并阴谋用非法手段对付宋教仁之时。应夔丞的力量是在此之后,方被洪述祖引入宋案之中,成为洪实现其不可告人目的助力。收抚共进会只是洪、应夔丞相识并建立诡秘关系的机缘,尽管它为后来洪利用应夔丞提供了可能,然而并非由于收抚共进会而导致洪述祖对宋教仁产生犯罪动机,因此尚不足以此作为宋案的起始环节。
    李评所言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有许多具体、复杂的因素,李评并未考虑进去。其一,研究宋案首先必须明确其所发生的背景。该案是在临时政府向正式政府过渡期间伴随着激烈的党争而发生的。党争并非只是袁世凯方面和国民党之争,共进会也是一股力量。该会成员曾追随同盟会参加推翻清王朝的革命,但1912年8月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时并未将其吸收进来,遂致其后来投向袁世凯一方。显然,如果没有收抚共进会这个环节,应夔丞后来配合洪述祖对付国民党的一系列活动便无从谈起。其二,宋案的复杂性在于,洪、应一方面接受袁世凯的指令暗中对付国民党,另一方面又时刻想着借机谋取私利,这一目的在收抚共进会环节当中就已经表现出来(二人合作从袁世凯那里获得了一笔共进会遣散费,然后洪述祖按“折三分一”瓜分),并通过这一环节为下一步进行诡谋预做了准备,具体表现为洪述祖不但将其私用的“川密”电码本交与应夔丞作为联络工具,而且约定以后公事函件用楷书缮写,以便进呈总统,两人间私信则以亲笔书写,以便私谋,这种联络方式贯穿了包括刺宋在内的以后各环节。其三,应夔丞接受招抚后从国务总理兼内务总长赵秉钧处索取到了“应密”电码本,虽然起初并非为了对付国民党,但很快就由于欢迎国会团出现而用在了对付国民党上,由此贯穿了包括刺宋在内的后来各环节。其四,宋案各环节看似毫无关联,实则有着紧密联系。比如,调查欢迎国会团环节,是由洪述祖接受袁世凯的密令后与应夔丞共同进行的,期间因应夔丞用“应密”直接发电向赵秉钧报告相关情况而将赵亦卷入其中。倘若没有此前的收抚共进会环节,则此环节根本无法说清。其五,通过收抚共进会环节,袁、赵、洪、应四个宋案关键人物之间的远近亲疏关系已清晰显示出来,而这与接下来宋案各环节的走向直接相关,故笔者在《宋案重审》中写道:“宋案后来的发展情节虽然复杂,但其基本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由此时所确立的人物关系所决定了。”(119页)
    由上可知,《宋案重审》之所以将收抚共进会作为起始环节,实在是因为该环节与以后各环节有着非常紧密的内在关系。倘若按李评所言,则将调查欢迎国会团或操弄宪法起草作为宋案起始环节也有问题,因这些环节虽然是针对国民党,但并非专门针对宋教仁,尚未到李评所谓“阴谋用非法手段对付宋教仁之时”。如此一来,岂不又回到了“宋案=刺宋案”的窠臼当中,宋案研究将如何能够取得突破?
    袁世凯与宋案关系问题
    袁世凯历来被多数人视为刺宋主谋,《宋案重审》则在新的研究思路下,依据史料,提出袁世凯主导了宋案前四个环节,而与包括刺宋在内的后三个环节没有直接关系。尽管笔者用两方面的“铁证”证明了杀宋之意产生自洪述祖而与袁世凯无关,但新的观点显然一时半会还很难被持传统观点者所接受。李评就对两条“铁证”直接提出了质疑。
    第一条“铁证”,是指洪述祖在收抚共进会过程中曾与应夔丞约定,以后凡公事函件均用楷书缮写,以便进呈总统,而两人间之私信则用亲笔。李评对这一证据的描述并不准确,只注意到了公事函件与私信之分,而没有注意到洪、应区分往来函件的方式是采用不同的字体,即公事函件用“楷书”,两人间私信则用“亲笔”。洪述祖1913年3月6日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的关键信件系其亲笔,原件至今尚存(见《宋案重审》前插页),并且在租界会审公廨经洪之老友唐绍仪辨认无误。这就说明,该信是洪述祖与应夔丞间之私信,是洪述祖个人向应夔丞发出的信号,与袁世凯无关。李评不认同这一点,反问道:
    且不说洪述祖这样一个经常谎话连篇的人是否一定遵守了这个私函不送总统的约定,即使他确实没有给总统袁世凯看这封私函,他就不能当面或通过其他渠道向袁世凯报告此事么?何况洪述祖不是确曾有过当面向袁世凯建议除去反对党一二人而遭到“申饬”的事情?如果不能绝对排除这种可能,这算得上是“铁证”么?
    由此段话可以看出,李评对《宋案重审》一书的内容尚未充分把握。其一,如前所述,洪、应二人一方面接受袁世凯的指令暗中对付国民党,另一方面又时刻想着借机谋取私利,此点贯穿整个案件始终,《宋案重审》已反复申论。以往宋案研究之所以难有突破,与研究者没有充分认识到此点有极大关系。洪、应二人将往来函件区分为“楷书”公文与“亲笔”私信,正是为了方便其私谋。李评完全没有认识到这一层。其二,洪述祖曾以试探性口气当面向袁建议“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遭到袁的“申饬”,其事发生在洪述祖向应夔丞发出3月6日私信之后,《宋案重审》对此有详细考证(247-249页)。而李评有意无意忽略了两件事的先后关系。试问:洪述祖向应夔丞发出3月6日私信倘若是向袁汇报后接受了袁的指令,那么,他还需要在发出信件后又以试探性口气建议袁“收拾”反对党一二人么?岂不多此一举?其三,洪述祖以亲笔私信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说明其行为是“先斩后奏”,他这样做的缘由,《宋案重审》已有详论(219-225页),此不赘述。
    第二条“铁证”与第一条紧密相关,是指通过追踪洪述祖行踪,笔者发现,洪述祖在2月27日便有一不寻常的举动——将家眷从北京带回天津私宅安置,并且直到3月7日才从天津返回到北京。在接下来三、四日内,洪述祖面见袁世凯,试探性地向袁提议何不“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遭到袁的“申饬”。而洪述祖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的私信,早在3月6日就已从天津发出。由此可见,洪述祖确系“先斩后奏”,杀宋之意产生自洪而非袁。李评由于忽略了时间先后关系,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层,因而提出了以下疑问:
    洪述祖既然可以与身在千里之外上海的应夔丞密电频繁往来,难道他与袁世凯京津之间反而没有其他联络的管道?没有函电往来的可能?洪述祖既然与应夔丞之间都有应密、川密等几种密电码本,做为袁世凯的心腹,“与总统府之间保持着紧密关系”的他,难道没有可以与袁世凯直接联系的密电码本?况且当时京津之间都已经有长途电话相通了。
    洪述祖既然是“先斩后奏”,那么,李评的上述疑问便不成为问题,换言之,洪述祖在天津虽然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等途径与袁世凯联系,但他并没有打算这么做。其实,我们更应该注意的是,洪述祖既然与袁世凯保持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可以“时往总统府”(29页),那么他为何不在北京当面向袁建议杀宋,而是要先将家眷带回天津安置,并在天津私自发出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的信件后,才入京试探袁世凯对“收拾”国民党人的态度?这不正说明其在遵照袁世凯暗中对付国民党指令的大前提下,又有私人的考量么?这种私人的考量也许与袁世凯的利益一致,也许不完全符合袁世凯的利益。就杀宋而言,表面上符合袁世凯对付国民党人的心理,实际上却给袁世凯制造了麻烦,因为杀宋并非单纯刑事问题,而是关乎政局,在这一点上,试图借机达到私人目的的洪述祖考虑问题的角度,与正准备竞选正式大总统的袁世凯考虑问题的角度,显然不可能相同。正因为如此,《宋案重审》不仅从证据层面证明了杀宋非袁之意,而且结合政情论证了袁根本无须杀宋(254-264页)。
    关于袁世凯与宋案的关系,李评接着又写道: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从纯司法的角度而言,法庭确实没有证据给袁世凯定罪。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袁世凯,作为清末民初中国最具政治与军事实力的一代枭雄、强人,纵横捭阂于政坛多年,左右逢源于东西列强、游刃于清廷与革命党之间,其政治权谋、手腕之老辣圆滑,不仅非一般军阀政客难望其项背,即便是黄兴等民党领袖,载沣、良弼等满蒙贵胄,康有为、梁启超以及岑春煊等一干豪杰人物,均屡屡被其玩弄于股掌之间。他岂是轻易留把柄与人的角色?如果只是因没有直接犯罪证据,我们就轻信他的清白无邪,岂非让老袁地下耻笑?
    这段话再次反映出李评还没有真正把握《宋案重审》的内容。事实上,《宋案重审》用了相当多篇幅考证袁世凯如何主导了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等环节。尤其重要的是,《宋案重审》反复强调,袁世凯虽然与宋案后三个环节没有直接关系,但由于其在前面一些环节中指使洪、应暗中以不法手段对付国民党,为二人做了极坏的示范,助长了二人为恶之念,因此洪、应合谋杀宋,袁并不能完全脱离干系(250页、505页)。笔者并引用了袁世凯本人所言:“我虽不杀遁初,遁初亦由我而见杀。(264页)”凡此皆可以看出,《宋案重审》并没有如李评所说那样,“轻信他的清白无邪”。至于李评反问:袁世凯作为纵横捭阂于政坛多年的枭雄,“他岂是轻易留把柄与人的角色?”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反问并无实际意义。历史研究还是要看证据。袁世凯在别的事件中的表现不论,但就宋案而言,仔细研读捕房从应宅搜出的证据,就会发现,袁世凯其实留下了不少把柄实,否则笔者如何能将他暗中指使洪、应调查欢迎国会团、收买报馆鼓吹总统制宪法,以及构陷“孙黄宋”等环节的内情揭露出来?
    “燬宋酬勋位”之“燬”字问题
    洪述祖在3月13日致应夔丞“川密”电中抛出“燬宋酬勋位”,试图以“虚名”诱使应夔丞杀宋。这是宋案中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也是最难解释的证据之一,为此《宋案重审》花了不少笔墨。但李评对此也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
    作者在书中用相当篇幅专门讨论了“毁”“燬”二字的差异,并且强调“洪述祖原电所用乃燬字而非毁字”,并批评有研究者“用毁字解释燬字,完全不具有说服力”。(P183)而洪述祖“试图将燬、毁二字混为一谈,也是狡辩”。作者还引据《辞源》及《汉语大字典》,证明燬字与毁字意义不同,并进一步考查电报的语境,确认“此处燬宋指杀宋已毫无疑义”。(P183)但是,作者并没有说明如何确认洪述祖所用为“燬”而非“毁”。作者可能忽略了这封电报的史料特性。含有“燬宋酬勋位”五字的这份物证,是洪述祖发给应夔丞的密电不假,但它的原物是由上海电报局调取的一份电报抄底,汉字电文则是由捕房照着川字密码本译出的,而非洪述祖的亲笔所写。
    接下来,李评介绍了摩尔斯密码的相关知识,然后指出:“作者只要查对一下民国初年的电报编码,即可得知‘毁’‘燬’二字是否是同一电码,该问题即迎刃而解。”李评并根据民国元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明密电报书》,指出“‘毁’字编码为3014(至今邮电部颁布的最新版《标准电码本》中,毁字编码仍然是3014),而‘燬’字编码为3607。由此可见,洪述祖用‘燬’而不用‘毁’,其意昭然若揭,辩无可辩。《宋案重审》在此花费过多笔墨,难免给人以用力过猛的感觉。”
    非常感谢李评对于摩尔斯电码的介绍,但李评并没有告诉读者,当年从上海电报局发现的电底相应位置编码是3607还是3014,在此情况下便确定洪述祖所用是“燬”字而非“毁”字,虽然答案正确,但叙述逻辑存在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的答案早在当年就因为捕房从应夔丞家中搜出“川密”电码本而得到解决。正因为如此,《宋案重审》关注的重点并非洪述祖所发电报用的是“燬”还是“毁”(李评对书中相关内容的把握实际上出现了偏差),而是在明明为“燬”的情况下,洪述祖仍要强辩为“毁”,后来一些研究者也有意无意改“燬”为“毁”,试图为洪述祖辩护。由于“燬”字意味着致人死地,而“毁”字有损毁名誉之意,这就严重歪曲了案情,干扰了读者对案情的理解。
    笔者以为,历史研究并不只是直接告诉读者某件史实如何便算了事,与既有的认识或研究对话也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正确者吸收之,错误者辨正之。破中有立,方能体现学术研究之进展。因此,《宋案重审》就以往研究者对“燬”字的擅自改动和各种错误解释进行总结,并非“用力过猛”,而是推进宋案研究所必须。
    综上,从李评可以看出,作者依然囿于“宋案=刺宋案”的窠臼而无法摆脱。这并不奇怪,因为过去一百多年大家都是如此理解宋案的。《宋案重审》虽然提出“宋案≠刺宋案”,并以500余页的篇幅进行了详细论证,但笔者并不期望所有读者都能接受这一看法。期待对宋教仁案感兴趣的读者继续批评指正。
    文章来源:《团结报》2018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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