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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通:在细节中寻找历史真相——《宋案重审》读后

http://www.newdu.com 2018-07-09 近代中国网 佚名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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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学通:在细节中寻找历史真相——《宋案重审》读后
    因为早年参与编辑章伯锋、李宗一先生主编的《北洋军阀(1912-1928)》,并具体负责宋教仁案史料的整理与编辑,所以曾经接触过一些相关史料,对宋案的研究也一直关注。近日读了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尚小明教授所著《宋案重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出版)一书,颇受启发,愿不揣浅陋将一点收获贡献出来,与大家分享并就教于方家。
    国民党领袖宋教仁于民国二年(1913)3月20日晚在上海车站被刺身亡一案,是民国史上最重大的政治谋杀案之一,不仅直接引发了“二次革命”等一系列后续重要历史事件,甚至影响及于民国历史的走向。然而,确如《宋案重审》一书的作者尚小明教授所言,宋案虽已发生一百余年,但直至今日,仍有许多重要史料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和细致的分析解读,甚至被曲解和歪批。虽然近年来近代史学界有关宋案的研究性论著数量并不甚多,但也异彩纷呈,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对传统结论的质疑,乃至全面否定、全盘推翻。因而宋案确有重新全面审视和研究的必要,也可以说《宋案重审》生逢其时。
    尚小明教授不仅搜集补充了大量新的证据,而且是将宋案置于民初社会变化动荡的大背景、大环境之中,对相关人物及其关系剖玄析微,抽丝剥茧,如老吏断案般,让一件沉寂百年的旧案,又活灵活现地展示在读者的面前,如希区柯克的侦探推理大片一般,环环相扣,动人心弦,充分展现了历史学的魅力。
    本人以为,《宋案重审》一书有三个明显或者说突出的特点:
    其一,新史料的挖掘和利用。作者不仅充分搜集和利用了百余年来陆续公开出版的各类已刊史料,而且更开拓新的史料来源,挖掘、汇聚并利用了大量未刊或学界未曾关注到的原始档案,如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图书馆所存,当年清华大学历史学系自袁世凯心腹幕僚曾彝进处购得之袁氏密档、北京市档案馆所存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当年移交京师地检厅的宋案相关案卷,以及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老旧报刊的数据库史料等,几乎将相关史料囊括殆尽,从而为该书的写作和推动宋案研究向更加深入细致的方向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史料基础。特别是赵秉钧的自辩“勘电”底稿;总统府、国务院《宋案证据逐条辨明书》稿本;赵秉钧呈请解职文底稿及批示底稿;以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洪述祖(洪熙)早年档案等。这些重要史料或是现有已刊史料未曾公布,或是虽见诸报刊但以往研究者未曾充分利用、辨析,作者不仅将其一一罗列于读者面前,而且通过鞭辟入里的详细解读、分析,使案件更加立体全面地展现于读者面前,澄清了模糊的历史景象,解开不少历史谜团,让相关研究进升到以往研究所未曾抵达的高度和深度。
    例如,利用北大历史系所藏赵秉钧“勘电”底稿、四份经总统府修改过的《赵总理呈请解职文》底稿等重要原始档案,并参证其他史料,得以正确分析和准确把握赵与洪、应丞之关系的真相、赵在宋案中的角色、赵在刺宋案发之后的处境与心理变化,以及袁世凯拒绝赵请辞总理和操纵赵拒绝检厅票传的原因和目的,最终得出赵秉钧与刺宋完全无关的结论。其结论虽然罕见大胆地推翻了前人成见,然而由于所依据的新发现史料真实可靠,加之作者剖玄析微,抽丝剥茧的分析解读,令人信服。
    其二、与以往相关著述相比,对宋案的考察更加系统全面。该书始终贯穿着作者一个强烈的意识:宋案不等同于刺宋案,实际上包括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以及刺杀宋教仁等多个情节。(P344)可以说,《宋案重审》一书不仅弥补了百余年宋案研究中的一大缺憾,而且正是由于作者在这一点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大大拓展了宋案研究的视野,也使得对宋案核心环节——刺宋的认识,越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在梳理百余年来宋案研究学术史,特别是认真研读当年从应夔丞家中所获函电等原始史料的基础上,将案情错综复杂的宋案置于民国初年政权更迭、社会变动的大背景、大环境之中,从收抚共进会、调查欢迎国会团、操弄宪法起草、构陷孙黄宋、匿名氏攻击、低价购买公债,到刺宋案发,各环节的来龙去脉及其相互之间的演进关系中,对应夔丞、洪述祖、赵秉钧、袁世凯等重要关联人物的发展脉络、历史与现实的利害关系、性格特征和行为逻辑等,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考察与分析。不仅使读者在色彩斑斓、错综复杂的历史本相中,看清了宋案发展演化的来龙去脉,也使得刺宋行为的发生、相关人物案发前后的表现,得到合乎逻辑的解答。
    其三,作者通过对历史细节的深入挖掘和考察,从中寻找并发现历史真相,不仅显示了深厚的历史考据学功力,更使读者深化了对宋案的认识与理解,而且大大提升了阅读体验。
    例如,有关赵秉钧之死的叙述与分析,作者挖掘搜集了各方报刊的采访报道、总统府医官的报告、朱启钤与章士钊的通信、袁克文的回忆等等史料,从各方面展现了赵秉钧“暴亡”前后的历史细节,证明赵秉钧之死确系因病,从而澄清了赵秉钧是否系被袁世凯毒杀的历史疑团。
    对于《宋案重审》一书中的几处论点,本人也还有不敢苟同之处,特提出商榷,就教于作者与读者。
    其一,将共进会的收抚作为宋案的起始环节之说。这也是作者非常强调的一点,认为此前的研究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不错,由于在收抚共进会的过程中,宋案两个最关键人物洪述祖、应夔丞相识相交,因而此事确实与宋案有着重要的关联关系。但是,即使如书中所言,宋案并不等同于刺宋案,然而因此将收抚共进会说成是宋案的起始,还是过于牵强,有将宋案范围无限扩大的嫌疑。
    因为,一宗案件(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非刑事案件),其起始环节,应该是罪犯(或者当事人)产生作案动机之时。本人认为,宋案真正的起始点,应该是洪述祖得到袁世凯的认可,开始试图阻止国民党力量坐大,并阴谋用非法手段对付宋教仁之时。应夔丞的力量是在此之后,方被洪述祖引入宋案之中,成为洪实现其不可告人目的助力。收抚共进会只是洪、应夔丞相识并建立诡秘关系的机缘,尽管它为后来洪利用应夔丞提供了可能,然而并非由于收抚共进会而导致洪述祖对宋教仁产生犯罪动机,因此尚不足以此作为宋案的起始环节。而且,如果按照作者的逻辑推演,甲午之时甚至之前洪述祖即与袁世凯相识,亦何尝不是宋案的起始?武昌起义推翻清王朝,造成民国的成立,进而产生民国初年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岂不更应该是导致宋案发生的起始环节?如此推演,伊于胡底?
    其二,关于总统袁世凯与宋案的关系。袁世凯与宋案的关系,无疑是本案的重点之一。目前所见的史料中,的确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袁世凯指挥或下令实施对宋的暗杀,然而,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袁世凯确实与杀宋无关呢?作者在书中列举并论证了两大“铁证”,从而得出虽然宋教仁被刺“不能说与袁毫无关系”,但袁世凯确实没有指使洪述祖杀宋的结论。
    正如书中所详细考证的宋案发生经过那样,“袁世凯对洪、应正在策刊收买国会议员及国民党报馆,操弄宪法起草,是知晓的”;(P147)对国民党宋教仁与黄兴等欲运动“以黎制袁”,即举黎元洪为正式总统的信息,也是完全掌握的;(P155)而且对洪、应企图购买“宋犯骗案刑事提票”的构衅计划,“袁世凯确实看到了该构衅,并指示进行”,既使洪述祖后来的翻供否认此事,作者也认为“其说法根本经不起推敲”。(P162-163)也就是说,直到刺宋之前,袁世凯始终了解洪述祖、应夔丞打击破坏国民党的种种阴谋活动,默认甚至鼓励洪述祖等人对宋的谤毁,“与宋案一些环节确有程度不同的牵连”。然而,在这一系列阴谋活动发展演化到最后阶段时,袁世凯却拒绝“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的建议,即对刺宋计划表示了明确反对,因而“与刺宋环节没有直接关系”。(P239)这不仅令人不解,也难以让人信服。我们先看看作者的两大铁证。
    铁证之一,因为洪述祖曾与应夔丞有约,除二人私信外,其余文件“均预备送大总统阅”,而其唆使应夔丞对宋教仁“乘机下手”的信件,是经洪述祖的老朋友唐绍仪确认的洪述祖亲笔私函,因而一定没有呈送袁世凯阅过,所以“这是杀宋之意产生自洪而与袁世凯无关的一个铁证”。(P246)况且,王治馨在宋教仁追悼大会上的演说,和《民立报》驻京记者的报道中,也都曾提到洪述祖曾向总统提出除去反对党一二人的建议而遭到总统的“申饬”。(P247)上述意思可以简单归纳为:因为私函是不给总统看的,而杀宋的指令用了私函,所以总统肯定不知道这个指令。
    我们不禁要问:且不说洪述祖这样一个经常谎话连篇的人是否一定遵守了这个私函不送总统的约定,即使他确实没有给总统袁世凯看这封私函,他就不能当面或通过其他渠道向袁世凯报告此事么?何况洪述祖不是确曾有过当面向袁世凯建议除去反对党一二人而遭到“申饬”的事情?如果不能绝对排除这种可能,这算得上是“铁证”么?
    铁证之二,作者根据洪述祖面谒袁世凯提出除去反对党一二人建议是在刺宋案发前十余日这个时间点,搜集罗列各方史料,排列出洪述祖此后至刺宋案发之前往来京津的所有行程,从而在时间上确认,洪述祖在遭到袁世凯当面“申饬”到3月6日发出刺宋指令前,根本没有再向袁世凯当面请示、获得批准的机会。因此“这是杀宋造意于洪述祖而与袁世凯、赵秉钧无关的又一铁证”。(P248)
    然而,我们又不能不问:洪述祖既然可以与身在千里之外上海的应夔丞密电频繁往来,难道他与袁世凯京津之间反而没有其他联络的管道?没有函电往来的可能?洪述祖既然与应夔丞之间都有应密、川密等几种密电码本,做为袁世凯的心腹,“与总统府之间保持着紧密关系”(P168)的他,难道没有可以与袁世凯直接联系的密电码本? 况且当时京津之间都已经有长途电话相通了。
    对于上述两大“铁证”,尤其是把洪述祖与袁世凯没有见面机会,当成袁世凯没有指使洪述祖刺宋的“铁证”,似乎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当然,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从纯司法的角度而言,法庭确实没有证据给袁世凯定罪。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袁世凯,作为清末民初中国最具政治与军事实力的一代枭雄、强人,纵横捭阂于政坛多年,左右逢源于东西列强、游刃于清廷与革命党之间,其政治权谋、手腕之老辣圆滑,不仅非一般军阀政客难望其项背,即便是黄兴等民党领袖,载沣、良弼等满蒙贵胄,康有为、梁启超以及岑春煊等一干豪杰人物,均屡屡被其玩弄于股掌之间。他岂是轻易留把柄与人的角色?如果只是因没有直接犯罪证据,我们就轻信他的清白无邪,岂非让老袁地下耻笑?毕竟,中国历史上没有留下或者我们今天尚未找到确凿证据的“烛光斧影”之事,实在是太多了。我们只能说这个证据不够“铁”!远不足以打消我们对袁世凯的怀疑,对此继续存疑是应该甚至是必须的。
    另外,关于“毁宋”与“燬宋”之辨,作者也着墨颇多。确实,1913年案发之后与1918年京师地方审判厅讯问之时,关于“毁”字的含义,洪述祖等曾有书面或口头的辩解。“毁”字成为洪述祖是否确有刺宋指令的重要证据,也是宋案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关节点。然而,当时舆论关注以及洪述祖本人关于“燬宋酬勋位”的辩解,核心是争辩“毁”字有否“杀人之意在内”,还是“仅系毁人名誉”的诋毁。洪述祖本人1913年的辩解是:“毁人二字系北京习惯语,人人通用,并无杀字意义在内,久居京中者无不知之。”1918年庭审讯问时,他又对此辩解称:“此毁字仅系毁损之毁,非消燬之燬。”(P182)
    作者在书中用相当篇幅专门讨论了“毁”“燬”二字的差异,并且强调“洪述祖原电所用乃燬字而非毁字”,并批评有研究者“用毁字解释燬字,完全不具有说服力”。(P183)而洪述祖“试图将燬、毁二字混为一谈,也是狡辩”。作者还引据《辞源》及《汉语大字典》,证明燬字与毁字意义不同,并进一步考查电报的语境,确认“此处燬宋指杀宋已毫无疑义”。(P183)但是,作者并没有说明如何确认洪述祖所用为“燬”而非“毁”。作者可能忽略了这封电报的史料特性。含有“燬宋酬勋位”五字的这份物证,是洪述祖发给应夔丞的密电不假,但它的原物是由上海电报局调取的一份电报抄底,汉字电文则是由捕房照着川字密码本译出的,而非洪述祖的亲笔所写。
    众所周知,摩尔斯密码发明于1835年,其原理是将英文字母转换为长短不同的电讯信号。中国在1880年代引进电报技术之时,清政府约请外国专家设计了汉字电码,其原理是以四位数字组成一个汉字,故而亦简称为四码电报。可以想见,当时洪述祖通过电报局给应夔丞所发密电,是先由洪本人将电文译为四码电报,负责收发报的人员只知电码而不知汉字内容。应夔丞收到的是一篇全是数字的电码,然后对照密电码本译为汉字。密电码往往是采取在标准电码的基础上加密的方法。
    实际上,作者只要查对一下民国初年的电报编码,即可得知“毁”“燬”二字是否是同一电码,该问题即迎刃而解。据本人所见民国元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明密电报书》,“毁”字编码为3014(至今邮电部颁布的最新版《标准电码本》中,毁字编码仍然是3014),而“燬”字编码为3607。由此可见,洪述祖用“燬”而不用“毁”,其意昭然若揭,辩无可辩。《宋案重审》在此花费过多笔墨,难免给人以用力过猛的感觉。
    当然,瑕不掩瑜。《宋案重审》的学术价值和对相关研究的推动都令人鼓舞,带给我们新知和思考无疑也是非常宝贵。宋案的重审也并非是宋案的终审,有些情节没有确凿的证据一时无法定论,也属正常现象。宋案由定案变成疑案并非坏事,对重要历史人物与事件的不断重新审视,某种程度上也是推动历史研究进步,深化历史认知的必要动力。
    文章来源:《团结报》2018年6月7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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