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右七牒直三千二百八十□ 定二千 EPT65:406 本簡下殘,小計類文書。字迹殘泐、漫漶,《集釋》釋文“十”字後原本作“……”,《集釋》所補“定”字不妥,應釋作“凡”字[1]。 簡2.第十士吏歆白第十候長護候史殷詣廷自關未敢受廄□ EPT65:409 本簡下殘,字迹殘泐,《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廄□”,應釋作“發檄”。原來可能是有檄書傳遞到第十部,第十部的候長、候史均不在署,士吏歆沒敢擅自做主驗看檄書內容“發檄”。候長護、候史殷不在署的原因是去“廷”做某事,“詣廷”到居延縣“自關”。之所以“自關”是因為候史殷率省卒伐“慈其”時,其管理的一個人名叫高鳳在私自逃亡的過程中與別人發生了械鬥,致傷徐武。候史去做證說明。與之相關簡文參見居延舊簡133·15“第十候史殷省伐慈其,第十三隧卒高鳳未作,亡歸中部田舍,鬥傷男徐武,毋狀詣官自關。十一月辛巳食坐入”(《合校》、《居延漢簡》“未”字均未釋,應從《合校》釋文)[2]。 簡3. 其一人守鄣 一人門□ 二人吏卒養 十月戊午鄣卒十人省卒六人 一人守閣 二人木工 一人舂 一人馬下 二人作席 五人受錢 EPT65:422 本簡下微殘,文字完整,屬於卒勞作簿。“門”後之“□”原本未釋,因無字,應從原釋。“一人門”是簡牘中常用語,它簡可證。 簡4. 四月小 一日辛丑建重 永光二年 二日壬寅除復 三日癸卯滿□ EPT65:425A 本簡下殘,屬於曆譜。字迹殘泐,《集釋》補“永光二年”,可從。今案本簡下端仍有兩行殘字,“二日”行下对应的“十四日”較清楚,其右側即“一日”行下應是“十三日”,而“十四日”之干支筆迹殘存,亦可推補。 簡5.□里公乘訾千秋年卅五 伉健可換為臨之隧 EPT65:430 本簡上、下殘,官吏任免文書。《集釋》之“□”原文物本作“陽”,中華本作“□”,“陽”字可從;“換”原本釋為“授”,應從原釋。居延漢簡中官吏的任免存在“換”、“授”二字,字形差別不大,易淆。白海燕《居延新簡文字編》將除“敬授民時(第812頁)”之外的均作“換”字(第818—819頁);李瑤《居延舊簡文字編》(第748頁)均作“授”字,無“換”字[3]。《集釋》亦均作“換”字。兩位的博士論文同年,答辯委員組成人員相同,竟用並存之法,亦見釋讀之不易。從文義上理解應該是初除為“授”、改任為“換”較妥。按照這一理解,本簡釋作“授”應該比較合適。《居延漢簡》3·14作“授”,字形作;118·5作“換”,字形是。 簡6.元延二年九月己未朔戊寅第 七月辛未乙未表火留遲推辟 EPT65:437 本簡下殘,案驗推辟文書。《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乙”字應釋作“己”字。 簡7. 不侵候長孟憲將田□ EPT65:440 本簡下殘,候長作簿或詣官刺。“田”字《集釋》補,原本未釋讀。今案“田”字不完整,且“將田”一詞,不會用在候長一級的人物身上。懸泉漢簡出現的“將田”均與西域屯田有關,居延都尉之全名為“將兵護民田官居延都尉”。應從原釋存疑作“□”。 簡8.□三千四百八十五人敦煌郡□ □發治渠卒郡國收欲取郡 EPT65:450 本簡上、下殘,兩行書寫,官文書約與取庸有關。《集釋》之第二個“郡”字原本未釋讀。今案釋文之“三”字,應釋為“二”字;“郡”字,可釋為“庸”字。 簡9. 辛亥朔庚午令史義敢言之迺己巳直符 □者即日平旦付尉史宗敢言之 EPT65:451 本簡上、下殘,直符文書。《集釋》釋文除“者”上補“□”外與原本同。今案“辛”字應釋作“癸”,“□”應釋作“發”。且本簡可與簡EPT65:435綴合,綴合之後的435左側的文字按照殘筆與直符文書格式可補為“毋水火盜賊”(EPT43:99)。即為: 建平元年四月癸亥朔庚午令史義敢言之迺己巳直符 毋水火盜賊發者即日平旦付尉史宗敢言之 EPT65:435+451 由文書格式檢索到三簡,時間均是更始二年,按照文例、字形原簡未釋字可補。即: 更始二年正月丙午朔戊午 完時毋水火盜賊發者 EPT43:62 更始二年正月丙午朔庚申令史業敢言之乃己未直符謹行視諸臧內戶封皆完時毋水火 盜賊發者即日付令史嚴敢言之 EPT48:132 簡10.第廿七隧卒安國里上造李昌年卅六 EPT65:460 本簡左、下殘,戍卒名籍簡。《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上造”不准,應釋作“士五”;“李”字與字形不符,應存疑作“□”。 簡11. 白誠失子嚴至今未得渡唯掾□ EPT65:468B 本簡下殘,私人書信。《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誠”字與A面差異較大,可釋作“戎”;“失”字,應釋作“夫”。“夫子”仍對人尊稱。如《合校》435·15之“閔夫子門下”,居延新簡EPT59:525之“居延甲渠候胡夫子門下”,EPT59:655A“廉夫子門下奏發□”。 簡12.□十二月居□□盡晦 EPT65:472 本簡上、下殘,屬於稟名籍。字迹殘泐,《集釋》釋文“居□□”,原本作“□□□□”。今案《集釋》補“居”的思路可從,唯字形不符,“居”應釋作“旦”。按照漢簡文書格式或作“旦居署盡晦”,或作“居署盡晦”,本簡正作“旦居署盡晦”。 簡13.甲溝累重訾直伐閱簿 EPT65:482 本簡上、下、左殘,可以看作是文書名籍簡。《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簿”字殘,僅存右上,從殘存筆迹與整簡文字佈局,殘筆不類“簿”字的右上部分,而與“宀”部近似,參照它簡之“伐閱訾直累重官簿”或“伐閱官簿累重訾直”,“簿”字可釋作“官”字。 簡14.□肯死生卒□ EPT65:494 本簡上、下殘,文義不明。《集釋》“肯”字,原本未釋讀。今案“肯”不妥,應釋作“有”字;下端的“□”與“有”字形近似,也應釋作“有”字。 簡15.使男舉年十二 EPT65:498 本簡上殘,吏卒家屬名籍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舉”字上部類“立”,右下之長筆應該是原釋作“舉”的原因,但是參照其下的“年”字及本字的“立”部,“舉”應釋作“章”字。 簡16.□請詔益戍卒 者錢人八十入其 EPT65:500 本簡上、下殘,詔書類官文書。字迹殘泐,《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十”字,應釋作“千”字;“其”字後仍有殘筆,應補“□”。 簡17.第四候長放召詣官七月壬寅 EPT65:508 本簡上下殘,詣官刺。字迹殘泐,《集釋》釋文之“壬寅”,原本作“三日”。今案“壬”字可從,“寅”字,應釋作“申”字。 簡18. 卒食 十二月壬午候長臨受 二 EPT65:518 本簡上殘,出入簿記文書。字迹殘泐,《集釋》釋文之“卒食”原本釋文作“□六”。今案“卒食”不妥,“□六”亦不當,可釋作“□十七”。 簡19.□奉使者治臨卿舍保其 EPT65:525 本簡右、上、下殘,文書性質不明。字迹漫漶,《集釋》釋文“保”字原本未釋讀,所補可從。今案“治”字圖版較清晰,釋作“治”字不妥,可釋作“洎”;“舍”字,原本作“各”字,應從原釋。 簡20.第廿四隧長憲 EPT65:536 本簡下殘,簡牘剩馀部分為隧長名籍,具體文書性質不明。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憲”字,實為二字,應釋作“王忠”。 簡21.□自□耶不肯語便 EPT65:540 本簡上、下殘,字迹殘泐,原本釋文僅有“耶不肯語”四字,它字迺《集釋》補。今案“自”字可從,“便”字不妥,應從原釋。“自”字前可釋作“若”,“自”字後,應釋作“有”。 初稿于2018年4月13日,校改于2018年7月9日。 [1]《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文中“原本”指文物出版社簡本。 [2]《合校》據謝桂華等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居延漢簡》指史語所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貳、叁、肆)》。 [3] 吉林大學,2014年博士論文。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7月10日16:4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