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 裘錫圭 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大河口墓地聯合考古隊在《考古》2011年第7期上發表了《山西翼城縣大河口西周墓地》後,《中華遺產》2011年第3期發表了該墓地2002號墓出土的鳥形盉的銘文照片。銘文照片發表後,有不少學者撰文加以討論,我也湊熱鬧,寫了一篇《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鳥形盉銘文解釋》,發表於《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3期。《考古學報》2018年第2期發表了《山西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發掘》一文(以下簡稱“《發掘》”),公佈了此墓隨葬青銅器的全部資料。我請我的博士生兼助手郭理遠給我讀了《發掘》,方知鳥形盉銘文是同出的盤銘的節錄,過去被誤認爲鳥形盉器主的“气”(盉銘原形作 ![]() ![]() ![]() 裘錫圭 2018年7月14日謹識 《發掘》根據2002號墓所出青銅器銘文,認爲此墓是大河口1017號墓墓主霸伯之弟霸仲,其時代“屬西周中期偏早,與大河口M1017同時或略晚,可能屬西周中期穆王、恭王之際”(260頁)。付強在他發佈於簡帛網“簡帛論壇”的“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氣盤銘文考釋”帖子(以下簡稱“盤銘考釋帖”)後的補充意見中,認爲2002號墓盤銘的“霸姬”應爲墓主霸仲的夫人。[1]這些意見大概是正確的。由於盉銘是盤銘的節錄,我們先解釋盤銘,然後解釋盉銘。 一、盤銘解釋 我們先錄出全銘,然後逐文加以解釋。 唯八月戊申,霸姬 ![]() ![]() ![]() ![]() ![]() ![]() ![]() ![]() ![]() ![]() ![]() ![]() ![]() ![]() ![]() ![]() ![]() ![]() 穆公,疑即指霸姬之夫霸仲之兄霸伯。在金文研究中,西周王號有生稱與死謚二說,近些年來,死謚說已爲大部分學者所接受。[2]依此說,“穆公”似亦當爲謚號,盤銘當是在穆公死後不久追記訟于穆公之事的。 “ ![]() ![]() ![]() ![]() ![]() ![]() ![]() ![]() ![]() ![]() ![]() ![]() ![]() ![]() ![]() ![]() 古書裏的“討”字,如“討伐”“討論”之“討”,舊注都籠統地訓爲“治”,其實“討”往往有責問、追究、尋求之義,下面舉幾個比較典型的例子。《左傳·襄公五年》“楚人討陳叛故”,楊伯峻注:“句謂質問叛楚之因。”[7]《商君書·更法》:“慮世事之變,討正法之本,求使民之道。”以“討”“求”對文。陸機《文賦》:“或因枝以振葉,或沿波而討源。”“討源”即尋求其源。就是討取實物的用法,至晚在晉唐時代也已出現,如《晉書·衛恆傳》:“或時不持錢詣酒家飲,因書其壁,顧觀者以酬酒,討錢足而滅之。”大概霸姬的某些僕馭、臣妾,由於某種原因落到了气的掌握之中,霸姬得到穆公的同意,而從气那裏責求這些人,所以銘文說“以公命,用討朕僕馭、臣妾自气”。 “臣妾”上二字,《發掘》釋文隸定爲“ ![]() ![]() ![]() ![]() ![]() ![]() ![]() ![]() ![]() ![]() ![]() ![]() ![]() ![]() ![]() ![]() ![]() 清人吳大澂《字說》說:“《說文》鞭古文作 ![]() ![]() ![]() ![]() ![]() ![]() ![]() ![]() ![]() ![]() ![]() ![]() ![]() ![]() ![]() ![]() ![]() ![]() 吳大澂已認爲“便”“鞭”所从的“更”是由金文馭字所从的以又執鞭之形變來的。與吳大澂同時的方濬益更明確認爲“㪅(引者按:即“更”字篆文的隸定形)即鞭之古文”。時代較晚的劉心源說:“馭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少學者根據西周金文中“更”字作“ ![]() ![]() ![]() ![]() ![]() ![]() ![]() ![]() ![]() ![]() ![]() ![]() ![]() 近人或從吳大澂說,將大鼎銘文中用爲人名的“ ![]() ![]() ![]() ![]() ![]() 本世紀出版的季旭昇《說文新證》(下文簡稱《新證》)從于省吾釋甲骨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盤銘“ ![]() ![]() ![]() ![]() ![]() “不余气”的“气”如認爲就是盤銘中屢見的人名“气”,文義就無法講通。所以我們認爲此字應讀爲去聲的“乞”。大家知道,“乞”、“丐”(匄)二字都既有乞求義,又有給予義。乞求之“乞”讀入聲(今普通話讀上聲),乞予之“乞”讀去聲,《集韻·去聲·未韻》丘既切“气”小韻:“乞,與也,或通作气。”(按:乞爲气之分化字)。《左傳·昭公十六年》“毋或匄奪”孔穎達正義:“乞之與乞,一字也,取則入聲,與則去聲也。”《漢書·朱買臣傳》:“妻自經死,買臣乞其夫錢,令葬。”顏師古注:“乞音氣。”上古漢語否定句代指賓語提前,“不余乞”猶言“不乞余”,指气不顧公命,不將霸姬的僕馭、臣妾付與霸姬。 穆公對气講的話有兩句。“余不汝命”猶言“余不命汝”,這裏的“不命”,應該是就以前之事而言的,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不”字下有“‘不’猶‘未’也”一條,所舉之例如下: 《荀子·子道篇》:“孔子曰:‘意者身不敬與?辭不遜與?色不順與?’”《韓詩外傳·九》“不”皆作“未”。 《左傳》文十八年:“以至於堯,堯不能舉。……以至於堯,堯不能去。”《史記·五帝紀》“不”皆作“未”。[29] 穆公所說的“不命”,也應理解爲“未命”,當指穆公未曾命令气去處理關於霸姬的僕馭、臣妾的事。 “ ![]() ![]() ![]() ![]() ![]() ![]() ![]() ![]() ![]() ![]() ![]() “气誓曰”以下的大段文字,除銘末“(穆姬)對公命,用作寶盤、盉,孫子子其萬年寶用”這一句套話外,記的都是气的誓詞。這段文字裏出現了兩次“气則誓”,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在記載了作器者對方的誓詞以後,一般都說“某(發誓者,也可以不止一人)則誓”,如굴匜(《銘圖》15004)、散氏盤(《銘圖》14542)、뽵攸比鼎簋(《銘圖》02483、05335)。由此可知,气發了兩次誓,第二次誓言之首有“曾厥誓曰”一句,其義詳後。每次誓言又可分作前後兩部分,後一部分之首有“報厥誓曰”一句,其義詳後。以下逐段加以解釋。 “余 ![]() ![]() ![]() ![]() ![]() ![]() “廛”字,銘文作“ ![]() “爯”後世併入其孳生字“稱”(本爲稱量字),在“稱命”一類詞語裏面,“稱”字的稱舉、稱述之義,很容易引申出遵從、遵順之義。這種用法的“稱”在古書中是屢見的,如《戰國策·齊策六》“稱寡人之意”、《漢書·王莽傳中》“奉稱明詔”、《漢書·高帝紀下》“稱吾意”,後人多訓爲“副”,且往往讀爲去聲,與由稱量義引申的相稱之“稱”混同,是不夠妥當的。“展稱公命”,意思就是誠實地遵從公命。 “余唯自無”,盉銘作“余自無”,蕭旭將盉銘此句“無”字讀爲“誣”,舉出古書中多條“無”“誣”相通之例,並引《大戴禮記·曾子立事》“不能行而言之,誣也”爲解,[39]其說可從。 气的第一段誓詞的意思是說,我如敢不切實地遵從公命,而將穆姬的僕馭、臣妾交付給她,那就是我說話不算話,要受鞭身五百下、罰金(先秦以“金”指銅)五百鋝的懲罰。 “報氒(厥)誓曰”以下的那段誓言,從內容看,是接著前一段誓言進一步說的。古書中正好有一個通“褒”的“報”字,意義與盤、盉銘文之“報”相合。 《禮記·樂記》:“樂也者,動於內者也。禮也者,動於外者也。故禮主其減,樂主其盈。禮減而進,以進爲文。(鄭注:進,謂自勉強也。)樂盈而反,以反爲文。禮減而不進則銷,樂盈而不反則放,故禮有報而樂有反。”鄭玄注:“報讀曰褒,猶進也。”《釋文》:“報,依注讀曰褒,音保毛反。”《樂記》此文亦見《禮記·祭義》,《祭義》鄭玄注:“報,皆當爲褒,聲之誤。” 《周禮·春官·大祝》:“辨九拜……七曰奇拜,八曰襃拜……”鄭玄注:“杜子春云:‘奇讀爲奇偶之奇……’鄭大夫云:‘奇拜,謂一拜也。襃讀爲報,報拜,再拜是也。’”《釋文》:“褒,音報。”[40]孫詒讓《周禮正義》:“段玉裁云:‘襃拜者,謂再拜已上也。襃者大也,有所多大之辭也。……’黃以周云:‘古人行禮,多用一拜。其或再拜以加敬,三拜以示徧,皆爲襃大之拜。’案:段、黃說是也。襃拜者,對一拜之名。凡再拜以上、拜數不一者,並屬此。”[41] 見於上引《禮記》《周禮》、既可用“報”也可用“褒”表示的詞,有進、擴大、加強、重複之類意義,“褒”應爲本字,“報”應爲假借字。據《禮記》鄭玄注和清儒對“褒拜”的解釋,表示這個詞的“報”似應讀爲“褒”,但《周禮》鄭玄注引鄭大夫謂“褒拜”之“褒”讀爲“報”,《周禮》釋文也說“褒,音報”,這似乎有矛盾。今按:這個詞表示的意義,應爲“褒”的一種引申義。我們猜想,古人或因欲與“褒”字的其他意義相區別,將平聲改讀去聲,先秦時代已多將這個詞寫作“報”,當與此有關。 古人指亂倫行爲的“蒸”、“報”之“報”,清儒或以爲即通“褒”之“報”[42],其說可從。“蒸”有“進”、“升”等義,通“褒”之“報”有“進”和擴大等義,故“蒸”只用於上淫,“報”則既可用於上淫,也可用於下淫,自漢而後始多專用於下淫。 北魏賈思勰《齊民要術》中有“報鋤”、“報蒸”之語,其文如下: 候黍、粟苗未與壠齊,即鋤一徧。黍經五日,更報鋤第二徧。候未蠶老畢,報鋤第三徧。如無力,即止;如有餘力,秀後更鋤第四徧。——《雜說》 其炊飯法,直下饙,不須報蒸。——《造神麴并酒》 所用之“報”也應是通“褒”之“報”,有進一步、加強、重複一類意義。這是我們目前所知的這個詞的最晚的用例(郭理遠指出《禮記·少儀》:“牛與羊、魚之腥,聶而切之爲膾。”鄭玄注:“聶之言䐑也,先藿葉切之,復報切之,則成膾。”“報切”之“報”亦用“褒”之此義)。一般字書將“報鋤”、“報蒸”以及見於《周禮》注的“報拜”之“報”訓爲“再”、“重”,特別突出“再”,是不妥當的。盤盉銘文“報厥誓”之“報”,解釋爲“進”或“加強”,皆可通。 “ ![]() ![]() “報誓”的開頭的“余爯(稱)公命”,在第二次誓言中作“余既曰稱公命”,“余”下有“既曰”二字(盉銘亦有此二字),意義較顯豁。“報誓”的意思是說:我既答應遵從公命,交付僕馭、臣妾給霸姬,如果我又改變了我的話,同樣要受到鞭身五百、罰金五百鋝的懲罰。“改朕辭”的具體意義,我們還不能確定,推想誓言原文應較盤盉銘文所載者爲詳,大概有气所應執行之事的一些具體規定。“改朕辭”可能是指气在執行時改動了這些規定,有待進一步研究。 气的第一、二次誓言的主要不同,在於違誓處罰的輕重,第二次規定的處罰重於第一次。“帝企鵝”對“曾厥誓”的“曾”作了兩次解釋,第二次解釋認爲:“曾也可能讀爲增,指增加、加重其誓言。”[45]此說可從。前後兩次誓言,當然應以加重處罰的後者爲準,所以,盉銘在節錄盤銘時,省去了第一次誓言,只記後一次誓言。 盤銘第二次誓言的首句作“女 ![]() ![]() ![]() 違誓的處罰,在這次誓言的前一段中,改爲“鞭身,傳出”,盉銘此處則作“鞭身,笰傳出”;後一段作“出棄”,盉銘同。 上引李學勤文解釋“笰傳”說:“‘笰’通‘茀’字,《詩·載馳》傳:‘車之蔽曰茀。’‘茀傳’是一種有遮蔽的傳車。”[47]其說可從。黃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鳥尊形盉銘文略考》認爲“笰傳出”的“出”是“驅逐”的意思,引《左傳》文公十八年“宋公……遂出武、穆之族”以及《晏子春秋·諫上十四》“楚巫不可出(此爲晏子對齊景公“請逐楚巫而拘裔款”之語的回答)”爲證。[48]其說可信。他雖然對“傳”字並無正確理解,但能指出: “傳出”,與下文“出棄”意思相近,類似的話也見於散氏盤銘文(引者按:見《銘圖》14542號),曰:“我既(引者按:此字原作“兓”)付散氏田器,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罰千,傳棄出。”[49] 這對理解盉銘很重要。散氏盤銘“傳棄”後一字,前人誤釋爲“之”,似是“黃文”首先釋爲“出”的。“蒿耳”在董珊《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的理解》文後評論中認爲:“‘笰傳出’是偏正結構,指以笰傳逐出。”[50]說亦可從。我們曾推測:“用傳車放逐違誓之人,是爲了儘快將他逐出;用有屏蔽的傳車,是爲了使他在放逐途中無法與外界接觸。”[51]此說或尚可存。 從第一次誓言前段、後段所言處罰完全相同看,第二次誓言前段的“傳出”和後段的“出棄”似亦指同一種處罰,當指驅逐出國境或邑境。大概盤、盉銘文所說的是一種很嚴厲的驅逐出境,被驅逐者原來的身份和財產全都要被褫奪,所以,罰金的處罰就不必再提了。在後一段誓言中,甚至連“鞭身”也不提了。 銘文最後一句的套話,省去了開頭的主語“霸姬”。 二、盉銘解釋 盉銘原文如下: 气誓曰:“余 ![]() ![]() ![]() ![]() ![]() 盉銘是對盤銘的節錄,省去了盤銘開頭說明事由的一段文字,對气的誓詞,只錄了第二次的“增”詞,誓詞後的“气則誓”一語也被省去。前面已經說過,誓言原文可能要比盤、盉銘文所錄者爲詳,見於銘文的誓詞,大概只是一個節錄本。把盤、盉銘文所錄的第二次誓詞對照一下,可以看出二者的文字是有一些出入的,今以盉銘爲主,校以盤銘。 余 ![]() “余”,盤銘作“女”,疑誤,已見上文。此句下盤銘有“用 ![]() 余自無(誣),則 ![]() 盤銘“余”下有“唯”字,“傳”上省去“笰”字。 余既曰余爯(稱)公命 盤銘省第二個“余”字。 ![]() 盤銘“改”上無“亦”字。盤銘第一次誓詞“改”上有“亦”字,且是先脫而後增入者(詳上文),盤銘第二次誓詞“改”上疑脫“亦”字。“出棄”上盤銘有“則”字。 看來,盤、盉銘文對誓詞的節錄,並不是很謹嚴的。 此次雖賴理遠之助,用心撰成此文,但錯誤仍恐不少,敬請方家不吝指正,以利修改。 [1] 付強:《翼城大河口墓地出土氣盤銘文考釋》,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12,第16樓(2018年6月3日)。 [2] 黃鶴:《西周金文王號爲生稱或死稱問題述評》,《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3年第6期。 [3] 同注①,第11樓(2018年5月30日)。 [4] 高亨纂著、董志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濟南:齊魯書社,1989年7月,第743頁“縚與韜”條。 [5] 丁福保編纂:《說文解字詁林》,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4月,第12518頁。 [6] 高亨纂著、董志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第743頁“韜與弢”條。 [7] 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5月,第三冊943頁。參看《左傳》有關原文及杜預注和孔穎達疏。因楊注比較簡明,故本文引之。 [8] 同注1,第1—3樓(2018年5月28日)。 [9] 同上注,第6樓(2018年5月28日)。 [10] 同上注,第4樓(2018年5月28日)。 [11] 周法高主編:《金文詁林》,香港:香港中文大學,1975年,第二冊1025—1026頁。 [12] 同上注。 [13] 同上注,第四冊1904頁。 [14] 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北京:中華書局,1979年6月,第260頁。 [15] 同上注,第391頁。 [16] 劉釗:《古文字構形學(修訂本)》,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1年5月,第87頁。 [17] 郭沫若:《盠器銘考釋》,《考古學報》1957年第2期。李學勤:《郿縣李家村銅器考》,《文物參考資料》1957年7期。陳夢家說見三版《金文編》所引(容庚:《金文編》,北京:科學出版社,1959年5月,第167頁),參看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4月,第172頁。 [18] 董蓮池編著:《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10月,第383頁。 [19] 參看季旭昇:《說文新證》,臺北:藝文印書館,2014年9月,第241頁“更”字條。 [20] 徐寶貴:《石鼓文整理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1月,第780頁。 [21] 容庚編著:《金文編》,北京:科學出版社,1959年5月,第167頁。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7月,第115頁。 [22] 董蓮池編著:《新金文編》,北京:作家出版社,2011年10月,第1396頁。 [23] 容庚編著、張振林、馬國權摹補:《金文編》,第679頁。《新金文編》(第1396頁)同。 [24] 季旭昇:《說文新證》,第133頁。 [25] 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2月,第1435頁。 [26] 同上注,第1940頁。 [27] 參看季旭昇:《說文新證》,第241頁“更”字條。 [28] 《新證》“馭”字條說:“大鼎字形从二‘丙’(甲骨文的鞭形或加“丙”旁)”(133頁);“鞭”字條下認爲甲骨文“ ![]() ![]() ![]() ![]() ![]() ![]() ![]() ![]() ![]() ![]() 《譜系》雖然不採“更”“鞭”一字以及甲骨文“ ![]() ![]() ![]() ![]() ![]() ![]() ![]() ![]() 前面已經說過,“ ![]() ![]() ![]() ![]() ![]() ![]() ![]() ![]() ![]() ![]() ![]() ![]() ![]() ![]() [29] 裴學海:《古書虛字集釋》,上海:上海书店,1935年4月,第869頁。 [30] 同注①,第5樓(2018年5月28日) [31] 心包:《氣盤銘文與舊說印證》,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13,第12樓(2018年5月30日)。 [32]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續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9月。 [33]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9月。 [34] 參看李學勤:《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文博》2011年第4期。其他關於气盉的文章多從此釋。 [35] 季旭昇:《說文新證》,第332頁。 [36] 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戰國文字聲系》,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9月,第1450頁。黃德寬主編:《古文字譜系疏證》,第4032頁。 [37] 周忠兵:《釋金文中的“廛”》,李學勤主編:《出土文獻》第12輯,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4月,第43—52頁。 [38] 心包:《氣盤銘文與舊說印證》,簡帛網“簡帛論壇”,鏈接:http://www.bsm.org.cn/bbs/read.php?tid=4313,2018年5月28日。 [39] 鄧佩玲:《讀山西翼城大河口出土鳥形盉銘文札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613,第1樓(2011年8月5日)。 [40] 十三經注疏整理委員會整理:《周禮注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2月,第784—785頁。 [41] [清]孫詒讓著、汪少華點校:《周禮正義》,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11月,第2423頁。 [42] 黃懷信:《小爾雅匯校集釋》,西安:三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341—342頁。按胡承珙《小爾雅義證》以此說爲非,而從服虔《左傳》注,以“報”爲“報復”之“報”([清]胡承珙著、石雲孫校點:《小爾雅義證》,合肥:黃山書社,2011年12月,第87頁),恐誤。 [43] 李學勤《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文博》2011年第4期。 [44] 漢語大字典編輯委員會編:《漢語大字典(第二版)》,武漢:崇文書局;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2010年4月,第424頁。 [45] 同注①,第9樓(2018年5月28日)。 [46] 同上注,第12、14樓(2018年6月2日)。 [47] 李學勤:《試釋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文博》2011年第4期。 [48] 黃錦前:《大河口墓地所出鳥尊形盉銘文略考》,簡帛網,鏈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72,2011年5月4日。 [49] 同上注。 [50] 董珊《翼城大河口鳥形盉銘文的理解》,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論文,鏈接: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492,第11樓(2011年5月6日)。 [51] 裘錫圭:《翼城大河口西周墓地出土鳥形盉銘文解釋》,《中國史研究》2012年第3期。 点击下载附件: 1930裘錫圭:大河口西周墓地2002號墓出土盤盉銘文解釋.docx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