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黄克忠先生在《中国文物报》上刊登了一篇《不能再走文物保护工程的老路》的文章,对我国现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出几条建议。这篇文章发表后立刻引起业内巨大反响。笔者因长期从事文物保护工程实践,又因课题需要在《中国文物报》上发表过《从案例对比看中法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模式》和《法国国家古迹中心保护工程管理运行机制》两篇讨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相关文章。此次笔者受邀以2014年全程参与的海潮寺古建筑保护维修项目为案例,结合《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技术层面上,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流程进行探讨,并根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海潮寺维修工程 海潮寺维修工程是配合贵州海龙屯遗址与湖南老司城、湖北唐崖土司城遗址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土司遗址的保护工程项目之一。 海龙屯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海龙屯村龙岩山上,海潮寺位于海龙屯核心区——“新王宫”遗址中心、为追悼海龙屯明末遭兵火屠戮之亡灵所建。海潮寺坐西南朝东北,选址于“新王宫”主轴线,与遗址“新王宫”朝向一致。佛殿面阔七间、进深六椽、四阿顶,面积约180平方米。根据海潮寺前檐竹夹泥墙上的墨迹可以推断,现存海潮寺建造年代最迟为民国时期。虽然海潮寺建造年代不长、规模不大、建筑形制也不甚特殊,但却是海龙屯遗址的重要遗产构成之一。 1.立项与勘察设计 海潮寺作为海龙屯文物构成之一,由于其西南角檩条断裂造成结构失稳,因此维修工程于2013年立项,年底开始勘察,2014年3月提交维修设计文本,5月通过国家文物局评审,之后交付甲方进行工程实施。 在海潮寺勘察设计阶段,贵州省考古所对海龙屯的研究成果,为海潮寺维修工程提供了可靠的依据,缩短了工作周期。 该项目因申遗的特殊性,除了合同和经费是后补之外,从项目立项至维修设计方案通过国家文物局审批这个阶段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完全按照《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完成。 小结: 关于立项:《办法》总则第四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每年申报国家专项补助经费,以及抢险项目等一些特殊项目,通过特殊程序,亦可完成立项程序。 关于勘察设计:勘察设计工作一般在立项之后进行,当然有些业主单位会提前投资做这项工作,目的在于缩短文物保护工程周期。关于勘察和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在《办法》的第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关于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有2014年公布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控制。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在技术上,《办法》第十五条的“(四)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这个“必要时”让很多文物保护工程编制单位可以有理由忽略这些前期研究的重要内容;另外没有明确提供这些资料的责任主体,是甲方还是勘察设计单位?所以做这部分工作没有经费支撑的依据;第二,在资质管理上,由于目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对专业人员资质考核办法不明确,因此目前更看重专业机构的资质。第三,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本体例上,虽然《办法》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对勘察设计文本有内容上的规定和要求,但至今尚未有一个相对规范的文本体例,因此各个编制单位的要求对文本质量的高低起到决定性作用。 但不论怎样,勘察设计有机构和个人资质要求,且因为分级管理,所以从报批程序上来说是很严格的。更重要的是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从立项至方案审批通过、交付甲方之前的工作流程是文物行业可以控制的,因此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原则、方法、措施经过严格的把关,质量是可以保证的。 海潮寺施工棚 2.施工、监理 勘察设计文件交付甲方后,按《办法》“第三章 施工、监理和验收”中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条款规定,在施工阶段,设计单位主要是对在施工中打开的隐蔽部位的保护措施、设计变更或施工洽商以及在工程验收时提供服务外,其他情况下施工过程由甲方、施工方和监理方负责。 因海潮寺项目时间紧迫、任务特殊,故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作为设计单位,被动打破了《办法》中规定的常规程序,全程参与了海潮寺的施工,对于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过程,设计方参与施工过程有以下几点感受: ·施工中各方的及时沟通协调,是把握保护原则的重要工作。 ·施工前详勘,支搭施工脚手架之后,对建筑进行详勘是补充设计的重要依据。在海潮寺项目中,设计方在现场建立建筑的电子模型,并按需求进行分解,使得施工前详勘更加直观并可以详细到每个构件。 ·施工过程中的方案调整,可以通过设计方出现问题时再到现场的变更和洽商来处理,但施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设计方的实时跟踪会大大增加方案调整判断的准确率。 ·施工过程中收集有效资料(真实、详尽的施工日志和竣工资料,不应仅仅是施工单位的任务),为后期整理工程报告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在海潮寺施工过程中,每天在固定的地点和方向,甚至相同的时间拍摄影像,对留取信息、以便施工前后对比,以及编写工程报告均至关重要。 ·施工棚的重要性:在古建筑维修设计方案中,对施工棚基本没有硬性的要求,但实际工作中,施工棚是施工过程中历史信息保护的重要保障。比如海潮寺保护工程实施时段正值雨季,施工棚对竹夹泥墙的保护起到决定性作用。 小结: 依据《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对施工和监理企业资质会有相应的规定,但因为专项经费的属地管理以及招标法的相关规定,文物行业虽然能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认定,但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很难介入。根据《办法》的规定,中标后、施工前有技术交底环节,但从这一步之后,除了中标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在此之前的文物保护工程工作流程上的环节的其他机构,对施工后的文物保护工程缺乏基本的控制力。 又由于上述关于施工和监理的两个“办法”对施工和监理的个人资质的从业要求比较灵活和有弹性,所以施工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基本不予督查,这就造成了文物保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巨大风险:施工人员是否是合格的从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复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对文物保护工程中重要的历史信息如何认识?是否对保护目标有基本概念?这些风险仅通过施工过程中有洽商、变更是无法避免的。风险同样存在于监理工作。 而海潮寺项目中,设计方全程参与施工过程,能及时与相关各方沟通协调,切实落实保护原则,并通过在施工过程中收集的有效资料,整理编写工程报告。正如黄克忠先生在文章中所提出的建议“(文物保护工程)从调查研究,保护方案到实施,由多专业团队,一杆子插到底,全程负责,并要持续跟踪实施效果”。在海潮寺施工阶段,设计人员全程参与,效果的确很好。 但就目前的保护工程管理机制来说,既没有设计人员参与施工的规定、也没有经费支持,上述做法是非常态化的工作。 海潮寺西立面维修后 3.竣工和验收 关于竣工和验收,《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根据这项规定,2016年1月6日,海潮寺维修工程顺利通过由贵州省文物局组织的工程验收。 小结: 被要求的竣工资料中,最关键的是“财务决算书”,钱是工程的命脉,可是“财务决算书”的审计工作并非由文物部门完成,而是审计部门完成,审计部门更多审计的是住建部门主导的新建项目,对古建筑维修项目特点并不熟悉。目前对审计人员在古建筑维修工程方面的知识掌握情况并没有要求,因此施工单位编制一份符合审计的“财务决算书”是一件技术活,一方面以方案阶段的预算(文物部门负责审批)为基础,另一方面则要符合工程决算(非文物部门的审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计要求。 另外,文物保护工程的竣工资料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完成,不仅工作量大,而且由于勘察设计人员不介入,导致基本无法完成《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要工程应当在验收后三年内发表技术报告”的要求。 在与施工队沟通过程中,笔者被咨询最多的问题是:竣工资料怎么做?因为资料是否合格是决定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决算是否通过审计、最终施工队是否能顺利拿到工程款的关键因素。而在文物行业尚未有关于文物保护工程档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的规范及规定性文件,因此,施工队的焦虑和文物保护工程报告出版率极低就完全可以理解了。 总结和建议 总结 从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的基本流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看出,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审批通过之前的工作流程是文物行业可控范围,控制力度较好,而从施工招标到竣工验收这一系列落地工作,文物部门的控制力度则极为有限。即使在工程验收这个环节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所发挥的作用也会由于最终对工程决算的审计不是文物部门受到一定影响。目前,从立项到勘察设计方案资料在甲方及设计单位手中,而施工和竣工资料则由施工单位承担,资料编制和管理脱节,因此没有一家单位或个人对一项文物保护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总体的把控、跟踪及工程资料整理和总结,无法完整地记录修缮工程的过程,无法在工程之后整理出版文物保护工程报告,无法对之后的文物保护及修缮起到借鉴作用。 建议 ·规范勘察设计文本框架 ·明确文物保护工作中前期研究的重要性和主体责任 ·推行从设计到施工验收全过程的项目负责人制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者(设计、施工、监理、审计)个人资质考核和管理 ·制定具有行业特点的招标、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审计等相关规定 ·强制性规定出版《文物保护工程报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