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明清时期澳门葡萄牙人的婚姻主要遵循天主教的单偶制——一夫一妻且神圣不可分离,但也存在非婚生子等现象。他们广泛同外族通婚,血统混合的复杂性在世界范围内都很罕见。在特殊时期,男嫁女家、孤女的婚姻都是值得关注的特殊婚姻形态。其婚姻观念以婚姻自由为主,同时也为门第和财产所影响。婚礼形式主要是天主教的礼仪:婚礼在教堂由神父主持;也带有鲜明的东方文化烙印,如设席、“交印”、缠槟榔等。 关 键 词:澳门葡萄牙人;婚姻制度;婚礼形式;孤女婚姻;明清时期 一、澳门葡萄牙人的婚姻制度 澳门葡萄牙人的天主教信仰将家庭视作社会的基本单元,把家庭婚姻关系的稳定视作世俗社会得以维系的前提。天主教会婚姻制度是处理明清时期世俗婚姻的主要准则。 (一)澳门葡萄牙人社会婚姻制度的基础: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天主教婚姻的首要原则,同样是明清时期澳门葡萄牙人婚姻制度的基石。这在中文史料中可以见到大量相关记载,如:“男子不得有二色,犯者杀无赦”;①“其俗男子不得置妾”。②潘有度《西洋杂咏》亦云:“缱绻闺闱祇一妻。注:夷人娶妻不纳妾,违者以犯法论。犹知举案与眉齐。夷人夫妇之情甚笃,老少皆然。”③ 但据博克塞(Boxer)研究:“到1564年,随着澳门人口的增长,改宗基督教的中国妇女和少女的杂婚率明显提高,纳妾现象也越来越严重。”④在葡国学者若尔热·福尔加斯(Jorge Forjaz)的《澳门土生家族》一书中,也有大量的非婚生子记载。如1823年去世的若瑟·巴洛斯(José Joaquim de Barros)有一次婚姻,但有非婚子3名;1845年去世的巴尔特洛梅乌·巴雷托(Bartolomeu Barreto)有两次婚姻记录,留下非婚子女5名;生于1830年的威廉·若瑟·德·阿尔梅达(William José de Almeida)一生未婚而留下了非婚子女4名。⑤ 可见,澳门葡裔族群的婚俗主体上是遵循天主教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但事实上男子通奸、嫖妓、非婚生子等“有二色”的现象比比皆是,更有效仿中国男子纳妾者,他们的非婚生子也能在澳门社会得到认同。 (二)单偶制的禁锢与打破 澳门葡萄牙人的普遍婚姻制度是天主教单偶婚制,而天主教单偶婚制除了一夫一妻的立场外,还包括婚姻的神圣不可解除,即婚姻一旦生效,对象就是单独固定的,不能轻易改变。公元9世纪,“婚姻神圣不可解除”的神学原则成为法律,该法律细则包括:通奸不能使婚姻解除,只能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被允许分居等等。⑥到12世纪,不可解除的范围更加扩大化,《格雷西安教令集》甚至强调:婚约不能为通奸所解除;婚姻过程一旦被证明业已开始,它便不能够被以任何理由加以解除;体弱、受伤及无生育能力皆不能成为解除婚姻的理由。⑦于是,天主教徒的离婚权基本上被废止了。 即使早已名存实亡、夫妻天各一方的婚姻依然不可解除。如1880年,阿基诺家族第五代欧丽薇雅·阿基诺(D.Olímpia Maria de Aquino)同从葡萄牙王国来的二等士官若阿金(Joaquim dos Santos)在澳门结婚,婚后育有2子。1890年,若阿金抛弃妻子返葡。若阿金抛弃澳门家庭的原因可能是其妻子欧丽薇雅的出轨。欧丽薇雅在婚内同二等士官安东尼奥·卡内奴(Atónio Almeida Carvalho)有染,并于1888年12月25日生下一子,由于该子系非婚生子,到1889年7月11日才受洗。后来他们又育有3名子女,但是由于若阿金在葡萄牙到1901年才去世,所以欧丽薇雅·阿基诺和安东尼奥·卡内奴1903年1月28日才在教堂举行婚礼。⑧ 11世纪末,当教会法庭取得全部的婚姻管理权时,只有宗教裁判所才能够宣布离婚,对离婚的情况规定严格,且范围十分有限。到了13世纪,由于婚姻的复杂性,教会法的词汇开始区分离婚、分离和废除婚姻。离婚是指由于某些原因,夫妻关系终止;离婚的人可以再婚,但一般不可能得到教会的批准。分离,是指分居、分有财产,分离后婚姻关系依然存在,因此不能再婚。所以,遇到夫妻关系严重不和时,实行分离还是相对容易的。著名澳门罗萨家族第四代安娜·阿拉乌茹·罗萨(D.Ana Araújo Rosa)是澳门著名富商西蒙·罗萨的女儿,他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青州。1767年,她同从葡萄牙来的商船船主曼努埃尔·卡瓦略(Manuel Homem de Carvalho)结婚,婚后育有7名子女。曼努埃尔由于纵欲染上了严重的性病,医生建议夫妻分床睡。安娜·罗萨不能容忍和丈夫一起的生活.1787年,她向教区申请和丈夫分离,因为丈夫不仅染上严重的性病,狂躁的性格还使自己遭受严重的虐待。她希望能和丈夫分离,并从丈夫那里收回哥哥曼努埃尔·罗萨(Manuel Vicente Rosa Barros)给丈夫的房子。⑨ 虽然在19世纪天主教仍然禁止离婚,但是澳门社会也有少量的离婚案例。1858年11月8日,安东尼奥·梅洛(António Alexandrino de Melo)男爵同议事会议员的女儿吉莲米娜·贡萨加(D.Guilnhermina Pamela Gonzaga)结婚,婚后育有6名子女。安东尼奥·梅洛奢华淫靡,同妻子的亲姐姐阿德莱德·贡萨加(D.Adelaide Clotilde Gonzaga)有染,并于1874年10月16日生下一名私生女。1876年,安东尼奥·梅洛和妻子分居,抛弃妻子儿女,携阿德莱德·贡萨加私奔往里斯本,并在《澳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宣告同妻子相关的债务与他无关,并向里斯本法庭提出诉讼与妻子分开。⑩经过四年的官司纠纷,最终于1880年,法律上承认安东尼奥·梅洛和吉莲米娜·贡萨加离婚。 葡萄牙1867年《民法典》仍然宣称婚姻是“永恒的契约”,排除了离婚的可能性,不过后来又颁布了多次离婚合法化的法令,如1902年6月12日于海牙签订《离婚与分居之法律冲突与管辖公约》。直到1910年曼纽埃尔二世王朝被推翻,葡萄牙共和国成立,新政权的法律改革才让离婚制度真正在葡国法律中得以确立。(11)虽然在法律上为离婚提供了依据,但是20世纪最初的十几年澳门还是很难见到离婚案例,这是固有婚姻习俗延续的一种表现。 二、澳门葡萄牙人的婚姻形态 (一)与外族通婚 随着葡萄牙的东进,葡萄牙殖民者在亚洲绵长的海岸线上开辟了许多据点或商站,包括果阿、第乌、霍尔木兹、科钦、杜蒂戈林、圣多美、帝汶、雅加达、门格洛尔、克拉姆、马六甲、蒙巴萨、孟加拉国、马尼拉、长崎、澳门等等。对于当时仅有400年建国历史,人口不足150万的葡萄牙来说,要用武力完全征服这些地区简直是天方夜谭。为了执行其迅速殖民和树立乡土观念的政策,阿丰索·阿尔布克尔克(Afonso de Albuquerque)曾大力赞助葡萄牙同土著妇女之间的通婚,(12)试图迅速获得大量在当地出生葡萄牙士兵来保卫土地。(13)通过通婚,葡萄牙殖民者不仅得到了土地、财富,还可以和当地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得到盟友的军事支持。据明人何乔远《名山藏》载: 其属夷有大港、有南旺、有玳瑁港、有吕蓬、有磨荖央、有以宁、有屋当、有朔雾,而皆佛郎机主之。佛郎机破,朔雾有力焉,佛郎机德之。既奄有诸土,率虏使其民,独与朔雾为婚媾。(14) 此外,在亚洲推行通婚政策还有一个客观原因,就是从葡萄牙前往亚洲人员的性别比例严重失衡。在大航海时代初期,葡国女性到东方是被王室明令禁止的,即使16世纪后允许贵族携带女性同行,但事实上愿意去的葡国女性极少。所以,早在阿丰索·阿尔布克尔克采取鼓励政策之前,葡萄牙士兵在东方早已私底下同当地妇女结了婚。王室为了鼓励这种行为,1509年下旨向结婚的葡—印夫妇赠送嫁妆。如果父亲死亡,这一婚姻生下的子女每月可得到抚恤金。因此,葡萄牙人同亚洲女子或欧亚混血女子的通婚风行一时,因为凡是在印度结婚的人都可以得到赠地。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大量欧亚裔混血儿。 澳门开埠后,“负老携幼,更相踵接”(15)而至的葡国或葡裔男子大多已在印度果阿或者马六甲地区娶妻生子,或将家眷留在原地,或已带至中国沿海。至于他们的妻子,主要是马来、印度的当地女子或葡亚裔混血女子。阿马罗(Ana Maria Amaro)认为,由于葡亚裔混血女子大多在合法家庭中出生,且拥有丰厚的嫁妆,故“在澳门开埠时已为数众多的欧亚混血女子可能是早期澳门人的母亲”。(16) 同时不可忽略的是,这些葡商家庭还拥有大量印度、马来、印度尼西亚、非洲、日本及中国的女奴。由于定居澳门的葡裔男子也有大量贫穷的水手和不富裕的商人,他们也可能娶这些女子为妻。博克塞称: 建于约1555-1557年的澳门城,在最初期的居民中几乎没有白种妇女的。最开始,他们也没有与邻近的香山县的华人融合在一起,与他们一同居住的妇女一般是日本、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印度来的,多数是奴仆。可是在很短的时间内,一群为数不少的华人开始移居于此,由于明朝中国禁止与日本贸易往来,所以澳门很快形成了中日贸易商栈。因此,葡萄牙的男人开始与中国女人通婚;不过中国女人的角色仍以妾或契约女佣(妹仔)为主。后者虽然和奴仆无差别,事实上,也有一些是被无子女的夫妇、寡妇和鳏夫作为女儿收养,成为家庭的正式成员。(17) 虽然在开埠前,葡华通婚很少,但是在葡商于中国沿海贸易定居的过程中,大量中国女奴进入这些葡商家庭。男性葡人们与这些女奴同居或者纳为小妾者甚多,这是这些葡国商人和士兵在印度果阿和马六甲等地形成的风气。于1565年抵澳的安徽作家叶权称: 余在番人家,见六七岁小儿啼哭,余问通事,番人所生耶?曰:“非。是今年人从东莞拐来卖者,思父母哭耳。”番人多者养五六人,女子多者十余人,俱此类也。男子衣服如其状,女子总发垂后,裹以白布,上衣西洋布单衫,下以布横围,无内衣,赤脚,时十二月甚寒,亦止衣此。岛中男女为夷仆妾,何下千数,悉中国良家子,可恨可叹。(18) 这说明在开埠初期就有大量华人女子充当葡人的仆或妾。此外,亦有学者认为葡华通婚始于澳门开埠之初,潘日明神父称:“葡国男子和本地(中国)女子通婚始于葡人抵澳之时。”(19) 除了主要同混血儿及华人通婚外,明代澳门的葡人和土生葡人和其他地区和民族的女子通婚现象亦是土生族群形成的重要支脉。这些女子主要包括日本人、印度人、帝汶人、菲律宾人、马来西亚人及交趾支那人等,甚至还有英国女子。有学者称,16世纪进口到果阿的奴隶大部分来自孟加拉国、中国和日本。(20)葡人尚在印度及马六甲地区就大量拥有日本女奴,在澳门亦是如此。博克塞认为日本女奴在早期土生葡人的形成过程起了不可忽略的关键性作用: 岛原女(Shimabara-onna)构成了日本妓女中的大部分,自明治维新后,她们就居住在中国和马来西亚的妓院中。很有可能澳门人低矮的身材就是因为在一定程度上以这种方式混入了日本血统。早期定居者并不与当地中国人通婚,和葡人生活的大部分女人也是日本人和马来亚人。(21) 自17世纪始,日本开始仇视天主教,禁教运动愈演愈烈。从1614到1640年间,许多日本天主教徒及在日本定居的葡萄牙及葡日混血天主教徒为了躲避灾难而逃往澳门。这些葡日混血儿基督徒被驱逐到澳门后,也与澳门葡萄牙人通婚。如1636年,从日本驱逐回澳的基督徒中,有一名叫芜索拉·巴嘉斯(Ursola de Bargas)的女子,是郑芝龙与日本妻子田川松(たがおまつ)的女儿。芜索拉·巴嘉斯到澳门,得到了澳门耶稣会的收留,并与澳门城的葡萄牙居民曼努埃尔·贝洛(Manuel Bello)的儿子安东尼奥·罗德里古斯(António Rodrigues)结婚。郑芝龙得知女儿回澳门后,便派人向澳门索要女儿。澳门教会认为,郑芝龙虽然曾是基督徒,但早已放弃了信仰,因此,不同意将女儿送还。(22) 到了清代,葡人同东南亚人通婚的习俗仍在继续。哈丽特·洛(Harriett Low)在1831年就见到葡人门德斯的未婚妻就是来自加尔各答的混血女子: 马尔顿太太,一个寡妇,和两位威廉斯家小姐从加尔各答来,她们具有一半种姓血统,肤色相当深。听那位年纪较轻、将与门德斯先生结婚的那位小姐说,我们应该叫她们黑人;但他是纯血统的葡萄牙人。即使她们被视为黑皮肤,也在一半种姓血统之上。(23) 在18世纪的最后25年,由于安南国内的动乱和随之而来的对天主教的迫害,交趾支那的一些基督徒逃到了澳门。(24)1758-1793年的教区档案中有数例交趾支那姑娘与澳门葡萄牙人结婚的情况。(25) 明代还有英国女子同土生葡人联姻的记录。彼得·芒迪(Peter Mundy)说: 她叫朱迪斯(Judith),现在叫茱莉亚·德·加尔西亚(Julia de la Gracia)。1620年,她作为木匠妻子木弗罗比舍夫人的佣人,乘坐独角兽(Union Corn.Do Cap.Carter)号船前往日本,不幸在广东海岸遭遇海难。他们获救后购买一艘中国船只前往澳门。后来,她的主人返回了英国,但是她被仁慈堂照顾而继续留在澳门葡萄牙社群中。1637年,彼得·芒迪在马六甲遇到她,她已经是葡萄牙混血儿的妻子,并育有一名漂亮的男孩,过着富足幸福的生活。(26) 由此可见,澳门土生葡人族群的血缘种族问题是极为错综复杂的,由于缺少官方统计数据,故而只能根据一些零散的历史材料窥见一斑。莱萨认为“澳门的葡萄牙人是亚洲最持久的种族混合”。比起葡萄牙东方帝国的其他地区,“从生物学角度看,由于中国南部华人的巨大影响,澳门居民在主要种族分支中表现出更加强烈的种族混合复杂性,这种血统混合的复杂程度在世界各地都十分罕觅”。(27) (二)男嫁女家 随着明末以来澳门经济的衰落,不少葡人撤离的时候还留下了妻妾子女,加上一些葡人男子在海上贸易和帝汶战争中失去生命,澳门逐渐形成了“夷少男而多女”的性别失衡现象。弗朗西斯科·德·索萨(Francisco de Sousa)神父在1700记录的澳门人口述统计数据称: 现在有150个葡萄牙家庭,基督教徒的总人数为19500,其中16000人为妇女。城内有1000异教徒、官员和商人。(28) 若瑟·热苏斯·玛利亚(José de Jesus Maria)修士则有这样的记录: 1745年,澳门居民中5212名基督教徒、5000名中国异教徒,从王国来的葡人仅有90位;男人和儿童共1910人;妇女有3301人,澳门仿佛是座女人城。(29) 瓦伦(A.M.Martins do Vale)教授对1774年和1791年的澳门人口进行了详细的分类统计,据其数可知,1774年适婚的葡裔女子的人口(神职人员和儿童除外)人数为2193人,而男性只有978人,性别比仅为44.6%,未婚女子及寡妇人数竟然高达1666人。到1791年,这种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现象并没有好转,葡裔男子(神职人员除外)人数为1119,女子(神职人员除外)人数高达1958。其中葡裔已婚男子的人数为369人,而女子为431人,其人数差高达62;(30)而且葡裔男子中还有一些娶华裔女子为妻,这表明当年一定有不少葡裔女子和华人男子组成的家庭。 澳门葡裔人口性别构成失衡的情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上半叶,如1834年12月澳门有白种男人1478人,白种女人3306人。(31)这种性别严重失衡,使得葡人女子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华人男子。在中文史料中,这种男嫁女家的材料亦为多见。清初屈大均《广东新语》称: (葡人)得一唐人为婿,举澳相贺。婿欲归唐,则妇阴以药黧其面,发卷而黄,遂为真番人矣。(32) 乾隆时张甄陶《澳门图说》亦载: 今澳中乃真夷绝少,有粤人与夷妻私产者,有华人贫乏无赖,衣其衣,操其音而为伪者……夷少男而多女,又多挟资远出,累岁不归,则苦于汉奸之诱拐。(33) 而同葡人女子结婚的华人,多为贪利之华人,在葡人“男富归男家,女富归女家”(34)的婚俗中,便有大量华人男子入赘葡人女子家中。清赵翼指出有些华人男子入赘是为了贪图私利,以便达到个人的某些目的: 诸番家于澳,而以船贩海为业。女工最精,然不肯出嫁人,惟许作赘婿。香山人类能番语,有贪其利者,往往入赘焉。(35) 吴錪《澳门竹枝词》载: 迎户银盘争撒花,百年好合证三巴。娇羞不作寻常态,引得欢来喜嫁喳。注:夷俗,婚媾主于三巴寺僧,婿赘妇家,名曰嫁喳。(36) 可见,这种男嫁女家的现象还有一个专门名字,名曰“嫁喳”,但是在葡文中,嫁娶并无分别,都为同一词:casar,“嫁喳”应为casar的粤语音译。当然,男嫁女家并不是当时葡人婚姻的主流,但因为其数量较多,已成为一种显著的社会现象,而且与华人风俗大不相同,故而成为中国文人笔下的关注点。 (三)孤女婚姻 孤女婚姻亦是一种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特殊婚姻。由于阿丰索·阿尔布克尔克鼓励通婚政策下产生的后代并没有成为期待中的“优秀人物”,“男人们开始过亚洲式的生活,终日泡在土著女人和如云的奴婢之中”。(37)为在东方建立更具葡萄牙根基的家庭,自1545年到18世纪,葡萄牙国王派遣贵族孤女或在海外为国捐躯的平民女儿前往东方殖民据点,被称为“王室孤女”,她们的嫁妆是一个不大的政府职位或者一小块“封地”,提供给将娶他们的人。(38)王室孤女中地位较高、嫁妆较丰盛的会分配给亚洲帝国统治中心果阿的经过挑选的王公贵族及军人首领。王室孤女抵达果阿后,会被安置到受人尊重的家庭,直到她们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 葡萄牙派来的王室孤女一般送往果阿便不再东进,在澳门的史料中并未见王室孤女的派遣,但澳门自身留下了大量的孤女。这些孤女大多是在澳门去世的富商和军人的后代,她们的父祖或在海上遇难,或在战争中牺牲,留下的孤女则由议事会出资抚养,其婚嫁也是由议事会负责筹办。选定资助孤女以及孤女的结婚对象都是议事会必须仔细商讨斟酌的大事。1718年12月26日,主教、各级宗教人士和47位“好人”为解决孤女问题共同召开了议事会市政会议商定: 孤女和弃女过多,没有嫁妆结婚和组建葡萄牙天主教家庭,每年用税收的0.5%资助一位孤女结婚,这名孤女必须是“好人”的女儿或者至少是葡萄牙人的女儿。但是这对于当时众多的孤女来说不过是杯水车薪。因此议事会重新决定将进入该港口货物税收的1%拿出来,在仁慈堂设立一间孤女收容所,由一位严厉的女教师和两个女仆监管。(39) 1719年在澳门议事会的会议上对三位澳门孤女结婚嫁妆的讨论,则可以看出,议事会资助孤女的嫁妆有一个基本的条件,就是要“好人”的女儿。(40)1720年,仁慈堂还专门在孤女院设立了一个专门为她们结婚筹措嫁妆的部门。(41)龙思泰(Anders Ljungstedt)称: 从1726年开始,为30名寡妇和孤女设立了一个临时性的基金,她们得到衣食,孤女还学习家政。她们生活的主要来源之一,就是每年进口货值的0.5%,议事会从中拨留了其婚嫁所需费用。这0.5%在1726年为406两;1728年只有60两。(42) 1745年,选择孤女和赠予嫁妆的程序正规化。仁慈堂领导委员会通过散发布告和在教堂张贴布告的形式进行公开选拔,期限是10天。其公告称: 仁慈堂委员会敬告所有14至30岁之间的孤女:只要没有父亲、未婚的孤女,“私定终身者”(即天主教婚姻法规定的持久的关系——引者注)除外,皆可向仁慈堂委员会申请赠予嫁妆,仁慈堂委员会根据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孤女的父亲的品行和价值、公共舆论、及是否无依无靠进行评定和选择。(43) 一直到1771年,澳门仁慈堂一共组织了18次公开选拔。据葡国学者索萨统计,这18次公开选拔中共101个候选人,70人批准获得结婚嫁妆的许诺,比例是69%。从1772年开始,仁慈堂决定改变选拔孤女、赠予嫁妆的体制。实施过程不再对外公布,它成为孤女个人的事情,她们有权直接向仁慈堂主席和委员提出申请。申请到达仁慈堂后,即展开讨论,这些全都记录在仁慈堂会议的议事日程里。至1780年,仁慈堂共受理了18次单独申请,获得批准的孤女共88人。除去其中9年没有进行选拔活动,可以确定每年平均2.25个孤女通过不断努力在澳门葡萄牙天主教徒婚姻市场取得有利地位。将88份嫁妆按年份的形式分析,可见1763至1769年间的选拔活动最为频繁,共选出34个孤女(37%),只刷掉了3个候选人。这88份嫁妆,仁慈堂共花费10150两银子,其中3位孤女主动放弃了她们的嫁妆,但是无法确定其他所有孤女是否全都结婚并且领取了嫁妆。 据此可知,在17-18世纪澳门社会经济逐渐衰落的时候,葡萄牙人在鼓励葡华通婚的同时开始注重葡人血统的维护,澳门政府积极地为“好人”和葡萄牙人的孤女们筹办婚姻,准备嫁妆,让她们顺利的出嫁,以保持澳门社会始终拥有一定数量的纯正血统的葡裔人口。 三、澳门葡萄牙人的婚姻观念 (一)婚姻自由 澳门葡萄牙人的婚姻观念最主要的就是婚姻自由。由于天主教婚姻的神圣性,在教会看来,教徒的结合不仅是维系人类繁衍、抵御撒旦诱惑的不二良方,更是同心同德、相扶相爱侍奉上帝的组合。婚姻的持久性完全依赖于夫妇间相互的感情;只有在夫妻关系被注入坚定的宗教信念和对上帝的强烈的爱时,婚姻才得以长期维持。故而天主教的婚姻尤其强调双方自愿的原则。12世纪时,《格雷西安教令集》称“即使父亲的誓言也不能迫使一位女孩嫁给她所不同意的人”,(44)这一教令将“自愿同意”看做有效婚姻必不可少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教宗尼古拉一世谴责父母私自订婚为恶习:“如果双方不能同时同意,不可以缔结婚姻。那种为仍在摇篮中的孩子订婚的行为是一种恶习,这样的婚姻即使双方父母同意,也不能算有效,除非等孩子达到一定年龄并懂得是否该同意为止。”(45)除颁布教令外,教会还建立了法庭和司法程序,以供被迫缔结婚姻提出申诉。如果申诉证据确凿,理论上讲她们的婚姻可以被取消。(46) 澳门葡人婚姻是自由的,子女具有否决权和选择权,婚前亦可有恋爱机会,也不需要媒妁之言。这些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是不可思议的,故而留下大量记载。《皇清职贡图》载:“俗重女轻男,相悦为婚。”(47)潘有度《西洋杂咏》诗下自注曰:“婚姻自择无媒妁,男女自主择配,父母皆不与闻。”(48)《新修香山县志》称:“贵女贱男,家政女操。婚姻不由媒妁,相悦则相耦。婚期诣庙跪,僧诵经毕,讯其两谐,即以两手携男女手,送之门外,谓之交印。”(49)《林则徐日记》道光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亦载:“婚配皆由男女自择,不避同姓,真夷俗也。”(50) (二)门当户对 上述澳门葡人自由的婚姻观应该说只是相对的,葡人的婚姻在很多层面被门第观所制约。无论在葡萄牙本土还是葡萄牙的东方帝国,门第观一直左右着葡裔贵族的婚姻选择。自开埠以来,就有不少葡萄牙贵族冒险者前来澳门,或者因战功或用金钱购买的新贵族也落户澳门。随着葡萄牙人在澳门的发展,到清中叶以后,在澳门土生葡人社会中已经形成一些名门望族,他们之中有从葡萄牙来的王室贵族后裔、从葡萄牙东方帝国来的新葡裔贵族,还有澳门葡裔富商或凭功勋或花重金而形成的新贵族阶层。门第和血统越来越为澳门葡裔人群所看重。同名门望族结婚意味着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更好的仕途。如弗郎西斯科·席尔维拉(Francisco António Pereira da Silveira),他是葡萄牙富商和船东贡萨洛·席尔维拉的长子。1819年8月与贝内迪塔·马葵士(Ana Benedita Marques)结婚,使他同澳门最有名望、最富有的家庭建立了联系,因为他的妻子双亲中的一方是皇室显贵多明各斯·皮奥·马葵士(Domingos Pio Marques),而另一方则是富豪摆华(Paiva)家族。1818年席尔维拉的父亲遇难去世,在没有父亲经济支持的情况下,他凭借着在圣若瑟学道院受到的教育和很好的姻亲关系开始担任各种公职。在担任各种职务的时间,都显示出他“血统纯正”、“家庭富有”,他担任的最后一个公职是法院书记官,直至退休,一直在澳门有着显赫的名声。(51) 还是这位19世纪中叶属于当地上流社会的法院书记官弗郎西斯科·席尔维拉,他的一个儿子同具有华人血统的古老雷梅迪奥斯(Remedios)家族的一名女子结婚,就有亲戚写下讽刺诗来挖苦与华人通婚的葡萄牙家族:“迪昂·米兰达(Diāo Miranda)的墓中,长叹声声,他的外甥,将同他阿仔的孙女成婚。”(52)很明显,当时的葡人社会对于与华人通婚的葡萄牙贵族是看不起的,认为他们的门第不同,并不般配,故写讽刺诗进行挖苦。 从1842年《市民资料报告》中可以看出,当时葡裔人口通婚的门第现象非常明显,而且姻亲关系是衡量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的重要标志之一。根据1842年《市民资料报告》整理出当时参与议事会选举的选民之间的姻亲关系,可看出当时澳门社会婚姻关系的门第层次。澳门通婚基本恪守了门当户对的原则,可以明显看出有三个层次的通婚门第:第一层,政府高级官员(包括总督)、治安判事与大富商互为姻亲;第二层,政府中级官员、中级军官和与较为富裕的商人互为姻亲;第三层,政府及公司文员(包括海关公务保管,仁慈堂公务保管、银库看守、译员、外国公司文员等)、低级军官、船舶驾驶员等互为姻亲。(53)正如阿马罗所称:“葡萄牙血统家族的女儿一般优先嫁给欧洲人,儿子则娶欧亚混血女子为妻,财富较少的人则娶中国姑娘为妻,而不要那些没有嫁妆的欧亚混血姑娘,因为中国姑娘的美德更为人称道。”(54) 这种婚姻门第观到清末时期则愈演愈烈。1888年6月《点石斋画报》载: 有遮譬阿·粒幼者登一告白于澳门报云:“仆行年四十,丰于财,现仍干办公事,性情和蔼,容貌欢欣。今欲娶妻,必须名门之女,髫龄性敏,美姿容且能弹琴跳舞者。如愿许配,请由驿务局示订。”越日,即有西女遮爹斯者,出而自荐,持回信一函嘱报馆主笔代寄焉。(55) 这或许是目前所知中国最早的征婚广告。这位葡萄牙人征婚的第一条要求便是“名门之女”,可以反映澳门葡萄牙人婚姻的门第观。 (三)婚嫁论财 除了门第观外,娶嫁论财也是葡人的主要婚姻观。万历十四年(1586)蔡汝贤完成的《东夷图说》称澳门葡人及土生葡人“婚娶论财,无媒妁,家世相敌,即诣佛前相配,以一僧为证,谓之交印,遂携妇归。男聘以十四,责女之奁资常数倍。奴囝有五六房者,故外家非千金不以嫁女”。(56)陈仁锡《皇明世法录》亦称:“佛郎机……婚娶论财,责女奁赀数倍。无媒妁,诣佛前相配,以僧为证,谓之交印。”(57)博克塞依据的葡文材料则更证明了这一观念,他称澳门“每个人都极为富有,据知那里没有一个穷人。这众人皆知的富裕,导致许多人离开印度甚至葡萄牙,跑到这片土地定居,因为巨额嫁妆在此地结婚”。(58) 到18世纪以后,女性有无嫁妆更成了其婚姻是否被选择的唯一标准。据1718年5月7日葡印总督颁布的《关于修女及带有陪嫁的女性婚姻的法令》称: 现本人已知悉,由于澳门城市的衰落,居住澳门的葡萄牙人已经不多,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如果居住澳门本地的葡萄牙人与有陪嫁的女性结婚,澳门总督及议事会必须无条件执行这一法令。(59) 葡裔社会“嫁娶论财”的婚姻观到清代愈演愈烈。在葡人社会中,有钱的寡妇比无嫁妆的年轻姑娘更容易嫁出。西蒙·罗萨妻子的姐姐安娜·阿劳若·巴罗斯(Ana da Araújo e Barros)与文森特·马塔(Vicente de Mata)结婚时,曼努埃尔·罗萨把那艘“圣安娜号”船作为彩礼的一部分赠给了她。1747年马塔去世以后,安娜开始守寡,但她这么年轻,还拥有这艘船,于是后来又和文森特·费雷拉·卡尔瓦略(Vicente Ferreira de Carvalho)恋爱并结婚。(60)在18世纪初,澳门最富有的猎物是一名女孤儿继承人,名叫玛利亚·德·毛拉(Maria de Moura),她9岁的低龄也未打消两位热心的军官求婚者:果阿皇家海军步兵上尉古尔露(António de Albuquerque Coelho)和中尉唐·恩里克·德·罗郎也(Dom Henrique de Noronha),他们都是贵族。前者取得了指挥官、嘉沙尔主教以及耶稣会士的支持。唐·恩里克·德·罗郎也一方有毛拉祖母的默默支持。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斗,古尔露为此事而丧失了一条胳膊。此事造就的轰动效应,经民谣传唱了很多年:“伊虽非落雁,亦非羞花,仅赖其资,玛丽亚仍能引发此番轰动。”(61) 1731年9月30日,70岁的鳏夫富商尼古劳·啡呜味(Nicolau Fiumes)迎娶年仅15岁的安东尼奥·科雷亚(Antónia Correia),这位新郎于当年6月刚刚丧妻成为了鳏夫,而且瘫痪在床5个年头。婚礼在新娘家中举办。这场婚姻是建立在一份质押合同上的,是一场格外不合常理的婚礼,因为新郎已经年过7旬而且患有严重的疾病,而新娘却只有15岁,然而,丰厚的财产不仅能够弥补身体上的缺陷,还能掩盖种种伪装和年龄上的鸿沟,这纯粹是财产合约婚姻。(62)这种富裕老翁娶到年轻少女为妻的现象在当时社会并不罕见,时人潘飞声《西洋杂咏》诗曰: 一枪一剑渡重关,万里浮航久不还。积有盈余归娶妇,问年五十须丝斑。夷人出外,恒以一枪一剑自卫。夷人远出贸易,必俟富厚始归娶妇。年五十娶者甚多,新妇少艾,不以为嫌。(63) 四、澳门葡萄牙人的婚礼形式 澳门葡萄牙人均为天主教徒,故而其婚姻都由教会管理,结婚一定要在教堂由神父主持。根据《17世纪澳门历史资料集》公布的一份1624年的葡文档案有这样的记录: 这位主教总管既没有任何权威性,也没有任何司法权力,只不过进行了几场婚姻的圣礼仪式。根据教会的几位圣职人员说,这些仪式都是由那位位居教会总管的神父安东尼奥·罗萨里奥(Frei António do Rosário)主持并讲话。正因为大主教管理的这种模式,与真正的基督教婚礼仪式相去甚远。(64) 这里虽然没有介绍真正的基督教婚礼仪式是什么,但明确地告诉我们17世纪澳门葡萄牙人的婚礼是由主教主持。中文文献也有这样的记录,清王植《崇雅堂稿》载:“凡男女婚姻事,僧主之。”(65)此处“僧”指的就是神父。 葡萄牙人的西洋婚礼还有主婚和证婚的签名仪式,根据存于教会档案室的婚姻登记: 1790年6月16日,在中国的圣名之城澳门,在主教府礼拜堂。我,安东尼奥·若热·诺盖拉(António Jorge Nogueira)在结婚预告中允许在神职人员面前收到结婚者西蒙·德·阿劳若·罗咱,玛丽安娜·洛佩斯·达·席尔瓦的鳏夫,与伊格纳西亚·达·科斯塔(Ignacia da Costa),弗里斯·德·门东萨(Fliz de Mendonca)的寡妇,皆为名人,证婚人为安东尼奥·维森特·罗咱,及阿戈什蒂纽·安东尼奥·斯帕达(Agost.Ant.Spada):在此结婚预告中与我,教堂司库及代理主教签署。(签名)安东尼奥·维森特·罗咱,阿戈什蒂纽·安东尼奥·斯帕达,安东尼奥·若热·诺盖拉。(66) 从这份18世纪的档案可以看出,当时的葡人结婚不仅需要神父作为主婚人,还需要两位证婚人,而且都必须在证词上签名。 关于澳门葡人婚礼的过程在明清中文资料中多以“交印”二字概括。尤侗《佛郎机竹枝词》称: 蜈蚣船橹海中驰,入寺还将红杖持。何事佛前交印去,订婚来乞比丘尼。俗信佛,每六日礼拜,手持红杖而行。婚姻诣佛前相配,以僧为证,谓之交印。(67) 这里描写了从海外来到澳门的葡萄牙人天主教婚礼的情况,“寺”即教堂,“比丘尼”指僧侣传教士,持红杖者则是主持教堂仪式的神父或主教。 关于“交印”和结婚的关系,在中文史料中随处可见,明人茅瑞征称:“诣佛前相配以僧为证,谓之交印。”(68)屈大均曰:“彼中最重女子,女子持家计,承父资业,男子则出嫁女子,谓之交印。”(69)印光任、张汝霖在《澳门记略》中对此事记载稍详:“婚期父母携之诣庙跪,僧诵经毕,讯其两谐,即以两手携带男女手,送之庙门外,谓之交印。”(70)李遐龄《澳门杂咏》亦云:“交印全凭妇坐衙,客来陪接婿擎茶。”(71)如斯种种,不胜枚举。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交印”是交换结婚信物之意,如民俗学家段宝林先生称:“所谓‘交印’即是在教堂结婚,新郎新娘交换信物,取得了正式的婚配权利之义。”(72)刘正刚先生亦称:“所谓交印,即双方到教堂举行婚礼,彼此交换信物。”(73)章文钦教授也认为,“印”大概即指“戒指”而言。(74)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金国平先生通过严密考证指出:“可以完全确定‘交印’是个外来借词。来自于马来语‘kahwin'或‘kawin',意即‘结婚’。”(75)堪为正解。 当然,作为天主教结婚信物的戒指,也是16-19世纪澳门葡裔族群婚俗中不可缺少的信物。乾隆《香山县志》载: 贵女贱男,生女则喜,女年及笄,父母与择偶,通知子女,如允从,女则解戒指以定。男媒闻于僧,僧访无故旧之亲,方准其匹配。至婚期,媒引男女至庙,僧即面问:你夫妇日后有无怨悔呢?均曰无之。僧诵经文,令媒引其齐至女家,设席以待,父母姊妹将女送到男家,亦设席,名曰交印。(76) 这条乾隆前期采访到的有关澳门葡人结婚习俗的详细材料极为重要,它不仅报道了葡人男女双方结婚的全过程,而且很多记录都是独家所有,十分珍贵。文中透露的重要信息包括: 第一,澳门葡人女儿的出嫁首先是由“父母择偶”。这可以反映在澳门葡人的男女婚姻中并非所有婚姻都是自由婚姻,并非所有婚姻都是“父母皆不与闻”。特别是在澳门土生葡人的大家族中,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第二,戒指出现于订婚的场合:“父母与择偶,通知子女,如允从,女则解戒指以定”。这里是女子送戒指给男子。陈官《澳门竹枝词》亦载:“戒指拈来杂异香,同心结就两鸳鸯。嫁郎未必他年悔,生子还当爱法王。”陈官自注云:“西洋人婚礼,女以戒指授男,通于僧,僧诵经使日后夫妇无怨悔,乃成婚。”(77)此处的“戒指”出现于正式的婚礼中,亦是女子送给男子,应该同17-18世纪之间澳门出现大量“男嫁女家”的现象有关。在伊比利亚半岛,戒指是证明婚姻的重要信物。一位旅行西班牙的英国人记载:该国的婚姻法律对女性有利。一个年满12的女孩,只要声称一个年满14岁的男子已经与她有夫妻之实,并且男子也承认,男子就有义务要娶她。如果男子不承认,只要她能提供一封甚至都没有出现“婚姻”二字的情书、一个戒指或小饰品的信物就可以宣称他是她的丈夫。(78)澳门的婚俗亦同伊比利亚半岛这一婚俗相似,明朝的蔡汝贤亦有“男聘以十四”(79)的记载。 第三,这里多次提到“媒”,这个“媒”是指男方派至女方的媒人。在这里媒人仍具有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媒人要先到教堂征求神父的意见,当神父了解到男女双方没有血亲关系,才同意双方婚配,然后媒人又将男女双方引至教堂,由神父主持男女双方的婚誓,结束后,再由媒人将新郎新娘引至女家,并设席招待。这些细节说明澳门葡人的婚姻并非完全不用媒妁。对于澳门土生葡人那些豪门大族而言,可能媒妁仍然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前面所引史料中多处可见“无媒妁”之记载,则可能指的那些不用媒妁的一般葡人家庭。 值得一提的是,澳门葡萄牙人由于长期生活在澳门,其婚礼亦受中国文化的影响,所以我们还能看到一些具有东方色彩的葡人婚礼习俗,如结婚摆酒席。乾隆《香山县志》就两次提到葡人结婚时要“设席”,即是男女双方在教堂婚礼结束后由媒人先引到女家,并设酒席招待,然后再女方的父母姊妹将新娘送到男家,男方再设席招待。(80)彼得·芒迪也称“澳门葡人的婚礼上办酒席和欢庆”。(81)婚礼上办酒席明显是受中国婚俗的影响。 又吴錪《澳门竹枝词》载:“殷勤买笑掷千金,宛转花前学鸟音。分得柔丝成五色,赠郎还爱缚郎心。注:夷妇常用五色丝缠槟榔饷客。”(82)在葡人婚礼上,新娘“用五色丝缠槟榔饷客”,这是一种流行于印度、马来西亚地区的习俗,(83)亦见于中国南方地区。再如“台糕”是澳门结婚旧时婚礼的必备品,在澳门风行已久。关于“台糕”的来源,阿马罗认为“马来人的结婚蛋糕为澳门早期这类糕点的装饰提供了灵感,同时又加上了葡萄牙乡村中身份流行的大面包盘饰”。(84)在注解中,阿马罗进一步解释道:“马来人的结婚蛋糕由三、五或七个木盘构成,每层蛋糕厚三至四厘米,呈星状,用巧妙剪裁的红纸加以装饰。在最下面的那个盘子至基座之间用一华丽的用绣珠制成的百褶圆花边加以装饰,直至顶端。三层‘台糕’多用于平民的婚礼,五层的供王子结婚典礼使用,七层的则专供国王的龙婚嘉礼使用。在马来人看来,三、五、七为吉祥数字。”(85) 旧时掌管澳门葡裔族群婚礼的教堂主要是花王堂、大堂和风信堂3所堂区教堂。《澳门记略》载: 婚期父母携之诣庙跪……庙惟花王、大庙、风信三,分蕃户而司其婚,余皆否。(86) 陆希言《墺门记》亦称: 圣安多尼、圣老楞佐,皆统于圣伯多禄,虽洁身修行,而稍存世俗,专于统理教众之婚娶、丧葬之典焉。(87) 其中,花王即为花王堂,亦称圣安多尼堂;大庙亦称大堂,就是指主教堂,亦称圣伯多禄堂;风信则指风信堂,又称圣老楞佐堂。这三座教堂为澳门教区所辖的区内教堂,在各区居住的葡人均在其所住之堂区教堂内举行婚礼。每一教堂管一个堂区,堂区内的居民不可以跨越所属教堂。除了这三座教堂外,其他的教堂也可以为葡人举行婚礼。据文德泉神父记载,1710年8月22日,澳门步兵上尉古尔露与玛丽亚·莫乌拉结婚,举行婚礼的地点就在圣方济各教堂。(88)1722年7月22日孤女曼达雷拉·科蒂尼奥(Mandalena Coutiniho)结婚,婚礼则在仁慈堂小教堂举行。(89)1838年8月7日,已去世的澳门巨富俾利喇之幼女玛丽亚·俾利喇(D.Maria Ana Josefa Pereira)与澳门出生世家马葵士家族的劳伦索·马葵士( Caetano Cortela Marques)在花王堂结婚。(90)花王堂所奉神为圣安东尼,是葡萄牙人的婚姻主保,故葡人婚礼都喜欢在花王堂举行,《澳门记略》称:“凡蕃人男女相悦,诣神盟誓毕,僧为卜吉完聚,名曰花王庙。”(91)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澳门葡人社会的婚姻主要是遵循天主教的婚姻原则,如:由神父主持婚礼、一夫一妻制、婚恋自由、不避同姓、与外族通婚等等。这些葡萄牙人的婚姻现象和当时的华人风俗大相径庭,亦大大刺激了中国士人的眼球,故留下了“男子不得有二色,犯者杀无赦”;(92)“每人家婚娶,必令女子先入寺礼僧,留信宿,始归夫家,不以为怪”;(93)“男女朝夕礼拜,女惟法王所欲,与法王生子则贵重”(94)等大量汉文文献记录。面对这些带有猎奇色彩的汉文史料时,我们应严加甄别,必须结合西文记录,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在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下,在葡人正式缔结婚姻的家庭中,还有大量实际上的妾、情人及与女仆通奸的情况。在经济衰落时期,甚至还会有为了金钱出卖自己的妻子和女儿的现象。在不需要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限制的相对自由的婚姻中,葡人的婚嫁选择被非常强烈的门第观和娶嫁论财观念所笼罩。在特殊时期,如经济衰落、男女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17世纪中期到18世纪末期,澳门婚俗还出现了一些特殊的男嫁女家现象。澳门葡萄牙人一方面广泛同外族联姻通婚;一方面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性,将帮助葡裔孤女结婚作为葡澳社会重要的事务。在长期的中西文化交融中,葡人的婚礼也加入了些东方色彩,如设宴席、吃台糕、用五色丝缠槟榔示爱、用马来语的“交印”称婚礼等。 ①(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澳门》,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页。 ②(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3,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92页。 ③(清)潘义增、潘飞声:《番禺潘氏诗略》第2册,光绪二十年刊本,第2页。 ④C.R.Boxer,"Macao as Religious and Commercial Entrepot in the 16th and 17th Centuries," Acta Asiatica,Vol.26,1974. ⑤参见Jorge Forjaz,Famílias Macaenses,Macau: Oriente,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Instituto Portugues do Oriente,1996,Vol.1,pp.451-452,409-411,116-117。 ⑥参见Angela M.Lucas,Women in the Middle Ages:Religion,Marriage and Letters,Brighton,Sussex:The Harvester Press 1983,pp.70-71,105。 ⑦参见Emilie Amt ed.Women's Lives in Medieval Europe A Sourcebook,London:Routledge,1993,pp.82-83。 ⑧参见Jorge Forjaz,Famílias Macaenses,Vol.Ⅰ,pp.245,669; Vol.Ⅱ,p.491。 ⑨参见Jorge Forjaz,Famílias Macaenses,Vol.Ⅱ,p.215; Vol.Ⅲ,p.297。 ⑩参见Jorge Forjaz,Famílias Macaenses,Vol.Ⅱ,pp.647。 (11)参见[加]罗德里克·菲利普斯著、李公昭译:《分道扬镳离婚简史》,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176页。 (12)参见J.F.Ferreira Martins,Chronica da Vice-Reise Governadores da ín dia,Vol.Ⅰ,Lisboa,1919,pp.250-251。 (13)参见Cartas de Afonso de Albuquerque,publicadas pela Academia das Ciencias,tomo Ⅳ,Lisboa,1910.pp.214-215。 (14)(明)何乔远:《名山藏》第8册,《王享记·东南海夷》3《吕宋》,《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善本丛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15)(明)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1《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世治安疏》,《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9册影印明万历二十七年庞英山刻本,第131页。 (16)Ana Maria Amaro,Filhos da Terra,Macau: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88,p.19. (17)C.R.Boxer,Marv and Misogyny:Women in Iberian Expansion Overseas,1415-1815:Some Facts,Fancies and Personalitie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84. (18)(明)叶权:《贤博编》之《游岭南记》,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6页。 (19)[葡]潘日明著、苏勤译:《殊途同归:澳门的文化交融》,澳门文化司署,1992年,第32页。 (20)参见[印]桑贾伊·苏拉马尼亚姆著、何吉贤译:《葡萄牙帝国在亚洲:1500-1700政治和经济史》,纪念葡萄牙发现事业澳门地区委员会,1997年,第237页。 (21)C.R.Boxer,Fidalgos in the Far East(1550-1770),pp.231-232. (22)参见Juan de Palafoxy Mendoza,Historia de la conquista de la China por el Tartaro,Paris:Acosta de Antonio Beritier,1670,p.69。 (23)Harriett Low,My Mother's Journal:A Young Lady's Diary of Five Years Spent in Manila,Macao,and the Cape of Good Hope,Boston,1900,pp.96-97. (24)参见Adrien Launay.Histoire Générale de la Société des Missions étrangères,Paris:Téqui Libraire-éditeur,1894,Vol.2,p.253 。 (25)Manuel Teixeira,"Os Macaenses," Revista de Cultura,No.20,1994. (26)Peter Mundy,The Travels of Peter Mundy in Europe and Asia:1608-1667,Printed for the Hakluyt society,1907,p.141. (27) Mesquitela,História de Macau,Vol.Ⅱ,Tomo Ⅱ,Macau:Instituto Cultural de Macau,1996,p.30. (28)S.J.Francisco de Sousa,Oriente Conquistado a Jesu Christo Pelos Padres da Companhia de Jesu da Provincia de Goa,Lisboa:na Officina de Valentim da Costa Deslandes,Impressor de Sua Magestade,1710,Part.I,Conq.Ⅳ,Div.Ⅱ. (29)[葡]施白蒂著、小雨译:《澳门编年史:16-18世纪》,澳门基金会,1995年,第134-135页。 (30)参见A.M.Martins do Vale,Os Portugueses em Macau(1750-1800),Macau:Instituto Português do Oriente,1997,pp.131-135。 (31)参见[瑞典]龙思泰著、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238页。 (32)(明)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澳门》,第38页。 (33)张甄陶:《澳门图说》,《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11册第9帙,杭州古籍书店1985年版,第316页。 (34)道光《新修香山县志》卷4《海防》,《中山文献丛刊》第3册,第711页。 (35)(清)赵翼:《檐曝杂记》卷4《诸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66页。 (36)(清)陈兰芝辑:《岭海名胜记》之《澳门记》卷7《游澳门同人询土风以长歌述之》,乾隆五十五年刻本,第60-61页。 (37)Lanoy e Hermann Van der linden,Histoire de l'expansion colonial des peoples européans,Espagne et Portugal,Vol.1,1907,p.108. (38)参见C.R.Boxer,Mary and Misogyny:Women in Iberian Expansion Overseas(1415-1815):Some Facts,Fancies and Personalities,p.66。 (39)Arquivos de Macau,3.a°Série.Ⅱ,N.°5,Novembro de 1964,p.280. (40)参见Arquivos de Macau,3.a°Série,H,N.°5,Novembro de 1964,pp.280,303。 (41)参见Almerindo Lessa,"A de Macau",Revista de Cultura,No.20,1994。 (42)[瑞典]龙思泰著、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第54页。 (43)AHM,Santa da Miscricórdia,Livro 306,fls.64-47. (44)Frances and Joseph Gies,Marriage and Family in the Middle Ages,New York:Harpercollins,1987,pp.137-138. (45)Emilie Amt ed.,Women's Lives in Medieval Europe:A source Book,p.80. (46)参见Georges Duby and Michelle Perrot,A History of Women.Ⅱ.Silence of the Middle Ages,London: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1992,pp.219。 (47)《皇清职贡图》卷1《大西洋国夷人》,辽沈书社1991年影印本,第81页。 (48)(清)潘义增、潘飞声:《番禺潘氏诗略》第2册,第2页。 (49)道光《新修香山县志》卷4《海防》,第711页。 (50)《林则徐全集》第9册《日记卷》,海峡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4596页。 (51)参见Jorge Forjaz,Famílias Macaenses,Vol.Ⅲ,pp.801-802。 (52)Ana Maria Amaro,Filhos da Terra,p.32. (53)参见[葡]安娜·玛里亚·阿马罗著、李长森译:《1842年澳门市政厅选举和当地“长老”》,《文化杂志》中文版,1994年第2季度(总第19期)。 (54)Ana Maria Amaro,Filhos da Terra,p.23. (55)《择配奇闻》,《点石斋画报》2集寅,广东人民出版社1983年影印本,第22页。 (56)(明)蔡汝贤:《东夷图说》之《佛朗机》,《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25册影印万历十四年刻本,第428-429页。 (57)(明)陈仁锡:《皇明世法录》卷82《南蛮·佛郎机》,《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13册影印明崇祯刻本,第401页。 (58)C.R.Boxer,Fidalgos in the Far East(1550-1770),Fact and Fancy in the History of Macau,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1948,p.143. (59)Arquivos de Macau,la Série,Vol.I,No.1,Macau,1929,p.25. (60)参见Jack M.Braga,A voz do passado:redescoberta de a de vario factos acontecidos nesta mui nobre cidade de Macao,Macau:Instituto Cultural,1987,p.61。 (61)C.R.Boxer,Fidalgos in the Far East(1550-1770),Fact and Fancy in the History of Macau,pp.203-204. (62)参见Jack M.Braga,A voz do passado:redescoberta de a de vario factos acontecidos nesta mui nobre cidade de Macao,pp.49-50。 (63)(清)潘义增、潘飞声:《番禺潘氏诗略》第2册,第2页。 (64)Elsa Penvalva,Miguel Rodrigues Lourenco,Fontes paraaHistória de Macau no Século XVII,Lisboa:Centro Científicoe Cultural de Macau,2009,p.136. (65)(清)王植:《崇雅堂稿》卷2《香山险要说》,《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苏州图书馆藏清乾隆刻本,第272-276页。 (66)Manuel Teixeira,Os Ouvidores em Macau,Macau:Imprensa National,1976,p.165. (67)(清)尤侗:《西堂全集》第11册《外国竹枝词》,康熙间刊本,第12页。 (68)(明)茅瑞征:《皇明象胥录》卷5《佛郎机》,台北华文书局1968年点校本,第271页。 (69)(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澳门》,第38页。 (70)(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下《澳蕃篇》,澳门文化司署1992年校注本,第155页。 (71)(清)李遐龄:《勺园诗钞》卷1《澳门杂咏》,清嘉庆十九年刻本,第9页。 (72)段宝林:《澳门婚俗中西文化交融的人类学思考》,徐杰舜主编:《金羊毛的寻找者:世纪之交的中国民俗学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页。 (73)刘正刚:《明清澳门女性研究》,《历史档案》2001年第2期。 (74)周湘、李爱丽等著:《蚝镜映西潮:屏蔽与缓冲中的清代澳门中西交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1页。 (75)金国平:《〈澳门记略〉所记“交印”考》,未刊稿。 (76)乾隆《香山县志》卷8《濠镜澳》,《中山文献丛刊》第2册影印清乾隆十五年刊本,第949-950页。 (77)(清)陈兰芝辑:《岭南风雅》卷1《续选》,乾隆五十年刊本,第158页。 (78)参见Lady Augusta Hamilton,Marriage Rites,Customs and Ceremonies of the Nations of the Universe,London,printed for and by J.Smith,1822,pp.141-142。 (79)(明)蔡汝贤:《东夷图说》之《佛朗机》,第428-429页。 (80)参见乾隆《香山县志》卷8《濠镜澳》,第949-950页。 (81)Peter Mundy,The Travels of Peter Mundy in Europe and Asia:1608-1667,p.267. (82)(清)陈兰芳辑:《岭海名胜记》之《澳门记》卷7《诗·澳门竹枝词和王骁骑遂行》,第61-62页。 (83)参见王元林、邓敏锐:《东南亚槟榔文化探析》,《世界民族》2005年第3期。 (84)Ana Maria Amaro,Filhos da Terra,p.89. (85)Ana Maria Amaro,Filhos da Terra,p.119. (86)(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下《澳蕃篇》,第155页。 (87)陆希言:《墺门记》,《法国国家图书馆明清天主教文献》第11册,台北利氏学社2009年版,第428页。 (88)参见Manuel Teixeira,Macau e a Sua Diocese,Vol.Ⅲ,As Ordens e Religiosas em Macau,Macau:Tipogafia soi sang,1956-1961,pp.460-461。 (89)参见Manuel Teixeira,Macau e a Sua Diocese,Vol.Ⅲ,As Ordens e Religiosas em Macau,p.512。 (90)参见Jorge Forjaz,Famílias Macaenses,Vol.Ⅱ,p.988。 (91)(清)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卷下《澳蕃篇》,第150页。 (92)(清)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澳门》,第38页。 (93)(清)王士祯:《皇华纪闻》卷4《香山岙》,《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45册影印清康熙王氏家刻后印本,第232页。 (94)(清)张琳:《玉峰诗钞》卷15,清刻本,第7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