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 刘铮云著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7年6月版 527页,88.00元 文︱周 健 在清代中国,直接管理百姓的州县一级政府在王朝国家的治理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清朝的一千四百余州县内,州县官员以何种程序选任,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与基层治理如何展开,其间官、绅、民以何种方式互动,下层民众之生活又是何种状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刘铮云教授之新著《档案中的历史:清代的政治与社会》,对这些国史上的重要问题,均有深入之探讨。 该书分为“档案中的清代政治”、“档案中的清代社会”与“档案与历史研究”三部分,共收录论文十九篇,分别涉及清代地方职缺制度、乡地保甲与基层治理、人口、会党、教门、牙行、商贩、夫妻关系,以及清代档案整理之历史与现状等论题。作者前后一贯的学术关怀,是从制度层面讨论清代的基层社会。这些论文发表于1985至2015年间,可谓作者三十余年来相关研究之结晶。笔者认为,该书依据坚实的档案史料来撰写,且对该史料之利弊多有反思,并在中央与外省、皇权与官僚、地方行政与基层治理、官绅民之关系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上富有新见,是一部不应忽视的力作。以下笔者从本书的重要课题与史料利用两方面进行评述。 “冲、繁、疲、难”之制与地方人事权 冲、繁、疲、难之制,是理解清代地方行政与人事任免的关键机制,也是本书的重要线索,多次出现在地方行政与人群活动的相关分析中。清朝计有一千四百余州县,其间缺分之繁简、治理之难易,实有不小的差距。然州县官多数为初入仕途者,缺乏行政经验,如何根据他们的能力分派至不同之地任官,显然是政治制度设计中的重要环节,影响清代地方行政至巨。这一制度之确立,与雍正六年(1728)正月广西布政使金鉷奏请按冲、繁、疲、难四字核定州县职缺等级、选派官员一事直接相关。 金鉷指出,州县有大小之异,官员有贤庸之别。然当日州县官选缺之定制,是由京城的吏部月选、凭签掣缺。但此种方式只是机械地追求公平性,以致“才能出众者无由区别,或以庸员而得要地”之事频频出现。为实现“人地相宜”,即“才长者任要缺,才短者任常缺”,金鉷建议以下两点。其一、以冲、繁、疲、难四字,核定州县员缺的紧要程度。冲指地处交通要道,繁指政务繁重,疲指赋税多有逋欠,难指民刁俗悍、命盗案件多发。也就是说,新法将以交通、政务、赋税、治安情形核定缺分的高下。第二、沿用此前通行的调繁、调简之例,给予省一级的督抚较大的人事权,“要缺”之地由督抚于所在省份州县官员内拣选才干之士调补,其余简僻之地的“常缺”,才归吏部铨选初登仕籍之士担任。这一新法得到雍正帝的认可,他相信,通过督抚题补,慎选人才,可得人地相宜之效,必于地方公事有益。 在清代的政治运作中,外省奏议递至御前,通常须得相关部门议覆,方可真正落实施行。金鉷之提议,直到近四年后的雍正九年末,吏部才给出覆奏。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各省缺分之议定颇费时日。更重要的是,这一过程隐含着中央与外省对地方人事权之竞逐。户部议定之方法大体维持金鉷奏议的基本精神,但在具体实施的办法上颇有更张,即对督抚的调补权大打折扣。 金鉷建议,凡属冲、繁、疲、难之地,无论或专或兼或四项俱全,均由督抚于所属州县内拣选调补。只有无字简缺(即冲、繁、疲、难四项俱无者)才归吏部铨选。据作者统计,简缺仅占全部员缺的五分之一强,即接近百分之八十的员缺将由督抚在外调补。户部则以“恐外省调缺太多,现任属员不敷拣选调补”为由,议定只有四项俱全或三项兼全之缺(大致相当于“最要缺”与“要缺”),才由督抚调补,其余专有一项或兼有两项之缺,仍归吏部月分铨选,该意见最终成为定案。作者发现,在此制度下,十八省督抚之调补权的平均比例,即最要缺、要缺占全部员缺之比,约为百分之二十八。对比两种方案的差异可知,根本的症结是中央与外省之间的人事权之分配,吏部绝不愿将铨选权拱手相让。 不过,有意思的是,这不仅仅是吏部与督抚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角力。作者在分析中引入了凌驾于此上的皇权,使得相关图景更为丰富与生动。他发现,在雍正九年议定后,吏部看似占据上风,但双方的竞逐并未停止。督抚仍以违例题请的方式,在个别员缺上直接向皇帝争取,如将原属部选或请旨之缺改为督抚题缺,或题请将不合例的官员调补要缺。虽然不是每次题请都能如愿以偿,但督抚仍不时题请,以期获得“特旨”恩准。 这固然是为了保持制度的弹性,但更重要的则是宣示皇权的至高无上。作者评论到,在专制君主心目中,“特例”这扇窗子是永远必须存在的,否则便不成其为皇帝了。据此,本书对清代专制体制下的君臣关系之反思,也颇具启发性:
稍显遗憾的是,冲繁疲难之新制涉及的主体——州县官在这一研究中几未登场。对他们而言,在不同职缺等级的州县任官意味着什么,新制又怎样影响他们在官场中的行为,这些问题或仍需要进一步的讨论。 乡地保甲与基层治理 明清时代,国家正式的行政机构一般仅至州县一级,政府对县以下的基层社会相对“放任”,主要依赖乡役、士绅、宗族等各种中介来治理。在典章制度层面,清代的基层治理以保甲、里甲制度为基础。从字面上看,前者意在治安缉盗,后者则侧重督催钱粮。一般认为,自乾隆年间起,保甲逐渐取代了里甲。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对该制的了解主要来自政书,相关研究所呈现的多为纸面之定章。 本书的贡献,则是利用清代内阁大库档案中的相关记录(多为刑案口供),对里甲、保甲制度的基层实践做了细致描述。作者发现:不仅保甲定章中的保—甲—牌三级制在实践中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存在五花八门的名目。且某些乡役名目(“地总”“总甲”“地方”)综合二者之功能,很难区分究竟属于里甲抑或保甲系统。作者敏锐地指出,此种名目上的混乱,是由于中央对地方如何落实保甲、里甲规条并未强制规范与要求,而地方官对通过乡保甲长科派差务的兴趣,远大于督催钱粮与缉盗安良的关怀。故二者在组织名目上有无区别,实无关紧要。同时,作者也指出,乡地保甲长已然是州县的代理人,在地方行政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乡役普遍不得其人,“大约忠实者少,狡黠者多”,而政府又不允许将有功名之士绅纳入保甲体系,由此造成的问题在清代长期存续。 笔者认为,利用丰富的档案史料考订保甲、里甲制度的名与实,自有其价值。在本书之前,黄宗智、王福明和李怀印分别利用《顺天府档案》与《获鹿县档案》,对宝坻之乡保与获鹿之乡地的角色与功能做了较为清晰的考释。两县同处直隶,然其乡役的层级与数量却颇为不同:宝坻最重要之乡役为县与村庄之间的乡保,人均负责二十个左右的村庄;而获鹿则仅有村庄一级的乡地,一般一人负责一个村庄。这显示出,清代的保甲、里甲制在地方社会可以有相当不同的表现形式,而重建乡役的角色、职能,则是理解相关制度的关键所在。罗志田也总结道,历代乡官、乡役的设置,多呈现此处有而彼处无、此处名为甲而彼处名为乙的“大率”状态。盖“旧俗”常超越“定制”,故应予以“在地化”的开放性解读。 更进一步地说,若能跳出典章制度的框架,转换角度,思考州县借乡役进行科派的逻辑,或能对保甲、里甲制度有更为深入的理解。传统帝制时代,王朝国家为维持其运转,遂将编户齐民编制起来,固着于土地,以便其提供各种资源,即承应差役、缴纳钱粮。这便是保甲、里甲制度背后之的机制。 作为“在民之役”,乡保甲长经由保举或勒令接充,《清朝文献通考》对其职能的描述是:
督催钱粮、诉讼治安等事,为乡役的基本职责。然其更重要也是更实际的任务,则是承办差徭等各种法外科派。在清代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下,地方各级衙门并无充足的公务经费,其所需器物、人夫,均以差徭等形式(普遍为货币负担)摊派至闾阎。乡役则在官民之间奔走,负责钱粮尤其是差徭的催征、揽纳与垫缴。明清时期,州县政府借由乡役获取资源这一基本结构大体一致,明代的里长、粮长如此,清代的乡保、地方亦是如此。但无论是制度设计的“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还是借助乡役科派差徭之实践,均是保甲、里甲“制度”的有机构成。 既然负责法外科派,乡役自然多有借机讹索营私之举。然对多数人来说,充膺乡约、里长、甲长、保长仍是惟恐避之不及的苦差。传统中国的乡亭之职,大体以唐中叶为界,此前多为拥有官秩、俸给的乡官,此后身份、地位逐渐下降,近似于差役。清代的乡役自然属于低贱的“职役”,具有功名之绅衿免充乡役,既是定制,也属常态。故乡地保甲长恐非为一乡或一村之长,其角色也未必存在一个“沦为官役”的过程(相关言论或只是制度设计与实践之间的差异)。若将其视作“地方精英”、“准官吏”,更是不免误会。 王福明、黄宗智关于宝坻乡保的研究已经揭示出:乡保一般由中下之户甚至无业贫民充任,他们只是县衙门命令的传递者,通常利用与官府的关系,在乡里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乡保由士绅等保举选充,更替一般较为频繁。然而,保举之人却相对固定。可见,乡役背后的士绅网络,通过操纵前台的乡役,从而控制基层社会。也就是说,乡役是由士绅等强势人物推举的小人物,作为应付国家索取的缓冲器而存在。这一制度设计自有其缺陷,这便是本书引用的黄六鸿、胡泽潢所论乡役素质低下的问题。但其积极意义,如费孝通所言,乡役作为自上而下的轨道之终点、官民之间的缓冲而存在,使得士绅等地方领袖并不直接和衙门打交道,却可通过自下而上的轨道,发挥其影响力。他认为,一旦士绅被纳入保甲系统,成为乡役,势必导致“基层行政的僵化”。 笔者认为,至少在二十世纪初年之前,以身分低贱的乡役作为基层治理的制度中介,不将具有功名的士绅纳入其中,似非“朝廷不愿正视长久以来保甲长不得人的问题”,而更像是一种主动的制度设计,或官民两便的治理实践。当然,此种设计之利弊,历来多有反思,恢复乡官便是常见的提议。 关于清代的基层治理,无论以“双轨政治”、“政府授权下的乡族自治”抑或“集权的简约治理”来概括,其大致图景,一方面是中央对地方的高度集权(集权是原则上、形式上的,集权之下始终存在分散性),另一方面,州县以下社会则相对“放任”,依靠各种中介组织来治理,包括纳入制度的乡役,以及看似“自治”士绅、宗族等等。我们有必要从时人的角度,来理解这一治理实践的合理性及其利弊得失。也需要在具体的历史场景中,重建官与民之间、民与民之间的权力分配与职能衔接之逻辑。比如作为官制组织的保甲、里甲,究竟如何与各类血缘、地缘组织纠缠交错,构成地方社会之基础编制,仍需不同地域的个案来推进。 清代会党与地方政治 如果说保甲、里甲涉及的人群尚在政府控制之下,那么占本书相当篇幅的会党,则属于秩序之外的群体。会党是清代、近代社会中无所不在的社会势力,也是相关研究叙述中难以绕开的重要组织。因其与政治、革命的关联,会党一直深受研究者注意。但因革命史观的影响、材料的限制,无论天地会抑或哥老会,不是被视为抗清团体,便是被看作革命组织。学者们的研究重点因此集中在个别会党的反清、排外、革命等活动上。 早在1985年,陈旭麓先生便从社会史角度反思了会党研究,提出:过去,我们大多从政治矛盾和政治斗争来论述会党的存在,“可以说只有它们在作案和揭竿而起的时候才去论述它们,论述时顶多从事件的发生说一说社会背景,很少从社会结构和社会史的角度去研究”。大约在同时,本书作者于1983年在匹兹堡大学完成了关于晚清哥老会的博士论文,此后发表一系列相关研究。从社会结构、组织形式与活动轨迹等方面考察会党及其在清代地方政治中的作用,成为本书的重要论题。 清代会党以异姓结拜为组织形式,发源于清初,自乾隆以降,其活动进入活跃期。自清中期起,会党已经成为血缘、业缘团体之外最重要的社会组织之一。对这一时间点与组织形式,作者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给出了解释,认为清中期人口压力的增加与移民的大量出现,与会党的形成直接相关。如十八世纪乾隆年间活跃于川东等地的啯噜,便是一个外来移民与雇工等边缘人群组成的掠夺性团体。同治、光绪年间最具代表性的会党,是活跃于两湖、四川等地的哥老会。据档案史料显示,其成员大多是社会边缘人物:遭遣散的散兵、游勇,无业游民,游走各地的落魄文人、和尚道士等。这些人不尽是移民,但由于流动性大,失去了传统家族和地缘团体的依靠,为了自身安全与生活的需要,才以互相帮助、不受人欺侮为号召,以异姓结拜的方式组成会党这一拟血缘的团体。 如某天地会成员的供词称:
虽说是自保与互助,但他们的存在方式极具破坏性,从聚众敛钱、打家劫舍、掳人勒赎、走私贩毒、包娼包赌到祭旗起事、进攻官署衙门,几乎是无恶不作,后来又参加革命活动,成为当时对地方官而言极为棘手的问题。 金庸武侠中的天地会 因此,作者强调,人口压力、经济诉求才是清代会党出现与发展的主要原因,他们并不是抗清团体或革命组织,这其实是关于会党性质的老问题。事实上,政治上的反清目标与经济上的互助需求(未必是正当的)的结合,才使得天地会、哥老会等组织得以在清代社会中长期存续。但确如作者所称,除政治原因外,更有必要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待清代的会党。比如值得注意的事实是:以反清为目标的会党,在清朝覆亡后仍然潜滋暗长,便是经济需求在为其支撑。 此外,本书的重要贡献是利用规模庞大的档案史料,对清代会党活动的时、空分布,做出整体性的分析与判断。在海峡对岸,注重发掘档案,排比会党出现的时间、地点,分析其活动的社会背景与生态环境,已有庄吉发的研究为前驱(见其《清代秘密会党史研究》)。本书作者更是搜集两岸清代档案、报章杂志、政书文集等,整理出大小会党案件九百一十九件。基于这些会党作案的大数据,作者的分析便显得坚实而富有巧思。 比如,本书发现,在显示会名的八百四十个案件中,哥老会两百二十二件最多、天地会两百零九件次之,三点会一百八十四件又次之,三者占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三,其余则至多不过二十余件。可见清代会党名目虽繁,真正活跃于历史舞台的只限于天地会、三点会和哥老会。至其活动之时段,则至雍正朝方始,而以嘉庆、咸丰及光绪、宣统朝最为突出,其余各朝则相对平缓。其中,前两段为天地会的主要活动时段,后一段则以哥老会为主角。 又如,作者分县统计会党起事的地理分布,亦是极富新意的讨论。他发现,天地会与三点会的活动多见于岭南、东南沿海、赣江上游一带,而哥老会则集中于长江中、下游及赣江下游一带。至于各区域内的活动踪迹,作者再次引入“冲”、“繁”、“疲”、“难”四字决。他发现:会党问题的产生与一地的职缺等级高低有很大的关系。总体而言,愈是政事繁忙(“繁”)、交通要冲之地(“冲”),愈是会党聚集之地。此外,民风彪悍、命盗案多发之地(“难”),会党犯案的例子也多。反之,若地方不够富裕,常逋欠赋税(“疲”),会党起事的发生率便会降低。具体而言,天地会、三点会的起事地点,多为位置偏远、政事不繁、民情纩悍之地;而哥老会则更多地活动于政治、经济上更为重要的核心区域。 再将时空因素两相对照,不难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清代会党问题的焦点由清中叶天地会、三点会的岭南、东南沿海地区转移到晚清哥老会的长江中下游地区。同时,会党也有从边缘、偏远地区向核心区,即人口集中、政事繁忙、交通要冲之地发展的趋势。 然而,尽管起事频密,且渐趋向核心区发展,清代会党的动员能力毕竟有限。如最具影响力的哥老会,除了地区性的骚动外,并不像白莲教、太平天国一样,掀起过连绵十余载、牵连数十省的大运动。其原因何在?本书考察的光绪十七年(1891)一桩夭折了的哥老会起事——李洪事件,可以为此提供答案。李洪为太平天国降将李世忠之子,为报清廷杀父之仇,经多年经营,联络长江上下游哥老会头目,准备是年在湖北沙市起事。然因为此准备弹药、任职于镇江海关的英人美生(Charles A. Mason)所购军火被截获,起事计划曝光,李洪及其党羽纷纷落网。 作者发现,李洪虽为哥老会成员,却并无自己的人马。然而他凭借一己之财力,通过会党头目龙松年之山堂,联络动员了湖北、江苏、安徽、江西各地二十余个山堂参与起事。尽管如此,李洪的复仇同盟只是一个松散的山堂联盟,这些山堂能够“互相纠结,声气相通”,是建立在会党头目的个人结拜关系之上,而非组织的联系。作者认为,有清一代,似无任何一个哥老会山堂能够积累足够的人力、物力资源,使得个人人际关系突破地域的限制。哥老会成员每到一新地方,必须与当地势力取得联系,或共组山堂,或加入新的组织,以建立新的人际关系,以便接受保护。在组织运作完全取决于个人人际关系的情形下,哥老会的组织动员能力之所以薄弱,也就不言而喻了。这种情形不仅限于哥老会,而是所有清代会党的共象。甚至同时期的民间宗教,如作者考察的直隶老理会,其组织运作逻辑亦有相似之处。 尽管跨区域的组织动员能力有限,清代会党仍成为地方政治中的重要力量。在本书关于咸同之际浙江平阳、瑞安金钱会事件的考察中,作者便揭示出清代地方政治中会党与地方官、士绅的复杂互动。咸丰末年,赵启等人以抵抗太平军为名,发起金钱会。因平阳知县所重,该会势力大为扩张,成员由“无赖子弟”渐及“有家财而无势力者”,下层士绅亦加入其中,会众约一万余人,甚至被地方官编入团练。另一方面,咸丰四年起,广西学政在籍帮办团练的邑绅孙锵鸣奉命筑成安义堡,办理团练,因该团勇号衣为白布,称为白布会。咸丰末年,金钱会与白布会成为互相对峙的地方团体。咸丰十一年六月,金钱会赵启等洗劫团董富户,攻入孙锵鸣的安义堡,后又攻陷福鼎县城,两度进攻温州府城,包围瑞安县城一月余,至同治元年正月被平定,是为金钱会事件。 作者发现,会党金钱会与团练白布会的冲突,实为两股地方势力抗衡之结果。金钱会代表了部分平阳与瑞安士绅的利益,后者受限于财力、人力,不得不拉拢金钱会,以抗衡孙锵鸣为首的部分瑞安士绅。因此,他们不仅游说地方官,将金钱会编入团练,甚至在事件发生后出面为该会议和,以期保留其实力。可见,会党一类的“盗匪”组织不仅在清代的地方社会中,甚至在士绅阶层中亦有生存空间。士绅为争取自身利益,也会与会党打交道,寻求合作。 另一方面,金钱会事件的善后也颇引人省思。在孙锵鸣看来,赵启等人的行为是不折不扣的聚众谋逆,完全由温州地方官的昏聩所致。而道府州县则认为,金钱会之所以构衅,“实(孙锵鸣之)绅团孟浪致之也”。孙氏虽为奉旨在乡办理团练,然因与地方官立场相悖,不仅家园被毁,且被视作激起事端的罪魁祸首而遭勒令休致。 作者提醒到,孙锵鸣的遭遇,对理解清代士绅在地方社会中的角色,实有相当之启示。许多学者发现,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士绅在地方事务上的自主性大为提高,此以会馆、公所、善堂等非官方机构的出现为标志。罗威廉(William T. Rowe)、冉玫铄(Mary B. Rankin)等更以“市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来理解士绅主导公共事务的行为。与此相对,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则认为,罗威廉描述的汉口盐商修桥补路、兴办团练等公共行为,俱为官方压力下的产物;冉玫铄所谓士绅的公共领域行为,也只是官方主导的社会福利政策。夫马进也在善堂研究中反思了“乡绅支配论”和“公共领域说”,他发现清代苏州、杭州等地善堂董事之职,成为徭役一样的负担,士绅并无对抗国家政权的力量。 刘铮云也认为,金钱会事件显示出,士绅所作所为的合法性完全取决于官方的态度,地方官仍在清代地方政治中居绝对主导地位。尽管如此,他仍提醒到,有必要将“盗”这一群体加入清代地方政治运作的分析,“有时必须从官、绅、盗相互作用的角度来看,而非习见的官、绅对立或官、绅合作两个面向”(页59)。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书《金钱会与白布会》(1995)一文发表后近二十年,罗士杰在区域历史的脉络中修订了该文的观点。罗氏指出,金钱会非为会党,而是温州地区流行近千年的斋教传统的常民大众组织。他认为,刘氏对该事件的解读忽略了地方宗教传统在地方政治中的作用,高估了士绅与帝国意识形态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 如何以档案论史 从史料利用的角度来看,本书最显著之特征,便是广泛、深入地使用清代中央档案,包括内阁大库档案与军机处档案。内阁大库档案史料价值之发掘,始自人们熟知的1921年“八千麻袋事件”。1929年,新成立的史语所将内阁大库档案购入,进行初步的编目整理工作,1930年印出《明清史料》甲编第一本。另一方面,1925年故宫博物院文献馆成立后,也着手整理宫内及军机处档案,以专题史料的形式刊出,见于《掌故丛编》《史料旬刊》等期刊。 这些新史料的刊布,对当日的清史、近代史研究无疑具有革命性的意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30年起,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所汤象龙等青年学人开始系统抄录军机处、内阁大库档案中的清代财政经济记录。这是史学研究中“最早大量发掘和利用清代政府档案的创举”,一系列举世瞩目的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力作在此基础上诞生。然甫经肇端的档案整理与利用工作很快因日军入侵华北而中辍,部分因此南迁之档案又于1949年运台,清代档案遂分隔于北京、台北两地,前者藏有一千余万件,后者则有七十余万件。 本书作者与清代档案结缘,始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两度于台北故宫博物院查阅档案,撰写学位论文,从此“深陷其中”,所做研究均以档案为主要材料。1984年入职史语所后,作者直接参与了内阁大库档案的整理,此后负责该史料的数字化工作。2001年起,又曾借调台北故宫图书文献处三年,管理档案与善本古籍。今日,台北的三个清代档案典藏机构——台北故宫博物院、“中研院”近代史所、史语所所藏档案史料已被整合至同一平台,可实现跨库检索(“明清与民国档案跨资料库检索平台”,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mctkm2c/archive/archivekm),便是刘铮云教授主持的重要工作。 明清与民国档案跨资料库检索平台 档案一般被视作史学研究中的“一手史料”、“直接材料”,治晚近史者对档案史料多有推崇,以致有“无档不论”之说。另一方面,“档案崇拜”近年有所降温,学者们开始关注档案中的“虚构”、“对口型”现象,对其局限性多有反思。笔者认为,一方面,对善治史者而言,史料本无高下之别,不同史料可展现不同的史事侧面,适用于不同的题目,凡属“有用”之记载即应为我所用。另一方面,如何使档案“有用”,顺着其长处解读,避免掉入官样文章之陷阱,则考验着治史者的智慧。 在本书中,作者对档案史料并非盲从,对其优劣多有深入思考。比如关于清代会党时空分布,作者主要利用会党起事的相关档案,因为任何有碍地方秩序的会党活动,自然会因官府的注意而进入档案。作者也注意到,以此作为研究材料,亦有其限制。官员为了邀功,可能夸大会党的规模;会众为了减轻刑罚,可能淡化其入会之动机。然而,许多重要的信息,如会党成立的时间及其演变过程、会党成员的姓名与背景等,都记录在案。而且作者关注的两大变量——会党起事的时间和地点,一般都有清楚的交代。 又如本书专辟一节讨论口供材料的局限,作者指出,刑案口供中的故事虽然吸引人,但多数仅具轮廓,缺少细节。以致读档之余只能感叹:为什么不多问点,为什么不多说点。然档案的性质决定了口供的内容。清代的审案官员通常只关心两个问题:谁是凶手?他是故意杀人还是误杀?至于凶手与被害人的生活背景、行凶动机、地方的风俗民情,他们都不在意。于是涉案人也自然不会多透露,这使我们错失了很多了解地方社会细节的机会。 再如关于乾隆朝四川人口的考察,作者依据史语所藏《乾隆六十年分四川通省民数册》,仔细考辨其内容。他顺着何炳棣先生的思路,从该史料形成的机制——保甲制度的施行来检讨民数的真实性。进而发现,是年《民数册》上的户口数据并非胥吏假造,包括该年在内的若干关键年分的人口数据的显著提升,缘于最高当局对保甲之成效表示特别的关注。在适当的行政动员之下,大量隐户便被发掘出来。作者进一步反思到,从长时段来看,尽管此种动员只是偶发事件,而非常态,但依据这些关键时间点产生的文献,仍有可能获得较为可信的历史人口数据,以推进人口史研究。 这些的缜密思考,对如何扬长避短地利用档案史料,提供了重要的范例。尽管如此,相对单一地依赖档案史料,仍有难以避免的局限。比如作者排比会党起事之案卷后认为,清代会党并非自顺治朝便登场,而是在雍正年间才见活动。但考虑到作者利用的宫中档及军机处汉文奏折,自雍正年间起始大量形成,这一结论或仍有斟酌的余地。同时,除大量引用政府档案中的会党记录外,会党内部文献在相关讨论中几付阙如,也影响了论述中不同层次史事之展现。又如书中作者多次强调的结构性与区域性问题,即依据档案中各地的相关记载来做结构性分析,相对忽略区域的差异性。这并非是苛求作者,而是归纳同类材料的结构性分析普遍面临的问题。但如果加入地方性史料、在区域历史的脉络中进行在地的解读,则很可能是另一种不同的研究路数了。 就本书作者对档案史料的利用方法、呈现方式来看,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在清代地方职缺制度与会党问题的考察中,作者更多采用大宗数据基础上的统计方法,由此在大尺度上得出稳妥的结论。其精彩者,如根据各省要缺、简缺数的统计,以理解外省与吏部的不同方案在地方人事权上的实质差异,又如将不同会党的起事地点与该地职缺高低相关联,展现其活动的不同倾向。 而在社会底层民众生活的讨论中,作者则多利用刑案资料来“讲故事”。尽管这些供词有其缺陷,但仍不失为了解清代中下层社会最直接的材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全书最后一篇《也是历史》,这是以社会大众为预设读者的写作尝试,颇为精彩。该文完完全全引用刑案口供,讲述雍正、乾隆年间四个女人的不幸遭遇:一个为了生活,被丈夫售予他人;一个迫于生计,被丈夫默许卖奸;一个因为坚拒丈夫白日求欢送了命;一个自觉与丈夫和好无望,愤而将他杀死。故事讲完,作者的断语是:四个女人之遭遇,共同之处在于她们无法掌控自己的命运,既生活在父亲、丈夫的意志支配下,又在法律上受到差等待遇。 当小人物的生命经历与十八世纪的历史场景经由知县的审问呈现在眼前时,笔者确确实实地感受到“生命有时竟可以是那么卑微、无奈,甚至荒诞”。这种真实的现场感是阅读一般的研究论文难以获得的。因此,讲出特定时代社会下层小人物的故事,其重要性或未必亚于找到串起这些故事的那条绳子。 周 健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