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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卅一

http://www.newdu.com 2018-07-21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狀辭皆曰名爵縣里年姓官祿各如皆□ EPT68:34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格式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1]。今案作為劾狀文書,研究者較多,於此不得一二[2]。從幾個“劾狀”文書來看,本簡所列之“名、爵、縣、里、年、官、姓”等要素構成了文書的模板“格式文書”的“式”。釋文“祿”字,應釋作“除”字;“律”字,應釋作“牒”字。其中的“除”字應該就是“狀”“劾狀”正文首起的原本任官記錄文字,即本探方之5、11、16簡中出現的“除”字。
    簡2.建武六年四月己巳朔己丑令 EPT68:41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無論從文書格式,還是從殘存的筆迹,都可以將“□”釋為“史”字。
    簡3.·狀辭曰公乘居延宿中里 EPT68:44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首起文字。《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但是按照前楬簡1與它簡,“里”後之未釋字無疑是“年”字,應釋讀。
    簡4.迺四月戊子新占民居延臨仁里 EPT68:47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殘筆,無疑就是本探方簡36之“趙”字的左上部,“□”應釋作“趙”字。
    簡5.食之居延博望亭部采胡于其 EPT68:48
    本簡下殘,按照它簡之劾狀文字,未釋讀“□”,可據本探方簡37釋作“莫”字。
    簡6.私去署之邑中舍因詣 EPT68:51
    本簡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據它簡(本探方208簡)同一劾狀文書文字,“□”應釋作“督”字。
    簡7.□浪私去官署壹宿 EPT68:111
    本簡上、下殘,原本釋作“□□□良私去官□□□……”,《集釋》補“署壹宿”據圖版可從,唯“浪”應從原釋作“良”,且其前的“□”應釋作“案”字。
    簡8.迺六月十九日丙戌萬歲士吏居延都里孫良□ EPT68:125
    本簡下殘,《集釋》“孫良□”,原本作“□長”,《集釋》釋文可從。“關”字,應釋作“”即“闒”字。
    簡9.卅井隧長十三人得騎士十六人見八十五人隧長張敞病不任即日 EPT68:130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集釋》之“即日”原本未釋讀,《集釋》補釋不妥。參考本探方簡132應釋作“候望□”,且“□”若以簡132“斥”字可從,亦可釋作“斥”字。
    簡10.候官斗食令史備盜賊職五年九月九日第四                     EPT68:140
    本簡殘斷,有殘缺,原本釋文在“賊職”之間有斷簡符號“”,《集釋》之釋文應保存。查圖版,中間殘斷部分被忽略。
    簡11.長吏無告劾亡不憂事邊逐捕未得它                            EPT68:143
    本簡中間部分有一定殘缺,應從原釋使用斷簡符號“”,圖版上下兩段放置太近。
    簡12.三日積五 EPT68:151
    本簡上、下殘,劾狀文書。《集釋》釋文之“□三”原本作“十三”,應從原釋;“五”字後“□”,應釋“十”字。
    簡13.況辨其事不辨法罰金四兩                                 EPT68:157
    本簡殘斷,《集釋》之“□”原本有兩個斷簡符號,表示此處殘缺,《集釋》徑作“□”不妥。至於簡牘本身殘缺多少、缺幾個字,因為所言類似法律判獄文書辭,可以從已知類似簡文旁證。若以“事不辨”檢索可以找到二簡,一為“期會  皆坐辨其官事不辨論罰金各四兩直二千五百”(EPT57:1),一作“·右不侵部隧長刑昌刑晏共留遲二分候長孟憲□前行昌晏乏皆憲官事不辦法”(EPT65:71)。得到二簡後,就會發現用詞略有差異,是不是釋文不可靠呢?後簡文字釋文雖有礙滯,但于“事不辨”三字之前均作“官”字。由之可在本簡之殘斷處補釋一個“官”字。
    簡14.迺十二月甲午第十三助吏高沙隧長居延都里王尊               EPT68:164
    本簡微殘,劾狀文書。字迹完整,《集釋》釋文與原本同。同上簡8之“關”字應釋作“闒”字。
    簡15.所服若劍良即取所□ EPT68:170
    良曰言多所服若劍良即所帶劍尊□                              EPT68:186
    二簡屬於同一劾狀的不同文字,文字殘泐,一併檢討。《集釋》之“拔”字從原中華書局版。但是細審圖版會發現前簡釋作“拔”的字與後簡釋作“取”的字形是一個,即不可能一個釋作“拔”,一個釋作“取”。依後簡之“取”字,與一般所見“取”字還是有差異的;以前簡之“拔”字,字形有點簡略。原文物本存疑較妥。
    簡16.□□□私去署之邑中舍因詣督蓬周掾所自言後不欲代詡 EPT68:208
    本簡上殘,劾狀文書,已見前楬。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報”字應釋作“願”。
    簡17.長丞三官屬 EPT68:215
    本簡上、下殘,文書性質不明。簡體皸裂、字迹殘泐,《集釋》之“老”應從原釋作“老”,“皆不”原本未釋讀,應釋作“對不”。
    簡18.隧長殷詣官封符載堊七月丁丑 EPT68:217
    本簡上、下殘,出入官刺,記錄出入官原因與時間。《集釋》之“行”原本未釋讀,按照已有官文書格式,應是時辰名,釋“行”不對,應從原釋,或可釋作“蚤”。
    簡19.以上以此劾不 EPT68:223
    本簡上殘,劾狀文書。從已有劾狀文書格式或文例,《集釋》之“劾不”應從原釋作“知而”。“以”字前尚存殘筆,可補一“□”。
    簡20.出□ EPT68:228
    本簡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武”字不妥,應釋作“記”字;“出□”,可釋作“士吏”。
    
    2018年7月20日修訂
    
[1]《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文中“原本”指《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簡本。
    [2]有意者可參見唐俊峰:《甲渠候官第68號探方出土劾狀簡冊的復原與研究》,《簡牘學研究》第五輯,2014年;劉欣寧:《秦漢訴訟中的言辭與書面證據》,《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五輯,2017年4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7月20日21:38。)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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