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狀辭皆曰名爵縣里年姓官祿各如律皆□ EPT68:34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格式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1]。今案作為劾狀文書,研究者較多,於此不得一二[2]。從幾個“劾狀”文書來看,本簡所列之“名、爵、縣、里、年、官、姓”等要素構成了文書的模板“格式文書”的“式”。釋文“祿”字,應釋作“除”字;“律”字,應釋作“牒”字。其中的“除”字應該就是“狀”“劾狀”正文首起的原本任官記錄文字,即本探方之5、11、16簡中出現的“除”字。 簡2.建武六年四月己巳朔己丑令□ EPT68:41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無論從文書格式,還是從殘存的筆迹,都可以將“□”釋為“史”字。 簡3.·狀辭曰公乘居延宿中里□ EPT68:44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首起文字。《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但是按照前楬簡1與它簡,“里”後之未釋字無疑是“年”字,應釋讀。 簡4.迺四月戊子新占民居延臨仁里□ EPT68:47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殘筆,無疑就是本探方簡36之“趙”字的左上部,“□”應釋作“趙”字。 簡5.食之居延博望亭部采胡于其□ EPT68:48 本簡下殘,按照它簡之劾狀文字,未釋讀“□”,可據本探方簡37釋作“莫”字。 簡6.私去署之邑中舍因詣□ EPT68:51 本簡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據它簡(本探方208簡)同一劾狀文書文字,“□”應釋作“督”字。 簡7.□浪私去官署壹宿 EPT68:111 本簡上、下殘,原本釋作“□□□良私去官□□□……”,《集釋》補“署壹宿”據圖版可從,唯“浪”應從原釋作“良”,且其前的“□”應釋作“案”字。 簡8.迺六月十九日丙戌萬歲士吏居延關都里孫良□ EPT68:125 本簡下殘,《集釋》“孫良□”,原本作“□長”,《集釋》釋文可從。“關”字,應釋作“”即“闒”字。 簡9.卅井隧長十三人得騎士十六人見八十五人隧長張敞病不任即日□ EPT68:130 本簡下殘,劾狀文書。《集釋》之“即日”原本未釋讀,《集釋》補釋不妥。參考本探方簡132應釋作“候望□”,且“□”若以簡132“斥”字可從,亦可釋作“斥”字。 簡10.候官斗食令史備盜賊職五年九月九日第四 EPT68:140 本簡殘斷,有殘缺,原本釋文在“賊職”之間有斷簡符號“”,《集釋》之釋文應保存。查圖版,中間殘斷部分被忽略。 簡11.長吏無告劾亡不憂事邊逐捕未得它 EPT68:143 本簡中間部分有一定殘缺,應從原釋使用斷簡符號“”,圖版上下兩段放置太近。 簡12.□三日積五□ EPT68:151 本簡上、下殘,劾狀文書。《集釋》釋文之“□三”原本作“十三”,應從原釋;“五”字後“□”,應釋“十”字。 簡13.況辨其□事不辨法罰金四兩 EPT68:157 本簡殘斷,《集釋》之“□”原本有兩個斷簡符號,表示此處殘缺,《集釋》徑作“□”不妥。至於簡牘本身殘缺多少、缺幾個字,因為所言類似法律判獄文書辭,可以從已知類似簡文旁證。若以“事不辨”檢索可以找到二簡,一為“期會 皆坐辨其官事不辨論罰金各四兩直二千五百”(EPT57:1),一作“·右不侵部隧長刑昌刑晏共留遲二分候長孟憲□前行昌晏乏皆憲官事不辦法”(EPT65:71)。得到二簡後,就會發現用詞略有差異,是不是釋文不可靠呢?後簡文字釋文雖有礙滯,但于“事不辨”三字之前均作“官”字。由之可在本簡之殘斷處補釋一個“官”字。 簡14.迺十二月甲午第十三助吏高沙隧長居延關都里王尊 EPT68:164 本簡微殘,劾狀文書。字迹完整,《集釋》釋文與原本同。同上簡8之“關”字應釋作“闒”字。 簡15.所服若拔劍良即取所□ EPT68:170 良曰言多所服若拔劍良即取所帶劍尊□ EPT68:186 二簡屬於同一劾狀的不同文字,文字殘泐,一併檢討。《集釋》之“拔”字從原中華書局版。但是細審圖版會發現前簡釋作“拔”的字與後簡釋作“取”的字形是一個,即不可能一個釋作“拔”,一個釋作“取”。依後簡之“取”字,與一般所見“取”字還是有差異的;以前簡之“拔”字,字形有點簡略。原文物本存疑較妥。 簡16.□□□私去署之邑中舍因詣督蓬周掾所自言後不欲代詡報 EPT68:208 本簡上殘,劾狀文書,已見前楬。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報”字應釋作“願”。 簡17.長丞三者官屬皆不 EPT68:215 本簡上、下殘,文書性質不明。簡體皸裂、字迹殘泐,《集釋》之“老”應從原釋作“老”,“皆不”原本未釋讀,應釋作“對不”。 簡18.隧長殷詣官封符載堊七月丁丑行 EPT68:217 本簡上、下殘,出入官刺,記錄出入官原因與時間。《集釋》之“行”原本未釋讀,按照已有官文書格式,應是時辰名,釋“行”不對,應從原釋,或可釋作“蚤”。 簡19.以上以此劾不 EPT68:223 本簡上殘,劾狀文書。從已有劾狀文書格式或文例,《集釋》之“劾不”應從原釋作“知而”。“以”字前尚存殘筆,可補一“□”。 簡20.武曰出□ EPT68:228 本簡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武”字不妥,應釋作“記”字;“出□”,可釋作“士吏”。 2018年7月20日修訂 [1]《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文中“原本”指《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簡本。 [2]有意者可參見唐俊峰:《甲渠候官第68號探方出土劾狀簡冊的復原與研究》,《簡牘學研究》第五輯,2014年;劉欣寧:《秦漢訴訟中的言辭與書面證據》,《古文字與古代史》第五輯,2017年4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7月20日21:3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