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罗马埃及与印度次大陆海上贸易的运作 贸易物品、资金来源、参与人员及其经济状况、贸易的规模和水平等运作细节,是考察1-2世纪埃及与印度次大陆海上贸易时需进一步思考的基本问题。作为一则典型个案,穆泽里斯纸草记载的内容对于回答上述问题无疑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贸易物品 贸易物品是学者们很早就关注的基本问题。他们大多认为,来自东方的产品主要为奢侈品;其受众有限,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精英“炫耀性”消费,在地中海世界的销量有限;因此,东方贸易在罗马帝国经济中所起作用无足轻重。在他们看来,海上贸易的大宗物品理应是谷物、橄榄油和葡萄酒,(57)很难想象奢侈品的贸易规模能够与上述三种商品相提并论。 穆泽里斯纸草背面记录的贸易物品可知的仅包括甘松、象牙和至今未能确认的schidai。遗憾的是,因前三栏破损严重,纸草并未保存这位商人购自次大陆的其他货物类别。德·罗曼尼斯和莫雷利根据《红海航行志》和穆泽里斯港周边地区的主要物产推断,这三种货物应当是胡椒、玳瑁和肉桂,其中大部分是胡椒。(58)因两人对于胡椒的估价不同(莫雷利认为每明那价值24德拉克玛,德·罗曼尼斯认为只有4德拉克玛),所以对“赫玛波隆”号商船装载的胡椒数量的计算结果分歧很大。莫雷利认为本次输入的胡椒不到140吨;德·罗曼尼斯认为多达544吨。(59) 古代文献和考古证据有助于深入了解其他来自东方的商品。2世纪中后期,罗马法学家埃利乌斯·马西亚努斯(Aelius Marcianus)编订的一份法律文书罗列了彼时亚历山大里亚港征税货物的明细,其中包括: 肉桂、长胡椒、folium pentasphaerum(一种香料)、枸杞叶、广木香、甘松香、图里安桂皮、桂皮、没药、春砂仁、姜、肉桂叶、印度香树、白松利、阿魏、沉香、伏牛花、黄芪、阿拉伯玛瑙、小豆蔻、肉桂皮、亚麻细布、巴比伦毛皮、帕提亚毛皮、象牙、印度铁器、原棉、lapis universus(一种宝石)、珍珠、缠丝玛瑙、鸡血石、海蓝宝石、绿宝石、钻石、天青石、绿松石、绿玉石、玳瑁、印度或亚述药材、生丝、丝制外衣、彩绘挂饰、亚麻精纺品、丝线、印度阉人、狮子、豹子、黑豹、紫色布匹、羊毛布、胭脂、印度毛发。(60) 查士丁尼颁布的《学说汇纂》收录了这份征税文书,故保存至今。在这份被称为“亚历山大里亚关税名录”的法律文书中,共列出54种货物;虽然其中一部分来自东地中海地区、尼罗河谷和阿拉伯半岛,但大多数来自远东地区,其中有印度生产的香料、宝石、织物,更有产自中国的生丝、丝线和丝制品。 谈及古代海上贸易商品时,学者们总会采用奢侈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二分法,并试图以此阐明古代经济的属性。近年来,福克斯霍尔力图修正这种二分法,强调在奢侈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之外,还存在众多介于二者之间、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的半奢侈品。(61)“征税名录”和《红海航行志》中谈到的粗制织物和大米是日常生活用品。(62)在贝雷尼塞考古出土的产自东方的高粱、绿豆、竹子、醋栗、玻璃珠和来自地中海世界的大麦、小麦、葡萄酒、腌鱼等物品数量颇丰,但价值不高,(63)无疑应属于日常生活用品。除丝绸、钻石、蓝宝石、珍珠、玛瑙等确定无疑的奢侈品外,富有异域特色的食物和其他农产品、精工织物、工艺品(比如象牙)、普通珠宝,是既能满足人们生活必需,又能改善生活品质的半奢侈品。近年来,不少学者认识到,东方产品,特别是香料和一些农产品,譬如“赫玛波隆”号商船运回的甘松、胡椒等,因宗教、调味或药用价值,在古代地中海社会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能等同于引发腐化颓废的奢侈品,是地中海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64)譬如,尽管黑胡椒在罗马的售价高达每罗马磅4第纳尔,(65)但对普通人也并非高不可及,因为他们未必会成磅购买,每次购入的数量可能很少。出土于英国文德兰德的1世纪晚期到2世纪初期的木板文书表明,甚至在边远地区,社会地位最低下的居民也可能会购买一定数量的胡椒。(66) (二)资金来源 一般而言,与从古典时代直到近代早期东地中海地区其他时段的情况类似,1-2世纪,经营罗马埃及与印度次大陆海上贸易的商人出于现金短缺、规模效应和分担风险的考量,仍主要借助海事贷款筹集贸易所需资金。(67)他们通常提供货物或船舶作为贷款的抵押品,穆泽里斯纸草中的债务人就是以购自次大陆的胡椒、甘松、象牙等货物作为贷款抵押(正面第5-10行)。同样,航行过程中如果贷款的标的物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灭失,债务人可免除偿还贷款之责,一应损失概由债权人承担(譬如正面第12行)。虽然纸草文书并未交待贷款利率,但从债权人全程的严密监控不难推断,此次海事贷款的利率颇高。大体而言,穆泽里斯纸草记载的这宗海事贷款是古代东地中海地区一次普通的海上贸易融资。 不过,与材料更丰富的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海上贸易和海事贷款相比,2世纪中叶的这份纸草文书记载的贷款呈现出不同特征。借贷双方采取了更加具体的举措,力图规避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 首先,债权人的资金更雄厚,对贸易过程的监督和管控更严密。公元前4世纪雅典人经营的海事贷款中,债权人往往由多人合伙或以钱庄为中介进行投资。(68)这种投资模式表明,公元前4世纪雅典债权人的资金规模较小、投机性更强,投资理性略有欠缺。穆泽里斯纸草所载契约表明,投资人的资金相当雄厚(下文将进一步讨论);他(纸草中使用了单数形式)不但独立出资,长期经营,而且还拥有一批专门监管借贷和商贸业务的代理人或管事(正面第1、5、15、24行)。从这份文书可以推断,出资者至少在亚历山大里亚、科普托斯、红海沿岸的港口,甚至穆泽里斯港派驻有代理人。(69)此外,他有专用驼队,负责将货物从红海港口运送到科普托斯(正面第2-4行),以此保证贷款的抵押品——贩运自东方的货物在沙漠地区的运输安全,同时防止商人在陆上运输过程中侵吞挪用。上述情况表明,从事罗马埃及与次大陆海上贸易的可能并非总是芬利等人所强调的处于社会底层的公民或外邦人,(70)从下文的分析可见,他们更可能是处于社会上层的巨富者。 其次,债务人的利益会得到更多保护。与古代多数借贷契约类似,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贷款中处处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譬如,违约时,债权人不但有权占有债务人的货物,而且还可剥夺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如果商人未能到达规定地点,债权人可提高贷款利率。(71)但与此前不同,穆泽里斯纸草所载的海事贷款契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债务人的利益。一方面,到达红海沿岸港口后,出资者会立即将货物扣押存入关栈,并以他的名义到关税部门登记(正面第4、6、9行)。虽然出资者的目的不外乎防范商人侵吞挪用抵押货物,但客观上因货物名义上的所有权已属出资者,商人不再负担沿途缴纳的各种捐税和运费,从而减轻了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契约规定,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清贷款,出资者可按当时的市价获得货物的所有权。该举措对借贷双方都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如果货物价值不足,出资者可先扣除贷款利息(正面第22-23行),然后到法庭指控债务人,要求偿清所欠款项。如果货物价值充足,出资者可按市价收购货物(正面第21-22行),在抵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必须将剩余款项归还作为债务人的商人(正面第25-26行)。虽然在购得货物后,债权人可将其转卖他人(正面第20行),从中谋利;但从商人的角度看,只要能将数量可观的货物安全运抵亚历山大里亚,他至少能确保货物的销路,从而获得一定的利润。因此,拉什邦和德·罗曼尼斯都认为,出于利润、资金周转、货物价值及销路的考虑,到港后大多数商人可能会立即将一部分甚至全部货物转卖给出资者,而不会花费大量时间自行零售。(72)这可能是帝国初期埃及与印度海上贸易的基本运作方式。 最后,契约的基本内容虽与现存公元前4世纪雅典海事贷款契约大体相同,但事实上运作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一般而言,古典时代雅典有计划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需自行外出寻求资金。(73)但在2世纪的埃及,有投资意愿的富人通常主动贷款给商人前往印度次大陆。就穆泽里斯纸草所载的海事贷款而言,贸易所需的一部分资金由出资者直接投入;此外他还可能安排此次贸易的行程,并派手下的代理人和管事全程协助和监督(正面第1、5、15、24行),防范海上贸易过程中可能遭遇的风险。其实,出资者完全拥有足够的资金独自经营这宗贸易,但却将款项贷给商人。他这样做可能更多是出于规避风险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考量。一方面,贸易过程中,商人可能面临风暴、海盗乃至死亡的危险。而且商人虽是借贷中的债务人,但按海事贷款的运作原则,他仍需提供大约一半贸易资金。换言之,商人分担了贸易过程中的一部分风险和费用。另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如果贷款给商人,出资者可确保海上航运及物资采购的专业性,使海上贸易更富成效,所获利润也更高。如果由代理人或管事经营,就不可能达到商人的效率。与出资者的仆役相较,商人对于海上航行的规律、次大陆的物产和市场分布状况更加熟悉;在与印度人交往过程中,他们也更加得心应手。就有效性而言,在借贷过程中商人受风险和利益的驱动,必然会全身心投入海上贸易,无法想象隶属于出资者的代理人或管事会具有同样的专业性和经营热情。 (三)参与者的经济地位 英美学者大多认为,古代社会中商业活动的参与者多是处于社会底层的贫困者。琼斯认为,商人“大多是朝不保夕的可怜人,最多不过拥有一条船只,经营贸易所需资金全部来自抵押贷款”。(74)以罗马社会分层为基础,芬利进一步剖析了富裕公民远离海上贸易和海事贷款的深层原因。在他看来,职业总是与个人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公民权)相匹配,农业、政治和战争才是古代社会公民的正当职业,经营商业贸易与公民身份不匹配。一般而言,公民不会从事盘剥其他公民的经济活动,譬如借贷、租赁、经商,“没有一位显赫的骑士主要靠商业为生,也没有一位骑士积极从事谷物贸易或亲自参与海上贸易。骑士尚且如此,更何况元老?”“证据明白无误地表明,此类活动掌握在低等公民或富裕外侨手中。”即便是“从事大规模海上贸易的企业家(也即罗斯托夫采夫谈及的bourgeoisie)事实上也不是资金最雄厚、最具潜能的人”。(75) 然而,从穆泽里斯纸草背面所载货物的价值可见,情况可能比琼斯、芬利等人的推断更加复杂。鉴于“赫玛波隆”号商船在运抵埃及时货物总价值达900多万塞斯退斯,在亚历山大里亚缴纳四分之一税后总价值近700万塞斯退斯(背面第26行),拉什邦、卡松、塞德波塔姆、德·罗曼尼斯、莫雷利等学者一致强调,此次海上贸易的规模相当可观。900多万或近700万塞斯退斯的购买力到底如何?近年来,研究者一般根据当时的工资或谷物购买量计算古代钱币的购买力。(76)2世纪,埃及东部蒙斯·克劳狄亚努斯(Mons Claudianus)采石矿的石匠每月收入约合47德拉克玛;2世纪中叶,一名帝国士兵每月的薪水大约100德拉克玛。(77)如按此计算,“赫玛波隆”号商船所载货物纳税后的价值(近700万塞斯退斯)相当于一名技艺精湛的石匠4万年的工资或相当于7万名士兵一月的薪金。此时,埃及的小麦均价约为每斗9德拉克玛。(78)如按此计算,该船货物的价值等于769650斗(artabae)小麦,约合23200吨。(79)根据当时埃及的粮食产量计算,约需200平方公里良田才可能生产出这些小麦。种植这些小麦需占用埃及可耕地的1%左右。(80)虽然数字并不能说明一切,但穆泽里斯纸草反映的事实已相当清楚,参与罗马埃及与印度次大陆海上贸易的出资者和商人可能并非处于社会底层“朝不保夕的可怜人”。 尽管如此,上述学者仍忽略了一个事实:纸草中记载的近700万塞斯退斯可能只是这批东方商品在埃及纳税后的销售价格,而非商人在印度次大陆收购这些商品的价格。如果参照前引布罗代尔关于中世纪东西方胡椒贸易利润率的推算,这批货物在印度的成本价大约100万塞斯退斯。如果确实如此,鉴于纸草文书中借贷双方都使用了单数形式,我们可以从社会分层的角度更加客观地考察此次海上贸易的参与者的经济地位。 亚当斯认为,2世纪一位埃及农民每年的生活消费大约150德拉克玛。(81)古德史密斯的研究表明,帝国初期,罗马人均占有财产约为400塞斯退斯。此时,罗马社会贫富分化较大,600个元老家族(平均资产250万塞斯退斯)虽仅占帝国人口的0.004%,但聚集了0.6%的财富;占人口0.3%的骑士(平均资产50万塞斯退斯)占据着6%的财富;占人口3%的最富裕居民(平均资产1.2万塞斯退斯)掌握着全国20%-25%的财富。(82)以此为参照,为这次贸易提供贷款的债权人拥有的财产肯定超过50万塞斯退斯(贸易所需的一半资金),属于占全国人口0.3%的骑士阶层。不能忽视的是,根据古代地中海世界海事贷款的通行惯例,债务人最多只能贷入贸易所需的一半资金,购买货物的其余资金需由商人自行承担。如果2世纪该条款仍然通行,(83)那么在取得这笔贷款时,穆泽里斯纸草谈及的这位债务人手里已拥有一笔同等数额的资金(50万塞斯退斯)。此外,他至少还会按商船所载货物价值的1%向船主支付运费和船员的薪金。(84)单凭支付的这笔1万塞斯退斯的运费和薪酬,这位商人就已超过最富有者的平均资产水平。换言之,这位亲自到印度经营贸易的商人也不是一位“低等级公民”,可能拥有相当雄厚的经济基础,是一位经济地位显赫的人物。甚至运送货物的船主可能也不是一位“朝不保夕的可怜人”。正如德·罗曼尼斯指出的那样,(85)由于“赫玛波隆”号商船装载的全部货物在纳税之前价值900万塞斯退斯,仅本次航程,船主及其船员也可获得收入9万塞斯退斯,船主及其水手会因此得到一笔相当不菲的收入。(86)鉴于他们承担的风险最大,塞德波塔姆甚至认为他们获得了贸易利润的最大份额。(87) 必须指出,前往印度次大陆的海上贸易并非罗马东方贸易的全部内容。除了与次大陆的海上贸易之外,1-2世纪,来自亚历山大里亚的商人还与红海周边的阿杜里斯、托勒迈伊斯·泰隆(Ptolemais Theron),东非之角附近的哲伊拉(Zeila)、柏柏拉(Berbera)、赫伊斯(Heis)、哈蕃(Ras Hafun)及更南的桑给巴尔、拉普塔,阿拉伯半岛东南部的亚丁、坎奈(Kanê)、莫斯卡·利门(Moscha Limen),以及波斯湾周边的港口有海上贸易往来,上述地区也是古代地中海世界没药、熏香、珍珠等物产的主要供应地。然而,与往返于印度次大陆的海上贸易不同,前往上述地区主要是附岸航行,受季风影响较小,商人通常会在沿途各港口收购和销售货物。因此,航行在红海、东非和阿拉伯半岛周边的商人拥有或借贷的资金,与往返于印度次大陆的商人不可相提并论。因船舶的载重量较小且船上所载货物价值相对较低,船主及其水手的收入可能也不会太高。(88) 综上所述,当下西方学术界普遍认为古代世界的富裕者是“食利者而非投资者,一旦财产有保障(至少没有减少之虞),他们就会满足于已有财产,竭力维持与其身份相符的生活方式”(89)的观点可能稍显武断。无论从工资收入、小麦购买量还是社会经济分层看,至少在2世纪,不少参与埃及与印度次大陆海上贸易的人员收入相当可观。就经济地位而言,其中一部分从业者,譬如穆泽里斯纸草中记载的借贷双方,处于社会的中上层。同时,从业者大概也没有因为海上贸易或借贷是低贱职业避而远之。(90)事实可能恰恰相反,从事海上贸易或经营海事贷款可能正是这些人发家致富的捷径之一。(91)经营过程中,他们似乎也并未如学者们断言的那样,“一旦成为‘食利者’过上舒适生活,大多数商人急于放弃努力,不再挣钱”,(92)相反,安排在各港口的辅助人员、专用于东部沙漠运输的驼队,都是他们长期参与海上贸易的明显证据。“赫玛波隆”号商船的借贷双方投资或参与海上贸易,其目的大概不外乎是增加财富;通过海上贸易和海事贷款赚取财富,维持与己身份相符的奢侈生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