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2025正/335正有如下內容:[1] ●治辠及諸有告劾而不當論者,皆具傳告劾辤論夬(決),上屬所執灋,與計偕·執法案掾其論 “皆具”下一字,簡文作 ![]() 整理者釋爲“傳”。今按:此字應該是“傅”。比較《嶽麓(伍)》中“傅”字與“傳”字,列有下表:
通過對比字形,我們可以看出,“傳”與“傅”主要差別在於,“傳”字的“專”的頭部均寫作屮之形。“傅”字的“甫”頭部聲化為“父”,歪頭之形。[3]簡335中的 ![]() “具傅”一詞還見於簡66、114、185,具體如下: 1009/066:●制詔御史:└吏上奏當者,具傅所以當者律令、比行事。固有令,以令當各署其所用律令、比行事 1712/114:審,具傅其律令[4],令各與其當比編而署律令下曰“以此當某某”,及具署辠人毄(繫)不毄(繫)。雖同編者,必章□ 1737/185:●制曰:吏上請└、對└、奏者,皆傅牒牘數。節(即)不具而卻,復上者,令其牒牘毋與前同數。以為恒。 ·廷卒乙 另外,簡15 ![]() ![]()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917/263、1899/264正有如下內容:[5] ●令曰:叚(假)廷史、諸倳(使)有縣官事給殹(也),其出縣界者,令乘倳(使)馬,它有等殹(也)。卒史、屬、尉佐乘比叚(假)廷史、卒史覆獄乘倳(使)馬者,它有等比。 •內史旁金布令第乙十八 “它有等”下一字 彩色圖版作 ![]() ![]() 整理者釋爲“殹”。今按:此字似爲“叚”。從字形上來看,我們翻閱岳麓五所有“殹”和“叚”的寫法,發現“殹”左側構件一般稍低于右側構件,如 ![]() ![]() 改釋后的句子斷讀如下,●令曰:叚(假)廷史、諸倳(使)有縣官事給殹(也),其出縣界者,令乘倳(使)馬,它有等。叚(假)卒史、屬、尉佐乘比叚(假)廷史、卒史覆獄乘倳(使)馬者,它有等比。 另外,“叚(假)卒史”一詞還見於:1886/283:□者,令卒其事,遣詣其縣官,以攻(功)勞次除以爲叚(假)廷史、叚(假)卒史、叚(假)屬者,不用此令。 · 縣盈萬戶以上爲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766/310、1763/311有如下內容:[6] 城旦,已論輸巴縣鹽,有能捕黥城旦辠一人,購金一兩,令臣史相伍,伍人犯令,智(知)而弗告,與同辠,弗智,貲一甲,能捕其伍人,除其辠,有(又)贖之如令,臣史犯令,史與從事者,令史以上及其丞、嗇夫、守丞、長史、正、監 “除其辠,有(又)”下一字,簡文作: ![]() 整理者釋爲“贖”。今按:此字似为“購”。此字右側構件不甚清晰,我們對比簡310的 ![]() ![]() ![]()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114/073有如下內容:[7] ●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盜,耐為鬼薪白粲,子當為收,柀(彼)有嬰兒未可事,不能自食 “耐為鬼”下一字,簡文作: ![]() 整理者釋爲“薪”。今按:此字應為“新”,讀為“薪”。岳麓四266也有一例,作“黔首爲隸臣、城旦、城旦司寇、鬼新(薪)妻而冗作者,皆勿稟食。”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692/141有如下內容:[8] 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年睆老以上及罷 ![]() “年睆老以上及罷”下一字,簡文作: ![]() 整理者釋爲“ ![]() ![]()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878/145、J52/215、1913/259、1920/262、1899/264有如下內容: ·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 ![]() ·廷甲第廿一 ![]() 第丙卌六 ![]() ·內史旁金布令第乙九 ![]() •內史旁金布令第乙十八 ![]() 按:“第”在簡文中均寫作從“艸”,簡牘从“艸”从“竹”之字常相混,如簿書之“簿”多寫成從“艸”的“薄”,“葬”多從“竹”作 ![]() 另外,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簡1926/268有如下內容: ·內史官共令第戊卌一 整理者釋爲“第”。今按:此字應為“弟”。此字圖版作 ![]()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釋文第210頁。 [2] 簡17這兩個字陳偉先生認爲應該釋爲“傅”,是“傳”的訛字,與簡94中把穿戴囚衣、刑具稱爲“傅” 意義相同。陈伟:《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三)》,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30,簡帛網2018年3月21日。 [3] 李蘇和:《秦文字構形研究》,復旦大學2014年博士論文,第230—231頁。 [4] “傅其律令”整理者注釋為抄錄相關的律令,附於特定罪囚的案卷文書簡中。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53頁。 [5]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釋文第185頁。 [6] 秦漢時期的“比”,較多用於司法,有時也用於行政。一般認爲,“比”是比附之意,用於法律、法令無明文規定的場合。《漢書·文帝紀》記文帝遺詔云:“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無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自當給喪事服臨者,皆無踐。絰帶無過三寸。無布車及兵器。無發民哭臨宮殿中。殿中當臨者,皆以旦夕各十五舉音,禮畢罷。非旦夕臨時,禁無得擅哭。以下,服大紅十五日,小紅十四日,纖七日,釋服。它不在令中者,皆以此令比類從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顏注云:“言此詔中無文者,皆以類比而行事。”陳偉:《嶽麓書院藏秦簡先王之令解讀及相關問題討論》,《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八十八本,第一分,2017年3月。 [6]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釋文第201頁。 [7]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釋文第63頁。 [8]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釋文第114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8月15日20:4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