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商人的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一直是学界比较关注的话题。明汪道昆“良贾何负闳儒”一语更常被学者引为明清商人社会地位提高与士商融合的重要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学者在广泛征引“良贾何负闳儒”一语时,对其历史环境、文本语境以及具体所指并没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通透地理解。身为明朝显宦和封建文人代表的汪道昆究竟能否成为“商人阶层的代言人”或“徽商的代言人”?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究竟如何?这些过去研究已给出充分和明确答案的问题,在今天都颇值得进一步追问和思考。 一、汪道昆“良贾何负闳儒”一语之本义 “良贾何负闳儒”一语出自汪道昆《太函集》卷五十五《诰赠奉直大夫户部员外郎程公暨赠宜人闵氏合葬墓志铭》一文,有三处值得关注: 一是“临河程次公升、槐塘程次公与先司马并以盐筴贾浙东西,命诸子姓悉归儒”。如果当时徽州人多认为商人社会地位不在士人之下,则程升、程和汪道昆父亲这三位成功的徽商为何都作出了“命诸子姓悉归儒”的决定而不是让他们子承父业呢? 二是“其俗不儒则贾,相代若践更”。此处的“贾”和“儒”都是指职业,即所谓的贾业和儒业。汪道昆所言“不儒则贾”,当是他对明代徽州人职业选择基本现状的一个客观描述,价值判断的意味并不强。 三是“则其躬行彰彰矣”。根据汉语的表达习惯和这句话前后的内容判断,它与“良贾何负闳儒”实为因果关系,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一些徽商也能够“躬行彰彰”,并不比“闳儒”做的差。 综上,从躬行“儒行”的角度理解徽商子弟出身的封建显宦和文人汪道昆的话,当更加符合历史事实、社会常识和基本逻辑。明休宁《汪氏统宗谱》中“儒者所谓躬行率先宜乎”与“则其躬行彰彰矣”所表达的意思在本质上完全一致。这应该不是偶然,既进一步佐证了笔者对汪道昆说“良贾何负闳儒”本意的解释,同时也说明这一观点在当时徽州士人阶层中是一个价值共识。以往研究者在引用“良贾何负闳儒”及“贾何后于士”时却常常将“则其躬行彰彰矣”与“儒者所谓躬行率先宜乎”这两句话省略,导致了学者对“良贾何负闳儒”或“贾何后于士”的过度解释,进而误判了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的一般真相。 二、“良贾何负闳儒”与“贾名儒行” 讨论“良贾何负闳儒”之本义,就不能不提及“贾名儒行”。汪道昆“良贾何负闳儒”之立论正是基于以程升等为代表的一些徽商能够躬行“儒行”;明休宁《汪氏统宗谱》中“贾何后于士哉”之立论也是基于以汪远为代表的一些徽商能够“贾而儒行”。因此,搞清楚“贾名儒行”之涵义,将有助于进一步确认“良贾何负闳儒”之本义。 通过大数据检索的方式可以发现,在明清及以前的文献中,不仅有“贾(商)名儒行”的表达,还有“仆名儒行”、“医名儒行”、“吏名儒行”、“佛(释)名儒行”、“道(老)名儒行”等的表达,可以说“某种身份+名(而)儒行”是传统社会的一种习惯性表达,均是赞扬这些人能够躬行“儒行”。且可以推论的是,在“某种身份+名(而)儒行”这种习惯表达中,“儒行”当指符合儒家理想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行为,并非是说像士人一样从事某些具体行为。以“某种身份+名(而)儒行”形容某人,也就意味着对这个士阶层外的人的高度肯定。因此,“贾名儒行”更多地是对某些商人的赞扬,把商人与士人的社会地位进行比较或论证士商融合的意味并不浓。而以“儒行”作为评判其他阶层行为的标准,恰恰说明了士阶层社会地位之高,是商人等其他阶层根本无法企及的。 综上,无论是“良贾何负闳儒”,还是“贾名儒行”,都与贾和儒这两个社会阶层社会地位之比较和是否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并无太大关系,而更多地是对行为举止和道德水平达到“儒行”标准的某些徽商的一种肯定和表彰。 三、“良贾何负闳儒”相关问题研究之反思 以往有些学者在讨论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问题时,存在着过度解读史料的情况,原因有二:一是脱离历史实境和文本全貌的断章取义;二是带有先入为主偏见的学者逻辑。 在今后的相关研究乃至史学研究中,我们要本着“论从史出”的态度,尽可能将史料置于更加宏大的历史背景中加以解读。值得一提的是,大数据为史学研究者创造了很好的条件。仍以对“弃儒就贾”和“贾名儒行”的研究为例,前文正是以“弃儒”和“儒行”为关键词,通过计算机对“中国基本古籍库”、“《四库全书》全文检索系统”、“中国方志库”等大型古籍数据库进行检索,从而轻易地发现了明清社会不仅有“弃儒就贾”与“贾名儒行”的事例,还有“弃儒就农 (耕) ”、“弃儒就医”、“弃儒就吏”、“弃儒就释(道)”与“仆名儒行”、“医名儒行”、“吏名儒行”、“佛(释)名儒行”、“道(老)名儒行”的事例。如此就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弃儒就贾”与“贾名儒行”并非是明清时期非常特殊的社会现象,更不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的潮流或趋势,因此,这两种现象的出现尽管可以推动明清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与士商融合,但却不能作为明清商人社会地位已经像士一样高、士商融合的程度已经很深的明证。 四、结语 通过考察汪道昆本意及传统文献之表达习惯,“良贾何负闳儒”并非是强调商人社会地位不比士人低,而是要表达商人在躬行“儒行”方面做得不一定比士人差之意,类似“贾名儒行”之说。所谓“儒行”,是指符合儒家理想的社会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言行举止,并非指像士人一样从事某种具体行为。在明清及以前的文献中,不仅有“贾(商)名儒行”,也有“仆名儒行”“医名儒行”“吏名儒行”“佛(释)名儒行”“道(老)名儒行”等说法。故对“良贾何负闳儒”之本义不宜作过度解读,也不宜据此对明清商人社会地位提高与士商融合之程度作过高判断,明清传统“四民社会”的格局并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 (摘编自《湖北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良贾何负闳儒”本义考——明清商人社会地位与士商关系新论》,中国社会科学网 崔蕊满/摘编) (作者:梁仁志,安徽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