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出版的《里耶發掘報告》公布了兩件出土號為[16-5]和[16-6]的木牘,其內容是秦始皇廿七年(前220)洞庭守禮就興發黔首運送甲兵一事,對轄下屬縣和相關官員的指示。[1]學者早已注意到這兩件木牘的正面內容幾乎一樣,並討論了兩件木牘的製作和傳遞。[2]關於這兩件木牘,張忠煒先生曾於〈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概說〉一文中披露他從張春龍先生電郵中得到的消息,指出除[16-5]和[16-6]號牘外,[16-7]號牘在出土時也是疊放在一起的,因此未公布的[16-7]號牘應與[16-5]和[16-6]號牘有關。張忠煒先生同時留意到[16-5]背面有反印文「貳春鄉勿」和「尉別」,但認為它們未能與[16-6]上的文字對應,因此未對兩者的疊壓關係發表意見。[3]最近,萬眾期待的《里耶秦簡﹝貳﹞》正式出版,其中包括了9-2283號木牘,[4]其正面內容與[16-5]和[16-6]正面內容幾近一致。根據張春龍先生的意見,9-2283號木牘就是昔日登記為出土號[16-7]的木牘。[5]更重要的是,9-2283與[16-5]兩牘背面的文字和反印文正好能完美地對應起來。此外,仔細留意[16-5]和[16-6]兩牘正面的反印文和文字,可以知兩者曾疊在一起。這篇文章擬對比此三牘的文字和反印文,以了解它們的疊壓關係。 在討論此三牘的反印文和疊壓關係之前,這裏先把它們的釋文列出來,以方便對照。以下釋文中會分別用框線表示反印文和底線表示原來文字,同時請參看附圖一: 9-2283正 [第一行]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令曰傳送委輸必先【行】 [第二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梧【輸甲】 [第三行]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責(債)司寇【隱】 [第四行]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貲贖責(債) [第五行]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 [第六行]輒劾移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決)泰守府嘉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 [第七行]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壬辰洞庭守禮重曰新武陵別四道以道次傳別【書=】 9-2283背 [第一行]到輒相報不報追之皆以郵門亭行新武陵言書到/如手 [第二行]三月辛酉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 [第三行]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即報酉陽書到/釦手壬戌 [第四行]隸臣尚行尉及旁刻隸 [留 空] 它如律 [第五行]三月丁巳水下七刻隸臣移以來 / 爽半 如手[6] [16-5]正 [第一行]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繇叚(假)卒史穀屬尉令日傳送委輸必先悉行 [第二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南郡蒼 [第三行]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貲贖 [第四行]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 [第五行]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可 [第六行]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決)泰守府嘉 [第七行]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16-5]背 [第一行]三月丙辰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前書已下重聽書從事尉 [第二行]別都鄉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 [第三行]令/釦手丙辰水下四刻隸臣尚行 [留 空] 貳春皆勿 [第四行]三月癸丑水下盡□陽陵士鄉匄以來/邪半 尉別 [第五行]【二】月癸卯水十一刻=下九求盜簪褭(裊)陽成辰以來/羽半 如手 [16-6]正 [第一行]【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叚(假)卒史穀屬尉令日傳送委 泰[7] [第二行]【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責(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徭)└今洞庭兵輸內史及巴 [第三行]南郡蒼梧輸甲兵當傳者多節傳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 [第四行]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田時殹(也)不欲興黔首嘉穀尉各謹案所部縣卒徒隸居 [第五行]貲贖責(債)司寇隱官踐更縣者簿有可令傳甲兵縣弗令傳之而興=黔=首=可省 [第六行]少弗省少而多興者輒劾移縣=亟以律令具論當坐者言名夬(決)泰守府嘉 縣嗇夫卒[8] [第七行]穀尉在所縣上書嘉穀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 [16-6]背 [第一行]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 [第二行]鄉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春皆勿留脫它如律令/釦手庚戌水下六 [第三行]刻走祒行尉 [第四行]三月戊午遷陵丞歐敢言之寫上敢言之/釦手己未旦令史犯行 [留 空] [第五行]【三】月戊申夕士五(伍)巫下里聞令以來/慶半 如手[9] 比對[16-5]背面和9-2283背面,有幾處的反印文和原來文字可以對應起來。為方便與原文比較,以下反印文的照片皆左右倒轉(表一至四)。
[16-5]背面留空部份的反印文「貳春皆勿」以及第四行的反印文「鄉」和「尉別」可與9-2283背面第二、三行的原文完美地對應起來(表一)。此外,9-2283背面第四行的反印文「刻隸」[10]、留空部分的反印文「它如律」則可以與[16-5]背面第二、三行的原文對應(表二)。由此可知,[16-5]背面和9-2283背面原來是疊在一起。參看圖版,[16-5]背面下端殘存一編繩痕跡,該編繩應曾壓在9-2283背面,因而9-2283背面亦留有編繩痕跡。 那麼,[16-6]與[16-5]和9-2283的關係又如何?仔細留意,[16-6]正面第六行「亟以律令」和第七行「令人日夜」之間實有反印文「縣嗇夫卒」四字。由於「縣嗇夫卒」四字均見於此三件木牘正面的第一行,只要比對其餘兩牘的原文,即可知道它們的疊壓關係。
[16-6]正面第七行反印文「縣嗇夫卒」與[16-5]正面第一行原文可對應起來(表三)。如果按此方法疊在一起,兩件木牘並不是完全上下對齊的,[16-6]的頂部應稍為突出,而兩者的編繩殘跡亦說明此點(附圖一)。[11]循此方向觀察,[16-6]正面第一、二行下半部之間還有反印文「泰」字,應可與[16-6]正面第六行的「泰」字對應(表四)。
根據以上的比對,此三牘的疊壓關係應如下(箭嘴指示印有墨痕的一方): 背[16-6]正←─正[16-5]背←→背9-2283正 這三件木牘的疊壓和存放方式與著名的9-1至9-12號木牘有不少可以比較之處,而分析其文書結構和傳遞方式更有助了解秦代文書制度的實際運作情況。這些問題將於另一擴充文章中討論。 附記:本文在撰寫過程中,先後得到唐俊峰、張春龍和史達(Thies Staack)諸位先生的幫助,謹致謝忱! 2018年8月20日 [16-6]背 [16-6]正 [16-5]正 [16-5]背 9-2283背 9-2283正 附圖一:9-2283、[16-5]和[16-6]三牘正背面反印文和原文對照圖(分別用紅色框和藍色框表示) [1]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7年),頁192-94,彩版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和三十五。由於兩牘的編號均是出土號,本文特別加上方括號[ ],以區別一般使用的整理號。 [2] 例如楊振紅、單印飛:〈里耶秦簡J1(16)5、J1(16)6的釋讀與文書的製作、傳遞〉,《淅江學刊》2014年第3期,頁16-24。 [3] 收入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上海:中西書局,2016年),頁15。邢義田先生最早據里耶秦簡上的反印文,討論木牘之間的疊壓關係和文書構成。參其〈湖南龍山里耶J1(8)157和J1(9)1-12號秦牘的文書構成、筆跡和原檔存放形式〉,《簡帛》2006年第1輯,頁275-296。其他的商榷意見,參黎明釗、馬增榮:〈試論里耶秦牘與秦代文書學的幾個問題〉,《簡帛》2010年第5輯,頁773-75;張忠煒:〈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概說〉,頁12-15;籾山明:〈簡牘文書學與法制史──以里耶秦簡為例〉,收入柳立言主編:《史料與法史學》(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6年),頁47;姚磊:〈里耶秦簡第9層1-12號木牘的反印文及其疊壓關係〉,《中國文字》2017年新43期,頁145-165。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貳﹞》(北京:文物出版社,2017年),頁242,出土號為[9-2289]。 [5] 2018年8月18日,完成本文初稿後,承唐俊峰先生告知,他於去年11月到訪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時,曾請庫房人員取出[16-7],但獲告知庫房已沒有登記為該出土號的木牘。庫房人員推測[16-7]可能後來修改了編號。就此事,我於該晚特別去信張春龍先生求證。果然,新公布的9-2283就是出土號[16-7]的木牘!就此,特別向兩位先生致謝! [6] 釋文並參《里耶秦簡﹝貳﹞》,頁85,以及里耶秦簡牘校釋小組:〈《里耶秦簡(貳)》校讀(一)〉「簡帛網」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105,2018年5月17日。 [7] 反印文「泰」字應疊在第一行「傳」和第二行「內」二字之間,但為方便顯示,現置於釋文第一和第二行之間的末尾。請參看附圖一比較。 [8] 反印文「縣嗇夫卒」四字應疊在第六行「亟以律令」和第七行「令人日夜」之間,但為方便顯示,現置於釋文第七行「令人日夜」四字之上。請參看附圖一比較。 [9] [16-5]和[16-6]的釋文並參馬怡:〈里耶秦簡選校〉,載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編委會(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4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7年),頁143-51;圖版參《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頁142-43。 [10] 9-2283背面圖黑白照片上「刻」字中間的一劃理應是木紋,而非從[16-5]背面印過來的墨迹。「刻隸」二字的辨認,參考了唐俊峰先生的意見。謹致謝忱! [11] [16-6]正面的編繩痕跡並不明顯,但從圖版觀察,正面第一行「洞庭」和「守」字之間、「卒」和「史」字之間確有編繩痕跡,且可與[16-5]正面的兩道編繩痕跡對上。並參附圖一。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8月22日00:1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