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漢簡(壹)》所著錄26.21木牘,[1]出土A8破城子,為一枚甲渠候官吏卒廩食名籍。謹迻錄釋文于下: 鄣 (第一欄) 令史□□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尉史尹□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尉史皇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庚子自取; 尉史郭常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戊申自取; 令史郭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戊午自取; 令史延年食吞遠。 (以上第二欄) 鄣卒□捐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壬申自取; 鄣卒趙忘生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厲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弋南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孟延壽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以上第三欄) 鄣卒孔勝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徐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王奴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李壽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月癸酉自取; 鄣卒樂勝之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丙子自取; [施]刑桃勝之粟三石,十一月庚子自取。 (以上第四欄) 木牘完整,略無缺損,長23.5公分,約漢尺一尺所。簡雖完整,部分字迹却漫漶泰甚,不易辨識判讀。筆者不敏,謹就相關人物、年代,嘗試研習釋讀,博雅同好,幸垂教之。 簡文第二欄載甲渠候官下屬戍吏令史、尉史各三員,或為是時建制。該簡屬元帝初元、永光年間遺物,說詳下文。此前,宣帝五鳳年間,尉史編制四員,見甲渠簡E.P.T5:47。如下: 五鳳四年八月奉□□:候一人六千,尉一人二千,士吏三人三千六百,令史三人二千七百,尉史四人二千四百,候史九人,其一人----候史拓有劾,五千四百。凡[用錢]…… 今見漢簡中所載人物多數僅具其名,而略其姓,簡26.21所載吏卒則可察知除令史延年外,名姓俱全。其第二欄載戍吏姓名,第一行“令史□□”,第二行“尉史尹□”,皆以字迹漫漶不清,未釋或所釋不全。今可檢同簡共現戍吏,且可塙證為同期人物,如簡26.21者然,以諸多簡牘兩兩繫聯,而得其名姓之的釋。簡142.9+139.20 /A8與簡26.21同為甲渠候官吏卒廩食名籍,載有同名姓戍吏,其年代當相近而稍後之。簡文如下: 令史任根粟三石三斗三升少, 令史隗忠粟三石三斗三升少,正月 鄣 令史張宣粟三石三斗三升少, 尉史郭常粟三石三斗三升少, 尉史=承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 簡中“令史張宣”,其字體與簡26.21第一行“令史□□”類同;“尉史=承祿”,與簡26.21第二行“尉史尹□” 類同,且其姓氏并以重文方式書寫。二人同簡共現又見甲渠簡EPT65:349“/令史宣、尉史承祿”。則簡26.21所載可分別校釋作“令史張宣” “尉史=承祿”。請以下表字形證實。
吾人又可檢具諸多簡牘兩兩繫聯,且有明確年代者,以證簡26.21、簡142.9+139.20所載令史張宣、尉史史承祿、尉史郭常、令史郭充、令史延年為同時代人物。 脩行居延西道里公乘史承祿,年卅四。今除爲甲渠尉史,代楊壽。 EPT53:109A 初元年五月 初 居 B 尉史承祿于元帝初元元年五月初任。 初元三年二月入禾旁 禾皇十三石 ,粟百六十九石……,百七十石□斗六升,八石九斗麥。卩 吏卅九人,用穀百廿七石四斗四升,其百廿一石四斗四升粟□。卒六十九人,用穀二百廿一石八斗六升禾旁 禾皇,其卌八石三斗粟百。凡吏卒百八人,用穀三百卌九石三斗,其百六十九。尉史郭常不稟,令史魏延年稟正月食粟三石三 EPT51:359 出錢三千六百 。萬歲隧刑齊自取,第一隧長王萬年自取,却適隧長壽自取,第三隧長願之自取,臨之隧長王紋自取,候史李奉自取。初元年三月乙卯,令史延年付第三部吏六人二月奉錢三千六百。 EPT51:193 三尺五寸蒲復席青布緣二, 直三百。六月戊戌,令史安世充延年共買杜君所。 267.7 /A8 甲渠簡EPT51:359尉史郭常與令史魏延年同簡共現,則簡26.21所載令史延年,姓氏可知。尉史郭常又見下簡,紀年明確: 初元三年六月甲申朔癸巳,尉史常敢言之。遣守士吏汵臨送罷卒大守府,與從者居延富里徐宜馬, ……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EPT53:46 居延簡267.7令史安世,紀年稍早。如下: 甘露三年六月癸丑朔庚辰,佐赦之敢言之,遣令史安世移簿□ 一編,[移]過所縣道河津金關,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 43.12A /A32 甘露四年四月戊寅朔甲午,甲渠鄣守候何齋移肩水金關令史□ 罷軍,徙補觻得臨谷候官令史,書到案籍內,如律令。 73EJT5:68A 令史安世 B 簡267.7令史充,當即簡26.21令史郭充,其任期下延至元帝永光年間,如下: 初元三年九月壬子朔辛巳,令史充敢言之。爰書 □□丈埻道欒皆應令即射,行候事,塞[尉]□ C16(甲附16) 永光二年三月壬戌朔己卯,甲渠士吏彊以私印行候事,敢言之。候長鄭赦父望之不幸死。癸巳,予赦寧,敢言之。 57.1A 令史充 B 三月丙戌,甲渠士吏彊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士吏章、候長毋害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令史充 160.15 /A8 居延簡57.1、160.15士吏彊亦為同時期戍吏,又見以下諸簡: 初元三年十月壬子朔辛巳,甲渠士吏彊敢言之。謹移所自占書功勞墨將名籍一編,敢言之。 282.7 /A8 永光元年六月丙申朔 ,甲渠鄣候喜敢言之。府移太守府都吏書曰如縣。觻得仰守所失亡, 居延甲附36A 士吏彊、令史宣 B 永光二年正月癸亥朔辛卯,甲渠士吏彊付李穉君、尉史殷知。 居延乙附46 居延簡甲附36A所載令史宣,當即簡26.21令史張宣。 由以上諸簡所載戍吏兩兩繫聯,可推知令史張宣、尉史史承祿、尉史郭常、令史郭充、令史魏延年為同時代人物。則上文以簡文字形,校釋簡26.21第二欄戍吏第一行為“令史張宣”,第二行為“尉史=承祿”,確實可信。 簡文載十月壬申、癸酉,十一月丙子,則可推知十一月或為甲戌朔、乙亥朔、丙子朔,而并與十二月戊申、戊午協洽。太初以來,兩漢曆日十一月甲戌朔者六見,十一月乙亥者五見,十一月丙子朔者五見。如下:
其中以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最為可信,與上引簡牘所見各戍吏任期全然密合,毫不乖違。簡26.21令史張宣、尉史史承祿自取廪食日期干支,漫漶不可辨識,不必強為復原。唯尉史皇楚粟自取日期,原簡僅記日干支“庚子”而奪紀月,可據補作“十一月庚子”。 綜上,簡26.21第二欄較完整簡文可校補作: 令史[張宣]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尉史[承祿]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自取; 尉史皇楚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一月]庚子自取; 尉史郭常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戊申自取; 令史郭充粟三石三斗三升少,十二月戊午自取; 令史延年食吞遠。 (以上第二欄) 圖版
[1] 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壹)》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4年,第8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爲2018年8月20日16:0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