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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卅四

http://www.newdu.com 2018-08-31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失亡夜舉苣火 EPF25:15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同[1]。今案“毋”字上無封口,細審圖版應釋作“卅”字。
    簡2.君領職教 EPF25:18
    本簡下殘,與職掌有關。釋文《集釋》之“刺”字原本釋作“勅”字,應從原釋。
    簡3.渠鄣候以亭次行出入 EPF25:20A
    本簡上、左殘,如《集释》言“出入原作‘□’”,原本可從,所言據圖版改補“出入”並不妥,因為只能看到有可能是“出”的半邊字。右上還有類似封檢所錄原封泥印章的字樣,至少二字。
    簡4. 槍五十
     堠塢上石三□
     塢上沙
     沙□□□三 EPF25:24
    本簡上、下殘,守御器簿文書。《集釋》釋文之“𥥗”字不妥,原本釋作“竈”,應從原釋。
    簡5.黃龍元年十二月甲申蜀郡倉嗇夫移□廚書到□□
    □前益恩後莫夫子亡取多□此益恩故為之書到□令史移益 EPF25:25A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黃龍”二字,原本未釋。今案本簡文書格式有點怪異,應該是朔日加干支,不見朔日,且“龍”字更似“攝”。疑“黃龍”不妥,可釋為“居攝”。又嗇夫人名“後”字,左側為“氵”部,應從原釋作“浚”字。
    簡6. ……即日令史□□□發                                   EPF25:25B
    本簡作為正文的背面,字迹漫漶,從殘存字迹佈局分析屬三個部分:右上為原本封泥印章的抄錄,其中“印”字清晰;右下是公文收到後再轉發的時間與經手人記錄,也就是《集釋》的“即日”以下文字;左上為原本公文書的傳遞記錄(時間與經手人),“以來”二字較明晰。與居延舊簡132·32+132·35 B文字近似。釋文佈局應類似[2]
    刑忠印                    即日□事弘發
    二月癸酉門卒賞以來
    依字迹釋文“令史”二字,應釋為“嗇夫”;“□□□”,可釋作“□”。
    簡7.守臨桐高沙隧長□ EPF25:31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臨桐屬第四部,高沙屬第十部,如是則“守臨桐高沙隧長”不好理解。“守”字形不准,可不釋;“長”後“□”可作“同”。
    簡8.書一封居延都尉亭    詣大守府         (第一欄)
    三月癸卯雞鳴時當曲卒便受收降卒文甲辰下餔
    時臨木卒得付卅井𠢕北卒參界中九十八里定行
    十時中程                              (第二欄)        EPW:1
    本簡完整,屬於“過書刺”或“郵書課”,記錄郵書傳遞時間與經手人。《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城”字應釋作“誠”字。
    簡9.月中根假牛一黑犗齒 EPW:4
    本簡上、下殘,《集釋》釋文補“齒”,可從。今案“失”字不妥,應釋作“夫”,丈夫之義,“根”為人名。可與簡EPW:35綴合,綴合後的釋文作“里女子張毋方自言迺十一月中夫根假牛一黑犗齒”。其中的“毋”字還可存疑。
    簡10.五斗  戎以七月中適 EPW:24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七”原本作“十”,《集釋》可從。唯“塞”字不妥,字形類“”,或可為“桑”字。
    簡11.萬年隧卒雷隆 EPW:26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不”字,應釋作紀年年號之“永”字,連同其下的未釋字或為“永始”。
    簡12.自取 EPW:36
    本簡上、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言”字不妥,按照“自取”前面的字有可能是“石”、或“百”、或時間“酉”,記錄稟食、俸錢領取情況。本簡可釋作“□百”。
    簡13.鴻嘉元年六月十日成□□當令入 EPW:41A
    本簡是殘觚,字迹漫漶,原本釋作“鴻嘉元年六月□□取……”,《集釋》補釋字除“令入”外可從。今案“令入”二字,“令”應釋為“為”;人、入不辨,以文可作“人”。又本簡B面“當”下只能有一個“□”。
    簡14.月十九日傳行詣官                               EPW:45
    本簡上殘,字迹漫漶,原本釋作出“前”以前字,“詣官”《集釋》補,可從。圖版唯“前”或“詣”,既作“詣”則“前”為衍文。
    簡15.書一封封破宋詡 EPW:53
    本簡過書刺,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宋詡”二字不對,應釋作“不知”。封泥殘破,印章文字不知。
    簡16.又章崇月十日未成□
    □□□□ EPW:54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差別較大,但仍存疑問。右行不論,左行原本作“十五日謁報”,《集釋》補釋“如”、“到”可從。今案“如”上可補“書何”,“如”下應釋“記”字,“到”下又可釋“急”字。
    簡17. 千八百已賦畢 EPW:56
    本簡上、下殘,俸錢出入簿。《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細審圖版“六”字不准,其與“千”字之間有空格,且與字形不符,應釋作“錢”字。
    簡18.出賣牛死不內官毋狀自發 EPW:65
    本簡上、下殘,字漫漶,原本釋作“牛死不內官毋狀自”,另三字《集釋》補。今案如《集釋》釋文,文義艱澀。細審圖版,“出賣”與字形不符,應釋作“坐置”;“發”字無解,可存疑。
    簡19. 九月癸未各分 EPW:66
    本簡上、下殘,字漫漶,釋文“分”為《集釋》補。今案“九月癸未各分”難解?細審圖版應為入官記錄文書“入官刺”,“各分”應釋作“蚤食”。
    簡20.□月四日桑榆時之隧東取錢昏時 EPW:67
    本簡上、下殘,字漫漶,“東取錢”三字為《集釋》補。今案“取錢”可從。殘存文字可看作是某人的行程記錄,桑榆之時到某處取錢,而“隧東”與所取錢的地點或官所不符,“隧東”應存疑。
    
[1]《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2] 釋文據居延漢簡整理小組:《居延漢簡(貳)》,史語所,2015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08:34。)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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