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1.失亡夜舉苣火毋通 EPF25:15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同[1]。今案“毋”字上無封口,細審圖版應釋作“卅”字。 簡2.君領職教刺吏 EPF25:18 本簡下殘,與職掌有關。釋文《集釋》之“刺”字原本釋作“勅”字,應從原釋。 簡3.渠鄣候以亭次行出入 EPF25:20A 本簡上、左殘,如《集释》言“出入原作‘□’”,原本可從,所言據圖版改補“出入”並不妥,因為只能看到有可能是“出”的半邊字。右上還有類似封檢所錄原封泥印章的字樣,至少二字。 簡4. 槍五十 堠塢上石三□ 塢上沙竈二 沙□□□三 EPF25:24 本簡上、下殘,守御器簿文書。《集釋》釋文之“𥥗”字不妥,原本釋作“竈”,應從原釋。 簡5.黃龍元年十二月甲申蜀郡倉嗇夫後移□廚書到□□ □前益恩後莫夫子亡取多□此益恩故為之書到□令史移益 EPF25:25A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黃龍”二字,原本未釋。今案本簡文書格式有點怪異,應該是朔日加干支,不見朔日,且“龍”字更似“攝”。疑“黃龍”不妥,可釋為“居攝”。又嗇夫人名“後”字,左側為“氵”部,應從原釋作“浚”字。 簡6. ……即日令史□□□發 EPF25:25B 本簡作為正文的背面,字迹漫漶,從殘存字迹佈局分析屬三個部分:右上為原本封泥印章的抄錄,其中“印”字清晰;右下是公文收到後再轉發的時間與經手人記錄,也就是《集釋》的“即日”以下文字;左上為原本公文書的傳遞記錄(時間與經手人),“以來”二字較明晰。與居延舊簡132·32+132·35 B文字近似。釋文佈局應類似[2]: 刑忠印 即日□事弘發 二月癸酉門卒賞以來 依字迹釋文“令史”二字,應釋為“嗇夫”;“□□□”,可釋作“□”。 簡7.守臨桐高沙隧長□ EPF25:31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臨桐屬第四部,高沙屬第十部,如是則“守臨桐高沙隧長”不好理解。“守”字形不准,可不釋;“長”後“□”可作“同”。 簡8.書一封居延都尉亭 詣大守府 (第一欄) 三月癸卯雞鳴時當曲卒便受收降卒文甲辰下餔 時臨木卒得付卅井城𠢕北卒參界中九十八里定行 十時中程 (第二欄) EPW:1 本簡完整,屬於“過書刺”或“郵書課”,記錄郵書傳遞時間與經手人。《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城”字應釋作“誠”字。 簡9.月中失根假牛一黑犗齒 EPW:4 本簡上、下殘,《集釋》釋文補“齒”,可從。今案“失”字不妥,應釋作“夫”,丈夫之義,“根”為人名。可與簡EPW:35綴合,綴合後的釋文作“里女子張毋方自言迺十一月中夫根假牛一黑犗齒”。其中的“毋”字還可存疑。 簡10.五斗 戎以七月中適塞 EPW:24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七”原本作“十”,《集釋》可從。唯“塞”字不妥,字形類“”,或可為“桑”字。 簡11.萬年隧卒雷隆 不□ EPW:26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不”字,應釋作紀年年號之“永”字,連同其下的未釋字或為“永始”。 簡12.言自取 EPW:36 本簡上、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言”字不妥,按照“自取”前面的字有可能是“石”、或“百”、或時間“酉”,記錄稟食、俸錢領取情況。本簡可釋作“□百”。 簡13.鴻嘉元年六月十日成□□當令入奴 EPW:41A 本簡是殘觚,字迹漫漶,原本釋作“鴻嘉元年六月□□取……”,《集釋》補釋字除“令入”外可從。今案“令入”二字,“令”應釋為“為”;人、入不辨,以文可作“人”。又本簡B面“當”下只能有一個“□”。 簡14.月十九日傳行前詣官 EPW:45 本簡上殘,字迹漫漶,原本釋作出“前”以前字,“詣官”《集釋》補,可從。圖版唯“前”或“詣”,既作“詣”則“前”為衍文。 簡15.書一封封破宋詡 EPW:53 本簡過書刺,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宋詡”二字不對,應釋作“不知”。封泥殘破,印章文字不知。 簡16.又章崇月十日未成□ □□□如起到□□□ EPW:54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差別較大,但仍存疑問。右行不論,左行原本作“十五日謁報”,《集釋》補釋“如”、“到”可從。今案“如”上可補“書何”,“如”下應釋“記”字,“到”下又可釋“急”字。 簡17.六 千八百已賦畢 EPW:56 本簡上、下殘,俸錢出入簿。《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細審圖版“六”字不准,其與“千”字之間有空格,且與字形不符,應釋作“錢”字。 簡18.出賣牛死不內官毋狀自發 EPW:65 本簡上、下殘,字漫漶,原本釋作“牛死不內官毋狀自”,另三字《集釋》補。今案如《集釋》釋文,文義艱澀。細審圖版,“出賣”與字形不符,應釋作“坐置”;“發”字無解,可存疑。 簡19. 九月癸未各分 EPW:66 本簡上、下殘,字漫漶,釋文“分”為《集釋》補。今案“九月癸未各分”難解?細審圖版應為入官記錄文書“入官刺”,“各分”應釋作“蚤食”。 簡20.□月四日桑榆時之隧東取錢昏時 EPW:67 本簡上、下殘,字漫漶,“東取錢”三字為《集釋》補。今案“取錢”可從。殘存文字可看作是某人的行程記錄,桑榆之時到某處取錢,而“隧東”與所取錢的地點或官所不符,“隧東”應存疑。 [1]《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 [2] 釋文據居延漢簡整理小組:《居延漢簡(貳)》,史語所,2015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08:34。)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