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文明司法和女性解放运动的推动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离婚案件日渐增多。以南京国民政府为主体的治下法院虽对此类案件进行了具体审判,但其运作却暴露出中国近代社会司法转型之艰难。表面上南京国政府治下法院坚守了“依法审判”的原则,但实际上,它却视女性维权能力之高下,作出了不同判决。 关键词:离婚案件;审理;南京国民政府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针对日益增多的离婚诉讼,其治下法院对此进行了审判。但这一审判却鲜明体现出社会转型期间的特色,即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女性维权能力高下成为影响南京国民政府治下法院对离婚案件作出何种判决的重要制约因素。针对上述问题,学术界较少关注。为弥补这一不足,笔者拟对此进行研究,抛砖引玉、以鉴方家。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离婚案件的增多近代中国在西力东渐冲击下,不仅导致传统社会制度在发生变化,而且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转变。而随着女子教育的发展、女子学堂的纷纷成立、以及受教育女性的增多,女性自身也开始形成社会团体,为维护自身权利进行口诛笔伐的宣战。[1]14清末以来妇女解放运动就以各种形式体现出来,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不仅没有消退,相反倒更加兴旺起来。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中国女性对南京国民政府刑法制订的干预。[2]2这一通过直接干预国家重要法规之制订去维护妇女基本权利行为,不仅促使南京国民政府在此后的刑法、民法等法律制订上开始接受男女平等的原则,而且将男女平等、女子解放作为国民党的一项重要政纲去主导此后的社会变革。这些活动和观念的变迁深深影响到此时期中国女性婚姻家庭关系。当她们生活不理想时,要求离婚、别居等行为成为其自我选择的必然行为,由此也导致离婚和别居现象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道亮丽风景。它改变了几千年来男性以女性为理由的休妻现象,转而发生了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较为常见的“女休男”现象。[3]45这一禁锢一旦解禁,过去几千年来封冻于封建礼教之下的灵魂开始蠕动,她们借助社会解放大平台、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身权利。自民国以来,中国女性向司法机关提出离婚请求的案件越来越多,与此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