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田产买卖有“先尽亲邻”之说,宋元律例有明确规定,法学界称之为亲邻“先买权”。学术界已分别从历史、法学的立场,对其起源、内涵、意义等诸多方面予以关注,取得一系列研究成果,恕不尽举。具体到清代而言,或以为“先尽亲邻”对土地自由买卖有限制作用,雍正朝已被废除或遭禁止,或认为其流行依旧。清代是否废除亲邻“先买权”,又是如何废除的?在实际社会生活之中,“先尽亲邻”在清代以至民国的境况究竟如何,似仍有深究细说的余地。 1.田文镜与清代田产买卖中的“先尽亲邻” 讨论清代的“先尽亲邻”问题,一个无可忽视的前提是,明清没有像宋元那样明确地规定田产买卖要“先尽亲邻”,换言之,在法律或制度层面上,“先尽亲邻”并无依据,只是在民间习惯层面上表达与流行。正如明人邓球所云:“今国家民间典卖田宅,券有尽问四邻房亲人等语,然亦自民间为之,非由朝廷之旨也。”(《闲适剧谈》卷二《志英论》) 有关研究论及清代废除或禁止亲邻先买权,主要论据是《大清律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等所载条例:“倘已经卖绝,契载确凿,复行告找告赎,及执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者,俱照不应重律治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五五,《大清律例》卷九《户律田宅·典卖田宅》)虽然该条例几为研究者所必引,却少见追索其来龙去脉,为什么在法律和制度上没有“先尽亲邻”规定,却突然议定直接相关的禁例?而且引用者较多的关注在“先尽亲邻”,于“产动归原”则有不同程度的忽视。更有甚者将例文中的“找赎”与“借端掯勒、希图短价”视为同一议题,混为一谈。 其实,相关问题早在清代已有披露,薛允升《读例存疑》指出,此条例系雍正八年(1730年)户部议覆侍郎王朝恩条奏定例,但同时提出多处疑问,正是本文要深入考究的问题。薛氏指出:“《户部则例》置买田房各条俱极详明,而独无此条。原奏有‘原主不得于年限未满之时强行告赎,现业主亦不得于年限已满之后藉端掯赎’,最为明晰。此例‘及执产动归原’二语似系指原业主而言,下‘借端掯勒’又似系指现业主而言,语意并未分明,似应将已经卖绝复行找赎作为一层,年限未满强赎作为一层,年限已满现业主掯勒作为一层,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原奏并无此层,因何添入,按语亦无明文。”(卷十《户律田宅》)薛氏于同光年间长期任职刑部,官至刑部尚书,乃晚清著名法律学家,经此条分缕析,问题显然明朗了许多。遗憾的是,薛氏提出的疑问,自清末以至民国,经历过修律、立宪等多次讨论,竟似无人关注,持续存疑。至于薛氏“按语”本身存在的问题,更是无人考究。连沈家本的《大清现行新律例》也只是说“此条应仍其旧,理合陈明”,此外未置一词。 众所周知,有清一代,无论《大清律例》还是《大清会典事例》,均有定期修订补充,层积累成。追根溯源,距离雍正八年定例最近的律例结集是雍正年间编纂的(佚名)《新例要览》。检阅《新例要览·户部新例下》载有雍正八年三月议立《典卖房地不许找贴掯赎》一条,将其内容与前揭《大清律例》及《大清会典事例》例文比对,发现有值得关注的重要线索。引其相关条文如下:“倘已卖绝,契载确凿,复行告找告赎,应照例科罪。”“至于执产动归原及先尽亲邻之说,借端掯勒,希图短价者,该地方官严加究治。”“年限未满,业主不许强行回赎。限满之后,典主亦不得借端掯赎。违者应照不应重律治罪。”《典卖房地不许找贴掯赎》条不仅包括有《户律田宅·典卖田宅》的相关内容,而且更为具体。前揭薛氏点明应有的几层意思,全部在内,明晰无误。澄清了薛氏所谓“语义并未分明之处”的同时,对于厘清后世的模糊认识亦大有助益。 首先,《户律田宅·典卖田宅》中之绝卖之后告找告赎与“产动归原及先尽亲邻之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借端掯勒,希图短价”专指田产买卖中“产动归原及先尽亲邻之说”出现的弊端,其主体既非薛氏推测之原业主,亦非所谓的现业主,而是卖主的亲邻人等,即具有所谓“先买权”的人。薛氏对此“例”理解的偏颇显而易见。 其次,《典卖房地不许找贴掯赎》中,典当不仅与绝卖分开,与活卖也是分别立论的,也就是说,典是典,卖是卖,无论绝卖还是活卖,卖都不同于典,二者不可混淆。 再来看薛氏提及的重要依据《户部则例》,查乾隆《钦定户部则例·田赋·典卖田产》,内容包括“旗员外省置产”“推收田产”“典卖找赎”“重典重卖”等十条,薛氏所谓“置买田房各条俱极详明,而独无此条”大体不错,然而,却也能够找到相关的文字。其《典卖找赎》条云:“倘有冒称原主之原主,隔手告找告赎,或原主于转典未满年限以前强行告赎,及限满而现业主勒赎者,均治其罪。”(卷一七)此处之“原主之原主”就与“产动归原”之说不无关联,后文讲的田文镜题奏亦有“动产归还原主”之说法。薛氏之语,应即指此。 然而,《新例要览》中虽然载有完整、明晰的“产动归原先尽亲邻之说”条例,却只能部分消除薛氏“原奏并无此层,因何添入”的疑问,因为,这里也没有交代定例的来龙去脉。检阅《新例要览·典卖房地不许找贴掯赎》条文,除告找告赎和借端掯勒两类内容外,还有关于“典产(修筑)偿还工价”问题规定。这一规定,包括《大清律例》《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在内的诸多清代典籍皆未收录,不无特别之处。循此门径,查得河南巡抚田文镜《为谨陈随地办粮等事》题本,该题本为奉命详悉确议侍郎王朝恩条奏“卖产不许找贴、典产偿还工价”问题的复奏,田氏在其中另外提出了田产买卖“先尽亲房人等”和“产动归原”的问题。“抑臣更有请者:田园房产为小民性命之依,苟非万不得已,岂肯轻弃?既有急需,应听其觅主出卖,以济燃眉。乃豫省有先尽近门,次尽远族,次尽地邻之词。又有动产归还原主之说,遂得乘人之急,多方掯勒,希图短价。及其另卖他人,则又起而告争,且有阻耕抢割斗殴杀伤者,致卖者不能得银济急,买者不敢受契成交,为害非轻。”(雍正《河南通志》卷七六《艺文五》)田文镜对于河南田产买卖“先尽亲邻”之顺序,尤其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揭示颇为详尽,而且明确指出问题的复杂性:“虽出示严禁,但恐民间相沿已久,地方官不能实心奉行,终难猝易。”所以才借机一并题请,请求朝廷颁例推行。其具体意见是:“嗣后卖产,不论何人可买,出价者即系售主,不许原主邻亲从中争执。”将田文镜此次陈奏与雍正八年三月议定新例相对照,联系王朝恩条奏的主要议题,可知二者内容基本一致,更为重要的是,这是迄今发现的唯一一份清代禁止田产买卖“先尽亲邻”之说的题奏。 那么,田文镜何以深知此事错综复杂?因为早在雍正三年(1725年),田文镜在河南就颁布过禁止田产买卖先尽业主邻亲之告示,所示内容亦成为论清代废除“先尽亲邻”论者所必引的论据。告示称:“田园房产为小民性命之依,苟非万不得已,岂肯轻弃?既有急需,应听其觅主典卖,以济燃眉。乃豫省有先尽业主邻亲之说,他姓概不敢买,任其乘急掯勒,以致穷民不得不减价相就。嗣后不论何人许买,有钱出价者即系售主。如业主邻亲告争,按律治罪。”(田文镜《条禁事》,《抚豫宣化录》卷四《告示》第256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不难看出,五年之前的告示与此次向朝廷的题请,其词其意,前后一致。体现田氏之执着的同时,亦见民间习惯传承之强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