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因为“先尽亲邻”在很多地方约定俗成,在契约文书中竟成格式用语,湖北黄陂等地便有不少例证。一方面,契约中载明“先尽亲族人等,无人承买”,另一方面,买主仍有不少是本族甚至嫡系亲属。如同治十三年《肖杨氏等立大卖基地约》,言明“先尽亲房人等,俱不承买”,买主却是“堂叔良瑾”。民国三十四年《杜陈氏立大卖湖地约》,“先尽亲族人等,俱不承买”,买主是“家弟杜祥运”。以黄陂县王氏为例,今见王氏晚清至民国田产购置契约文书130余份,其中买主与卖主的关系为胞叔侄、家叔侄、堂叔侄、族叔侄、胞兄弟、家兄弟、堂兄弟、族兄弟等可列入“亲房人等”者50份,契纸没有载明“先尽亲族人等”字样,可以理解为本已卖与亲族,没有必要再加声明。但是,另有20余份契约载明了“先尽亲族人等,俱不承买”,最终的买主与卖主仍是各种亲族关系,契约文书的表达显然与田产买卖实情相脱节。别的家族如萧氏、汪氏等,田产买卖契约中也存在同样的情况。福建亦不乏例证,检阅《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闽南的龙溪县、中部的南平县、闽西北的光泽县等,都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买卖契约载明“先尽亲邻”。相反,《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唯一明言“典卖产业,业主亲族有先买之权”的闽清县,该书收录的典卖文书多达100余份,其中竟然少见有“先尽亲邻”类的表达。南平县田产典卖契约30多份,有20多份载明“先尽问亲房伯叔兄弟人等,各不愿就”,其中大多仍为叶氏族内交易。如顺治十二年《叶复泰卖田契》:“情愿将前田先尽问亲房伯叔兄弟人等,各不愿就,托中说谕出卖于族内士纯弟前去为业。”试想若是“先尽亲邻”有格式化表达的嫌疑,那么另一种情况——载明“先尽亲邻”却没有先尽,就亦有可能存在。 当然,各地契约文书所谓“亲族”“亲房”“亲邻”的具体内涵、优先的排序互有参差,未可一概而论。契约文书表达与田产买卖实情脱节乃至相悖的情况不止一种,交易价格差异、典与卖、绝卖与活卖等,分别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类似问题。“先尽亲邻”之例从又一个侧面提示研究者,即使如契约文书类原始史料,亦须审慎对待,多向度思考而后用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