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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斌斌:上博楚簡《從政》“獄則興”補釋

http://www.newdu.com 2018-09-22 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 佚名 参加讨论

    上博楚简《从政》“狱则兴”补释
    (首发)
    吴斌斌
    苏州大学
    上博楚简《从政》甲九:
    闻之曰:“从政有七机:狱则兴,威则民不道,严则失众,猛则无亲,罚则民逃,好刑 [则]……则民作乱。凡此七者,政之所殆也。”
    其中“狱则兴”一句,原整理者未做解释。目前的解释有以下几种:
    1、周凤五先生以为“狱则兴”可以读为“狱则营”,兴、营二字古音蒸、耕旁转可通。营,指营私,如《说苑·至公》:“彼人臣之公,治官事则不营私家”。依此,简文意为:为政者如果以监狱作为统治的工具,就会造成官员的营私舞弊。[1]
    2、陈美兰《读本》将“狱则兴”读为“桷则凌”,解释为:在上位者苛刻,则人民就互相欺凌。
    3、单周尧、黎广基先生以为“狱”盖刑狱,“兴”疑作“釁”,其引申义为“罅隙”,进一步引申为人际间的“嫌隙”、“釁隙”。“狱则釁”是说如果统治者大兴刑狱,便会导致其与臣下及百姓之间萌生嫌隙。[2]
    4、侯乃峰先生认为,“狱”或可读为“曲”,邪僻不正之义。古音“狱”属疑母屋部,“曲”属溪母屋部,音近可通。“曲则凌(“兴”采陈美兰先生的读法)”意谓在上位者邪僻不正,执法不公,就会导致民众受到欺凌。[3]
    目前诸家解释“狱则兴”基本以上诸说。下面,我提出一些个人管见,以供备考:
    观此章文,可以看出“七机”所涉及的七种“A则B”的关系中,第六种之B,与第七种之A存在缺失。暂时排除“狱则兴”,就余下的情况来看,A皆为统治者的不正当的作为,B皆为他者(“狱则兴”、“猛则无亲”范围当广,不独指臣、民,也可指其他诸侯等)对这种不正当的作为所产生的负面性反应或其后果,并且反应是逐级递增的:不道、失众、无亲、民逃、民作乱;由此可见,在“A则B”的句式中,A所指述的对象为上位者,B为“民”。
    由此而不同意周凤五先生以“兴”为“营”的解释,因为“官员的营私舞弊”与其余五种情形皆异,非是“因A的不正当的作为所产生的负面性反应或其后果”,不属于“不道、失众、无亲、民逃、民作乱”的序列当中。
    “兴”的观点同意单周尧、黎广基先生的观点:以“兴”为“釁”,此种用法古文时见,如《礼记·文王世子》:既兴,器用币。《释文》:音同釁。郑玄注:兴当为釁,字之误也。故疑此处“兴”或为“釁”,于理亦合:《左传·桓公八年》:“随少师有宠,楚斗伯比曰:‘可矣,雠有釁,不可失也’。” 杜预注:“釁,瑕隙也。无德者宠,国之釁也。”《史记·李斯列传》:“成大功者在因瑕釁而遂忍之。”《索隐》:“言因诸侯有瑕釁,则忍心而剪除,故我将说秦以并天下。”《正义》:“……言关东六国与秦相敌者,君臣机密,并有瑕釁,可成大功,而遂忍之也。”故“釁”可具“釁隙”、“嫌隙”意,是古文中出现过的一种负面性的国家状态,符合此处语境,故采用。此处意即统治者与他者(臣、民、其他诸侯等)之间萌生的嫌隙。其于社稷的危害程度不及“不道、失众、无亲、民逃、民作乱”,故可列于之前。
    至于“狱”,若本字可解释,则不必破假借,陈美兰先生以“狱”为“桷”,意苛刻,侯乃峰先生以“狱”为“曲”意邪僻不正,以为“桷则凌”、“曲则凌”,皆稍嫌迂曲。盖以“狱”作“桷”,古文未见,以桷表苛刻意,古文亦未见,古文中桷多做物名,且“威、严、猛、罚、好刑”的层级是逐级递增的,以“狱”为“桷”,则以 “苛刻”居首,而其程度于“威、严”犹有过之,似不当居前。
    “曲”固可表“邪曲”、“邪僻”意,然以“狱”为“曲”,古文未见。
    “狱”直以“狱”本字释之,“狱”,《字源》以为本义为争讼。《国语·周语》:“夫政自上下者也,上作政,而下行之不逆,故上下无怨。今叔父作政而不行,无乃不可乎?夫君臣无狱,今元晅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韦昭注:“狱,讼也。无是非曲直,讼狱之义也。” 《左传·襄公十年》:“坐狱于王庭”,杜预注:“狱,讼也。”《淮南子·汜论》:“有狱讼者摇鞀”,高诱注:“狱亦讼”。《诗·小雅·小宛》:“宜岸宜狱”,马瑞辰传笺通释:“狱,亦得训讼也。”故狱可训讼。《周易·讼卦》疏:“凡讼者,物有不和,情乖,争而致其讼”,《杂卦》:“讼不亲也。” 是古人以讼为不和,其情乖,其势争,故不尚讼,《周易·讼卦》言“不永所事”“或赐之鞶带,终朝三褫之”,意即此。因为A的位置指述的是上位者,故“狱则兴(釁)”可理解为,统治者与他人争讼,则会与他人产生嫌隙。即《国语》:“君臣皆狱、夫子皆狱,是无上下也”,上下有怨,行生嫌隙,是故人民离心,于是下文接着:“威则民不道”,争讼之极,临之以威,故民人离心愈甚,“不道”,意为人民不遵从其统治[4]
    “狱则兴”可理解为为统治若与他人争讼,就与他人产生嫌隙,情形有二:一,与诸侯或同等的势力争讼,则与彼产生嫌隙,春秋战国,诸侯之间即多此事。二,与臣子讼(如《国语》元晅与卫侯之讼),则与臣子,乃至国人产生嫌隙(《论语·为政》:“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可知统治者对臣子的态度有时候会影响及下民)。
    

    [1] 周凤五:《读上博楚竹书<从政(甲篇)札计>》。
    [2] 单周尧、黎广基《上博楚竹书(二)<从政>甲篇“狱则兴”试释》,《简帛》第一辑,第77~8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3] 侯乃峰:《上博楚简儒学文献校理》第156页。
    [4] 单周尧、黎广基:《读上博楚竹书(二)<从政>甲篇“愄(威)则民不道”小识》,《简帛语言文字研究》第三辑,第1~5页,成都:巴蜀书社,2008年。
    参考文献:
    侯乃峰:《上博楚简儒学文献校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6月。
    郭沂 校注:《新编诸子集成续编·孔子集语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4月。
    徐元诰 撰:《国语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6月。
    (战国)左丘明撰 (西晋)杜预集解:《左传(春秋经传集解)》,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12月。
    (西汉)司马迁著 裴骃集解 司马贞索隐 张守节正义:《史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11月。
    (清)《康熙字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12月。
    李学勤 主编:《字源》,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2年12月。
    宗福邦、陈世铙、萧海波 主编:《故训汇纂》,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7月。
    (清)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6月。
    (清)桂馥:《说文解字义证》,山东:齐鲁书社,1987年12月。
    (清)王筠:《说文解字句读》,北京:中华书局,2016年10月。
    (汉)许慎撰 (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2月。
    王力 主编:《王力古汉语字典》,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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