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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卅六

http://www.newdu.com 2018-10-08 武汉大学简帛网 張俊民 参加讨论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簡1.騎守千人晏告勸 EPC:10
    本簡上、下殘,“轉移公文用語”官文書。釋文《集釋》原本不同[1]。今案本簡可與簡EPC:35綴合,綴合的關鍵是“勸”字的筆劃。綴合後的簡文作“騎守千人晏告勸農掾戎謂官縣以令祠社稷今擇吉日如牒書到皆脩治社”。
    簡2. 二月戊申餔坐入                                EPC:13
    本簡上殘,入官刺,記錄某人入官時間,此處“官”字為候官所在地。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尊”字不妥,應釋作“稟”字。它簡有“詣官稟”可旁證。
    簡3.甲渠武賢隧卒南陽□ EPC:20
    本簡下殘,戍卒名籍簡。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本簡可與簡EPW:7綴合,綴合後的釋文應作:
    甲渠武賢隧卒南陽郡堵陽淵里李可自言責
    錢千
    簡4. 甲渠官以亭   閭丘止付
    十一月丁酉入□ EPC:25
    本簡下殘,郵書封檢。字迹漫漶,原本釋文作“甲渠官以”,它字為《集釋》所補釋文。今案作為此類郵書封檢,右行一般是文書發文單位的緘封封泥印章的錄文,“閭丘”地名,可從;“止付”不妥,應釋作“丞印”。左側一行文字是公文接收的時間與經手人,類似的如“十一月丁酉臨桐卒某某以來”。如此,本簡《集釋》之“入□”,應釋作“門卒”二字。
    簡5.正月戊午夜半臨木卒賞受敖卒勝己未日入當曲卒並
    付收降卒海界中九十八里定行十二時過程二時二分       EPC:26
    本簡上殘,郵書類過書刺。《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城”字,應釋作“誠”字。從圖版簡形,可與簡EPW:17綴合。綴合後的簡文為:
    書一封張掖大守章詣府
    正月戊午夜半臨木卒賞受誠敖卒勝己未日入當曲卒並
    付收降卒海界中九十八里定行十二時過程二時二分
    簡6.謂候長寫移書到白報毋留如律令/令史充             EPC:32
    本簡上殘,甲渠鄣候下發的公文。原本釋文“候”字未釋,《集釋》補,可從。《集釋》之“壽”字與原本同。今案“壽”字應釋為“喜”,即甲渠鄣候喜,任職時間在初元至永光年間。在圖版上“喜”字的左上角有一個小寫的“田”字。
    簡7.戍卒南陽武當縣龍里張賀年卅長尺二寸黑色(竹簡)       EPC:34
    本簡完整,竹簡,戍卒名籍簡。字迹漫漶,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六”字,應釋作“七”字。
    簡8.更始二年四月乙亥朔辛巳甲渠鄣守候塞尉二人移氐池
    □□□史驗問收責報不服移自證爰書如律令                    EPC:39
    本簡下殘,債務類官文書。債主由氐池縣府發來公文,希望甲渠候官代為收繳。字迹漫漶,《集釋》釋文在原本基礎上補“者”字。今案釋文可改動者較多,其中“更始二”,應釋作“建昭五”;“二人”,應釋作“元”字;“律”字,不妥,或為“牒”、“條”;“曰”後“□”,應釋作“諸”字;“者”字,不准,從原釋存疑;“史”前二字,應釋作“願令”。“書到,願令史驗收收責”為簡牘常用語。“建昭五年”、“元”可補甲渠塞尉人名,舊簡中紀年不明的塞尉“元”與此時間可視為一時。
    簡9.一事一封        一封范昌印詣府 EPC:40
    本簡右、下殘,字迹漫漶,《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本簡為過書刺,“一事一”三字不妥,應該是記錄郵書數量與方向的文字,可釋為“北書□”。
    簡10.董子 □(竹簡)                             EPC:60
    本簡竹質,《集釋》“念”字原本未釋讀。今案“念”字不對,應釋作“貢”,即《論語》所作“子贛”之右部“”,或作“貢”字。
    簡11.十一日封符直休居家十日往來 EPC:61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所改釋文可從,唯頂端可補一“月”字。
    簡12.贅人隆格法 EPC:62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集釋》“贅”字原本未釋。“贅人”西北漢簡無解,可釋作“□食入”。
    簡13.尉史 EPC:63
    本簡下殘,字迹草率,釋文《集釋》與原本同。今案“京”字,應釋作“郭”字。
    簡14.月二日尉史宗受趙人梁十□ EPC:64
    本簡左、下殘,字迹漫漶,原本釋文作“□月二日尉史宗受趙人梁十□”,據圖版“六”字應釋作“九”字。
    簡15. EPC:65
    本簡上、下殘,釋文《集釋》與原本同。“彊”字,左部類“馬”部,右側類“盧”,可釋作“驢”字。
    簡16.有代罷                                      EPC:69
    本簡上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若”字與字形不符,左側似有剩筆。簡牘文書例或“有代罷”或“若有代罷”,本簡此字應存疑作“□”。若其左側“言”部成立,有點類“諸”字。
    簡17.問政俱言會月 EPC:74
    本簡上、下殘,字迹漫漶,原本釋文作“□□得□□□□法”,《集釋》所改或可從,但是仍無法通讀文義。今案“致”字,應釋作“狀”字;“桼”字,應釋作“晦”字。
    簡18.候長正□ EPC:77
    本簡下殘,原本釋作“候長□”,《集釋》補“正”字有誤,應釋作“王”字,“□”不存應刪。
    簡19.卿收得三 EPC:80
    本簡左、上、下殘,《集釋》釋文與原本同。今案“債”字不妥,應釋作“責”字。
    簡20.塞外多迹不…… EPC:82
    本簡下殘,字迹漫漶,原本僅釋出“塞外”、“迹不”四字,《集釋》補“多”可從,省略號部分據圖版還可釋作“知數□檄書□”等字。
    居延新簡EPC與EPW兩部分也許還有可以綴合的殘簡,值得注意並做進一步工作。
    
    2018年10月6日校訂于儀封
    
[1]《集釋》指張德芳主編:《甘肅秦漢簡牘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原本”指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行文中涉及到的簡牘圖版編排,較為費時,不贅。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8年10月6日16:47。)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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