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与建构:文化空间的概念与边界反思 文化空间、演述场域与民俗场三者的复杂关系依然需要进一步梳理,而这里笔者想进一步探讨的是,文化空间是否具有时空边界。通过上文之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演述场域作为一种文化空间成为史诗得以生存的承载体时,除每年农历三月三举行的歌会以及不同村落根据自我情况制定的祭祖时间外,畲民的表现并不像文化空间概念所指出的那样,是在周期性的时段中于固定场所进行的民俗文化活动,而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构建的民俗文化空间,尤其是做功德与传师学师等的仪式道场,甚至连火炉塘歌场与盘歌堂歌场都会由于村民的临时组合,出现在不同的村落家户中。但可以肯定的是,上述道场与歌场的地点与形貌都是固定的,因为畲民的居住习俗决定了史诗演述场域的建构原则。因此,只要村落建筑样式不变,传承人群体还未消失,那么这样的史诗演述场域还将延续。 乌丙安在论述文化空间时,对民俗文化活动提出了“大型综合性”的修饰语(见上文),并列举了“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典型文化空间。显然,以村落家户为核心的史诗演述场域,不仅在地域范畴上十分有限,在活动场面上也不够宏大。尽管乌丙安提醒我们,“在保护工作中选择文化空间为保护项目, 就不可以使用‘泛文化空间’的随意性理解,把过去文化部门命名过的一个‘故事村’、‘剪纸之乡’、‘艺术之乡’、‘文化生态保护区’、‘区域文化’等等都拿来申报文化空间。”这似乎给文化空间设定了一个边界,但这个边界究竟在哪里?而非遗保护中的国际性用语——社区——的边界又在哪里?这似乎是个很明晰的工作原则,却又让人陷入迷惑。因此,如果不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文化空间做出“时空边界”的准确定位,势必影响非遗保护在文化空间上的进一步推进。在笔者看来,非遗视角下的文化空间是以自然时空为基本属性的客观存在,但它并不受制于时间长度(周期的或时代的)与空间跨度(本土的或跨境的)的影响,而其核心决定因素则是传统文化活动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在一定时空中的人为建构。换言之,“时空边界”的确定有赖于具体非遗项目在特定族群中的时空表达。 “文化空间”概念的历时性发展让我们看到,中国民俗学家对之的阐述并未脱离国际话语而另辟蹊径,只是过于强调它的时间属性,并由此认为它的形成与延续,有赖于特定传统或民间活动的周期性展演。其实,随着“文化空间”的国际推广,空间的时间性逐渐成为它的本质属性,而相关的“事件(性)”呈现不仅变成一种辅助性行为,还于相继公布的国内外非遗保护公文及其相应解读中淡出人们的视野。不可否认,文化空间具有显著的时空复合性,但以人为核心的事件或活动,并不一定需要周期性的时间限制。换句话说,非周期性人类活动或行为所依赖的物理空间,不能简单地否定其文化空间性。当“周期性”成为文化空间的前置定语时,以畲族史诗《高皇歌》为代表的家户演述场域,必然会被排除在现有文化空间的概念范畴外,这显然会影响这一民族特有文化的保护。因此,在提倡文化多样性的非遗时代,以“周期性”为限定词的时间属性,只能被纳入文化空间的充分不必要条件,而不是决定性前提。另外,非遗视域中的文化空间似乎更注重物理空间对人类行为过程的时间性承载;物质遗产中的文化空间主要关注于它的实体形态,但固化的“废墟”又岂非不是人类行为得以呈现的历史留存?也就是说,在时间维度上,文化空间又是传统与现代的综合体,前者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族群文化的既有程式,而后者则在追求时代审美的同时,更趋于单一文化事项的舞台流动性与表演顺序性。 尽管“泛文化空间”观不能随意用作非遗申报的空间认识论,但在人为建构中形成的空间范畴,已然具备文化空间的基本属性,因而不应被排出文化空间的理解域。在已公布的UNESCO人类非遗代表作名录中,就有大量以“文化空间”为名的项目,这些代表特定人们共同体的文化类型,在很大程度上是跨地区甚至跨国家的,如越南铜锣文化空间(2008)、乌拉圭冈东贝及其社会文化空间(2009)以及阿联酋、沙特、阿曼、卡塔尔联合申报的“马吉利斯”文化和社会空间(2015)等,而哥伦比亚帕兰克-德-圣巴西里奥的文化空间(2008)、摩洛哥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2008)以及比利时圣利芬斯-豪特姆年度冬季集市及牲畜市场(2010)等,则小到了一个村庄、集市甚至广场。由此可见,承载多样人类行为的文化空间,在地理范畴上并不局限于空间幅度的自然属性,而取决于生活其间的、享有相似或相同文化传统的人们共同体,即族群边界。此外,以个人为中心形成的空间模式,如某些小型手工艺作坊,甚至家居场所等,也可被视为一种文化空间。只不过,非遗视角下的它们需要集体语境的参与,即是否承载了某种约定俗成的民族文化传统。再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社区的一再强调,不仅突出了它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它的文化性。在当代社会,社区可由一群拥有共同文化的人们共同体组成,也可由来自不同文化圈的个体或群体组成,它大可有北京回龙观规模,小可为一户人家的自然村。因此,作为一种文化空间的社区,不仅需要时空的自然边界,更需要社会的文化边界。 文化空间的形成归根结底是人的存在,而对它的定性同样出于人的需要。我们很难想象没有自然属性的空间如何承载以人为核心的文化创造,也很难定性没有人之行动的自然空间如何成为文化空间。虽然个体家户的特定区域被畲民群体认定并践行为一个可以观察的空间实体——史诗《高皇歌》的演述场域——歌场与道场,但这个具有文化属性的空间形态,依然是建立在自然时空中的物理存在。因此,包括花儿会、庙会、歌圩、巴扎等在内的一切可被视为文化空间的实体,都具有自然与人文的双重属性。虽然自然时空对文化空间的形塑,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人为建构才是其形成的本质。当代文化空间的形成有其创造者、享用者与传承者的自主行动作基础,但相较于特定人们共同体对族群边界的自我定位,这一主要由他者建构的、超地理限度的宏大文化载体,是否依然是自足的?可以说,“文化空间”出现前的族群生活,大多处于以亲缘、地缘或业缘等为核心的自主关系网中,以此形成的文化空间虽然体现了族群文化的借鉴性与交融性,但独立发展依然是其最核心的成长模式。但随着文化空间的国际推广与解读,人为构建的文化空间也在不断扩大范围中,凸显了地区与地区、国家与国家的文化合作。实际上,非遗视域下的文化空间具有强烈的“想象的共同体”性,它的成功申报也许能为跨境族群的文化认同提供帮助,但忽视内部差异乃至国家边界的“均衡”现象,不仅会影响项目本身的次级多样性,还可能带来不必要的政治纷争。 在当下的非遗研究中,文化空间已然不再是一个新鲜概念。当学者们争相使用并以此论述相关文化事项的空间呈现时,都会对UNESCO的初始定义加以回溯,但随后的自我引申是否遵循它的本义,就连UNESCO自己的后续阐释与实践也未必符合初衷。文化空间的概念的确很难确定,但作为一种人类创造,它并非仅是一种空间实体的认识依然不容置疑。作为人类非遗保护对象之一的文化空间,在我国的非遗体系中并未实际出现,而是被融入“四级十类”的具体项目中,这种融合性实践倾向,充分体现了我国非遗文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可以肯定地说,文化空间是“文化时空”(cultural space and time)的另一种表述,因为不论是UNESCO的初始定义还是后来者的各种阐释,文化空间的自然时空性都未曾消失,而传统文化活动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则决定了这一属性的存在。总之,文化空间即可承载多种传统文化活动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也为某一(类)传统文化活动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搭建展演平台,它虽具有典型的自然时空性,但时间是周期的还是时代的;空间是本地的还是跨境的,都不是文化空间形成的关键因素或先决条件。而作为其“时空边界”得以确立的根本所在——突破族群边界的文化认同——则取决于非遗保护主体对它的时空建构,这种建构不仅要符合UNESCO或具体国家的非遗定义和申报标准,更要符合传统文化活动或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时空状态与传承法则。 注释与参考文献请见原文 本文原载:《民俗研究》2017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