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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雄:“国体”与“夷夏”:鸦片战争前中英观念冲突的历史考察(3)

http://www.newdu.com 2018-10-12 《学术研究》2018年第6期 吴义雄 参加讨论

    三、“国体”与体制:1830年前后中英冲突中的制度问题
    在阿美士德使团的使命失败后,东印度公司放弃了寻求与清廷直接交往的努力,在“广州体制”之下维持对华贸易。东印度公司董事部要求在广州的特选委员会“在与中国这样的政府进行的一切讨论中采取最为谦恭和克制的态度”。因为要使贸易持续下去,“就要忍受广州那些讨厌的限制”。(71)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在广州口岸的确度过了十余年相对平静的岁月。但到1830年前后,英方与广东当局又在一系列问题上产生了冲突,而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关于“侮辱”与“尊严”的话语,成为英人抨击广州体制之观念基础。
    由于1820年代多家行商相继破产,到1829年,能与外商交易的行商只剩下7家,且经营乏力。外商认为这使他们的生意面临困难。为迫使广东当局增加行商数量,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从7月开始采取将英国船只滞留口外不入即非正式地停止交易的策略,向广东当局施加压力。他们还提出官役勒索繁苛、规礼过重、交易不便等一系列问题,要求全部解决。广东当局无法接受英人所有要求,双方由此形成长时间冲突和对峙。在此过程中,主张采取强硬态度的英商馆特选委员会成员盼师(William Baynes)、美律(Charles Millett)和班依文(James Bannerman)等,一再挫败持温和立场的主席部楼顿(William Plowden)的主张。到1830年2月,取代部楼顿为特选委员会主席的盼师及其他成员决定恢复贸易。但从是年10月开始,中英双方又因盼师带夫人进商馆、巴斯商人的仆人杀死荷兰船长美坚治、通事谢五因为英人代购轿子而入狱等事件而产生新的冲突。广东当局声称要到商馆逮捕嫌犯,特选委员会则从口外调集武装船员和大炮等兵器以对抗。11月,东印度公司董事部鉴于盼师等擅自停止贸易,并采取强硬态度对抗广东当局的行为危及对华贸易,解除了盼师等人的职务,组成以马治平(Charles Majioribanks)为首的新特选委员会。但新委员会同情并认可盼师等所为,继续与当局进行强硬对抗。1831年5月,广东巡抚朱桂桢带军队到商馆逮捕一名通事,令伍浩官下跪认罪,摧毁英人修建的码头设施,又引起英人强烈抗议和抵制,甚至从印度召来一艘皇家战船,以壮声威。(72)
    在围绕上述连串事件进行交涉的过程中,“侮辱”和“尊严”的问题再次成为英人向中方抗议的主题之一。1830年10月4日,在新的贸易季节来临之际,特选委员会主席盼师携同其妻从澳门来到广州,很快引起广东当局的注意。两广总督李鸿宾认为“番妇”住进商馆违背旧例,于11日下令驱逐。同一天,李鸿宾又因发现外国人在广州乘轿,同样违背禁令,下令严查。他和粤海关监督中祥都在十三行商馆门前张贴告示,命令禁止“番妇”住省和“夷人”乘轿,其中“提及外国人的邪恶品性”。(73)英人将此视为严重的侮辱。他们认为这种布告“确实有意地为了扩大伤害他们的感情,并使他们受到本地下流社会的轻视”。(74)18日,盼师等向李鸿宾、广东巡抚朱桂桢、广州将军庆保递禀,指责当局“以蒙昧妄用权势,私心暴虐,以苛政失仁心”,强调“通天下万国人彼此皆为同类”,英国人与满、汉人一样,皆为上天所生,“大清国是上天所赐与东土之人,大英国亦是上天所赐与我西土之人”,“彼此不可矜夸”,广州既然开埠贸易,“自应以礼接远人,不可以凌辱相待”。(75)他们特别不能忍受告示中关于行商应对夷商“不时开导,务使倾心向化”等语,说这些行商“除了二三人外,皆无何文墨见识之有。况且其为关口通事人等,更为无知之徒。地方官自立为师,开导教化远客,甚属可笑。又因该示用‘务使倾心向化’之言,可见大宪欲令众百姓看我远人皆属蛮貊之国,此真是柔远人之理乎!该示有论到远客用幼童蛋娼嫖宿之言,甚堪可恨!我英国以鸡奸为死罪,而且众人痛恨此悖逆天性之恶,大宪何得以无凭无据访闻之浮词,而出示凌辱所有远客,此岂是柔远人之礼哉!”他们还抗议告示中指英人乘轿为“越分”之语,质问“不知大宪看我英国派来理贸易者为何一等的人?”又说当局指责的乘轿之人乃公司“写字”之人,其父大有来头,是该公司“通理五印度属国之首领”,“又多年居议国政大衙内一位者”,难道还比不上中国行商、盐商乃至家人、通事?他们又抗议告示中使用“番妇”一词,认为这是“最无理”之言,因为英国人都只有一个正妻,没有纳妾之“下俗”,妻子理应与丈夫一起生活。该禀警告广东官方“以公道、行仁政、治远商”可相安无事,倘以“凌虐苛政”相治,远商不能忍,则恐激成变故。(76)这是广州口岸历来少有的大胆外人禀帖,不仅语气极为激烈,更重要的是提出两点挑战:其一,以天下人平等的理念挑战清朝一向视为当然的夷夏内外观念;其二,以对行商、通事等公开的蔑视,挑战广州口岸以行商管理外商的制度设计。长期以来,广东当局以行商可以“开导教化”夷商的假设,作为通商制度运作的一个前提,遇有交涉事务即将此作为行商当然的责任。但行商因在贸易中早已处于劣势地位,在19世纪前期已沦落到仰夷商鼻息的境地,所谓“开导教化”实际上无从谈起,只是在发生交涉事件时居中联络,受尽奚落和委屈。现在盼师等在正式禀帖中表达对行商作为一个集体的蔑视,就是从他们的角度对行商在“广州体制”中的地位和功能提出异议和挑战。而盼师等在禀帖中表达强烈的自尊,是当时英人中的一种普遍情绪,与斯当东在十多年前与广东当局谈判时维护“国家名声”的行为,是一脉相承的。
    同一天,逐渐壮大的英国散商群体也就此发声,与特选委员会相呼应。他们在抗议李、中告示的禀帖中称,这些“内地民人皆念之”的告示,“内载有无基凌辱外国商人之辞”,令其“无不发振害羞”;“又该告示饬令洋行商并通事人等不时开导,抑外国人之骄恣等示。夫我商等岂为蛮貊不知理之辈乎?该示之语实属可恨!我万不服此无基妄称凌辱远人之辞矣!”对于不准外人乘轿、不准“番妇”住省的规定,亦提出抗议,指当局“此禁实属无仁、不顾人伦之心”。(77)在这份禀帖上署名三个英国人,都是当时英国散商中最有实力者,其中查典(William Jardine,一般译作查顿)当时是马格尼亚克行(后更名为查顿·马地臣行,怡和洋行前身)的合伙人,天地(Lancelot Dent,一般译作颠地)是颠地行(宝顺洋行前身)的合伙人,因义士则是散商中最著名的鸦片商之一。他们呈递这份禀帖,意味着散商作为一个群体登上中西关系的舞台,而他们此后发展的舆论,与鸦片战争具有密切关系,其中就包括以为其在广州所遭受的民族“屈辱”昭雪作为发动对华战争理由的论述。
    李鸿宾和中祥等面对英人的抗议,没有为既有制度进行合理性论证,而是以传统作为其正当性来源。李鸿宾回答英人之谕,其意概括起来就是,天朝一向待夷商一视同仁,但禁“番妇”在省城夷馆居住、禁止夷人乘轿,是“天朝礼法”,历来如此,“该夷等禀内转以为凌辱远客,殊属不晓事体”,“禁令历有旧章,并不始自今日。该夷等惟当照旧遵循,自可相安无事。若以向所严禁之事,故意抗违,则滋生事端,皆由该夷等自取,并非天朝不加以恩恤也”。(78)在这前后的往来文书中,李鸿宾、朱桂桢、中祥等官员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英人所抗议的所有政策,都是执行已久的“旧章”,不会因抗议而改变。这种回答自不能令蓄意挑战既有制度的盼师等信服。他所为首的特选委员会再上禀帖,要求当局“待远商如天生之人类,非似为狗类一般”,“不要当远商为狗”,并警告说:“既用细故凌辱人,惹生义怒,则其细故就变为要紧大端,故求大人高明,即将该不合人情之禁令而收回之。”(79)对官方来说,这是空前未见的挑衅言词。由于广东当局在“妻子和轿子”这两件事上绝不让步,这种抗议禀帖,英人随后还多次递交。盼师为首的特选委员会被撤换后,在致东印度公司董事部的信中说,“我们已尽最大的力量提高了我们曾经是代表人的本民族的品格”。(80)可见,他们很为自己在反抗广东当局“侮辱”过程中之所为而自豪。
    取代盼师等组成新一任特选委员会的大班马治平等人,在上述问题上与盼师等的立场一致,这是马治平等来粤上任后的第一份禀帖就表明了的。他们还说,李鸿宾等谕示中“所用之字样,不可归我英国特派来主事之人”,即不愿接受李等告示中关于“夷人”品性的说法;又说:“大人可知我国人之品性,以多用吓呼之言,总不能令我偏转所走所本当正直之路,于办公干时,我总不顾己身,总不觉害怕也。”(81)这就表明了新的特选委员会在原则性问题上将不让步之态度。
    1831年5月,鉴于乾隆年间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防范外夷章程》五条“日久玩生,渐行疏略”,且道光九年以来广东夷情异动,有“因时异宜”之必要,李鸿宾会同僚属等制订新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就外商在省城居住、杜绝商欠、外人雇佣仆役、黄埔泊地管理、禁止“番妇”在商馆居住及禁止外人乘轿、禁止外人偷运枪炮到省城、外国船只进出口管理、外人具禀递交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82)这八条章程既有对原来规章的延续,亦在一些细节方面作了变通,后奏准施行。但这种局部修正的章程并不能令英人满意,反而被他们认为是新的“压迫”。这次出头抗议的英国散商,从有损尊严入手攻击这一章程的合理性。查顿和因义士等17名散商上禀指责该章程“多无义理公便之道”,违背“同享自主之理,贸易裕国之道,皆然颠倒乱法”,对其嗤之以鼻。他们特别在意其中“大犯凌辱远商之情”之表述,比如章程中“屡称我与汉奸勾结,但此说明明为无据假谎之言”。对于章程内关于“责成行商管束远商”的说法,查顿等表示:“若做买卖两人者,其一人被第二人管束,则公平贸易事务实是办不来”,(83)再次对行商的制度角色提出挑战。
    查顿等抗议的事件,也包括5月12日广东巡抚朱桂桢和粤海关监督中祥率兵进入英国商馆搜捕作为嫌犯的通事阿谭,羞辱性地责罚伍浩官,及摧毁英人码头建筑及围墙之事。马治平等特选委员会成员亦认为这是严重侵犯其权利与尊严的事件,是“对一个国家品格的故意侮辱和对商业性质的损害”,对通事和行商的惩治与羞辱则是“一种罩在我们与中国人日常往来上的阴影,它的必然结果是动摇本地人对我们的信任,使得为我们服务成为一种可耻的、甚至是危险的工作”。(84)他们在禀帖中说,“倘有这样行作,与中华之交易我不能办得来。盖倘若随时有如是之作事,则英国贸易必早日停止也!”(85)马治平等在另一份禀帖中,特别就涉及国格之事抗议说:“大人亲到我英国公馆时,闻得有将我英国国主绘容大画之前布强行打下拆去,又有以不敬之貌相待”,要朱桂桢说清“可实示知以其不敬之态?……大人常敬己圣主,可晓我等在本国数万里远处时,亦切怀恭敬之意?”(86)这实际上是用朱桂桢也无法非议的忠君观念去责备他,朱只能否认有此事。马治平等由此将其在广州的所为上升到捍卫“国体”的层面,说“英国人等于出外,不论驻何国时,其分内必要于宜时为国体,而致损利损命也!”(87)
    这里的“国体”与斯当东当年所要维护的“国家名誉”当属同义,涵盖了此前英人所说的“名声”、“尊严”、“平等”、“独立”等说法。但马治平等更明确地将其上升到要用生命与财产去维护的层面,则是前所未有的。此次盼师、马治平等挑战的是广州贸易的制度体系,较之1814年斯当东等挑战广东当局处理具体事务的权威,应该说是观念冲突更进一步的表现。
    从上所述可见,1830年前后中英冲突过程中,英人认为有损其“国体”的措施,在广东当局看来都是由来已久的制度。如果说1814年斯当东等以阿耀案为由维护其“国家名誉”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有关贸易章程、交往规则的谈判中取胜,1830年前后关于“国体”的较量中,英人已经将整个广州体制的改变作为其目标。在这两次冲突中,英人都以停止贸易为实质性手段,以“名声”、“国体”为重要论述策略(当然还有其他策略)。但这一次他们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成果,因为广东当局可能在具体规条上调整,却不可能在体制的问题上让步。而英国人则开始思考,如何用包括战争在内的强制性手段来获得这种让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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