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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隐性腐败:走出反腐败的历史周期

http://www.newdu.com 2018-10-16 人民法院报 谢红星 参加讨论

    隐性腐败指难以发现,难以察觉,难以辨别认定,足以让一般公众不容易认识到其为腐败的腐败现象,在中国古代被称为“陋规”,在当代则经常被称为“嵌入性腐败”“微腐败”“亚腐败”等。隐性腐败的根本特点是隐蔽性,如权钱交易、利益交换隐藏于亲友圈、同学圈、同乡圈、校友圈等人情关系网之中,楼堂馆所披上“创业大厦”“研发中心”的马甲,以培训为名行游山玩水之实,红白喜事不请客了却依旧收礼,大吃大喝转移到私人会所、“内部食堂”,利用网络、快递等途径送礼收礼,等等。因为其极强的隐蔽性,隐性腐败由此又具备了顽固性、反复性、变异性、传染性等特点,从而成为反腐败难以根除之痼疾,并且反过来使历史上的反腐败屡屡半途而废。
    历史上的反腐败为何总是半途而废 
    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已有之。中国古代的政治家对腐败的危害有着清醒而一致的认识,并对反腐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投入。从道德教化到法律治理,从重典惩贪到制度建设,从刑事立法到官员选拔、任用、考核、回避、俸禄、审计、监察等制度的完善,古代中国关于反腐败的举措、制度、案例,可谓不胜枚举,其中甚至不乏一些在今天看来亦可谓“现代”甚至“奇葩”的举措:
    北魏太武帝号召天下百姓到皇帝面前直接举报其非法官员,可以说比现代社会的举报制度还要“现代”;
    北魏文成帝下令对任满调离或退休的官员进行追责,颇有当下反腐终身追责之意;
    北魏明元帝专门派出使者到各地突击清查官员家产,如果官员有不能证明属合法所得的财物,则一律视为赃物,治罪官员,其执行力毫不逊色于现代刑法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五代十国时期南汉皇帝刘鋹选拔官员实行“阉然后用”的原则,因为他认为官员阉了才能全心全意为国家服务;
    明太祖朱元璋反贪除了前所未有地施行严刑酷法外,还前所未有地授权、鼓动底层民众捉拿害民官吏。他在《大诰》中宣称,乡里百姓对于违法害民之官吏,可以不经地方官府,也无须经过什么正式法律程序,直接闯入官府,将其绑缚押送京城,由中央机关甚至他本人审理,其激进程度不言而喻。
    但是,综观历史,总的来说,历代王朝反腐败的可持续性及效果都相当不稳定和有限:无论开国诸君主有多痛恨腐败、严惩腐败,他的后代子孙,总是以“宁愿以不清廉保证‘忠实’”甚至“鼓励贪污侵占以隳野心者的壮志”者居多;无论朝廷立制何等严密严厉,官僚体系总是有办法、有时间让它们的效果不断打折扣,直到沦为具文;无论朝廷怎样苦口婆心对官吏进行廉政教育,官吏们却总是趋向于“不顾王朝前途与命运,通过废弛政务法纪、贪污婪索等行为,以满足个人或个人所在利益集团的自私欲望,从而严重危害封建政治正常运行”。(高翔:《康雍乾三帝统治思想研究》,第434页)于是乎,“隋唐、两宋、元、明、清,虽然灭亡的原因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贪污腐败,如蚁啮柱,久而久之,柱朽如渣,华屋遂轰然倒塌。王朝初年狠抓反腐斗争→王朝中叶后反贪斗争渐渐有名无实→王朝末年贪污腐败猖獗,民不聊生→王朝灭亡‘新’王朝初年狠抓反腐斗争→‘新’王朝中叶后……成了走不出的轮回”。(王春瑜:《中国反贪史》,第13页)
    这一反腐败历史怪圈之形成,与传统社会腐败的变化趋势、规律,以及传统王朝反腐败斗争和腐败变化趋势之间的张力与互动,有着密切联系。隐性腐败的存在及腐败的隐性化趋势,则是传统王朝不断从吏治清明走到腐败猖獗的关键媒介和通道。一般来说,在王朝初期,开国君主一般都较为重视反腐败,反腐败斗争可谓轰轰烈烈,声势浩大,但是,“这必然可以限制腐败的发生,但却永远无法根治这种现象:贪婪的动机始终存在,从公职中获益的机会也永远不可能消失,通常可以转移为变相腐败”。([美]迪特尔·哈勒:《腐败:人性与文化》,第46页)王朝初期的重典反腐或许相对减少了腐败的数量,限缩了腐败的规模,降低了腐败的层次,但腐败依然存在,只是在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之下,腐败者不得不采取更为隐蔽的手段和形式。之后王朝盛极而衰,逐渐失去初期反腐败的决心和锐气,惩治官员腐败的防线不断失守,腐败逐渐演变为官场中人生存和晋升的选项之一,部分腐败行为甚至得到官场乃至社会的默认,获得了法律虽不认可社会舆论观念却潜在认同的某种“正当性”,其违法性日渐模糊,道德上的受谴责性日渐隐晦,数量、规模却日益扩大,不断吞噬着公权力合法行使的领域,冲击着应对腐败的法律防线和道德防线。隐性化及由此而来的普遍化是传统王朝腐败演变的基本趋势,隐性腐败及腐败的隐性化是准确把握传统中国反腐败历史怪圈形成发展轮回之关键,正是因为对隐性腐败和腐败隐性化的治理失效,传统中国的反腐败才总是半途而废,始终走不出历史的轮回。
    古代中国隐性腐败的类型 
    基于目前所见到的史料,以隐性腐败的发生领域或环节为基准,古代中国的隐性腐败主要有以下几类:
    征税环节的隐性腐败。税收直接与钱物相关,税务官吏时常经手大量钱物,由此成为隐性腐败的多发场域,如田赋征收、漕粮征收、商税征收、关税征收,无不充斥着浮收、加征、需索、敲诈、摊派、勒折、包纳、吏役贪滥、税负不公等腐败行为。
    官营工商业的隐性腐败。传统中国的官营工商业经常与低效、浪费及大量的隐性腐败相随。如在汉代,武帝的盐铁官营由于实行垄断经营,主事官吏肆无忌惮降低质量,偷工减料,以中饱私囊。均输平准的初衷在于平抑物价,限制市场上的投机活动,实践中却很快出现了官吏和商人勾结起来囤积居奇、贱收贵卖等腐败现象,沦为官府敛财及官吏中饱私囊的政策工具。
    工程营建的隐性腐败。工程营建领域潜规则横行,腐败多发,《万历野获编》载:“曾闻乾清宫窗隔一扇稍损欲修,估价至五千金。而内珰犹未满志也。盖内府之侵削,部吏之扣除,与夫匠头之冒破,乃至实充经费所余亦无多矣。”清代河工的腐败也很有名,乾隆皇帝自己就说:“外省工程无不浮冒,而河工为尤甚。”(《清高宗实录》卷236)
    仓库管理的隐性腐败。“官仓老鼠大如斗,见人开仓亦不走。健儿无粮百姓饥,谁遣朝朝入君口。”唐代诗人曹邺的这首《官仓鼠》,可谓生动描述了古代中国仓库管理之隐性腐败。仓场官吏普遍在漕粮转运、保管之际监守自盗,其常用手法有“偷梁换柱”“私出黑档”“偷挖”“双层仓”等。除侵盗仓场米粮外,在清代,库吏盗银的现象也十分普遍,《清朝野史大观》说:“户部各差以银库郎中为最优,三年一任,任满,贪者可余二十万,至廉者亦能余十万。其下司库书役人等,无不肥美。”这正是户部银库贪污大面积化及隐性化的形象写照。
    贡举过程的隐性腐败。早在科举制产生之前,古代中国的贡举就曾广泛存在“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腐败现象,科举为广大寒门士子打开了入仕的大门,却终未能将滥权腐败的痼习堵之门外,清末谴责小说《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如此描述晚清科场腐败之普遍:“千奇百怪的毛病,层出不穷,有偷题目出去的,有传递文章进号的,有换卷的,……广东有了闱姓一项,便又有压卷及私拆弥封的毛病。”
    官职铨选的隐性腐败。通过贡举后,还需经过吏部的铨选,才能获得正式的官职,而在古代中国,“官缺有定数”和“参选之人无限膨胀”之间,存在着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内在矛盾,这一矛盾使得仕途壅塞成为盛世官场之常态,同时也催生了官员铨选中经常性的大面积腐败。其中,最常见、最具代表性的铨选腐败,就是卖官,即公开或私下地“出售”官职、品级、爵位、任官资格、晋级资格等。
    监察过程的隐性腐败。传统中国的监察本身即滋生、存在大量的隐性腐败:一方面,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及官员的内部监察常常有名无实,徒然沦为上级挟索下级的工具;另一方面,专门机关的监察总是避免不了“以腐败监督腐败”的轮回,专门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或沦为朝廷党争的工具帮凶,或拥权过重,导致自身严重腐败;又或者职能弱化,无所作为,由此自甘堕落,唯以私利为图。
    司法场域的隐性腐败。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之所在,司法官员却非圣人,专业性能保证其专业水准,有效的监督、确实的保障以及外在的大环境才是司法官员公正司法的最终保证。在古代中国,以上这些因素基本不具备,因此,司法场域经常出现大面积、常态化、习俗化的隐性腐败。传统司法的隐性腐败既表现为非法规费的大量收取,又表现为呈词控告环节的贿买、查勘拘拿环节的讹诈、词讼审理环节的刑讯逼财、监禁环节的鱼肉犯人,以及捕盗勾结、“歇家”充当司法掮客包揽词讼等。
    军队的隐性腐败。军队是传统王朝赖以存在的基石,是王朝政治安全之根本,但传统军队中也经常存在大面积、潜规则化的隐性腐败,包括克扣军饷、私役军士、吃空额、公器私用非法经商、冒领冒销战时俸饷等,导致其战斗力严重下降,曾国藩曾如此形容大面积隐性腐败侵蚀下的晚清军队的战斗力:“无事则游手恣睢,有事则雇无赖之人代充,见贼则望风奔溃,贼去则杀民以邀功。”(曾国藩:《曾国藩全集》,第19页)
    皇帝个人的隐性腐败。已有大量文献显示,一些皇帝重视私人的财富甚于吏治,官员们于是投其所好,经常以“进贡”“进献”“报效”“捐输”的名义向他献上财物,其中尤以清高宗乾隆帝的聚敛最为著名,其聚敛手段包括勒取“议罪银”、臣僚进献、富商报效、发放内帑收取高额利息等。
    在古代中国,各类隐性腐败彼此间有一定联系,甚至构成了一个体系:基层官吏用各种手段从百姓身上非法榨取钱财,再把其中一部分以某种方式输送给上级衙门的官吏,上级衙门的官吏再输送一部分给他的上级,依此类推,一直输送到中央各衙门乃至皇帝。总之,虽是基层官吏搜刮来的钱财,官场中却几乎是人人有份,利益均沾,大致形成了一个分肥的体系。
    治理隐性腐败是一个中国问题,更是一个世界问题 
    文法繁密的官僚行政并不等于依法行政,发达的官僚组织更不意味着官吏的廉洁奉公。在中国传统社会,官吏接受的是官僚组织内部的纪律控制,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但是,这种控制和监督很大程度上被帝国辽阔的疆域、众多的编户百姓和庞大的官僚群体自身所抵消,由此,权力腐败永远不会退场,它可能会在政治相对清明或极端的政治高压下隐藏行迹、避其锋锐,一旦高压不再,清明难继,就会以数倍于退让的速度收复领地,侵蚀之前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制度防线和道德防线,重新将王朝政权带入反腐败的历史周期。
    在当今中国,权力的行使不仅受到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还受到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为构建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了有力保证,但人们仍不能就此盲目乐观,因为腐败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伸缩性、变异性、反弹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伟大的成就,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复杂,许多腐败行为从地上转到地下,或者以新的形式出现,隐性腐败仍在相当范围内存在。今后中国的反腐败工作,须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以治理隐性腐败为抓手和重点,密切关注腐败的新动向、新表现,防止腐败行为改头换面、回潮复燃,传统中国治理隐性腐败的成败得失,或许正可为此提供镜鉴。
    最后要指出的是,隐性腐败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并不罕见。2006年,在美国游说界有“教父”之称的杰克·阿布拉莫夫承认了通过贿赂为客户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并答应与司法部合作调查国会议员及其工作人员的涉嫌腐败案,爆出了美国政坛数十年罕见的一桩权钱交易丑闻,导致20多位国会议员及其助手卷入此案。尽管如此,美国舆论界却普遍认为,这种被揭露出来的腐败大案,在美国不过是“冰山一角”,腐败以极其隐蔽的形式存在于美国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欧盟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先进官僚机构和法理结构的表面下,存在着一个活跃的反理性行政、反法律治理的“非正式”管理体系,它建立在私人利益、个人关系网以及“务实”却不那么合法的行为规范的基础上,导致了普遍的任人唯亲和政治庇护。([美]迪特尔·哈勒:《腐败:人性与文化》,第115页)此外,损公肥私的“旋转门”现象在欧盟机构中也非常普遍。总之,腐败现象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不因政治、经济制度差异或者社会形态的差别而有差别。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差别至多是腐败的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隐性腐败存在于当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它使腐败变得更加坚韧,更具有适应性,生命力更强。因此,如何治理隐性腐败既是一个中国问题,更是一个世界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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