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和核心是“人”,是拥有非遗知识和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传承人。在我国非遗的保护过程中,传承人的保护同样受到重视。目前,文化部已经公布五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3068人,其中2018年公布的第五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数量为历次最多,达1082人,占总数的35%。随着非遗传承人保护工作的推进,我国已经逐渐形成国家、省区、州市、县四级传承人遴选和管理机制,传承人保护进入规范化的发展阶段。 同时,学界针对非遗传承人开展了大量的研究,民俗学、人类学、民族学等学科的学者纷纷介入,成就斐然。目前,相关研究成果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一是有关传承人的概念、分类和作用等理论探讨,如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与传承人》[1]、普文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及传承人意义》[2]等;二是传承人人生历程和口述史研究,如云南省文化厅编著《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3]、王文章主编的“中国民间艺术传承人口述史”丛书[4]等;三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机制、保护实践及其相关问题,如冯莉《传承人调查认定看当前“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5]等。这些研究深化了非遗传承人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对非遗的传承和保护工作产生重要作用,但有关传承人流动与非遗保护的关系问题尚未有专门的研究成果问世。这与当前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乡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旅游开发渗透到文化诸多领域等背景下形成的非遗传承人流动频繁、规模庞大的现实不相符。本文基于田野调查收集的材料,试图呈现少数民族地区非遗传承人流动的社会事实,并探讨传承人流动对少数民族非遗保护的影响。 一、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主体 非遗的传承须由活生生的社会成员完成,而传承人正是完成非遗传承的主体。传承人掌握着非遗的专业知识和精湛技艺,既是文化的继承者,又是创新者。一旦传承人去世,损失的不只是单纯意义上的生命个体,更是一种知识、技艺,甚至一种文化、传统。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是传承,保护的重点是传承人。 非遗传承人是掌握特定的技艺,并具有公认的影响力,且愿意将自身技艺传予他人的自然人或社会群体。非遗传承人可以分为一般性传承人和特殊性传承人。一般性传承人指非遗所属社会的普通民众。同一社区、族群或民族的成员在日常生活中遵循自身的民俗习惯、恪守自己的民俗生活、言说共同的民俗历史、传承自身的传统技艺,成为非遗的一般性传承人。例如民间文学类的非遗(如神话、传说、故事、叙事诗、史诗)传承人,应该既包括表演者,也包括听众,因为集体记忆只有在二者的互动中才能体现。特殊性传承人指具有一定专业性和职业性的特殊传承人,他们或是能够完整掌握某一专门知识或特有技能;或是在群体仪式中承担展演者和组织者等重要角色,具有比一般传承人更重要的地位,如纳西族“东巴”、壮族“师公”、土家族“梯玛”等;亦或是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特定群体的民众认可,享有较高威望和话语权;又或是非遗不间断的实践者,其最主要构成往往是族长、巫师、歌师、民间文学的表演者或仪式主持人等[6]。 根据是否受政府命名的标准,非遗传承人又可以分为代表性传承人和非代表性传承人。实际上,在国家力量介入非遗保护行动后,“传承人”才逐渐成为带有法律意指和政治权利的术语。具体而言,获得某个国家或基层政府或国际权威机构给予命名的传承人具有法律效用,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承担着非遗传承和保护的法律责任。这类传承人,即通常所说的“代表性传承人”,属前文所述之“特殊性传承人”范畴。至此,“传承人”才逐渐被习以为常地等同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并被赋予特别的意义[6]。目前,文化部公布的五批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及地方各级政府认定的传承人名录,均属具有法律效用和政治意义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意味着传承人文化身份的改变。被认定者从此进入官方话语系统,享受特定的政府补贴,同时承担非遗传承的义务和责任。根据笔者2014年8月在云南各州县开展的田野调查可知,当年云南国家级非遗传承人享受的补助为10000元/年,省级传承人为5000元/年。州级、县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则因地方财政差异而有别,大致在300-3600元之间(1)。2016年,国家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提高至20000元/年,地方政府也相应提高各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除享受政府授予的荣誉和补助外,还须履行特定的传承义务,如带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开展传承活动等。政府提供的荣誉和补贴,意味着代表性传承人成为非遗传承的正统角色和核心力量。 非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同属特殊性传承人的范畴,同样掌握某项非遗的知识和技艺,并在所属群体和社会中传承。非代表性传承人可能由于名额或其他条件限制,甚至某方面的特殊原因暂未入选代表性传承人,但其在所属社区中同样发挥非遗传承的作用[7]。因此,非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某种程度上,非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传承人发挥的作用不亚于代表性传承人。一般性传承人,是非遗真正的实践者和地方文化的承载者,其与特殊性传承人之间的差异只是文化角色与文化身份的不同。特殊性传承人来源于民众,并通过民众培养未来的代表性传承人,促进非遗传承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群体传承性,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亦然。例如,流行于广西马山、忻城、上林三县的“壮族三声部民歌”,通常由三名歌手演唱,主唱者演唱代表主旋律的第一、二声部,第三声部由二人以上歌唱者合唱合声附唱,具有源于村落社会、演唱于公共空间、依赖于民众参与的特征。壮族三声部民歌的集体性决定国家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并非这一遗产的所有传承人,合声附唱者及当地民众的参与不可或缺,他们同样是三声部民歌的承载者和传递者[7]。因此,非遗传承人应该既包括官方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也包括尚未命名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和非遗所属社会、族群或民族的成员(一般性传承人)。他们都是非遗传承和发展的主体,都应该受到重视。 二、传承人流动是当代民族地区人口流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流动逐渐成为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新常态。少数民族非遗传承人作为当代社会的一员,亦无可避免地卷入人口流动的大潮中,成为当今中国流动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 1.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反映少数民族群众对生命、生活、生产及所属自然环境的独特理解[8],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文化部公布的四批国家级非遗名录1372项中,涉及少数民族非遗477项;五批国家级非遗名录代表性传承人3068名,涉及少数民族传承人845名。少数民族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少数民族非遗传承的核心力量。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在遴选和认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后,除了赋予其特定的荣誉和资助,还搭建平台为传承人提供活动支持和宣传、学习、交流机会。例如在云南昆明市,政府部门积极鼓励非遗传承人到各A级景区展演非遗技艺。同时,利用各种节假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等举办“昆明非遗保护成果展”“滇剧艺术周”等活动。另外,还与多所高校合作,开展“双向教学”培训班。2014年8月,笔者在云南实地调查访谈的15名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中,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每年都有众多机会到各级学校讲学授课、赴外地展演和交流,县州级以上传承人也有机会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种非遗培训班。 个案1:国家级非遗传承人邵梅罕,女,傣族,1968年生,傣族剪纸传承人。邵梅罕作为国家级传承人,常受邀到各地学校讲课和参加各种培训。在中小学讲课一般是无偿的,大学讲课则接受一定的课时费,一天100—300元,其中云南艺术学院去过2次,云南民族大学每年至少1次。省文化厅还组织到国内外展览其剪纸作品,其中2007年赴美国,2014年到过墨西哥。平时在村里做剪纸,现在教授徒弟30—40人,假期有很多学生来学习(2)。 个案2:云南省级非遗传承人余学光,男,彝族,1956年生,彝族民歌(酒歌)传承人。余学光曾在武定县狮子山旅游风景区某山庄工作6年,主要是为顾客敬酒、唱歌、跳舞、拉琴等,包吃住,月工资1000多元。2014年6月到武定县火镖牛肉馆上班,为客人敬酒唱歌,月工资1500元。每年文体局都将他请到县内各学校授课,报酬为100元/天。仅2013年即赴10余个乡镇的学校讲课,传授彝族酒歌文化。此外,每个月约有两三次机会到高级别的酒店唱歌,报酬是100元/天。他在狮子山曾带出50多名徒弟,其中1人入选州级传承人,6人入选县级传承人,部分徒弟到省外的酒店独立传唱。目前,跟他学习的徒弟约有10人(3)。 在当代社会,代表性传承人并非完全固守传统社区,而是融入到现代社会大潮中成为人口流动中的一部分。少数民族省级、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因具有高超的技艺和成功的作品而备受瞩目,经常有机会离开常住地赴异地谋生、培训、展演、讲学、授课等。而州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展演、讲学、授课的机会相对较少,每年获得的传承活动经费也非常有限,少者300元/年,多者2000余元/年,因此,州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难以依赖其掌握的遗产技艺谋生。简言之,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形式和方向都较为多元,且富含官方色彩和受到行政力量的制约。他们作为政府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既领取相应的津贴,也承担政府赋予的宣传、传承等使命。他们可以在政府组织的培训、学习、讲学和展演活动中跨越传统社区进行流动,并宣传和传承自身技艺。 2.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流动。 在民间社会,非代表性传承人的数量远超代表性传承人,他们在特定的群体中仍然具有较高声望,并发挥重要的文化传承作用。当然,由于没有官方认定的身份,非代表性传承人无法享受官方给予的荣誉和补贴,也没有机会参与政府组织的培训、商演和出访交流,更没有资格到学校授课、讲学。因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非代表性传承人除了从事传统农业耕种,多外出务工,近者在村落周边或县城打短工,远者奔赴沿海等发达城市务工。余学光称,他过去带出的50余名徒弟,只有少量成为州、县级传承人在家乡传唱,多数在外务工,或在大城市的彝族餐厅、民俗村演唱酒歌。黔东南州民族歌舞团侗族大歌资深演员吴培焕称,传承人的流失是因为外出打工比在歌舞团唱侗歌赚钱,所以不少传承人选择远走他乡,能像她那样进入州一级歌舞团的侗歌传承人在他们乡乃至全州都只是少数,那些没有国家财政供养的侗歌演唱者只能外出打工谋生[9]。非代表性传承人流向城市务工,既因生活所迫,非遗项目经济收益有限甚至没有收入,也与代表性传承人对有限市场的垄断有关。陈靖在研究壮族三声部民歌时指出,在马山地区,会唱三声部民歌的乡民不少,但“传承人”制度排斥了其他乡民的话语权。群众参与性的降低,导致民歌传唱的传承人家族化。官方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垄断对民歌演唱方式、技艺水平的判断,排斥了更多民间歌手成为文化传承主体的可能[7]。最终,失去话语权和演唱空间的非代表性传承人只能放弃山歌,远走他乡。 3.一般性传承人的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进城务工的浪潮席卷了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成为当代中国农村最主要的时代特征[10]。在这一背景下,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青壮年也纷纷离开故土,步入城市谋求新出路。2014年在云南田野调查期间,笔者发现受访的代表性传承人的家乡无不呈现青壮年大量外流到城市务工的“空心村”状况。邵梅罕所在的弄么村约有270多户、1200多人,年轻人均外出打工,外出务工者占全村总人数的30—40%,务工地主要是广东、北京、贵州等省份。余学光所在的山品村约有350多户、1400多人,仅老人和小孩留守,外出务工人口占全村总人数的40%左右,务工地主要在县城、楚雄和昆明等省内城市,部分人远赴广东、浙江等地。少数民族在外务工者,多放弃家乡的传统文化,在城市从事建筑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工作。可见,一般性传承人的流动更加自由且数量庞大,是传承人流动的主体。他们中的大部分人离开家园,在流动中忽略本民族文化,直接影响着非遗传承和发展的根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