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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遗产税征收及其影响

http://www.newdu.com 2018-10-24 深圳特区报 冯兴元 王睿逵 参加讨论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冯兴元、江西明正建筑工程咨询事务所董事长 王睿逵
    提要:罗马的遗产本质上是临死对自己喜欢的人和机构所捐赠,甚至遗产税也是如此,有着很大的自愿性。毕竟死者生前完全可以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六等亲,而如果交了税,受益者也是本来就需要用钱来安顿的退伍军人。
    谈起遗产税,学者们总是喜欢拿古罗马来说事。的确,近代与继承相关法律体系的源头在古罗马,其遗产税对后世的影响也非常大。但是,古罗马到底是怎样征收遗产税的?征收的目的、对象、方式、用途是什么?却鲜有人提及。罗马人对遗产税征得有限,而且对至亲不征税,对给予贫困者的小额遗产不征税,对传给其他人的遗产也征税甚少。
    一、古罗马的遗产税征收情况
    斯密在《国富论》里这么写道:“古罗马由奥古斯塔斯(今译奥古斯都,即屋大维)建立的二十便士缴一便士的遗产税,就是针对由死者转移给生者的财产所征收的税。迪昂·卡西阿斯曾有详明的记述。据他所说,这种税,虽课于因死亡而发生的一切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受惠者如是最亲的亲属或贫者,则概予豁免。”
    详细点来说,根据《罗马人的故事》里的记载,古罗马的遗产税征收方法是:一是遗产税的税率为5%。二是如果继承者是死者六等亲以内的亲属或者很低的遗产数额则免税;这里也包括对穷人接受的小额遗产免税。三是征税的目的是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留在家族及亲属集团内部。四是遗产税专款专用于退伍军人的安置。
    罗马的遗产本质上是临死对自己喜欢的人和机构所捐赠,甚至遗产税也是如此,有着很大的自愿性。毕竟死者生前完全可以把遗产留给自己的六等亲,而如果交了税,受益者也是本来就需要用钱来安顿的退伍军人。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一是与现代国家的动辄30%、40%甚至更高的宏观税负相比,当时罗马的税率非常低。同期的直接税包括行省居民税和解放奴隶税。行省居民税适用于没有罗马公民权者,税率为10%。解放奴隶税是向罗马公民征收的,税率是5%。罗马公民如果给奴隶自由,政府收取奴隶市场价格5%的税,以避免出现大量的流民。间接税包括营业税和关税。营业税以营业收入为基数征收,税率是1%。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关税税率是1.5%,罗马本土是5%,不过从东方进口的奢侈品的关税为25%。如果是军人、教师和医生,无论是罗马公民还是行省人民,直接税都全部免收。
    二是遗产税里还含了一些费,实际税还要低一点。根据公元6年古罗马皇帝奥古斯都迫使元老院通过的《关于1/20的遗产税的优流斯法》的规定,遗产继承人应于被继承人死亡后3-5日内将遗嘱交税务处,在税务员前经半数以上的遗嘱见证人验视密封遗嘱的印章,然后启封,当众宣读遗嘱内容,并由税务员笔录遗嘱副本存档。可见,罗马的遗产税并不完全是税,其中也含有类似于公证费性质的服务费,本来占比就不大,如果把税和费分开算的话,税的成分还会少一些。
    三是罗马人对继承权的定义是:继承权是对于死亡者全部法律地位的继承,即对死亡者全部权利与义务的继承,这种权利与义务是对家族而言的,目的是防止几无亲情可言的六等亲以外的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履行义务。而且,在当时社会财富贫乏,又是以家族为主要生产单位的情况下,将财产转移给外人,使家族财产难以聚集,不利于财富的创造。当然,把征收对象确定在六等亲以外,也不至于无税可收。因为,罗马人向来有将财产留给好朋友或者是尊敬的人,并期望对方尽保护及帮助自己家族的义务的习惯。比如西塞罗富可敌国,就是因为接受了很多人的遗赠的缘故。奥古斯都也是如此,他的生死之交阿格里帕和梅塞纳斯以及很多人都把自己的遗产留给了他。但无论怎么样,都是伴随着一种权利与义务的继承。
    四是遗产税用于安顿退伍军人在当时也有一定的道理,纳税人受益于这些退伍军人的贡献,基本上体现一种总体上的受益税的理念。由于之前退伍军人的安置费用都是从皇帝行省的行省税和间接税中开支,但由于皇帝行省都是边防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皇帝行省的国库经常出现赤字,所出现的亏空都得由皇帝使用家族或其个人继承的财产来填补。退伍军人的安置是保卫国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皇帝的责任(如果是皇家卫队,则有待商榷),也是全民的义务。由人民来承担这项费用。
    二、现代国家的遗产税问题
    现代国家征收遗产税,只是笼统地说是为了公共开支,或者防止遗产继承人成为食利阶层,实质上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总体上符合尼斯卡能的“预算最大化官僚”模型中的官僚行为特点。这些国家的区别在于征收的方法和税率等不同。比如:有的国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征收,有的则分开收取;有的采用超额累进税,有的采用比例税;税收的减免额有的高,有的低。还有免税的对象也有区别。另外还有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区别。比如,美国采用的是总遗产税,即按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税,先征税后分遗产;日本采用的是分遗产税,即按每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总值征税。
    虽然很多国家都有遗产税,但是近年来却有不少国家或者地区取消遗产税。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意大利、新西兰、瑞典、印度、马来西亚等国相继取消遗产税,香港也在2006年2月11日宣布废除遗产税。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是征管难度大,税务成本高。无论是美国的遗产税制度,还是日本的遗产税制度,都存在着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税务成本高的问题,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牵涉到各种资产的估值和债权、债务等,在美国,一份遗产税申报表会长达40多页,加上22页的申报表说明书,一共有60多页,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才能完成申报。在美国,每征收1 美元的遗产税,要花费0.65美元的税务成本。在日本,遗产税一般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左右,而从事遗产税征管工作的税务人员却占全国税务人员总数的6.5%。再者,富豪们会筹划各种手段来避税,如家族信托、生前赠予、慈善、保险等等,也是导致征管难度大,税务成本高的重要原因,如加强征管力量,则税务成本就更高了。
    二是征收遗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日本一般占全国税收总额的3.5%,美国不及1%。而香港在取消遗产税之前,每年只能征收到15亿。
    三是遗产税反而导致资本外流,加大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差距。以法国为例,法国有遗产税,2012年时任法国总统奥朗德,以法国富人应为法国走出欧洲危机做贡献为名,对年薪超过100万欧元的富人再加征同样性质75%的“富人税”。导致富人们纷纷用脚投票。当年就有3.5万人从法国离境去国外定居,其中有587名是“富人税”覆盖的法国人,其平均资产在660万欧元左右,而其中的半数平均资产超过1250万欧元。到11月,失业人数创历史最高,达到了348.83万人。在2013和2014两年时间(2015年废除了),法国政府一共收取的“富人税”只有4.2亿欧元。却对法国的名誉和竞争力造成了持久的、难以估量的损失。
    四是如果不征收遗产税,不但可以减少内资外逃,还可以吸引外资流入。政府从新增的投资中获得的营业税等其他税收可能会比征收的遗产税还多,同时社会还能增加众多就业岗位。返回光明网首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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