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19世纪前期,中英关系演变中的一个重要现象,是两国之间围绕清朝秉持的“夷夏”观念而发生长期争端。由此产生的种种纠葛可以理解为“文化冲突”,但这些争端实际上与经济、政治利益密切相关。1814年中英双方因阿耀案原因的表述问题产生的交涉导致了有利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新章的出现。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与清廷之间的礼仪之争,服从于英人对礼仪问题与其在华贸易利益关系之理解。1830年前后,英国人将清廷制订的制度看作他们“屈辱”的来源,展开长时间的抗议。由于其时清朝不会因其抗议而改变其制度,这样就在英人中将中英关系问题逻辑地导向武力解决的舆论或建议。这一脉络可为我们理解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巨变提供一个新的视角。 关键词:国体;夷夏;观念冲突;利益;鸦片战争 作者简介:吴义雄,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广州口岸史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标题注释: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招标项目“清代广州口岸历史文献整理与研究”(14ZDB043)的阶段性成果。 19世纪前期,中英两国的社会制度迥然相异,思想观念体系亦判然有别。两国的交往主要是在广州口岸开展的贸易。其时清朝上下秉持“天朝上国”观念,围绕广州贸易所建立的制度体系、管理方式处处显示出“夷夏之防”的思想;而英国此时期渐成傲视天下的强大帝国,在与清朝的交往中亦时时彰显其“国家尊严”。因这种观念差异而引起的种种纠葛常被称为“文化冲突”。本文希望探讨的问题是,这两种思想观念之间的冲突如何体现在具体的交涉当中?观念问题与现实利益之间有着怎样的关联?在中英关系整体上发生阶段性演变的同时,这种观念冲突的内容、形式及其程度,有无同步演进的脉络?本文将结合鸦片战争前中英关系的演变过程,就中英之间围绕“夷夏”观念而产生的冲突进行考察和分析,以期对上述问题有所认识。 一、“国家名誉”与通商章程:1814年中英冲突中的观念问题 自马戛尔尼使团来华至鸦片战争爆发的近半个世纪中,中英之间在一系列问题上发生冲突。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包括:1808年英军占领澳门事件,1814年因多种原因而导致的“停止贸易”事件,1816年阿美士德(William Amherst)使团来华事件,1829-1831年因行商破产和管束“夷人”章程而发生的连串冲突事件,以及1834年的律劳卑(John Napier)事件。除1808年英国占领澳门事件外,其余事件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观念冲突的成分。 1814年的中英冲突是由一系列的具体事件构成的。1813年下半年,因广东当局拒绝英国东印度公司董事部任命的剌佛(J.W.Roberts)到广州就任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引起英人的强烈不满。①1813年9月起,因第二次英美战争而与美国处于战争状态的英国,派“罢孻仁号”等兵船长期梭巡于珠江口水域,逗留不去。广东当局高度紧张,为此向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展开近一年的交涉。两广总督蒋攸铦甚至一度下令封舱,禁止英人贸易。为了迫使英人就范,广东当局还采取拒收英人汉字书信、禁止其雇佣中国仆役等措施,导致英人强烈抗议。在双方交涉过程中,通事阿耀案的发生令局面更为紧张。关于这一案件,笔者最近已有专文讨论。②这里仅就其与中英观念冲突相关的部分做进一步论述。 阿耀名为李耀,又名李永达,广东南海县人。他从1804年起为英商服务,后为广州林广通事馆帮办,与广州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主席益花臣(John F.Elphinstone)等关系密切。他在嘉庆十五年(1810)以李怀远之名报捐从九品职衔;嘉庆十八年(1813),又进京加捐中书科中书职衔。他此行受英人之托,为英国东印度公司带礼物及信件给时任军机大臣的松筠。松筠当年在马戛尔尼使团回国时,一路陪同护送到广州,英人对他印象颇佳。1811年他任两广总督,与英人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故英人希望与这位在朝大员保持联络。③阿耀于阴历四月底到京,向松筠呈送益花臣的禀帖和礼品。松筠在5月31日上奏英人送礼之事,表示“此虽外夷恭顺天朝、感激奴才之意,惟是人臣无外交,其呈递物件理合奏明发还”,得嘉庆帝朱批认可。④英人的禀帖、礼物则由新任粤海关监督祥绍带到广州发还。⑤ 但1814年10月4日,阿耀被南海县差役逮捕,随即监禁数月,后被发往伊犁充军。广东官方公布其罪名有二:其一是他曾受雇于英吉利夷商,乃是“身服贱役”,但他又报捐职衔,犯“冒滥名器”罪,按“隐匿公私过名以图选用”例,应发附近充军;其二是他为英人提供“估看茶叶高低,评定价值”等服务,收受英人银两,按乾隆年间《防范夷船规条》,“凡向夷人借贷勾结,照交结外国诓骗钱财”例,应发边远充军。⑥但以益花臣为首的英国商馆特选委员会,却对广东官方指控阿耀的理由提出了质疑。 其时正值中英双方紧张交涉之际。由于英国兵船“罢孻仁号”长期盘踞在珠江口,且与美国武装商船发生冲突,两国船只甚至在黄埔发生炮战枪战。⑦两广总督蒋攸铦为迫使英舰退走,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在1814年9月24日下令封仓,停止英美两国贸易。在“罢孻仁号”暂时驶往外洋后,蒋攸铦在10月7日宣布恢复贸易。但是,此时英商馆特选委员会却拒绝恢复贸易。益花臣在10月12日致函伍浩官,表示由于对广东大宪多种措施不满,英人“不能复办贸易”,决定派特选委员会成员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中方文献中称其为“三班”)到广州与官方商谈,如官方拒绝谈判或谈判未成,则将“上京求大皇帝伸冤”。⑧随后,特选委员会和皇家战船霍奇森舰长(Capt.Hodgson)决定,未到黄埔英船不进口,已进口船只离开黄埔。⑨急于结束对峙、恢复正常贸易的蒋攸铦同意斯当东到广州谈判,斯当东于10月20日从澳门到广州。此前,益花臣等以禀帖形式提出了多项“冤屈”要求昭雪。⑩但斯当东在与佛冈同知福荫长等官员开始会谈时,首先提出的并不是这些“冤屈”,而是对阿耀案原因的质疑。他根据所看到的蒋攸铦报告阿耀案的奏折,认为其陈述的案由涉及英国人,故要求广东官方澄清两点:其一,官方将阿耀逮捕是否因为他与英国人之间的日常联系;其二,是否因为他在1813年为英人带礼物书信给松筠。他认为如果阿耀因这两个原因被捕,则有辱英国“国家之名声”,“恐受牵连”,“甚属忧闷”,故“不得不问明原委”。(11)即是说,阿耀之被捕拿问,究竟是因为他违例捐官,还是因为他和英人私通?如果是后者,则英国人在这一案件中就被当作某种邪恶的力量,以致与其交往就意味着犯罪,必须加以惩处。斯当东等认为蒋攸铦等的说法事关英国国家声誉,就是基于这种逻辑。清朝官员通常所用的“夷性犬羊”、“罔知法度”、“夷人奸狡”之类的说法,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福荫长等建议蒋攸铦对英人疑问加以回应。11月1日,蒋攸铦和粤海关监督祥绍联名向英国大班益花臣等下谕,重点就阿耀是否因其充当英人信使而获罪作出解释:“至上年大班益花臣致送前人松阁部堂礼物,托李耀顺带进京,该大班虽不知有干禁令,而出于恭敬,心本无他,业经奏明发还,并无嗔怪之意。此时之办李耀,与此事毫不相涉,无庸疑虑……”(12)这就回答了英人的第一点担忧。然而斯当东并未就此罢休,在蒋攸铦等发出谕帖的次日再次呈禀,说虽然蒋攸铦称李耀案与上年带礼物给松筠之事无涉,但益花臣等“总未想有牵连自己”,要求蒋再次颁谕说明:“李耀通事,人若真是有罪的人,其罪并不在服役或与夷人往来,在捐官而已,若不捐官并无罪、无不是也,因此再者敢禀呈,大宪仁心好意,恳求施恩批回,示知卑职,此意是否?我大班等闻知事如此,即更为放心无虑。”他再次强调,提出这一点,是因为如果阿耀因其与英人的交往而被治罪,则会“伤本国圣主、国家之名声”。(13)他和益花臣等要求蒋攸铦以谕帖的形式,就上述第二点问题再做澄清,说明阿耀案并非因为其“通夷”,只是因为其“捐官”而起的,从而明确:阿耀作为中国民人与英人交往并不构成其获罪的原因,他与益花臣等英人的交往与案件无关。 对于这一点,11月1日蒋攸铦等谕示中所引福荫长等的说法是,阿耀案乃“内地民人违犯禁令,本不致累及外夷”,“李耀现犯案情无涉该大班”,而蒋、祥的说法则是:“天朝有罪之人自当拏究承办,并未问及夷商”。(14)他们的意思都是,阿耀案纯属内政,无涉外交。但这种表态未令斯当东等满意,是因为他们希望官方说明阿耀并非因其与英人的关系而被惩处,要求澄清的是案由;而广东官员表明案件不会将英人卷进去,说的是办案的目标,令英人有答非所问之感,故再次呈禀要求澄清。蒋攸铦对英国人的一再要求大为不快,指其“出乎情理之外”,(15)但又不愿因此决裂,在11月5日再发谕帖,说明李耀获罪因由:“天朝定例,无论在何处曾经服役帮工者,一概不准捐官。李耀亲供嘉庆九年间曾受雇在夷馆服役,今又冒捐官职,焉得不办?其罪不尽在于服役也。至云与夷人往来,李耀近年帮办通事,自然常往夷馆,夷人断无往来其家之事”。(16)一向被他轻视的“夷人”竟然一再迫使他澄清其职权之内所办案件的缘由,令他极为恼火,感到尊严被冒犯,故他在谕帖中警告说:“若此次示谕之后,尔等再有禀渎,则竟是李耀交通作弊,即当加重治罪,转与尔国声名有碍,毋得自俣!”(17) 斯当东却不为所动,认为这几句话“似有碍我们公司”,再一次呈禀,坚持要求蒋攸铦“将此数句除去”,重新给谕。(18)蒋于11月9日再次重申惩办阿耀与其给松筠带礼之事无关,“只办他一人之罪,夷商不用疑虑”。但却未提与英人交往是否其获罪之由,且明显被斯当东的执拗所激怒,指责其“执迷不悟,已到黄埔之货船尚未开舱,未进口之货船亦不进口,该国船只货物数百万货财听其坏烂,而为中国一罪人求情,大不可解!”(19)蒋攸铦转而向益花臣做工作,说斯当东如此乖谬,乃是打算弄坏局面以嫁祸益花臣,以便取而代之,但益花臣立即回信说,他派斯当东往广州谈判,“大宪不听他代办,即是欺负我一般,他、我并非两意。我们止想公平礼貌看待而办贸易之事,大宪不肯听理则贸易办不来。”(20) 双方在这一点上相持不下,几乎决裂。11月12日,斯当东出走广州,声称要去京城申诉,使广东当局极为紧张。最后通过行商居中说项,各让一步,重新谈判。益花臣在11月13日表示,斯当东坚持要蒋攸铦按其所请纠正谕帖中的说法,“止系免将来两下想错而已”,即阿耀是否因交结英人获罪,此点如不讲明,会对未来双方关系留有后患。(21)次日,斯当东向粤海关监督祥绍呈禀,表示“李耀之事既然不牵英吉利国或英吉利人,我等断无再禀此事之意”,但他同时又指出,蒋氏“谕内有‘交通作弊’四字,实在不知何故有此轻慢英吉利国之词”,仍不能接受此四字。不过,他强调现在重要的是官府派员到商馆商谈“我公司紧要事”,即他们提出的英人地位及贸易事务方面的要求,如得不到满足,则“我等远国之人实在没奈何,应暂停息贸易,备船由海进京,求圣主大清国大皇帝伸屈,必致长久有益”。(22) 英人这种软硬兼施的策略奏效,蒋攸铦当天即同意派员重开谈判。益花臣等随后提出关于贸易及交往问题的11条要求,并说,蒋攸铦11月5日谕中“如再有禀渎,则竟是李耀交通作弊”,“此数句似有碍我们公司”,要求“施恩将此数句除去”。(23)蒋攸铦于11月27日再发谕帖谈及阿耀案,要益花臣等“仍遵前谕,谨慎小心约束夷众公平交易,不得听信浮言,妄生疑虑”,但谕中已无“交通作弊”之类的言辞。(24)12月2日,粤海关监督祥绍公布了经过双方谈判、广东官方批准的新的贸易章程,英人在文书往来、交往方式、贸易管理、生活条件、船只进出、内外交通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得到了全面的满足。 观察这一过程可以看到,斯当东等宣称为英国的“国家名声”而争,并非无根的口号。益花臣和斯当东等特选委员会成员对阿耀案缘由提出的两点质疑,实际上也是他们对于阿耀案原因的真实判断。他们对此案的结论是,“阿耀受到惩处,因为他当外国人的代理人和信使”,当局“必须防止任何其他中国人从事同样的活动,并以通事阿耀为榜样”。(25)至于阿耀与英商馆特选委员会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案件的影响,英人更深信不疑。(26)而斯当东在交涉中的言行,就是针对官方因阿耀与英人交往对其治罪这一点,集中展现英国的“国家名声”不可轻慢的意志,这与使节觐见拒绝叩头,具有相似的精神意蕴。另一方面,蒋攸铦等惩治阿耀具有多重原因,笔者已另文论述。但他在奏折等文件中一直采用“与英夷交通勾结”的说法来说明阿耀案件,既因为他内心深处存着“夷夏之防”观念,亦因这种说法是清朝内外长期习用,故皇帝可以理解的语言。故蒋攸铦与斯当东之间关于如何表达阿耀案因由的较量,的确是一种观念的冲突。 需要说明的是,11月12日斯当东出走广州,是以不惜断绝中英贸易威胁广东当局的,赌的是蒋攸铦等必不会让此情况发生。因为英人相信清政府和广东当局虽然声称允许其来粤贸易只是为了“怀柔远人”,但贸易带来的巨大利益是他们不会轻易放弃的。故他们以停止贸易为手段、以“国家名声”为焦点,利用蒋攸铦等急于结束冲突、恢复贸易的心理,通过一再迫使蒋攸铦声明该案与英人无关,来澄清“阿耀并非因与英夷交往而获罪”这一点,使潜藏在蒋攸铦等内心的“夷夏之防”的意识,无法成为其在双方较量当中采取强势立场的正当理由;通过迫使蒋攸铦等接受了他们的意志,以抵消其心中长久以来“天朝上国”的自我意识所赋予的心理优势。(27)这就在谈判中加强了英人的地位,达到了其在一系列问题上的目的。12月2日贸易新章程的公布,证明英人的这一策略是成功的。这个过程表明,斯当东等在“国家名声”与通商利益之间构建了一种逻辑联系。他后来总结说,这次对抗使中国官员“收缩了对于外国人的一般不利评价,对英国有利”,表明了“我们的良好信念是无可怀疑的,我们拥有充分的实力和办法以坚持我们的正当诉求,同样也不缺乏智慧和谋略,以阻止那些无理不公的企图”;并且,英国人由此赢得的中国人的尊敬,保证了贸易的繁荣,也使所有到广州贸易的外国人均沾其利。(28)因此,英人对其“国家名声”的捍卫是与其对具体利益的争取联系在一起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