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世纪的信仰、文化和法律 蛮族人本来并不信仰基督教,是基督教的传播把他们逐步教化成了基督徒。这一过程是在中世纪最初的几百年中完成的。中世纪的西方由此成为了一个基督教大世界,这一宗教信仰至今仍是西方人信仰的主体,绝大多数西方人也还是基督徒。的确,中世纪的基督教会一定程度上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但这不是由于人们信仰神,而是由于只有罗马教廷才能解释教义。信仰的思想由一方控制,当然会封闭人们的耳目、束缚人们的思想。然而,不能把基督教等同于黑暗、愚昧、反科学、泯灭人性等概念。不要忘记,哥白尼、伽利略、达·芬奇、培根、牛顿、瓦特、洛克、华盛顿、马丁·路德·金等等都是基督徒。 “博爱”是基督教的重要理念和道德,是一种对需要帮助的人们的关爱,而且这种关爱并不要求回报。《圣经》上说:“亲爱的弟兄啊,我们应当彼此相爱,因为爱是从神来的。”(《圣经·约翰一书》)这就成了基督给人们的启示。出于这种观念中世纪的基督教会承担起了救助贫困弱小的责任,欧洲各地的教会大多设有济贫院,为那些贫困无助的人提供食宿、医疗等帮助,有些做法一直保留至今。一些富有的基督徒还拿出自己的财产创办慈善机构,收容孤儿、救济老人。中世纪许多修道院等宗教组织也都设有孤儿院收养孤儿。13世纪末,教会就在各地设有800多家孤儿院。教会和教徒们的做法为社会化的扶危济困工作开创了先例,积累了经验。16世纪时,英国的济贫工作开始由各地方政府负责。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不仅救济那些孤老病残的无助之人,还帮助有工作能力的人就业。《济贫法》的实施成为由政府负责提供民众保障的开端,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逐渐形成了现代的福利保障体系。今天西方的福利国家制度与基督教的观念和中世纪以来的救助形式之间有着清晰的历史渊源。 中世纪最初的几个世纪里,基督教的神职人员、修道士是当时唯一有文化的阶层。古代的文化也正是在这些人手中无声地传承下来。公元528年本尼迪克在意大利的卡西诺山上创立了修道院,此后本尼迪克派修道士在很多地方都建立起修道院。本尼迪克修道院通常都设有图书馆,修士们出于虔诚的信仰每天都在那里潜心苦读。他们阅读的书籍主要就是《圣经》、有关基督教的著作以及古希腊、古罗马的一些典籍。789年查理曼大帝曾命令全国兴办学校教育子民,并编纂日耳曼部落的法律和英雄史诗。9世纪古典与基督教文化又重新获得生机,历史学家因此将这一变化称为“加罗林文艺复兴”。12世纪方济各会的修士们又从阿拉伯文重新认识了古希腊的科学,欧几里德的《几何学》、亚里士多德的《物理学》、托勒密的《大综合论》被修士们翻译成拉丁文,此外还有阿拉伯世界的自然科学著作。尽管罗马教会烧死了布鲁诺,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教会反对科学研究。实际上,教会机构经常支持科学研究,否则古希腊的科学也不会被翻译成拉丁语。今天,我们都将大学视为传承文化和科学研究的中心,但大学的起源与中世纪基督教的信仰却是密不可分的。第一所大学是1158年在意大利建立的博洛尼亚大学,1200年成立的巴黎大学可算是第二所大学。最初的大学都是专门教授神学的学校,以后才有了其他学科。大学教授的基本课程有天文学、几何学、数学、音乐、文法、修辞学、逻辑学,神学、法学、医学则属于高级课程。大学里并不排斥实验性研究,1300年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学院就曾解剖过尸体,此后其他的大学也有解剖尸体进行研究的情况。不仅如此,从12世纪开始欧洲的建筑艺术出现了一种新的形式,被后人称之为“哥特式建筑”,这种样式影响欧洲达几个世纪之久。今天,当世界各地的游客游览巴黎圣母院、科隆大教堂、米兰大教堂时,依然为它们的雄伟和神奇而惊叹,而这些都是中世纪的杰作!可见,12世纪的文化是何其的生机勃勃,难怪西方学者有“12世纪文艺复兴”之称。 古罗马拥有系统的法律,法律涉及人、家庭、继承、财产、契约等诸多领域。古罗马的法律体系称为罗马法,查士丁尼的《民法大全》是这一体系的代表作。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罗马法也弃之不用。中世纪毫无疑问是一个政治上混乱和碎化的时代,领主混战频发,恃强凌弱之举到处可见。但中世纪,尤其是封建化以后的中世纪也是一个讲究效忠、承诺和法律的世界。那么,法律从何而来? 早期的日耳曼民族没有成文的法律,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就是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合乎习惯就是合法。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是习惯法。496年莫洛温王朝的国王克洛维将以前的法兰克习惯法和国王的法令编纂在一起,颁布了《萨里克法典》。这部法典对以后几个世纪的欧洲法律原则都有巨大影响。封建制度时期,习惯法仍然是各王国、贵族领地内的基本法律形式。前面说过的庄园法庭的习惯法就这种法律。领主之间也是按照惯例来维持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习惯就是维护封建秩序的封建法。同样,也有法庭来处理领主之间的法律纠纷。附庸要参加其领主的法庭,这是附庸应尽的一项重要封建义务。 除了处理世俗关系的习惯法外,中世纪还有另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教会法。教会法是处理教会宗教事务的法律,它不仅是成文法,而且受罗马法影响很大,接受了许多罗马法的概念和规则。因此,罗马法并没有随帝国彻底死去,而是一定程度上在教会法中保留了下来。11世纪末新发现的罗马法文本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兴趣,人们开始研究罗马法。法律是大学里一门重要的专业课,法律课学习和研究的主要内容就是罗马法,由此出现了罗马法复兴。12世纪的教会改革大大提升了教会在基督教世界的地位,也有助于推广罗马法的理念。此后罗马法的影响不断扩大,最终结合了教会法和习惯法以及商法的传统,逐渐形成了欧洲大陆自己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是成文法,是只有立法者才能制订和解释的法律。法国于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正是大陆法系的典范之作。现今,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在大陆法系渐渐成型之时,欧洲的法律同时也演化出另一个体系。数百年来英格兰与欧洲大陆的一样,盛行的是习惯法。到了12世纪英格兰国王亨利二世实施司法改革,加强了王室法院的权力,将重要的案件收归王室法院审理。这样,一个覆盖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开始成型,这个体系称为普通法,其法律的核心仍然是习惯。陪审团制是普通法院的一大重要特征。我们在英美电影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节,坐在法庭上的陪审团判决被告是否有罪!这一制度就发源自中世纪。由于12世纪时英格兰已经出现了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欧洲大陆的罗马法复兴就没有对英格兰产生多大影响。于是,英国自己形成了独立的体系——普通法系。普通法视过去的习惯为法律,注重先前司法审判的判例。以前的判决结果就成为习惯,就可以成为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因此,普通法也是一种判例法,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普通法从其成型之时起一直延续下来,英国、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均属于普通法系,所以普通法系又叫做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律体系,除了上述西方国家的法律分属于这两个体系外,其他许多国家的法律也都属于其中之一或受其影响,如阿根廷、巴西、智利的法律就均属于大陆法系,新西兰则属于普通法系。最重要的两个现代法律体系均源自中世纪的法律传统,那么,中世纪真的那样黑暗吗? 结论 “黑暗的中世纪”是中世纪结束后很长时间内西方人对中世纪的看法。但这个观点早已被西方学术界抛弃了,原因在于学者们对中世纪历史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后发现,中世纪其实并不黑暗。中国学术界也已经不再将中世纪视为黑暗的时代。中世纪是西方文明的一个生机盎然的时代。尽管古希腊、古罗马的文明一度在中世纪消亡,但中世纪的土壤中却萌生了现代西方文明的种籽。西方的现代民主制度、法律制度、信仰、生活方式等均自这块土壤中萌蘖。可以说,没有中世纪就没有今天的西方,今天的西方世界也不会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样子!斩断了中世纪与现代的根脉,现代西方文明就成了无本之末、无源之水! 另外,有些历史认识是值得我们再思索的。历史是人类活动的复杂过程,每个民族、每个文明均有其独特之处,绝非按某一种方式就可以全然理解。理解历史也不像解数学题,按照某个公式、概念一套就可以得到答案。实际上,那些简单化、公式化的历史分析往往与基本历史事实不符。比如,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为文艺复兴打下了经济基础,于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上才能产生资产阶级文化。这种公式化的理论不仅用于解释意大利文艺复兴,也用来解释其他所有历史现象。然而,在我们简单地回顾了辑中世纪的历史之后,我们就发现这个公式经常站不住脚!难道只有具备了某种经济基础,人们才能发现罗马法、研究罗马法吗?才能对古希腊的科学、哲学感兴趣吗?显然不是!这种逻是简单的经济决定论,这种理论一旦放到真实的历史环境中去比对,就常常变得难以成立。今天的历史学家早已证实没有所谓的资本主义萌芽,中世纪的欧洲文明也充满了盎然生机。要知道,意大利文艺复兴并不是中世纪以来第一次文化繁荣。我们不是在风光片中见识了那些中世纪的大教堂了吗?我们不是在文学课上学过了那些中世纪的英雄史诗了吗?历史课上我们不是已经听老师讲过《大宪章》了吗? 最后,在搁笔之前,还想推荐一些有关中世纪的书与诸君共享。这些书几乎都是中外学术界的优秀作品,非常值得好好读一读。再有,为了本文能够通俗易懂,文章中的引用资料都省略了注解,那些资料也基本上来自以下的书籍。 首先应该看的是C.沃伦·霍莱斯特的《欧洲中世纪简史》(商务印书馆,1988年北京),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到欧洲中世纪的一个基本面貌; 封建主义往往会令许多读者感兴趣,那么就去读马克·布洛赫的《封建社会》(商务印书馆,2004年)吧,不过这部书有点理论化; 侯建新的《“封建主义”——概念错位的原委及应对》(发表于2006年1期的《历史教学》)可以告诉我们“封建主义”这个概念到底应该指什么; 要想了解西方现代政治与中世纪传统的关系,推荐看钱乘旦、许洁明所著《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以及钱乘旦、陈晓律的《英国文化模式溯源》(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这两本书都很简明通俗; 亨利•皮朗的《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和汉斯-维尔纳•格茨的《欧洲中世纪生活》(东方出版社,2002年)两本书都不厚,可从中了解中世纪的基本经济、社会状况; 侯建新的《现代化第一基石》(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亨利•贝内特的《英国庄园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和马克·布洛赫的《法国农村史》(商务印书馆,1997年)是描述中世纪欧洲农业和农村生活的三本好书; 此外,读者也可以从侯建新的《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2005]中知道那个时期中国与西方的差异; 有关基督教的书推荐布鲁斯•雪莱的《基督教会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和施密特的《基督教对文明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有关法律的书可能会令有些读者感到艰涩难懂,但好在都比较薄,约翰•梅利曼的《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范•卡内冈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当然,好书远不止这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