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授受官爵的类型与基本情况 如上所述,唐代授予四夷官爵根据其政治属性不同可划分为两种类型。 其一,授予境内四夷首领官爵。主要对象为都督府、都护府所属诸蕃首领,范围极其广泛。东夷当中,显庆五年(660)灭百济,总章元年(668)灭高丽后,唐在占领区域置府州,授以归降首领官职;南蛮、西南蛮当中,有剑南道松州、雅州、黎州、戎州、姚州、泸州都督府属蛮,保宁都护府与押近界及西山八国使属蛮。江南道有黔州都督府属蛮;西戎当中,陇右道有先后隶属安西、北庭的西突厥、葛逻禄、沙陀诸部,安西都护府辖区于阗、疏勒、龟兹、焉耆,葱岭以西吐火罗等十六国地区,粟特地区,凉州都督府的吐谷浑;北狄当中,关内道单于都护府的东突厥降户,燕然(瀚海、安北)都护府所属铁勒诸部、坚昆、车鼻突厥、乌德鞬山附近葛逻禄、拔悉密,河北道营州都督府所属奚、契丹、室韦、靺鞨等,以及肃宗宝应元年(762)前的渤海。 其二,授予境外邻蕃、邻国首领官爵。对象包括不定期入唐的邻国使者,受唐册封国前来朝贡的贺正使,入唐的邻国宿卫质子,以及于唐有功的邻蕃首领,如安史乱后助唐平叛的回纥首领、军将等。涉及的邻蕃、邻国众多。东夷当中,有新罗、日本、流鬼;南蛮、西南蛮当中,有尸利佛誓、文单、诃陵;西戎当中,有吐蕃、天竺诸国、大食、勃律、陀跋斯单等,及开元五年至二十七年之间脱离唐统治的突骑施;北狄当中后突厥、天宝元年后的回纥,宝应元年后的渤海。 以下对两种不同性质授受四夷官爵的相关问题,以及意义、作用予以分析。 (一)授予官爵的依据 以上两种类型中,前者授受官爵对象包括随着唐疆域扩展在部落本土归降或迁入唐内地纳入唐统治体制的诸蕃部落首领,以及汉唐旧疆西南、南方地区的蛮夷首领,授受的官爵包括最初唐授予的官爵,以及后来升迁授予的官爵。后者包括邻蕃、邻国入唐使者,及首领,或宿卫质子的授予官职。根据《唐代册封授受四夷官爵表》,唐授予官职品级不一。至于上述不同情况下授予官爵的根据是什么,有人指出贞观四年东突厥归降唐根据蕃望授予相应的品级的官职。(89)需要说明的是,蕃望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一种是指蕃夷首领在本蕃内部等级秩序中的地位等级,一种是蕃夷相对邻蕃的地位而言。唐无论是对境内四夷首领,还是对邻蕃、邻国首领,授予官爵均是以两种蕃望为依据。 1.授予境内四夷首领官职的依据 一般情况下,对归降蕃夷初次授官职主要依据其在本蕃的蕃望。“自突厥颉利破后,诸部落首领来降者,皆拜将军、中郎将,步列朝廷,五品以上百余人,殆与朝士相半”。(90)它书记载:“先是,帝击破突厥,其蕃望子弟,多授以侍卫之官。”(91)此后,唐平定阿史那贺鲁叛乱后,唐诏命弥射、步真与卢承庆等,“准其部落大小,位望高下,节级授刺史以下官”。(92)前后两次授官均以东、西突厥首领所属的部落大小,实力强弱,以及在东、西突厥中的地位高低、官职大小为依据,即唐认可的蕃望是四夷首领在本蕃的地位及官阶。上引石见清裕文中以为唐授予归降蕃人散官的品级是由蕃望决定,这是正确,然而唐在东、西突厥归降后,授予首领都督、刺史等官职,目的在于通过此种方式将其纳入唐统治体制,以便于管理。归降蕃人类多如此。如武后圣历二年,吐蕃重臣论赞婆帅所部千余人来降,武后以赞婆为特进、归德王。赞婆兄钦陵子弓仁以所统吐谷浑七千帐来降,拜左玉钤卫将军、酒泉郡公。同年武后又以赞婆为右卫大将军,使其率众守洪源谷。(93)武后授赞婆官职,不仅使其管理部落,而且使其防御吐蕃。因此,唐对归降蕃人授官,不仅据蕃望授予散官,而重要的是据蕃望授予相应的实际职事官。 如果说对归降蕃人初次授官是纵向根据其在本蕃地位高低、官职大小确定的蕃望授官,那么唐境内诸蕃朝贡、朝集以及首领授官则需根据将其与邻蕃(或羁縻州)横向比较确定的蕃望。贞元十三年,黔州都督府所管蛮州与牂州,德宗“以其国小”取消了他们进京朝贺的资格,黔中观察使上奏朝廷说明牂、蛮二州,“户繁力强,为邻蕃所惮”,请准许“三年一朝”。(94)同时,观察室请求“以才干位望为众推者充”,敕旨曰:“宋鼎等已改官乞,余依旧。”(95)所谓朝贡是理念上四夷臣服于中华天子的象征,但是朝贡一词本有地方服从中央政府,地方与中央政府保持联系的涵义,如史书就将安西、北庭节度使与中央的联系称为朝贡。(96)所以唐代所谓羁縻州朝贡、朝贺,实际上与正州朝集为同一内涵,只不过是另一种叫法。截止唐开元二十七年,唐正州三百一十五,羁縻州大约八百。羁縻州遣使朝集产生的负面影响也相当突出,因而朝廷不得不做一些限定。先天二年(712)时限定了羁縻州朝集使及随从的人数,并规定羁縻州贡物,交付都督府,由都督府统一进上。出于节省开支的考虑,一些羁縻州已不在上京朝集之列,唐后期仍严格限制羁縻州上京朝集的名额。(97)上述事件中,德宗取消蛮、牂二州朝集资格是因为二州与相邻羁縻州横向相比规模小,观察使请求准许二州朝集又是以二州与相邻羁縻州横向相比规模大为由,而且最终朝廷也是比照其相邻羁縻州官职授予二州首领官职。唐代经制州县根据户口多寡有上中下等级之分,而且根据其地位重要性又有“紧、望”州县之分,(98)守、令的级别也不同。经制州尚且如此,唐对境内诸蕃羁縻州根据横向比定的所谓位望、蕃望,决定其是否有资格朝集以及授予首领何种官职也是在情理当中。 2.授予邻蕃、邻国各类人员官职的依据 至于与唐通聘的邻蕃、邻国各类人员,唐授予官职首先是根据他们在本蕃(或本国)蕃望授官。天宝十二载,“黑衣大食遣大酋望等二十五人来朝,并授中郎将,赐紫袍金带鱼袋,放还蕃”。(99)酋望即蕃望。所谓大酋望是指在大食国内地位高的首领,唐据此授予中郎将衔。日本,“长安三年,其大臣朝臣真人来贡方物。朝臣真人者,犹中国户部尚书。冠进德冠,其顶为花,分而四散。身服紫袍,以帛为腰带。真人好读经史,觧属文,容止温雅。则天宴之于麟德殿,授司膳卿,放还本国”。(100)户部尚书正三品。唐代光禄寺曾改为司膳寺,司膳卿为其主官,从三品。朝臣真人在日本官职相当于唐户部尚书,鸿胪寺以此为参照授予他司膳卿一职,正是据蕃望授予邻蕃朝聘人员官职。 其次,对于与唐通聘的邻蕃、邻国各类人员授官,蕃国的大小也决定蕃望的高低,授官的级别。开元六年吐火罗特勤仆罗上诉:“仆罗至此,为不解汉法,鸿胪寺不委蕃望大小,有不比类流例,高下相悬,即奏拟授官。窃见石国、龟兹并余小国,王子、首领等入朝。元无功効。并缘蕃望授三品将军。况仆罗身特勤,本蕃位望与亲王一种。比类大小,与诸国王子悬殊,却授仆罗四品中郎。但在蕃王子弟娑罗门瞿昙金刚、龟兹王子白孝顺等,皆数改转,位至诸卫将军。唯仆罗最是大蕃,去神龙元年蒙恩敕授左领军卫翊府中郎将,至今经一十四年,久被沦屈,不蒙准例授职,不胜苦屈之甚。敕鸿胪卿准例定品秩,勿令称屈。”(101) 从仆罗上诉可有以下认识: 其一,吐火罗相对于谢飏、罽宾等蕃国,“蕃望尊重”,即蕃望指蕃国之间因实力决定的地位高低。尽管鸿胪寺没有按仆罗的实际蕃望授予相应的官职,但是据蕃望高低大小授官是“汉法”,唐的规定。唐认定的蕃望其中包含蕃国之间横向对比的大小地位。 其二,仆罗为吐火罗特勤,在本蕃位望属于亲王一级,其蕃望远远高于其他诸国王子。虽然此非同一蕃国内的比较,然而仆罗如此强调,说明即使在同一蕃国内亲王比王子蕃望高,这应是当时的普遍认识。即蕃望由蕃国内部的政治等级秩序决定。 其三,石国、龟兹王子并据蕃望授官,而且在蕃王子弟娑罗门瞿昙金刚、龟兹王子白孝顺等,官职都已数次改转。这涉及不同政治归属诸蕃质子授官问题。唐平定贺鲁叛乱后,在吐火罗置月氏都督府,在石国置大宛都督府,神龙元年至开元六年是否属唐有待考察。龟兹贞观末年已为唐统治,高宗继位后为安西都护府治所,虽曾因吐蕃入侵而一度弃置,但此后一直在唐统治之下。婆罗门即天竺,为唐邻国。石国、龟兹、婆罗门诸国宿卫王子都是据蕃望授官。无论唐境内四夷质子宿卫,还是邻蕃、邻国质子宿卫都是据蕃望授予相应的官职。 (二)授受官爵的意义作用 唐代授受四夷首领官爵的意义、作用,因性质、类型不同而作用各异。 1.授予境内四夷首领官爵的意义、作用 首先,唐授予归降四夷首领官爵意味着将其纳入唐统治体制,成为唐帝国官僚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关于此点唐太宗有很好的说明。东突厥颉利可汗败亡后,“诸部落悉归化,我略其旧过,嘉其从善,并授官爵,同我百僚,所有部落,爱之如子,与我百姓不异”。(102)授予官爵突厥首领即为唐官员,部落百姓即为唐百姓。授予官爵的首领听命于中央政府,或在本蕃任职,或在中央任职宿卫,或流动性更强,因不同需要在唐境内不同地方担任不同职位。典型的有如唐初期的阿史那忠、阿史那社尔,李谨行、黑齿常之等人,虽身为部落首领出身,但其履职类似汉官。 其次,唐在蕃部落本土置府州,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隶属边州都督府、都护府,成为其辖区,继而成为唐疆域的一部分。天宝元年,“天下声教所被之州三百三十一,羁縻之州八百”。(103)唐官方认定羁縻州为唐统治区域的一部分。这一点,蕃部首领也自认如此。天宝十载,南诏王阁罗凤面临剑南节度使的讨伐,遣使谢罪,许诺归还所掠,修复姚州都督府城,并说明利害。“今吐蕃大兵压境,若不许我,我将归命吐蕃,云南非唐有也”。(104)即阁罗凤叛唐前,云南为唐所有。另一方面,随着周边诸蕃并入版图,成为政治共同体概念的华夏、中国的一部分。德宗建中二年诏云:“二庭四镇,统任西夏五十七蕃、十姓部落,国朝以来,相率奉职。自关、陇失守,东西阻绝,忠义之徒,泣血相守,慎固封略,奉遵礼教,皆侯伯交修共理之所致也。伊西北庭节度使观察使李元忠可北庭都护,四镇节度留后郭昕可安西大都护、四镇节度观察使。”(105)二庭四镇,从诏书可以看出是指伊西北庭节度使、北庭都护府与四镇节度使、安西大都护府。西夏是指华夏西部。十姓部落是指西突厥五弩失毕与五咄陆部落。五十七蕃是指吐火罗地区诸蕃部落。(106)唐在西域的军政机构北庭节度使、北庭都护府与四镇节度使、安西大都护府统辖的华夏西部或中国西部是包括西突厥故地与吐火罗地区在内的西域地区。 再次,唐授予部落首领都督、刺史,相应地以蕃部落所置羁縻州成为唐一级地方政府。贞观二十二年平薛延陀,铁勒诸部渠帅各率所部归附,唐列其地为州,授其酋长为都督、刺史,并给玄金鱼为信符,(107)置燕然都护府统领。平定阿史那贺鲁叛乱后,唐以西突厥诸部置府州。显庆四年,西突厥州府,“各给印契,以为征发符信”。(108)所谓信符即府州印,唐各道羁縻府州由中央政府授以府州印。(109)敦煌发现的数件内容有联系的公文书中,其中两件张君义等人立功公验上分别钤有“盐泊都督府之印”“黎渠州之印”。盐泊都督府以西突厥胡禄屋阙部置,黎渠州或以为龟兹都督府下辖州。(110)唐代军中将士作战立功之后,在尚未得到兵部郎中发给勋告之前,要发给“公验”以为日后凭证。两羁縻州印盖在立功公验上,起着保证公验法律效力的作用,说明唐在法律上赋予羁縻州地方政府的职能,而且在唐行政系统中发挥着实际功能。同时,蕃州作为唐统治区域内行政区划,任职蕃官作为唐朝地方官员,毫无例外属于中央监察地方行政的范畴,接受从中央到地方不同层级机构的监察,(111)确保蕃州正常运转。 其四,唐通常授予部落首领都督、刺史同时也要授予武官军职,此类官职的授予等于唐公开承认蕃酋国王有合法的统领蕃部兵马的权力。西突厥十姓部落的统治权后来转移至突骑施乌质勒部落,乌质勒死后,又授其长子娑葛左骁卫大将军,封金河郡王。阿史那氏也欲恢复在“十姓”中的统治地位,世袭盐泊州都督的阙啜忠节,就曾屡请旧主入蕃主政,他甚忌“娑葛代父统兵”,二人交恶,互相攻伐,娑葛讼忠节罪,“请纳之京师”,忠节则贿赂当朝宰相宗楚客,请停“娑葛统兵”。(112)此事说明部落首领的统兵权也是由唐节制。授予军阶,唐将蕃部落兵纳入了唐帝国军事体制。 其五,接受唐的官爵对于周边四夷自身来说也极具重要性。宋祁评论:“唐之德大矣!际天所覆,悉臣而属之,薄海内外无不州县,遂尊天子曰‘天可汗’。三王以来,未有以过之。至荒区君长,待唐玺纛乃能国,一为不宾,随辄夷缚,故蛮琛夷宾,踵相逮于廷。极炽而衰,厥祸内移,天宝之后,区夏痍破,王官之戍,北不逾河,西止秦、邠,凌夷百年,逮于亡,顾不痛哉!故曰:治己治人,惟圣人能之。”(113)宋祁所说臣属唐的区域是置府州的地区,进而讲述了天宝以后版图变化情况。在此区域内君长受唐玺纛乃是唐对境内的册封与授予官爵,而非它。宋祁强调接受唐的册封与授予的官爵,周边四夷首领的领袖地位及权力具有了合法性,进而得到巩固。宋祁的评论是正确。“奚有五部,每部置俟斤一人为其帅。其后部有刺史,县有令长,其大首领号奚王。唐置饶乐府,以其王为都督”。(114)这种节级授官,不仅压倒四夷部族内部权力,使唐官僚体制及中央权力渗透到四夷部落内部,而且因首领在部落内部权力的大小、地位的高低形成有序的等级制度,强化了君长的权力与统治地位。进入唐统治体制的四夷君长籍唐官爵实现在部落内部的统治,唐通过四夷君长实现间接统治属部的目的。 综上所述,唐对境内四夷首领授予官爵是唐将周边四夷纳入唐统治体制的重要途径,也是管理境内四夷的一种重要方式。 2.授予邻蕃、邻国首领官职的意义、作用 至于唐授予邻蕃、邻国首领官职的功能,在唐与其交聘活动中体现出来。这首先要从唐代制度规定说起。唐代鸿胪寺典客署的职能之一是统计“东夷、西戎、南蛮、北狄归化在蕃者之名数”,负责蕃客朝贡的接待、迎送等事务,分辨蕃客等位提供相应的待遇。具体待遇,“三品已上准第三等,四品、五品准第四等,六品已下准第五等,其无官品者,大酋渠首领准第四等,小酋渠首领准第五等……若身亡,使主、副及第三等已上官奏闻。其丧事所须,所司量给,欲还蕃者,则给轝递至境。首领第四等已下不奏闻,但差车、牛送至墓所。诸蕃使主、副五品已上给帐、毡、席,六品已下给幕及食料”。(115)即蕃客在京期间根据唐授予的官职级别比定等位给予相应的待遇,没有授予官职的蕃客根据在本蕃的地位高低比定等位,若蕃客身亡则以等位处理安葬事宜,蕃客食宿所需也以官职级别提供。唐代尚书省主客司的职能主要有以下几项:负责蕃使入境时的审核批准事宜,“殊俗入朝者,始至之州给牒,覆其人数,谓之边牒”;蕃州都督、刺史朝集日按品级供给相应的衣冠服饰审批;蕃使赴京途中所享交通待遇的审批;供应蕃客的食料,根据蕃客的等级拟定食料数量;负责蕃客朝见、宴享、辞别等方面的政策管理,依据蕃望将蕃客分为四等,第一等按照唐职事官第三品的待遇,以下类推,三等之外者,“视散官而减半”;负责蕃客返回途中程粮、蕃客宿卫、蕃客市易、蕃王继袭授受官爵事宜。(116)不难看出,唐对诸蕃人员朝贡、宴享、送迎等席次、顺序都要根据等位来安排,等位与官品又是对应关系,(117)唐授予四夷首领的官爵在处理四夷朝觐事务中起着重要作用。 至于上述制度条文是否适用于唐邻蕃、邻国交聘人员还需要斟酌。在华夷世界观支配下,即使帝国统治体内的四夷与境外四夷均归类为蕃夷的范畴,因而处理蕃夷事务呈现两个特点。 一是体现在制度上,境内蕃夷服从中央,向中央述职,以及境外蕃夷与唐交聘事务均由相同的机构管理。如唐境内四夷,以及邻蕃、邻国都向唐派遣子弟宿卫,论钦陵、阿史德元珍、孙万荣等都曾充当过侍子。(118)论钦陵为吐蕃贵族子弟,后两者一为归降突厥贵族子弟,一为营州都督府统辖的契丹首领子弟。僧智严,姓尉迟氏,本于阗质子,神龙二年(706)前,“隶鸿胪寺,授右领军卫大将军上柱国,封金满郡公”。(119)新罗质子也为“鸿胪寺籍”。(120)唐境内四夷君长质子,与境外蕃国质子均由鸿胪寺管理。 二是同一规定适用于不同性质的蕃夷。如开元十三年封禅礼毕,玄宗除诏命文武百官加官赐阶外,“诸蕃侯王酋长来会礼者,各加一官”。(121)随行诸蕃人员有:“戎狄夷蛮羌胡朝献之国,突厥颉利发,契丹、奚等王,大食、谢□、五天十姓,昆仑、日本、新罗、靺鞨之侍子及使,内臣之番高丽朝鲜王、百济带方王、十姓摩阿史那兴昔〔亡〕可汗、三十姓左右贤王,日南、西竺、凿齿、雕题、牂柯、乌浒之酋长。”(122)“戎狄夷蛮羌胡朝献国”中,大食、日本、天竺等为唐邻国;新罗则为册封朝贡国,后突厥其时毗伽可汗与唐玄宗为父子关系,二者属于唐藩臣,也是邻蕃;奚、契丹等为唐羁縻州。虽然他们与唐关系不同,政治归属有别,《唐六典》仍将其作为朝贡国归为一类。(123)“内臣之蕃”,即内臣或内蕃。唐征服高丽、百济之后,为了安辑其遗民,重新册立高丽亡国之君、百济王族成员为王。高丽朝鲜王、百济带方王即是其后裔。十姓阿史那兴昔亡可汗是唐征服占领西突厥后册立的西突厥五咄陆部落可汗。奚、契丹等相对他们自治性更强。至于三十姓左右贤王,其宠号为唐所授,结合墓志可知他们是归降内迁的后突厥贵族,(124)在管理方面属于对唐依附性最深的一类。日南、西竺、凿齿、雕题、牂柯、乌浒酋长,则是唐岭南、西南境内蛮夷。无论是唐境内诸蕃酋长,还是境外邻蕃、邻国随行使臣、酋长都在加官之列。 结合以上两点可以知道,上述制度条文中的对象“东夷西戎南蛮北狄”“诸蕃”“殊俗”泛指四夷,包括唐境内四夷,以及邻蕃、邻国。上述条文中,除蕃州都督、刺史朝集日按官品提供衣冠服饰是专门为唐境内四夷制订的条文外,其他既适用于唐境内诸蕃首领,也适用于唐邻蕃、邻国交聘人员及首领、君长。从以上林林总总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唐授予四夷首领官职自然而然将其纳入唐的官僚等级序列,建立起以华夏为中心的等级秩序,体现四夷臣属中华的理念。这也是古人将册封四夷、授予官职笼统归结为定“君臣之位”的缘故。另一方面,只有授予境外诸蕃使、首领官职,诸蕃进京朝觐或交聘才能有序进行。换言之,授予境外蕃使或首领官职是唐与邻蕃、邻国交聘有序进行的保障。今人统计的唐代蕃将中,(125)邻蕃、邻国来使、留学生、各类专业人员授予不同的军阶或散官头衔然后放还者,占有相当高的比例。这类人员无唐官员之实,而唐通常却要授予官职,原因也在于此。 综上所见,唐授予四夷首领官爵无疑是率土皆臣观念的体现,但是在现实中唐授予邻蕃、邻国首领官爵,却是实现唐与邻蕃、邻国交聘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方式。 唐代册封四夷君长与授受四夷首领官爵根据四夷政治归属可分为两类,一为唐对境内四夷,即都督府、都护府统辖的四夷君长、首领的册封与授受官爵,二为对境外邻蕃、邻国四夷君长、首领的册封。两者性质不同,前者是针对唐统治体制内四夷君长、首领,后者是针对唐统治体制外四夷君长、首领。由于基本性质不同,作用也各不相同。前者无论是唐封册四夷君长还是授予四夷首领官爵,既是将其纳入唐统治体制的重要途径,又是唐管理境内蕃部的方式之一。后者在现实中则是唐处理与邻蕃、邻国关系的方式,或者说是唐与邻蕃、邻国交往的政治途径,而授予邻蕃、邻国首领官爵,却是实现唐与邻蕃、邻国交聘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方式。概括地讲,册封与授受官爵是唐与四夷建立政治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是由于册封与授受官爵对象的属性、类型不同,因而册封与授受官爵的性质、作用迥异。 西周以来在华夏国家形成过程中,逐渐产生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观念。(126)如何构建以华夏为中心的华夷秩序,两汉时期公羊学派明确提出“夷狄进至于爵,天下远近大小若一”的思想主张。(127)册封与授受官爵成为建立以华夏为中心的华夷秩序的方式与形态。唐代册封与授受四夷官爵是以华夏为中心的思想观念与儒家强调以礼为运作形式的主张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唐既用来构建王朝这一华夷政治共同体,建立内部政治秩序;同时又将这种国内政治关系推及于外,用以处理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或发展与邻蕃、邻国之间的战略关系,或建立由唐主导的国家之间秩序,从中心至外围建立对外关系体制。因此,唐以册封为途径建立的华夷秩序,由于册封对象的类型不同,从而在唐与四夷之间形成了以唐为中心性质不同的政治关系层圈。 注释: ①西嶋定生:《中国古代国家と東アジア世界》,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第415-461頁。 ②参见谷霁光:《唐代“皇帝天可汗”溯源》、《<唐代“皇帝天可汗”溯源>后记》,见《谷霁光史学文集》编辑委员会编:《谷霁光史学文集》第四卷《杂著》,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江西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70-176、177-179页;刘义棠:《天可汗探源》,见《中国西域研究》,台北:正中书局,1997年,第71-109页。罗香林:《唐代天可汗制度考》,见《唐代文化史》,台北:“商务印书馆”,1955年,第54-87页。章群:《唐代蕃将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第342-363页。 ③谷川道雄:《世界帝国的形成》,耿立群译,台北:稻乡出版社,1998年,第166页。 ④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九六三《外臣部·封册一》,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2003年重印本,第12册,第11326页上栏。 ⑤马驰:《唐代蕃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0年,第55-64页;彭建英:《中国古代羁縻政策的演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22-136页。 ⑥参见管彦波:《唐朝与边疆民族政治联系的两种主要途径:册封与和亲》,《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年第2期,第67-71页。 ⑦日本学者习惯上将唐处理与四夷关系通常称之为国际关系。这方面的主要论著:石见清裕:《关于唐朝的“蕃望”制度》,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62-176页;石見清裕:《唐の北方問題と國際秩序》,東京:汲古書院,1998年;金子修一:《隋唐の國家秩序と東アジア》,東京:名著刊行會,1998年;中村裕一:《唐代制敕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1年,第257-330頁。 ⑧参见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三七《外交一》,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册,第10781页上栏。 ⑨参见高明士主编:《中国史研究指南》,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366页。 ⑩乐史:《太平寰宇记》一七二《四夷一·四夷总序》,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296页。 (11)参见拙文《唐代的化外与化内》,《历史研究》2014年第5期。 (12)惟宗直本:《令集解》卷一一《戶令》,见黑板勝美主編:《新訂增補國史大系》第二十四卷,東京:吉川弘文館,平成六年(1994年),第341頁。 (13)王钦若:宋本《册府元龟》九七五《外臣部·褒异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本,第4册,第3881页上栏。 (14)《新唐书》卷二一七上《回鹘传上》,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19册,第6114页。 (15)王溥:《唐会要》卷九八《回纥》,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744页。 (16)参见程溯洛:《回纥游牧封建汗国的兴衰(744-840)》、《回纥汗国建立前后与唐朝的关系不同》,见程溯洛:《唐宋回鹘史论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62-109页。 (17)《新唐书》卷二一七上《回鹘传上》,第19册,第6114页。 (18)《新唐书》卷二二一上《吐谷浑传》,第20册,第6226页。 (19)《旧唐书》卷三《太宗纪下》,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标点本,第1册,第52页。 (20)参见严耕望:《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817-837页。 (21)参见《资治通鉴》卷一九九,贞观二十三年十月,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标点本、1992年重印,第13册,第6269页。 (22)《资治通鉴》卷二〇一,高宗龙朔三年正月甲子,第14册,第6339页。 (23)参见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7页。 (24)《资治通鉴》卷二〇一,高宗龙朔二年十二月,第14册,第6333页,云:“继往绝卒,十姓无主,有阿史那都支及李遮匍收其余众附于吐蕃。”此条虽然系于高宗龙朔二年(662)十二月兴昔亡可汗弥射被杀事件下,但是记述的是乾封中继往绝可汗卒后发生的事。司马光如此安排,是为了照顾记述事件的完整性,所以将相关联的、以后发生的事提前交代。不能据此认为阿史那都支等在龙朔二年已附于吐蕃,都支附吐蕃是咸亨二年(671)以后的事。若之前附吐蕃,唐不会授以左骁卫大将军、匍延都督之职,以其安辑突厥部落。况且裴行俭至都支部落驻地时,都支竟不设防,依然率众出迎被擒。说明此时都支尚是首鼠两端,阴附吐蕃,还未公开叛唐。 (25)周伟洲:《吉尔吉斯斯坦阿克别希姆遗址出土两件汉文碑铭考释——兼论唐朝经营西域中疆臣的作用》,见《法国汉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边臣与疆吏》,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31-42页。 (26)参见《旧唐书》卷八九《狄仁杰传》,第9册,第2890-2891页。 (27)参见吴玉贵:《唐安西都护府史略》,《中亚学刊》第二辑,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6-135页;王小甫:《唐吐蕃大食政治关系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64页。 (28)参见《通鉴》卷二〇七,则天后长安三年正月丙申,第14册,第6569页。 (29)参见王小甫:《唐吐蕃大食政治关系史》附录《金山道行军与碎叶隶北庭》,第282-286页。 (30)参见《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通鉴》卷二〇九作“十四姓可汗”,宋本《册府元龟》卷三六六《将帅部·机略六》作“十姓可汗”,后者是。参见余太山主编《西域通史》,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174页。 (31)参见《新唐书》卷一四〇下《突厥传下》,第19册,第6065页。 (32)参见伊濑仙太郎:《中国西域経営史研究》,東京:巌南堂書店,昭和四十三年,第283-314頁。薛宗正:《中亚内陆大唐帝国》,乌鲁木齐: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33页。 (33)沙畹著,冯承钧译:《西突厥史料》,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271页。 (34)参见《通鉴》卷二〇一,高宗麟德元年十月,第14册,第6342页。 (35)参见《通鉴》卷二〇〇,高宗龙朔二年七月丁巳,第14册,第6329页。 (36)参见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146页。 (37)参见《新唐书》卷一一〇《泉男生传》,第13册,第4124页。 (38)《通鉴》卷二〇二,高宗仪凤二年二月丁巳,第14册,第6383页。 (39)《旧唐书》卷八九《狄仁杰传》,第9册,第2891页。 (40)参见《新唐书》卷二二一上《焉耆传》,第20册,第6228页;《旧唐书》卷一九八《焉耆传》,第16册,第5302页。 (41)参见《新唐书》卷二二一上《龟兹传》,第20册,第6230页;《旧唐书》卷一九八《龟兹传》,第16册,第5303页。 (42)参见《新唐书》卷二二一上《于阗传》,第20册,第6233-6234页。 (43)参见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九七〇《外臣部·朝贡三》,第12册,第11403页下栏。 (44)参见《新唐书》卷二二一上《疏勒传》,第20册,第6233页;《旧唐书》卷一九八《疏勒传》,第16册,第5305页。 (45)王溥:《唐会要》卷七三《安西都护府》,第1322-1323页。 (46)参见《资治通鉴》卷二〇〇,高宗显庆四年九月,第14册,第6317页。 (47)《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七下》,第4册,第1135页。 (48)慧超撰,张毅笺释:《<往五天竺国传>笺释》,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第145页。 (49)参见张九龄:《敕安西节度使王斛斯书》,董诰:《全唐文》卷二八六,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影印本,第3册,第2899页下栏。 (50)参见张谓:《进娑罗树枝状》,董诰:《全唐文》卷三七五,第4册,第3806页下栏。 (51)《资治通鉴》卷二一六,玄宗天宝十二年,第15册,第6919页。唐西境类似里距,又见非浊:《三宝感应要略录》卷中,高桥顺次郎:《大正新修大藏经》,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1年,第51册,第846页上栏。 (52)参见吴玉贵:《突厥汗国与隋唐关系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429页。 (53)参见拙文《唐代经营东北与突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 (54)《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太宗贞观十七年,第13册,第6201页。 (55)王溥:《唐会要》卷九四《北突厥》,第1689页;《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上》,第16册,第5156页。 (56)参见段连勤:《丁零、高车与铁勒》,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4页。 (57)《旧唐书》卷一九九下《铁勒传》,第16册,第5344页。 (58)参见《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下》,第19册,第6057页。 (59)参见《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传上》,第15册,第4795页;《新唐书》卷一〇〇《韦弘机传》,第13册,第3944页;《旧唐书》卷一九八《焉耆传》,第16册,第5301页。 (60)参见《新唐书》卷二一五下《突厥传下》,第19册,第6060页;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九九《边防一五·突厥下》,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1078页;《通鉴》卷一九六,太宗贞观十六年九月,第13册,第6179页;王溥:《唐会要》卷九四《突厥》,第1694页。按:乙毗射匮可汗诸书记载其名号略异,但为同一人。 (61)参见吴玉贵:《突厥汗国与隋唐关系史研究》,第293-298页。 (62)《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上》,第16册,第5222页;《新唐书》卷二一六上《吐蕃传上》,第19册,第6074页。 (63)《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上》,第16册,第5229页。 (64)参见《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上》,第16册,第5231页。 (65)参见《新唐书》卷二一六下《吐蕃传下》,第19册,第6093页。 (66)参见《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吐蕃传上》,第16册,第5236页;同书卷一九六下《吐蕃传下》,第16册,第5261、5263页。 (67)参见李鸿宾:《唐前期东突厥复兴反映的族属意识与认同问题——从民族学的角度着眼》,《唐代北方边地与民族》,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55-165页。 (68)参见《资治通鉴》卷二〇五,则天后万岁通天元年九月、十月辛卯,第14册,第6509-6510页。 (69)参见张说:《为河内郡王武懿宗平冀州贼契丹等露布》,李昉:《文苑英华》卷六四七,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影印本、2011年重印,第3329页下栏。 (70)参见贾至:《册回纥为英武威远可汗文》,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696页。 (71)参见《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第16册,第5200-5201页。 (72)参见《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第16册,第5204页。 (73)参见陆贽:《与回纥可汗书》,董诰:《全唐文》卷四六四,第5册,第4739页上栏。 (74)参见《旧唐书》卷一九五《回纥传》,第16册,第5216页。 (75)参见《资治通鉴》卷二二六,德宗建中元年六月,第16册,第7282页。 (76)参见《资治通鉴》卷二三二,德宗贞元三年八月,第16册,第7504-7505页。 (77)参见《旧唐书》卷一四六《萧昕传》,第12册,第3962页。 (78)参见白居易:《册新回鹘可汗文》,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九,第697页。 (79)参见刘义棠:《回鹘与李唐和战之研究》,中国唐代学会《唐代研究论集》第二辑,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2年,第513-561页。 (80)李德裕:《与黠戛斯可汗书》,傅璇琮、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卷六,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84页。 (81)参见韩昇:《<中国と古代東アジア世界——中華的世界と諸民族>书评》,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二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13页。 (82)参见《资治通鉴》卷二四七,武宗会昌三年二月辛丑,第17册,第7973-7974页。 (83)参见李德裕:《与黠戛王书》,傅璇琮、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附录《李卫公集补》,第713-714页。 (84)参见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九八〇《外臣部·通好》,第12册,第11518页下栏。 (85)李德裕:《与纥扢斯可汗书》,傅璇琮、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卷六,第79-81页。 (86)参见李德裕:《与黠戛斯可汗书》,傅璇琮、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卷六,第83-85页。 (87)参见《资治通鉴》卷二四七,武宗会昌三年六月,第17册,第7985页。 (88)参见李德裕:《赐黠戛斯书》,傅璇琮、周建国:《李德裕文集校笺》卷六,第88-90页。 (89)参见石见清裕:《关于唐朝的“蕃望”制度》,中国唐史学会编:《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62-176页。 (90)吴兢撰,谢宝成集校:《贞观政要集校》卷九《议安边》,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03页。 (91)参见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一七〇《帝王部·来远》,第2册,第2051页下栏。 (92)《旧唐书》卷一九四下《突厥传下》,第16册,第5188-5187页。 (93)参见《资治通鉴》二〇六,则天后圣历二年十月丁亥,第14册,第6542页。 (94)《新唐书》卷二二二下《南蛮传》,第20册,第6320页。 (95)《旧唐书》卷一九七《西南蛮传》,第16册,第5275页。 (96)参见《新唐书》卷二一七上《回鹘传上》第19册,第6124页。 (97)参见拙文《唐代蕃州朝集制度试探》,《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98)参见王溥:《唐会要》卷七〇《州县分望道》,第1231-1242页。 (99)王钦若:宋本《册府元龟》卷九七五《外臣部·褒议二》,第4册,第3881页上、下栏。 (100)《旧唐书》卷一九九上《日本传》第16册,第5340-5341页。 (101)王钦若:宋本《册府元龟》卷九九九《外臣部·请求》,第4册,第4040页下栏。 (102)《旧唐书》卷一九四上《突厥传上》,第16册,第5164页。 (103)《资治通鉴》卷二一五,玄宗天宝元年正月壬子,第15册,第6847页。 (104)《资治通鉴》卷二一六,玄宗天宝十年四月壬午,第15册,第6907页。 (105)《旧唐书》卷一二《德宗本纪上》,第2册,第329页。 (106)参见陈国灿:《安史乱后的唐二庭四镇》,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二卷,第415-436页。 (107)参见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一七〇《帝王部·来远》,第2册,第2051页下栏。 (108)王溥:《唐会要》卷七三《安西都护府》,第1313页。 (109)参见刘统:《唐代羁縻府州研究》,第37页。 (110)参见刘安志:《敦煌所出张君义文书与唐景龙年间西域政局之变化》,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魏晋南北朝隋唐资料》第21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0页。 (111)参见拙文《唐代“蕃州”监察制度试探》,《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 (112)杜佑撰,王文锦 等点校,《通典》卷一九九《边防十五·突厥下》,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第5462页。 (113)《新唐书》卷二一九《北狄传》,第20册,第6183页。 (114)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九六二《外臣部·官号》,第12册,第11320页上栏。 (115)李林甫 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一八《鸿胪寺》,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506-507页。 (116)参见《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第4册,第1196页。 (117)参见石见清裕:《关于唐朝的“蕃望”制度》,《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 (118)参见王钦若:《册府元龟》卷五四四《谏诤部·直谏十一》,第7册,第6522页上栏。 (119)赞宁:《宋高僧传》卷三《唐京师奉恩寺智严传》,高桥顺次郎:《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册,第720页。 (120)《新唐书》卷二二〇《新罗传》,第20册,第6206页。 (121)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八〇《帝王部·庆赐二》,第1册,第932页下栏。 (122)《旧唐书》卷二三《礼仪志三》,第3册,第900页。 (123)参见李林甫 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四《礼部尚书》,第129页。 (124)参见羽田亨:《唐故三十姓可汗貴女阿那氏之墓誌》,《羽田博士史學論文集》下卷(言語·宗教篇),株式會社,昭和五十年發行,第365-384頁。 (125)参见章群:《唐代蕃将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第38-95、394-707页。 (126)参见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毛诗正义》卷一三《小雅·北山》,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一),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影印本,第994页上栏。 (127)何休注,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隐公元年》,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五),第4774页上栏。 本文原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