〼□居延甲渠候官永光元年四月施刑徒〼 EPT5:46 〼以赦令免爲庶人名籍 EPT5:105[1] 筆者把兩簡拼合後,截取碴口部分圖版如下: 兩簡出土地同一,材質相同,均爲木質,碴口吻合,且簡上附作物一致,文意相關,可以貫通。 由此,兩簡當可綴合,釋文作: 〼□居延甲渠候官永光元年四月施刑徒以赦令免爲庶人名籍 EPT5:46+105 張俊民先生認爲:“施刑人員不僅可以通過赦令而免除勞作,甚至可以從遙遠的邊塞回歸故里。”[2]兩簡綴合後,無疑爲張先生的觀點添一實例。從時間看,簡文中的“赦令”疑是“永光元年三月赦令”。《漢書·元帝紀》載:“三月,詔曰:‘五帝三王任賢使能,以登至平,而今不治者,豈斯民異哉?咎在朕之不明,亡以知賢也。是故壬人在位,而吉士雍蔽。重以周秦之弊,民漸薄俗,去禮義,觸刑法,豈不哀哉!繇此觀之,元元何辜?其赦天下,令厲精自新,各務農畝。無田者皆假之,貸種、食如貧民。賜吏六百石以上爵五大夫,勤事吏二級,爲父後者民一級,女子百戶牛酒,鰥寡孤獨高年帛。’”[3]詔令中的“赦天下”的範圍可能包含了這批“施刑徒”。 附圖 [1]圖版、釋文、簡號以張德芳主編《居延新簡集釋》(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爲底本。 [2]張俊民:《西北漢簡所見“施刑”探微》,《石河子大學學報》2015年第2期。 [3](東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8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8年11月15日07:5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