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壹)》簡8-771載: 凡一石一斗。AⅠ 呂柏取五斗一參。AⅡ 秏二參。AⅢ 賣二斗取美錢丗,賣三斗。BⅠ 柏已取廿一,今使者八十一。BⅡ8-771 不意且更求更。Ⅰ 之□〼Ⅱ8-771背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的校釋者認為簡8-771中的“秏”,通“耗”,為損耗之意,并引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效律》簡165-166:“禾粟雖敗而尚可食殹,程之,以其秏(耗)石數論負之”爲證,[1]似可商榷。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將《秦律十八種·效律》簡165-166與簡164編聯在一起,釋文為:“倉屚(漏)㱙(朽)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不可食者不盈萬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官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賞(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殹(也),程之,以其秏(秏)石數論負之。效”。整理小組未就秏(耗)單獨出注,而直接在譯文中將其翻譯為“損耗”。[2]聯繫前簡文可知,此簡規定了對倉漏導致禾粟損敗的官吏的處罰,“禾粟不可食”石數不同適用的刑罰等級也不同,此簡中“秏”通為“耗”,解釋為“損耗”,“秏(耗)石數”解釋為“損耗的石數”,從而得以計算官嗇夫、冗吏實際應負償數,“秏”為“損耗”之意無誤。《里耶秦簡(壹)》簡8-771的情況則與此不同,8-771簡文反映的是呂柏領取和出賣糧食的情況,前後簡文未見與“損耗”意思相近之詞,兩者無法對讀,此處的“秏”或有他意。 《說文》:“秏,稻屬,從禾毛聲。伊尹曰:‘飯之美者,玄山之禾,南海之秏’”。[3]秏本身爲“稻”的一種,將此義代入《里耶秦簡(壹)》簡8-771認為呂柏領取了三分之二斗的“秏”語譯可通。另有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3:“爲粟廿斗,舂爲米十斗;十斗粲,毀(毇)米六斗大半斗。麥十斗,爲䵂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爲一石。·稟毀(毇)粺者,以十斗爲石。倉”亦為關於領取糧食的規定,領取“毇粺”的以十斗爲一石,此處的“毇粺”為加工最精的米,說明領取的糧食应有種類之分。《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3簡文又見“粟”、“米”、“麥”、“䵂”等不同種類的穀物,說明秦時確有不同穀物,或已有“秏”。《里耶秦簡(壹)》簡8-771與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3同為領取“糧食”的规定,“秏二參”應為“三分之二斗秏”,此處的“秏”与“毇粺”的意思相近,应爲“稻”的一種。 另外,就《里耶秦簡(壹)》簡8-771而言,“秏”也不應為“損耗”之意。若“秏”爲“損耗”,根據簡文,“呂柏取五斗一參,秏(耗)二參”,則其剩四斗二參。而後其又“賣二斗取美錢丗,賣三斗。”,總共賣了五斗,與其實際取出四斗二參數目無法相對。在暫不知其是否有別“取”的情況下,就此簡本身而言,“秏”也不應為“損耗”之意。 綜上,我們認為《里耶秦簡(壹)》簡8-771中的“秏”非通“秏”,“損耗”,而應為其本意,是“稻”的一種。 [1] 參見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224頁。 [2] 參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57-58頁。 [3] (漢)許慎撰:《說文解字》,中華書局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頁。經讀書會尤佳君同學提示引。尤佳君同學亦指出,《里耶秦簡(貳)》9-19號簡載:“一參米秏半升。”此處“秏”亦應是稻之一種。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10:0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