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史研究的对象是具有主观色彩的思想观念,研究对象的这一特殊性需要研究者具备高度的方法论自觉。大体而言,思想史研究有三个基本层次:其一,相对完整地理解思想的内涵,解决“说什么”的问题;其二,在历时与共时的视野中分析思想的来龙去脉,解决“为何说”的问题;其三,立足于某种价值立场或衡量标准,对这种思想进行综合评价,判定其本质属性,是否对于研究者所处的时代还有借鉴价值等,解决“怎么样”的问题。三个层次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论。对此,我们可以从先秦法家研究入手加以说明。 史料辨伪应避免观念预设 就第一个层次而言,如若完整地理解一种思想的内涵,就必须相对封闭地忠实于文本,尤其应该处理互相矛盾的文献记载,避免在没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先入为主地以辨伪的形式排除不利于研究者立场的史料,避免出现“抽样调查”式的研究。在有确凿证据的前提下进行史料甄别,乃是最为基本的研究工作。然而,倘若证据不充分,在缺乏出土文献佐证的情况下,实难对先秦典籍做出有效的辨伪。一旦证据不充分,而研究者又要辨真伪,就会出现清人朱一新所批评的学术现象:“夫同一书者,合己说者则取之,不合者则伪之,此宋元儒者开其端,而近时汉学家为尤甚。” 譬如对于法家思想研究中的辨伪问题,当代研究者就应该具有充分的方法论自觉。研究韩非子思想,《韩非子》一书是最基本的文献凭借。该书存在大量相互矛盾的记载,比如反对“先王”、提倡“新圣”与“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问题,关于“仁义”与“不务德而务法”的问题,这些观念都依托于相互矛盾的文献。以往研究多从文献辨伪的角度,认定法家只讲法而不讲德,所以但凡《韩非子》中涉及“先王”“仁义”以及称颂尧舜的文献,一概被视为伪作。胡适认为“《韩非子》只有十分之一二可靠”,其理由却又不是基于文献的实证研究,而是根据他认为韩非子反对“先王”“上法而不上德”等,进而判断与这种观念相违背的篇章为伪。容肇祖的《韩非子考证》也延续了胡适这种考证与辨伪思路。这其实是先存在一种有关法家思想是什么的价值判断,再去进行文献辨伪与考证。这种辨伪主观性极强,很难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对于《商君书》《韩非子》等法家文献的真伪,在缺乏可靠文献证伪的情况下,真正谨慎的态度是先确立“无罪推定”的前提。如果不执着于主观性的辨伪,这就需要另外一种思路来处理相互矛盾的篇章,那就是在矛盾之中寻求观念的融合,从而开辟出法家研究的新天地。 《韩非子·显学》说:“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法家是在治国手段层面,在多寡的人性判断中比较究竟法治有效还是德治有效,认定务德不如务法。但是,如果就此认为法家在基本的价值问题与政治理想层面放弃了仁义道德,那么我们如何理解“善之生如春,恶之死如秋”(《韩非子·守道》)的惩恶扬善观念?事实上,有关“天下大道”的价值观表述,在先秦法家典籍中普遍存在。如《商君书·修权》言“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慎子·威德》讲“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子以为天子也”;《管子·正世》“夫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夫五帝三王所以成功立名显于后世者,以为天下致利除害也”。如果按下它们的出处不表而仅着眼于内容表述,恐怕我们很难将其归为与“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儒家思想相左的思想派别。 这意味着,我们对法家思想的探究,首先应该完整理解其思想的范畴,而不能简单立足于一种既有价值立场给法家思想贴标签,法家“非道德主义”的判断就是贴标签的一个典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