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解文本矛盾需依靠“内部解读” 欲完整了解一种思想的内涵,在缺乏确凿证据证伪的前提下,就需要进行“内部解读”。所谓“内部解读”,就是不预设前提,详细深入地概括分析一种思想的理论动机与基本内涵,既要留意正面证据,又不忽视反面证据,然后在正反证据的矛盾状态中弄清一种思想如此呈现的理由。 在以往的法家研究中,“外部解读”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学术现象。比如,如何看待法家的亲情观念问题。自汉代以来,按照传统的儒家立场,认为法家是“伤恩薄厚”,漠视亲情。现代从事伦理思想史研究的学者,也纷纷从韩非子“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惊悚记载中推演法家将利益极端化,以至于将亲情关系也视为赤裸裸的利益关系。 法家确实主张亲情关系里面存在着利害关系的计较,或者亲情关系有时也会面临利害关系的纠缠。但验之于《韩非子》一书,有关亲情关系的正面记载并不缺乏,如“爱子者慈于子……慈母之于弱子也,务致其福”(《韩非子·解老》)、“人之情莫不爱其子”(《韩非子·十过》)、“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韩非子·六反》)、“子母之性,爱也”(《韩非子·八说》),等等。显然,韩非子清楚认识到亲情之间存在着爱,存在着利他的感情,并非只是赤裸裸的利益考量。韩非子甚至意识到,亲情关系之外的人际也并非只是利益关系。《韩非子·五蠹》说:“布衣相与交,无富厚以相利,无威势以相惧也,故求不欺之士。”普通百姓之间的交往,既不涉及丰厚的利益,各自也不具备强大的权力优势,故而都希望彼此坦诚,不欺骗对方。 那么,韩非子一再表达亲情关系存在的利益因素,究竟想表达什么呢?《韩非子·六反》说得非常清楚:“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这是以亲情之间尚且存在利害关系的考量来推论其他社会关系,尤其是政治领域的君臣关系所蕴含的利益因素。这其实隐含着一个最为基本的判断:韩非子至少认为亲情关系是所有社会关系中最少计较利害考量的关系。即便在亲情关系中尚且存在利益纷争和利益计较,那么不具备亲情成分的其他社会关系就会蕴含更大的利益因素,从而为韩非子运用外在规则来调整不同利益诉求的政治关系的法治思想奠定思想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